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會的貨幣地租是什麼
A. 古代社會 地租是地主剝削農民的主要手段嗎
封建社會時期,地租是地主剝削農民的主要手段。
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採取多種經營形式:有的是由自己經營,採取剝削僮奴或剝削僱工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將土地分與他人經營,採取以地租剝削依附農或佃農的形式。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轉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系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系也不盡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封建地租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地租是農業工人創造的被剝削者所佔用的超額利潤,它體現土地所有者與農業工人的剝削關系。勞役地租又稱徭役地租、勞動地租、力役地租,通稱力租。封建地主憑借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強制,迫使農民(農奴)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無償地進行一定時間的耕作勞動以及其他各種雜役。在這種地租形式下,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在春秋戰國時期,自中原地區開始,勞役地租逐漸衰落而被實物地租取代,殘余卻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國年間。
B. 封建制生產方式的封建制度剝削
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階級對直接生產者的剝削主要是通過封建地租進行的。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它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勞役地租是迫使生產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主的農場或家庭進行的勞動。實物地租是地主分取農民一定份額或一定量的產品。貨幣地租是以貨幣形式收取地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實物地租逐漸取代勞役地租,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減輕。貨幣地租在商品貨幣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條件下流行起來,這時,封建制生產關系也就處於瓦解的過程了。
在不同民族和地區,封建制生產關系的具體形式並不一致。在西歐,從 5世紀末到14世紀,長期是領主制經濟占據統治地位。各級領主由分封取得土地,讓農奴領租小塊份地,以勞役地租為主,對農奴進行剝削。在中國,則自公元前二三世紀起,就逐漸確立了地主制經濟。在這種形式中,土地可以買賣,地主把土地分租給農民,對他們進行以實物地租為主的剝削。學術界對封建制生產方式的這兩種基本形式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它們是封建制生產關系的兩個發展階段,先是領主制階段,然後是地主制階段,這是封建生產關系發展的一般規律。另一種意見認為,這兩者是封建制生產方式在不同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兩種不同形式,地主制經濟在中國最為典型,領主制經濟在西歐最為典型。
C. 封建地租的正文
封建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即封建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強迫耕種其土地的勞動者無償地交其支配、佔有的剩餘勞動。
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以勞動者同土地的結合為前提。在封建社會里,少數人佔有大量土地,大批勞動者則很少或完全沒有土地。土地所有者以剝削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為條件,把土地交給勞動者耕種;勞動者就以這項土地為基礎,建立起獨立於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家庭經濟,使自己一家的生存和延續以及交納地租成為可能。
封建地租是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主要剝削形式,勞動者的家庭經濟是一個包括農業和手工業在內的工農結合體,家庭的剩餘勞動就是這個工農結合體的剩餘勞動。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家庭剩餘勞動的佔有和支配,並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直接地無償佔有。馬克思稱之為「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去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1頁)。實際上,保證這種無償佔有得以實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權,或者代表他們利益的封建政權的力量。封建地租所體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一家的統治和剝削關系。
一般說,封建地租包括勞動者家庭的全部剩餘勞動,但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兩種情況:①由於土地所有者的殘酷剝削,除了包括全部剩餘勞動外,還包括部分必要勞動,從而威脅生產資料本身的再生產,使生產的擴大或多或少成為不可能,並且迫使直接生產者家庭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資料。②勞動者在地租額不變,或者剝削率不變的條件下,通過發展家庭經濟,提高生產,擴大收益,可以保留一點剩餘勞動在自家手裡,用以改進生活和生產。這種情況就是封建農民經濟發展的源泉,從而也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源泉。
封建地租有三種基本形式,即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同封建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不同水平相聯系的。勞役地租同低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相聯系,實物地租同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相聯系,貨幣地租則是在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瓦解的時期盛行起來的。但是在任何一種地租形式的盛行時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為補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結合和同時並存的。
D. 地租的貨幣地租
貨幣地租在中國也稱「錢租」。封建地租的一種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給農民,農民按照規定,定期向地主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地租形式。貨幣地租由實物地租發展而來,是實物地租的轉化形式。貨幣地租與實物地租的不同之處在於,農民不是以實物形式,而是必須把產品賣掉,將其轉化為貨幣後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轉化為貨幣地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由分工的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進一步獨立出來以及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會早期,雖然貨幣地租已經出現,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羅馬帝國,曾屢次試圖實行貨幣地租。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曾出現過以金代租的現象,隋唐時期也有貨幣地租,但都是偶爾出現,以後又都恢復到實物地租,或者只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只是到了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逐漸瓦解,實物地租才開始向貨幣地租轉化。在中國,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貨幣地租仍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形式而存在。貨幣地租比實物地租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為,這時農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而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來自行安排農作物的生產。由於農民必須用出售農產品所取得的貨幣向封建地主繳納地租,所以農民的個體經濟便突破了自然經濟的框框,捲入了商品市場,從而帶有部分商品經濟的性質。貨幣地租代替實物地租使農民對地主之間的關系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主要是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受到削弱,從而逐漸變成了一種契約關系。
E. 清乾隆時期的地租、租佃是怎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奴役農民的制度。是戰國以來隨著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一種封建生產關系的形式。這一制度自戰國經秦漢至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並在這兩千多年中不斷地發展變化。 兩漢 西漢時的租佃關系,《漢書·食貨志》記載董仲舒的話說:「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顏師古(581~645)註解說:「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王莽批評西漢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顏師古解釋「分田」是:「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假」是「貧人賃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奪貧人的田租,侵欺貧人。《史記·寧成傳》說寧成「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這是把田租與貧民來役使他們耕種。東漢以來,租佃制繼續發展,仲長統《昌言》提到東漢末年的豪富人家,「田畝連於方國」,「膏田滿野」,所以能夠「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萬計」。秦漢以來,地主階級用土地役使農民的制度,日益鞏固和推廣。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①曹操廣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進行耕種,用官牛種官田,則收獲的六分歸官府,四分歸佃者;用私牛種官田,官府與佃者對分。兩漢在邊境和內地都曾進行屯田,而象曹魏這樣普遍用官田招徠百姓屯種,實行分谷辦法,還是首次。這種在國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後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見彩圖[屯墾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3號墓室出土)]、[牧馬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狩獵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牽駱駝(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6號墓室出土)]、[驛吏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規定按官品蔭有佃客的制度。《晉書·王恂傳》記載曹魏時,曾給予公卿以下不同數量的租牛客戶,「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太原諸部,用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人。貴族豪門,多「私相置名」,迫使貧苦農民成為他們的佃客附戶,西晉政府下令禁止無效,故平吳之後,就規定按官品蔭人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東晉南朝時對蔭有佃客數,除一二品減為四十戶外,以下各品的數量都大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戶,規定「其佃谷皆與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這些規定,將租佃關系從不成文法寫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東晉南朝時,中原百姓因戰亂南遷,多投靠大姓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時封建經濟繁榮,尤其在均田制破壞後,租佃關系更有新發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莊、官莊、職田、公廨田和營田等,多強迫農民佃種交租。京官職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則就徵收腳錢即運費。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職田田租每畝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還要佃民變米雇車運送,剝削極重。營田上的佃戶也是佃種官田,交納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莊田或庄園,多租與莊客、佃戶耕種。例如唐天寶時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廣,有客二百餘戶。《新唐書·段秀實傳》記載涇州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畝,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於官稅。現代發現的唐代租佃契約有的收租比這還重。 在敦煌和吐魯番,發現唐代以前到五代時的租佃契約很多。《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賈夏田契》,記載公元584年智賈租得常田一畝,交與田租銀錢五文,這畝田的賦稅,租田人不負擔;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負責。《敦煌資料》所載呂才藝租田契殘卷,記載錢主某人付錢四百五十文,於呂才藝處租種常田二畝。賈員子租地契中,載明令狐法性為了「物色用度」,故將田地租給賈員子。索黑奴因為「欠闕田地」,故向人租地。這些租佃契約證明:①唐朝租佃關系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租田人與田主以契約關系互相維系②《晉書·祖約傳》始見「地主」二字,而契約中多寫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見租佃關系的新發展。③契約中規定所交租有糧食、錢幣、絹等幾種,出現了貨幣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錢財使用,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較集中的耕地便於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沒有田地的,這才是真正的佃戶或租地人,這是形成租佃制的關鍵。[唐貞觀十七年趙懷滿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魯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現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發展。《唐律疏議·雜律》說:「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說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戶,佃主只是向原主包來田地再出租與人的中介人。這種一田二主的情形,後代更有發展。 宋元 宋元時,租佃關系繼續發展。宋代戶口明白登記為主戶和客戶,客戶是自己無田,租種地主土地者。戶籍這樣劃分,足見租佃關系的普遍。這時官、民的土地或莊田,多租與客戶佃種。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戶數百家,多者數千家。宋朝進一步嚴密了官莊的組織,《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南宋初年,規定田五頃為一庄,召庄戶五家相保,成為一甲,推一人為甲頭,共耕這五頃田。或者以三等戶以上的土戶一人為監庄。甲頭或監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來監管佃戶。 宋代又出現了「撤佃」和「佃」現象。「撤佃」是取得某塊土地的新來地主,可以趕走原佃戶「佃」是某佃戶願意加租,以獲取另一佃戶原來佃種的田地。地主階級用這些方法來壓迫佃戶,提高租額。租佃關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過去自由了。這時地主與佃戶的關系,正如蘇洵《田制》所說:「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連,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揮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窮餓無告,地主卻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關系,沿襲前代繼續發展。這時的租佃契約比唐代的詳密,除寫明租佃畝數、租額外,一般都寫明「坐落」何處,「挽中人」或「托保人」進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樣。契約後署名者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這時的皇莊、官莊、學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戶耕種交租。由於土地更加集中,農民沒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種。顧炎武《日知錄》提到蘇州自己有田的人只佔十分之一,無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畝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畝一石二三斗,輕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討度日者。所以明代的農民起義,與明代相始終。更為重要的是,這時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發展。在此條件下,勞動者要充當佃戶,就必須支付若干「資本」。同時,地租形態由以分成租為主發展到以定額租為主,地主的干預減少,佃農的經濟獨立性大大地增強了。 綜覽中國歷代租佃關系,從地租形態來說,早期實物地租比較普遍,同時可能有相當比重的勞役地租,戰國時的「分地」、漢代寧成的「役使數千家」即是。魏晉隋唐時,實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約中,貨幣地租也出現了。不過,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者,有時交織在一起。租額有定額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約規定每畝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對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還有交作擔保的押租、年節時送與地主的禮品、小租等。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以後逐漸和緩。北宋頒布《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著依附性很強的佃仆之類。總之,中國租佃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內容復雜而多變化。這種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還延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F.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剝削農民階級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 解析: (1)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主要方式是榨取地租。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是封建地租的三種具體形式。 (2)高利貸是地主階級剝削農民階級的又一重要手段;強迫農民繳納苛捐雜稅,也是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重要方式;抽調大批農民服徭役。
G. 封建地租的形式
封建地租有三種基本形式: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
H. 什麼是地租
地租
Land Rent
地租是與工資、利息和利潤相對應的分配范疇,它是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報酬。地租是土地使用權的產物,它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在封建社會,地租分別採取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等三種基本形式。資本主義地租的基本形態有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它們是由不同的原因和條件引起的。(1)級差地租。它是與土地的不同等級相聯系的地租。級差地租形成的條件是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離市場的遠近距離不同、同一土地連續追加投資各次的生產率不同;級差地租產生的原因是資本主義土地經營壟斷。級差地租可以分為第一形態的級差地租和第二形態的級差地租。前者是由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別和不同地塊的地理位置的差別等條件形成的級差地租;後者是由於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投資的勞動生產率不同而形成的級差地租。(2)絕對地租。由於土地私有權的存在,租種任何土地都必須交納的地租就是絕對地租。它產生的條件是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於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權的壟斷。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的源泉都是由農業雇傭工人生產的剩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