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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接受貨幣的一方怎麼理解

發布時間: 2022-08-30 03:28:54

㈠ 民間借貸中給付貨幣一方如何理解

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債權人,給付貨幣的一方為債務人。在民間借貸訴訟中,若對合同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㈡ 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什麼是「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進一步解釋,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㈢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必須是借貸合同嗎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依雙方所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18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借貸雙方互為接受貨幣一方,借出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還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
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種類物交付給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同等數量的貨幣或茼等數量質量的種類物歸還給出借人的協議的合同。

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借貸標的不同,可分為貨幣借貸合同和實物借貸合同。按借貸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國家銀行等金融組織與法人、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
借貸合同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貸與乙方人民幣 貳拾萬元元整,於訂立本約生效之同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二、借貸期限為壹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 7%,如屆期未能還款,逾期計算復利並按利率一倍加計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四、借款用途 :用於店鋪經營,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五、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店鋪資金。
2、還款方式: 現金還款。
六、本契約書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七、乙方應覓保證人一名,確保本契約的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 身份證: 身份證: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㈣ 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民事實體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各自合同義務履行及其向相對方接受履行的地點,除非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是確定履行費用的負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之一。司法實踐中,合同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各自義務不同,相應的履行地點則可能有差異。但就當前司法實踐而言,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所為合同履行地,是指只有首先確定反應特定合同特徵本質的義務,才能確定其義務履行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㈤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所謂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意見屬實,即視為有效,貸款產生的抵押也將相應生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的,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㈥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合同糾紛管轄因充分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轄地選擇范圍較大。合同糾紛管轄的原則性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的權利。

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將「接受貨幣一方」理解為訴訟請求中有金錢給付請求的原告,這種理解截取了「接受貨幣一方」的字面意義,脫離了條文的含義。該條文在程序法上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關於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況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其中「給付貨幣」指的是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給付貨幣義務。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線義務導致的違約之訴,還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又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不同的爭議標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地時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響訴訟效率,擴大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㈦ 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中的 "接收

您好,接收貨幣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為在訴訟中,出借人起訴,其要接收貨幣,因此是接受貨幣一方法院有管轄權。建議當面咨詢律師。

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接受貨幣方是指哪一方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㈨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案件中接受貨幣的一方

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的含義,是起訴要求對方向自己給付貨幣。
一般來講,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比如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後,出借人並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㈩ 接受貨幣的一方怎麼理解

接收貨幣的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為在訴訟中,出借人起訴,其要接收貨幣,因此是接受貨幣一方法院有管轄權。一般情況下,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比如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後,出借人並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管轄地的基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轄。但是合同糾紛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於「合同履行地」的界定規定為: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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