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貨幣金融中的本票是什麼意思
Ⅰ 會計票據中的本票是什麼呢
匯票、本票、支票的聯系和區別
(一)概念分析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匯款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匯票簽發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他們是匯票關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即都是以貨幣表示的;金額是確定的;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帳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⑤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准,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⑦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⑦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就票據法所規范的狹義票據來說,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別主要有:(1)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於是銀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匯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匯票的付款人不限於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於見票即付,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匯票、本票和支票中當事人關系的共同的特點是:第一,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託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額支付;第三,票面金額的支付是無條件的;第四,票面金額的支付必須有確定的日期或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第五;票面金額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Ⅱ 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
本票匯票支票的區別: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兩方。出票人簽發本票並自負付款義務。本票一般應載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無收款人名字則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支付金額,簽發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發票人簽名等等。
Ⅲ 什麼是本票,匯票,支票,銀行承兌
銀行本票是指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人申請人簽發的,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後到期前幾天(具體要匡算郵程)向委託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票據。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按介質分為紙質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3)大學貨幣金融中的本票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依據出票人身份的不同,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託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1、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託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和匯票在基本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即都是以貨幣表示的;金額是確定的;都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付款期也是確定的等等,本票與匯票最重要的區別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擔任付款,也就是說,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與匯票相比較,二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銀行的存戶,而且出票時帳戶上有足額存款,簽發空頭支票的,要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僅限於見票即付,不規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Ⅳ 什麼是支票、什麼是本票
1、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兩方。出票人簽發本票並自負付款義務。本票一般應載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無收款人名字則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支付金額,簽發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發票人簽名等等。按票面是否載明受款人姓名,本票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按票面有無到期日期可分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經承兌,出票人出票後即負付款責任。
2、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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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本票、支票、匯票、期票詳解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根據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本票多為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本票經背書後也可以流通轉讓,部分發揮貨幣職能。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約貨幣流通費用。
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在出票人開出時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經債務人或其委託銀行簽字或蓋章後才能成為有效的有價證券。在金融市場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匯票經受票人背書後可以轉讓或向銀行貼現。有些國家的銀行和郵電局辦理接受匯款人的委託簽發匯票,由銀行、郵電局或匯款人寄交收款人,向指定付款行、局領取款項。按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期票是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出,在約定期限支付款項的債務證書。這是在商品交易活動中通用的一種貨幣證券。期票到期,債務人必須按票面金額向持票人付款。期票在到期之前,經過債權人背書之後可以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現。
Ⅵ 本票和匯票是什麼意思
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拓展資料
本票與匯票之間的區別有:
證券性質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主債務人承兌人,無承兌人時,則無主債務人;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Ⅶ 本票是什麼意思啊 通俗一點解釋
本票,是指發票人自己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兩方。出票人簽發本票並自負付款義務。本票一般應載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無收款人名字則以持票人為收款人),支付金額,簽發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發票人簽名等等。
按票面是否載明受款人姓名,本票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按票面有無到期日期可分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經承兌,出票人出票後即負付款責任。
拓展資料:
一、票據特徵
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切票據所共有的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並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法律關系中,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系相對簡單。
3、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託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
本票可任意記載的事項與匯票的記載事項相同,目的均在於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證其流通的順利進行。
包括:本票到期後的利率、利息的計算,本票是否允許轉讓,是否縮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發生拒絕付款時,對其他債務人通知事項的約定。
二、責任承擔地
本票責任承擔的地點應作出明確的約定,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2、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與提示付款相關的權利。第一次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請求權,它是向本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必經程序,沒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三、本票
1、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