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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宋代貨幣地租

發布時間: 2022-08-26 23:30:24

Ⅰ 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A勞役地租B實物地租C貨幣地租D納銀代役

宋代一貨幣地租為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選C、貨幣地租

到宋代時,商品生產,商業和貨幣流通有很大發展,貨幣地租在實行定額租的學田中首先得以推廣。從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化過程中,契約關系也逐步取代封建依附關系,經濟強製取代超經濟強制。

在貨幣地租形態下,由於主佃之間封建依附關系鬆弛,佃戶獲得比實物地租條件下的更多自由。如支配時間自由,安排生產自由,支配交租後剩餘產品的自由,農民增產的產品基本上為自己所得。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激勵他們改良土壤、興修水利、增加施肥、選用良種、種植經濟作物的興趣,從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同時,也使一些勞動力強,經濟條件好的農民向自耕農轉化。

中國歷代上基本上沒有出現資本主義貨幣地租,所謂貨幣地租,一般是指封建地租。 貨幣地租在中國發生甚早,戰國時期已出現以金代租情況。但這些早期的貨幣地租還帶有偶然性。到宋代時,商品生產,商業和貨幣流通有很大發展,貨幣地租在實行定額租的。

A、勞役地租主要是指服徭役,商周開始至秦,都有此項賦役。漢代時就可以以賦免役。
B、到南北朝到唐都是以實物地租為主,而且唐實行了租庸制,任何人都得繳賦,包括士族地主。
D、納銀代役主要是在明朝時開始的。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高中歷史土地的租佃制和佃耕制的區別

租佃制產生於我國戰國時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時期租佃關系進一步發展。在租佃關系下,國家、地主對佃農的人身控制逐漸減弱;租佃制下,主佃雙方訂立契約,分成租、定額租以及貨幣地租的納租形式,佃農獲得永久租佃權利等都有助於提高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上述因素也促進了我國農業的商品化發展。

佃耕制是農民依約向地主交納地租、永久佃種地主土地的一種租佃制度。其特徵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永久分離。在這種租佃制度下,土地分為田底與田面(亦稱田骨與田皮,里子與面子,下盤與上盤等)兩部分。地主佔有田底,其權利是向佃農收租;佃農佔有田面,其權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稱為「田底權」,後者稱為「田面權」。田面權可以繼承,也可以出租或出賣。其價格一般低於田底權。地主的田底權,可單獨轉讓,不影響佃戶的田面權。一般是在災荒或戰爭之後,地主為了招民墾荒,給農民以永佃權。

二者主要區別: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是否同時在地主手裡,這就決定了封建社會的社會關系在悄然的發生改變,農民對地主的依附能力正在變弱,造成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生產力水平得以提高,但同時土地兼並現象也逐漸開始凸顯

Ⅲ 古代的朝廷為什麼要榨乾農民的油水

1853年冬天,太平天國在南京頒布

《天朝田畝制度》。該制度規定,天國的男女每人都可以分到一份田地來種 ,但是,所有的糧食收成,“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則歸國庫”,“凡麥芋麻 布帛雞犬各物及銀錢亦然”。也就是說,農民只能留下一份勉強維持生存的口糧——成人一石未成人半石 ,其餘的都要上繳給國家。

不得不說,洪秀全在剝削農民這方面做得實在是太狠了。中國歷代王朝,剛剛建政時都會實行輕薄賦的政策,以此來安定人心,恢復百廢待興的經濟,正如明太祖朱元璋所說,“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然而,洪秀全一上來就要把初飛之鳥的羽毛拔的一干二凈,這導致很多地主和農民望風而逃。


宋代的“衙前”之役,就是由地主擔任,負責國家賦稅的徵收,而國家不付給任何報酬。如果當地農民因為避稅而跑路,那麼所欠的稅款就攤派給其他稅戶。如果其他稅戶也都跑了,那麼所有的欠稅都由地主來承擔。而地主為了繳納欠稅,就必須對自己的佃戶加重剝削。所以,最後為欠稅買單的,還是農民。

明朝的“糧長”制度,也是如此。糧長制度,即各地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其中“田土多者”的地主擔任糧長,負責該區田賦的督收和繳納,如果完不成任務,也是由地主自己掏腰包填上。當然,最終買單的還是農民。

結語

事實上,在中國古代,政府壓榨農民油水的操作數不勝數,遠不止我以上所說的幾種。像漢文帝、康熙帝這樣屢次大規模免除賦稅的皇帝,可遇而不可求。由於農民被壓榨到只能勉強維持溫飽,這使得他們只能在

農業生產上盡量減少投入,這也導致中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低下,嚴重阻礙了中國經濟的近代化。對於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而言,“興,百姓苦,亡,百姓苦”絕非是一句虛言,只是痛苦的程度不一樣而已。即使是在比較富裕的宋代,農民的生活也好不到哪去,請看歐陽修的記載的小農生活:一歲之耕,供公僅足,而民食不過數月。甚者場功甫畢,簸糠麩而食秕稗,或采橡實、畜菜根以延冬春。不幸一水旱,則相枕為餓殍。此甚可嘆也!

農民被巧取,被豪奪,孟子所描繪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的理想生活,對於農民而言只是一個幾千年的夢想。

不過,人終究是需要夢想的,不然跟一條咸魚有什麼區別。

Ⅳ 歐洲中世紀城市與宋代城市比較

1、繁華程度不同

歐洲中世紀城市的居住環境相當惡劣,大多數房屋的採光很差,木製的構造很容易引發連片的火災。街道基本上沒有硬化,晴天里塵土飛揚垃圾成堆,陰雨天則道路泥濘。在那裡,各種惡性傳染病甚至比戰爭還要可怕。 這種種景況,同當時的宋京汴梁根本不可同日而語。宋代城市不僅取消了宵禁,允許居民徹夜行走、經商、娛樂,而且城市規劃相當科學,同時繼承和發展了自唐都長安以來的中國古代大城市建設經驗。城市功能區劃清晰合理,人口繁密,工商業空前發達。別

2、制度不同

當時在中世紀的歐洲,領主制占據統治地位,很多不堪封建領主壓榨和剝削的農奴和佃農紛紛逃往城市,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當時封建主的城堡及其附屬民居並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從本質上來講那隻是領主的私有領地和私有財產罷了。而城市則不同,大多數工商業城市都經過政治和經濟斗爭,從國王或領主手中獲取了自治權。宋朝重文偃武,由此應運而生的程朱理學,卻成了此後禁錮中國人頭腦達千年之久的思想枷鎖。

3、城市人口不同

據說北宋的汴京和南宋的臨安城,都是人口逾百萬的大都會,至於像泉州那樣超20萬的大城市則不少於6個,10萬以上的城市則數以幾十計。 造成中西城市間這種巨大差別的原因很多,這里小兵只簡單談一下當時歐洲(西歐)城市形成的原因: 在中世紀之前,歐洲並非沒有出現過建築宏偉、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大型城市,但那都是西羅馬帝國被滅亡之前的事情了。

(4)如何看待宋代貨幣地租擴展閱讀:

貿易中心(經濟中心)

西歐中世紀城市也是國內外貿易的中心。城市興起以後形成了以城市為中心的地方市場,居民在此交換地方產品。到15 世紀,在地方傳統商品和生產專業化的基礎上開始形成國內統一市場。東西方的國際貿易在中世紀早期已經存在,主要是為封建主提供奢侈品。城市興起之後,東西方貿易不斷擴大。在歐洲逐漸形成兩個地中海貿易區和北海、波羅的海貿易區,經營東歐和西歐、東方與西方的貿易。從事國內和國際貿易的商人組成商人公會。

13~14 世紀興起的漢薩同盟,是以呂貝克、不來梅、漢堡等德意志北部城市為中心的龐大的商人組織,長時期內壟斷了波羅的海和北海的貿易。隨著北歐城市的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大,逐漸形成為政治上的特殊勢力。15、16 世紀新航路發現後,世界市場開始形成,東西方的國際貿易發展為遍及五大洲的世界貿易。城市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為封建領主制度的瓦解和資本主義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城市興起影響

城市的興起,在中古的西歐有重要的影響。與鄉村不同,「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產工具、資本、享樂和需求和集中」,形成新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中心,使封建社會發展到「頂點。」城市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極大地沖擊著農村的自然經濟。從13世紀起,西歐許多國家的勞役和實地租逐漸被貨幣地租取代,英國的貨幣地租甚至佔了支配地位。貨幣地租出現以後,農民雖然還向土地所有主提供無償的勞動,但他們提供的是產品的價格而不是產品或直接勞動,因此農民必須把一部分產品出賣,即當作商品來生產。

封建主為獲得更多的貨幣,便把自營地幾乎全部租出去,終於使庄園解體,領主制漸漸被地主制代替。與此同時,封建主和農民之間的關系逐漸變成單純的貨幣關系,農奴制消失,有的甚至變成不僅擁有工具和動產甚至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自耕農。在商品貨幣關系的影響下,自由農民必然發生兩極分化:少數人富裕,多數人貧窮破產,使階級矛盾趨於激化。14世紀,義大利、英國和法國發生大規模的農民戰爭就是明證。

城市興起的政治影響是巨大的。市民要求為工商業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反對封建割據,支持國家統一和王權強化。13、14世紀的英國和法國,先後形成議會君主制,實現王權的強化,後來又發展成中央集權的國家。城市的興起和繁榮,也引起文化方面的巨大變動。反映市民利益的世俗文化逐漸發展,唯名論哲學和羅馬法開始復興,並為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的興起創造了條件。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創新高度繁榮的時代 。咸平三年(1000年)中國GDP總量為265.5億美元 ,佔世界經濟總量的22.7%,人均GDP為450美元,超過當時西歐的400美元。後世雖認為宋朝「積貧積弱」 ,但宋朝民間的富庶與社會經濟的繁榮實遠超過盛唐。宋朝出現了宋明理學,儒學得到復興,科技發展迅速,政治開明,且沒有嚴重的宦官專權和軍閥割據,兵變、民亂次數與規模在中國歷史上也相對較少。北宋因推廣占城稻人口迅速增長,從太平興國五年(980年)的3710萬增至宣和六年(1124年)的12600萬。

Ⅳ 明清時商品經濟的發展為什麼是租佃制普及的原因

租佃制的根源: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買賣的存在。而明清時期,工商業市鎮興起,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個新時期。

土地兼並造成了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和無地少地的農民,提供了租佃的基本條件;農民的反抗斗爭使人身依附關系減弱,有利於租佃關系的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的加劇,進一步導致了人口的流動;生產力的發展是其根本原因。

(5)如何看待宋代貨幣地租擴展閱讀:

綜覽中國歷代租佃關系,從地租形態來說,早期實物地租比較普遍,同時可能有相當比重的勞役地租,戰國時的「分地」、漢代寧成的「役使數千家」即是。魏晉隋唐時,實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約中,貨幣地租也出現了。

不過,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者,有時交織在一起。租額有定額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約規定每畝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對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還有交作擔保的押租、年節時送與地主的禮品、小租等。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以後逐漸和緩。

Ⅵ 宋朝時期的社會局面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其階級結構基本上可以從戶口分類制度和實際的階級狀況兩方面綜合考慮,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由於筆者已經出版了《宋朝階級結構》一書,而此處又不得不作簡單的介紹。中外學者對宋朝的階級結構作了許多研究工作,依筆者個人之見,是否有兩點不足之處,第一,人們注重從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如主戶、客戶、上戶、下戶等探討階級結構,是不錯的,但對官方擬定的戶名與實際階級狀況的差別注意不夠,有時產生混淆。第二,對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缺乏綜合整理,有的學者提出戶等制的概念,是不錯的,但戶等制又顯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戶名。由於宋朝的戶名是多種方面、多種角度和多種層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應的名詞,筆者經過相當一段時期的摸索,才決定提出戶口分類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為了處置各種社會經濟事務,創設了不少戶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戶名,是沿襲前代舊制者。各類戶名,如家中只有一個成丁男子,稱單丁戶;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稱未成丁戶;單丁而家產物力貧乏者,稱孤貧戶;無夫無子的人戶,稱女戶;軍人及其家屬,可稱軍戶;僧寺和道觀,可稱僧、道戶或寺觀戶;從事鹽業者,稱畦戶、亭戶、灶戶、井戶和鐺戶;產茶以至種桔、養花者,都可稱園戶;從事酒業者,可酒戶、坊戶、槽戶、拍戶和撲戶;從事煉礬者,稱鑊戶;從事采礦和治煉者,稱坑戶、冶戶、礦戶、爐戶和炭戶;燒制陶瓷者,稱陶戶和窯戶;工匠稱匠戶;從事紡織、印染、刺綉等,稱機戶、綾戶、錦戶、染戶和綉戶;擁有船隻者稱船戶,而從事遠洋經商者稱舶戶;城市的商鋪稱市戶、行戶、鋪戶和店戶;從事造紙者,稱紙戶;包攬代納賦稅等類稱攬戶;山中打石者稱宕戶;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貶為雜戶,如此等類,其名稱之多,難以悉數。

但是,就主體而言,宋朝的戶口分類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組戶名所構成:

一、按人戶的身份區分,則有官戶與民戶,形勢戶與平戶之別。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同」,[三]然而這只是一個粗線條的規定,依出身等差異,另有不少細則。宋時經常將官戶與民戶對稱使用,民戶當然是指官戶以外的人戶,如宋光宗時記載:「和糴非正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四]形勢戶「謂見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戶〕長之類,並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五]形勢戶以外的人戶稱平戶,平戶一詞在今存的宋代文獻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時有人建議設甲頭催稅,「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平戶催平戶」。[六]總的說來,形勢戶包括官戶和富有的吏戶,其范圍顯然寬於官戶,而與之對稱的平戶,其范圍又窄於民戶。

二、按人戶居住地區分,則有鄉村戶和坊郭戶之別,分別居住鄉村和城市。

三、按有無田地等重要生產資料,房產等重要生活資料,則有主戶和客戶之別。主戶又稱稅戶,「稅戶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戶則無產而僑寓者也」。[七]據《弘治徽州府志》卷2載:「寶慶三年(公元1227),見管戶一十二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萬一千七百六十四。主戶: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鄉村戶一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客戶: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鄉村戶九千四百六,口二萬一千八十七。」

可見主、客戶與鄉村、坊郭戶是交叉的,有鄉村主戶和鄉村客戶,也有坊郭主戶和坊郭客戶。宋代社會是個農業社會,鄉村人口中佔了絕大多數。人們有時以主、客戶代表鄉村主、客戶,但決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戶的存在,特別是在開封、臨安等府,坊郭主、客戶在總數中佔了很大的比例。鄉村主、客戶的區分主要在於有無田地,而坊郭戶主、客戶的區分看來在於有無房產。

四、按財產多少,鄉村主戶分為五等戶,坊郭主戶分為十等戶。司馬光說「今時坊郭十等、鄉村五等戶」。[八]鄉村五等主戶一般是第一、二、三等戶稱上戶,第四、五等戶稱下戶,有時也將第三等戶稱鄉村中戶。宋朝劃分戶等的財產標准,可謂五花八門
可見劃分鄉村主戶的戶等,往往是綜合田地多少和肥瘠兩種因素。劃分坊郭戶等更為復雜,有的地區是依據屋稅,其基礎則是房屋的好壞,有的地區甚至是將坊郭主、客戶混通分為十等。

在某種意義上說,宋朝戶口分類制度的確立,正是隋唐以來階級結構變化的終結。宋朝的鄉村客戶、鄉村下戶、鄉村上戶、官戶、形勢戶等法定戶名,在相當程度上可說是反映了宋朝的階級結構。但從另一角度看,宋朝戶口分類制度所反映的階級結構只是近似的,戶口分類可以成為研究階級結構的入口和突破口,卻不能等同於階級的劃分和階級結構的分析。由於宋朝人戶的貧富狀況經常發生變動,農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戶籍登記和統計必然是漏洞百出。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戶口人丁、財產等登記,有時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有些戶名,如鄉村中戶作為鄉村人戶的中間等級,階級狀況就比較復雜,並不單一。坊郭戶只是城市居民的統稱,其階級結構也須另作具體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制為基礎的農業社會,其主體階級無非是農民和地主兩大階級。在當時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下,北方旱地一個男勞力使用牛耕,大約可以耕種四十宋畝,所謂「國朝之法,一夫之田為四十畝」,[九]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個男勞力的可耕地約二、三十宋畝。[十]一個鄉村主戶擁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戶勞動力的可耕面積,其出路無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僱工。此外,宋代也有類似於近代貧困線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畝以下的農戶作為「貧下之民」的標准。[11]無地或少地的農戶有多餘的勞力,為了維生,租地和被雇,也是勢所必然。宋代史籍中常說:「地各有主,戶或無田產,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卓錐之地,有力者無田可種,有田者無力可耕。」[12]就是宋代社會最普遍、最常見的現象。田地不均,是農民和地主兩大階級存在的基本條件。宋代社會固然也有鄉村僱傭制的發展,但佔主導地位的則是租佃制。

宋朝的鄉村客戶和下戶雖然也有一些復雜的成分,但其主體無疑組成了宋代社會的農民階級。客戶往往成了佃農的代名詞,宋詩稱「凡農主客兩相依」,[13]「客戶耕田主戶收」,[14]租田繳納對分租,可稱「主、客分」,[15]也有所謂「主客四六無偏頗」。[16]但列入鄉村下戶戶籍者,則不僅有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也有佃農。由於一些復雜的原因,使大量沒有田地,本應算作鄉村客戶的佃農,也列入了鄉村下戶的戶籍登記。按宋人的說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17]「天下之自耕而食,為天子之農者十無二、三;耕而食於富人,而為之農者蓋七、八矣」,[18]看來佃農和半自耕農的數量應多於自耕農的數量。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戶統計數平均計算,客戶數約占總戶數的34·5%,而鄉村下戶約占總戶數的43·7—59%。宋朝戶口統計本無准確性可言,但在鄉村下戶和客戶的法定戶名之下,其所包括的宋代農民,約占總戶數的四分之三至十分之九,還是多少反映和接近了宋代社會階級結構的實際情況。

鄉村下戶和客戶的實際經濟地位是相似的,同處於社會底層,「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19]有的學者認為鄉村第四等戶相當於自耕農,第五等戶相當於半自耕農,似乎是將復雜的社會現象過於簡單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難以找到依據。

宋代鄉村的商品經濟雖有某種程度的發展,仍以自然經濟為主,農民與商人的關系並不密切,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當然是地主。地主擁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經營方式則是出租。宋代的貨幣地租有一定的發展,卻仍以實物租為主。在實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對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額租在北方約每宋畝幾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畝幾宋斗到一宋石之間,有的高達二宋石以上。江淮以南地區較多地實行晚稻和冬麥兩熟制,水田不收麥租,也有相當的普遍性。此外,耕牛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貸也是地主盤剝農民,兼並田地,將農民束縛於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貸年利率分別以100%和50%為限,並且禁止「回利為本」的復利,「元借米穀者止還本色」。[20]但實際生活中的高利貸卻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為限。編入鄉村下戶和客戶的農民分別有不同的賦役負擔。宋朝攤派賦役,始終注意了鄉村主戶與客戶的區別,鄉村上戶與下戶的區別,對下戶和客戶有一系列減免的規定。但由於地主轉嫁賦役負擔等各種原因,鄉村下戶和客戶不可能得到輕徭薄賦的實惠,卻成為賦役的主要承擔者。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地主階級大致可劃分為皇室、官戶、吏戶、鄉村上戶、僧道戶、�人等幾個階層。除了趙氏皇室外,官戶作為一個法定的階層,居於社會的最高層,宋朝的外戚大體可列入官戶,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戶。官戶享有若干特權,也有不少禁約,在宋朝的龐大等級結構中,即使同屬官戶,其特權和禁約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別。官戶絕大多數擁有數量不等的田產,他們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營工商業,官場中也有各種貪污腐敗的情況。宋朝的中高級官員雖有蔭補特權,但官戶的成員卻仍經常處於流動狀態,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敗家。這與魏晉南北朝時的門閥士族形成鮮明對照。

宋朝官與吏的流品區分甚嚴,從體制上貴官而賤吏,這與金元社會也形成鮮明對照。但從另一角度看,吏戶卻是僅次於官戶的統治階級,其戶數也多於官戶,對廣大民眾說來,則是更為直接的統治者、壓迫者和剝削者,甚至有「吏強官弱」之說。[21]吏戶兼並田產,放高利貸,貪污、行賄、勒索等行為,也史不絕書。

鄉村上戶大體上是指沒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盡管各地的劃分戶等標准不一,但鄉村上戶往往擁有幾百畝以上的田產。按照宋朝制度,鄉村上戶須服職役,即吏役,即擔任州縣衙門公吏或鄉村基層政權頭目,他們輪差服役期間,就由平戶升格為形勢戶,退役之後,又降為平戶。鄉村上戶提高自身社會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們讀書應舉,由科舉入仕,上升為官戶。此外,宋朝的進納制度,即鄉村上戶通過向國家捐獻錢糧之類,也可入仕。但官場中對進納入仕者的升遷有許多限制,被視為是一種並不榮耀的出身。

僧道戶是指僧寺和道觀,宋朝的戶口登記中,一般是將一座寺觀作為一戶,而「附入主戶數」。[22]寺觀往往出租田產,也兼手工業、商業、典當借貸業、房地產出租業等。有的地區,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產更遠富於民戶。僧道原則上不能繁衍後代,寺觀的田產等由住持僧和知宮觀事掌管,而此類人的選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權力所操縱。

幹人是一個特殊的階層,他們是官戶和地主的高等僕人,為官戶等經營田地出租,收取地租,買賣田地,主管財務,放高利貸,經營商業等,但對農民而言,卻是直接的盤剝者。部分幹人也有自己的田產,或向農民轉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戶作為城市居民,其上戶包括城居官戶、吏戶、地主、幹人、房主、大商人、貸主、手工業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貸主、房主幾位一體的情況。坊郭下戶包括小商販、工匠等。宋代社會的商人勢力較前朝壯大,輕商的傳統觀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稱是人力和女使,具有僱傭性質,其社會地位顯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總的說來,唐宋時代農業、商業、手工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僱傭制的發展,是值得注意的現象。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農業作為主要的產業部門,秦漢時農業中有奴隸制和僱傭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據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農業中以租佃制為主,僱傭制為輔。但在工商業以至家內勞動中,其演變的方向則是由奴隸制轉變為僱傭制,而唐宋正是此種轉變的重要時期

Ⅶ 宋代改變重農抑商的原因

這根社會發展是分不開的,在秦漢時期,農民的人身自由比較少,更像是農奴,他們要為國家承擔兵役徭役和賦稅,商人並不像農民那樣方便管理,而且國家也很少依賴於商人提供的財富,因為在那個時代,勞役地租的成分是要大於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所以漢朝人們都說它是賦輕役重。但是經過唐朝賦稅和兵役制度改革,募兵製取代了民兵制,造成的結果就是民兵分離,在這種情況下, 國家更加需要實物地租與貨幣地租,以來養兵,而商業的發展恰恰可以給國家提供更多的賦稅,所以國家越來越以來商業發展所提供的財政收入,而不像前代更多的直接通過兵役徭役的形式來剝削農民。這也就造成宋代賦重役輕的現象。本質上來說,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得地租形式改變,從而使得商業不受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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