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變為什麼
A. 歷史高懸賞
1、周:實行貢賦制度。 2、春秋末期:齊國管仲「相地而衰征」,魯國初稅畝。 3、秦朝:按人口多少徵收的戶稅。 4、西漢編戶齊民 (田租較輕,人口稅與更賦重) 5、北魏的租調制,北魏實行均田制,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6、隋朝首創租庸調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調制,後來以庸代役開始部分推行。 7、唐朝前期租庸調制,唐朝後期兩稅法 8、明朝的一條鞭法,把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折成銀兩,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少來分擔。 9、清朝的地丁銀,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二、發展趨勢: (1)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土地、財產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少,直至取消,以兩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為標志; (2)由勞役、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單一形式發展,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伙標志;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制為標志; (5)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由賦役分徵到賦役合征,名目手續簡化,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 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反映。 1.我國古代主要賦稅制度的類型: ①以人丁為主要徵收標準的賦稅制度(編戶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等) ②以土地和財產為主要徵收標準的賦稅制度(初稅畝、兩稅法、方田均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等) ③徵收貨幣的賦稅制度(募役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 2. 賦稅制度的發展演變: ①初稅畝:春秋後期從魯國開始實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現。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實際田畝數征稅,魯國初稅畝,承認私田合法,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它與以前齊國「相地而衰征」等新稅制的出現,促使耕地由國有轉向私有。 ②編戶制度:主要盛行於兩漢,前提是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確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時,讓百姓自己申報土地,載於戶籍,國家依戶籍征發賦稅余徭役。西漢時期,==把農戶的人口、年齡、性別和土地財產等情況都詳細登記在戶籍上,作為徵收租賦、征發徭役和兵役的根據。編戶農民對封建國家承擔的義務有四項:田租、算賦或口賦(人頭稅)、徭役和兵役,並以人丁為主要征稅標准,它的實行標志著我國古代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對積式形成。 ③租調制:主要盛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前提是實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國家掌握的土地)。受田農民每年交納一定數量的租、調,還必須服徭役、兵役。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減弱以及紡織業的興起所決定的。 ④租庸調制:實行於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調是人頭稅;庸是指納絹(或布)代役。隋朝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納一定數量的絹來代替服役。唐朝則取消了庸對年齡限制。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 ⑤兩稅法:唐朝中後期,為解決財政危機,於780年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戶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變化的產物,標志著以人丁為主的課稅標准開始改變。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神宗於 1069年任用王安石進行變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錢,限制了地主的特權;「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按畝納稅,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⑦一條鞭法:明朝後期開始實行,1581年,張居正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把田稅、丁稅、雜稅合一,按田畝的多少徵收,用銀兩交納。由於大地主的阻撓破壞,一條鞭法實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納銀代役、賦役征銀的辦法,標志著賦稅制度由繁到簡、由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變。 ⑧攤丁入畝和地丁銀制度:清朝雍正時將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到田賦中,徵收統一的賦稅地丁銀。反映出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鬆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 (三)重點問題延展 1.古代重要稅制的社會意義(略) (l)租庸調制的社會意義。①以庸代役,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封建賦稅形式,從內容看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形式。勞役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農經濟條件下,服勞役又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適時安排)。租庸調制允許勞動者交納實物代替勞役,納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於保障農民的生產時間。同時,也標志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②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在是改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庸調制的結果。 (2)兩稅法實行的社會意義。①兩稅法將唐代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歸並為戶稅與地稅兩種,這樣既簡化了征苛捐雜稅的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②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征稅標准,較為公平。③兩稅法以貨幣計算和交納賦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④兩稅法擴大征稅面,保證了封建==的財政收人。 (3)一條鞭法的社會意義。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人畝」制,簡化了賦稅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產品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納銀代役的規定,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鬆弛。 (4)「攤丁入畝」的社會意義。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唯—標准。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規律反映出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鬆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2.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賦役制度沿革的特點 ①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志。 ②農民由必須服一定的徭役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志。 ③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④稅種由繁多逐漸減少(田租、人頭稅等);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清時期對商業徵收重稅。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鬆弛。 3.比較分析幾種賦稅制度(略) ①租庸調制與兩稅法的比較 ②編戶制度與攤丁入畝的比較 4.封建社會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的主要措施。 主要包括;漢初的輕徭薄賦、十五稅一、三十稅一;唐初的輕徭薄賦、均田制、租庸調制和唐後期的兩稅法;北宋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清朝前期的「更名田」、攤丁入畝和地丁銀。
B. 從古至今,我國農村的賦稅制度發生了什麼重大變化變化的趨勢怎樣
(1)「初稅畝」——隨著私田數量的增加,為增加國家的賦稅收入,春秋後期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論公私田,一律按畝征稅。魯國的初稅畝,承認私田合法,標志著井田制的瓦解。它與先前齊國的「相地而衰征」,促使耕地由國有轉向私有的同時促進封建制生產關系的形成和發展。
(2)「編戶制度」——西漢時期,政府把農戶的人口、年齡、性別和土地財產等情況都詳細登記在戶籍上,作為徵收賦稅、征發徭役和兵役的根據。編戶農民對封建國家承擔的義務主要有「田租、人頭稅、徭役和兵役」,並以人丁為主要征稅標准,「它的實行標志著我國古代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調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均田制」的基礎上,租調制也隨之盛行。「租調制規定受田農民每年交納一定數量的租、調,還必須服徭役、兵役」。「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減弱以及紡織業的興起所決定的」。租調制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民與土地的結合,客觀上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4)「租庸調制」——隋朝和唐中期之前實行的是租庸調制。租是田租,調是人頭稅,庸是指納絹或布代役,租庸調制即交納一定數量的絹來代替服役。租庸調制的出現是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它使農民生產時間得到了保障,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為隋唐兩代的繁盛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5)「兩稅法」——唐朝中後期為解決財政危機,於780年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戶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一年分夏秋兩次收稅。「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變化的產物,標志著以人丁為主的課稅標准開始改變」。
(6)「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北宋神宗於 1069年任用王安石進行變法,其中「募役法」收取免役錢,限制了地主的特權;「方田均稅法」,重新丈量土地,按畝納稅,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7)「一條鞭法」——1581年,張居正為增加財政收入,「把田稅、丁稅、雜稅合一,按田畝的多少徵收,用銀兩交納」。一條鞭法後因大地主的百般阻撓被廢止,但用銀兩收稅的標准得以保留。「納銀代役、賦役征銀的辦法,標志著賦稅制度由繁到簡、由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變」。
(8)「攤丁入畝和地丁銀制度」——清雍正式將固定下來的「丁稅」,平攤到田賦中,徵收統一的賦稅地丁銀。反映出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鬆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標志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
C. 簡述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賦役制度沿革特點
最根本的一條線索就是 從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演變,稅種從繁到簡單的變化,從以人頭為主到以田畝為主的徵收對象的變化,從秦漢開始的地租大體上要繳納地租,免費服勞役,還要繳納人頭稅等各種雜稅,到了北魏時期推行均田制,在賦稅制度上開始發生變化,推行租調制,農民在獲得土地基礎上向官府繳納穀物叫租,繳納布帛叫調,在這里還是以土地為主要徵收對象,隋唐時期沿用這一賦稅制度,多了一項庸,農民可以繳納庸來代替服勞役,庸一般指布帛之類,叫輸庸代役。唐朝中期優於均田制遭到破壞,租調制推行不下去,楊炎開始稅費改革,推行兩稅法,取消各種雜稅折成戶稅和地稅,按財產多寡徵收,徵收兩次,開始向貨幣地租轉變。明朝內閣首府張居正推行一條變法,把賦稅和勞役合並摺合成銀徵收,按土地多少徵收,貨幣地租占據主動。到了康熙時期,則不在徵收人頭稅,攤丁入畝,完全按土地多少來徵收。線索就是這樣,內容可以自己稍微擴展下,根據上學時的記憶,自己碼字辛苦,希望給個好評。
D. 明代張居正賦稅制度改革的最大影響是
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志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E. 西歐城市的興起對封建制度的瓦解
西歐城市興起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方面促使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變;另一方面促使了農奴封建依附關系的鬆弛,利於其解放和轉變;這對瓦解封建制度很有幫助;
F. 中世紀晚期,隨著西歐的經濟發展,地租形式由勞役地租轉變為什麼地租
中世紀晚期,隨著西歐的經濟發展,地租形式由勞役地租轉變為貨幣地租。
農村自然經濟受到商品經濟的沖擊,封建領主開始按照資本主義方式經營農業,最具代表的是英國的圈地運動,時間是14、15世紀.。
劉景華教授在研究中世紀西歐城市進程時,也注意到地租形式的轉變對相關領域的影 ,更為我們清楚地分析這一歷史現象產生的動因及其本質提供了支持。
G. 中國賦役制度的演變
中國古代的賦役制度歸結起來主要可分為以下四類:1.以人丁為依據的人頭稅,即丁稅;2.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3.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即田租;4.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雜稅。秦至清代賦役制度的具體內容如下:
1.秦漢時期:編戶齊民制度
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算賦和口賦、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農民仍有較大負擔。編戶齊民制度標志著封建社會完整的賦役制度正式形成。
2.隋唐時期:租庸調制。
隋朝主要實行租調制和以庸代役制,唐朝主要實行租庸調制。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人頭稅(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服徭役期間,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制的實行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勞動人民的服役負擔相對減輕,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同時也保障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鞏固了府兵制,使國家富強起來。
3.唐中後期:兩稅法。
唐中葉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無法繼續推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楊炎提出的「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徵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征糧,一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取消租庸調和其它雜稅、雜役。兩稅法的實行統一了稅制,擴大了征稅范圍,有力地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改變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放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標志著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地財產為主,是賦稅制度的變革和進步。
4.北宋:募役法、方田均稅法。
募役法是指向應該服役而不願服役的人戶收取免役錢,僱人服役,官僚也要交納役錢。方田均稅法的主要內容為清查隱瞞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的實質是納錢代役和按畝征稅。募役法減輕了農民負擔,保證了生產時間;方田均稅法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因觸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不久便被廢除。
5.明後期:一條鞭法。
為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1581年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規定把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合並,折成銀兩,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少收稅。這種方式減輕了無地或少地農民的負擔,簡化了賦稅名目和徵收手續,使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減輕,適應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雖然由於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6.清前期:攤丁入畝。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銀」合並為地丁銀作為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為解決賦役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這一制度的實行,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鬆弛,隱蔽人口的現象逐步減少,刺激了人口的增長。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突出表現在征稅標准從以人丁為主逐步向以土地為主轉變,徵收時間由不定時逐步向定時轉變,賦稅由實物為主逐步向貨幣為主轉變,徵收稅類也由煩瑣向簡單轉變。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逐漸鬆弛,商品經濟得到發展。具體的演變規律可總結為以下五個方面:
1.隨著封建統治者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鬆弛,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少,以兩稅法為標志。
2.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由實物地租為主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
4.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代役,以「庸」為標志;
5.賦稅種類由繁多逐漸減少,以一條鞭法為標志。
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徵收重稅。
從秦至清代賦役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演變規律出發,可以得到如下歷史啟示:
1.中國古代的賦役制度是維護封建統治和剝削掠奪人民的工具,是運用國家政權對農民進行超經濟剝削的手段,封建財政管理的出發點和根本歸宿點,就是如何保證賦役來源和加強對賦稅的掠奪。
2.封建賦役制度實質在於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點之一是通過土地自由買賣以進行兼並。在田賦徵收上,長期以來都是大戶的稅負遠輕於小戶的稅負,甚至大戶的稅負轉嫁於小戶身上,這就助長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役政方面,特權階級不僅自己不服徭役,並可蔭庇眾多投靠之戶。總之,封建時代沒有公平合理的賦役制度。
3.縱觀歷代,即使是再好的賦役制度改革,也總會受到很多阻力,且經常出現反復。取得的效果也不是完全正面的,各地官員經常為了自身利益不顧中央政令,擅自徵收苛捐雜稅,勞動人民仍是苦不堪言,並沒有從改革中得到真正的實惠。
4.賦役制度取決於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發展狀況。賦稅徵收須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保證勞動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條件。如果統治者破壞了這個原則,進行超經濟的掠奪,只能適得其反,導致階級矛盾激化和自身滅亡。
H. 中國古代地租形態的演變
清代中期地租形態的變化:定額租製得絕對優勢,貨幣地租徵收的增加,永佃權的擴大.
原因:商品貨幣關系的擴大,佃農經濟獨立性的增長,以至上地耕作權和土地所有權的分離.
I.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發展趨勢,和說明的問題
1,以稅種來分類:
①以人丁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有:編戶制度,租調制,租庸調制;
②以土地和財產為主要征稅依據的賦稅制度:初稅畝,相地而衰征,兩稅法,方田均稅法,一條鞭法,地丁銀
③徵收貨幣的賦稅制度:募役法,一條鞭法,攤丁入畝;
2,對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認識
①封建社會賦稅制度演變的主要趨勢:(1)隨著封建統治者對農民人身控制的逐漸鬆弛,征稅標准從以人丁為主逐步向以土地為主轉變,以唐朝兩稅法為主要標志.(2)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主要是商品經濟的發展,賦稅由以實物為主逐步向以貨幣為主轉變,以明朝一條鞭法為主要標志.(3)賦稅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轉變,以明朝一條鞭法為標志.(4)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志.(5)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期的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納絹代役,以"庸"為標志.(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稅逐漸加重.
②如何看待封建統治者減輕對農民的賦稅剝削:封建統治者在一定歷史時期相對減輕對農民的賦稅剝削,完全是為
了
鞏固封建統治,同時也是為
了
將來加重剝削.一般來說,一個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於剛經過農民起義的沉重打擊或長期戰亂的破壞,社會比較貧困,統治者吸取前朝覆亡教訓,採取一些比較舒緩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以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一旦社會經濟得到恢復,財富有所增加,統治階級就會重新加重對人民的盤剝.
J. 地租的三種形式
地租的三種形式是什麼?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封建地租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地租是農業工人創造的被剝削者所佔用的超額利潤,它體現土地所有者與農業工人的剝削關系。勞役地租又稱徭役地租、勞動地租、力役地租,通稱力租。封建地主憑借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強制,迫使農民(農奴)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無償地進行一定時間的耕作勞動以及其他各種雜役。在這種地租形式下,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在春秋戰國時期,自中原地區開始,勞役地租逐漸衰落而被實物地租取代,殘余卻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國年間。 什麼是地租? 地租是勞動產品扣除生產投入維持勞動者生活必需後的余額,其實質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和剩餘價值的真正形態。美國當代著名經濟學家保羅 薩繆爾森則認為,地租是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價,因為土地供給數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決於土地需求者之間的競爭。可以利用地租和生產要素的價格來分配稀缺的資源,而不收取地租會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適當的使用方法。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系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系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