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貨幣家庭成員怎麼分配
1. 拆遷款家庭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補償之前這個被拆遷的房屋是誰所有。如果是個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問題,應當貴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其次如果這個房屋是家庭成員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額進行分配即可。第三如果該房屋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一致達不成一致,那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對該補償利益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2. 房屋拆遷款家庭成員怎麼分配
首先可以看一下補償之前這個被拆遷的房子他是歸誰所有,如果他是個人所有的話,那就不會涉及到分配的問題,應當由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如果這個房屋是可以按照家庭成員來分割的,就可以按照每一個人的份額來進行分配就可以。當房屋不是個人所有是一個家庭成員共同所有,那我們分配的時候是需要進行商討協議的,如果家庭成員之間協議達不成一致的話,我們是可以到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進行一個分家析產,法院會對我們每個家庭成員應該得到的金額來進行一個很好的分割。
一、房屋拆遷條件: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
二、房屋拆遷的程序為:
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4、發布《拆遷通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征地補償家庭內部分配是怎麼分的
一、征地補償家庭內部分配是怎麼分的?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後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後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後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 贍養 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後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徵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 結婚 、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家庭內部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費 ,因其在法律上也沒有較為明確的解決條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徵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二、如何確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實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 >辦法》,以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安徽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及市農委等相關政策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 徵用土地的補償金額 本次徵用我組土地82.14畝。每畝2.33萬元,共計191.3862萬元,扣除已發放戶承包土地1.77畝,計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額187.2621萬元。 (二)征地補償費人口基準時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征地之日做為征地補償分配人口基準時。 (三) 分配對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 土地承包 權的農業人口及其自然增長的農業人口。 (四) 征地補償款分配比例的確定 征地補償款發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為6:4,土地補償費佔60%,安置補助費佔40%。 三、涉及具體分配對象問題的相關規定 1、 財政供養人員不參與分配。 2、 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後具有第二輪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農戶,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補償安置界定日前(包括當時)所的;且戶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安置補助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3、 後遷入人口 根據 合肥 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前遷入的農業人口,(當時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在自願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應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農轉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農轉非的,且繼續耕種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但不享受人員補助費。 5、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其戶口遷的全日制大中專在讀學生及連續在學的研究生,其戶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畢業)的應享受全額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畢業後將轉非戶口遷回本村或將戶口暫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體戶上的,可獲得土地補償費。 6、婚入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婚入人口已經將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視為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員安置補助費。 7、因婚遷入新居住地帶來的孩子和婚後回遷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後,因結婚遷新的居住地帶來的孩子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增人口對待,只能享受人員安置補助費。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因婚遷出,後遷回本村的農業人口,本享受全額征地補償費,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補助費,所生的孩子應視本村新增人口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償,隨之遷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親屬不享受征地補償費。 8、現役軍人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參軍未提乾的(包括初級士官),應享受全額土地補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9、全戶遷出和全戶消亡人口(這里的戶指同一 土地承包合同 內的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全戶遷到設區的市或全戶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應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對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時其子女或親屬均不享受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10、死亡人員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一個或部分人員死亡,可分配土地補償費但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1、遷出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後,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遷出,可享受土地補償費,介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2、具有土地承包權的無地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具有承包經營權的本地農戶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時同樣享受全額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13、空掛戶不參加此次分配。
4. 房屋拆遷款家庭成員怎麼分配
承租的公房面臨拆遷或由承租人領取拆遷款後,在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分配成為目前面臨的一個法律問題,尤其是如何確定享受拆遷款分配人資格、如何在具備分配款項的成員之間確定分配比例,拆遷款是否遺產,自管分房與房改政策之間的關系能與影響承租人的權利等,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承租人更名後,先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由於現行法律對類似問題沒有規定,導致糾紛難以得到妥處,就此,長期代理承辦公房承租案件的專業律師通過案例,為您提供相關參考。
案例一:孫子?女兒?去世職工的單位公房誰繼承
楊先生於1995年10月來石家莊投靠其在某廠工作的祖父母,並在石家莊市落戶。因楊沒工作也沒住房,於是就和祖父母、姑姑共同居住在祖父單位分給的公房中。1996年5月楊先生祖父母相繼去世,姑姑搬出另住。1997年楊的祖父所在單位出售其生前所住公房,因當時情況緊急,廠方允許楊代表其祖父購買此房。1999年某房產公司搞開發,楊所住其祖父房屋被拆遷,房產公司給楊補償費數萬元,楊的姑姑知道後,認為此房款應歸她所有,其理由是她父母也就是楊先生的祖父母去世後,只有她有權繼承父親生前所住公房。楊先生則認為他是祖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根據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楊有權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繼租所住公房,繼租關系形成後,便可以自己的身份購買此公房,因此,楊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那麼到底楊先生和他姑姑誰更有權繼承此房屋的所有權呢?
律師認為:楊先生引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來說明他對房屋的繼承權,這種說法不對。該條例是調整私房租賃關系的法規,而本案涉及的是城市公有住房出售,應當適用我國城鎮住房體制改革過程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這說明作為繼租關系中的共同居住人至少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家庭成員,二是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三是辦理更名手續。只有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享有基於租賃關系產生的相關權利。楊先生顯然不具備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自然不能行使相應的權利。楊先生與其姑姑發生的爭議,屬於我國城鎮住房體制改革中在出售公房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和《出售公房暫行辦法》規定,要購買單位出售公房,需具備2個條件:一是本單位職工;二是具有常住戶口。楊先生不是該單位職工,不能購買其祖父的單位住房;而且楊祖父所在單位態度也很明確:楊只是代表楊家行使權利,並沒有認可楊某的購房權。該辦法同時規定:購房人去世後,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相應的權利義務。依此規定及大量司法實踐證明,購買公房已成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如果權利人去世,則成為遺產性質的權利,由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只有楊某祖父的繼承人才有權利購買該住房,楊某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以所有人的身份獨占、處置代表其祖父購買的公房。無論從租賃關系,還是從繼承關系看,楊某都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購買該房,更無權擅自處分該房。楊的行為只是一種代理或墊付行為,不能必然取得本案訴爭公房的所有權。對於楊某現得的房屋補償款,在扣除其墊付房款後的余額應當作為遺產,在楊某姑姑等法定繼承人中間依法分割。
案例二:公房拆遷安置款是不是遺產?法院給出明確意見,公房拆遷款系遺產,應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
眾所周知,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那麼公房的拆遷安置款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呢?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魯氏三姐妹起訴同胞兄弟魯某繼承案件的判決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答復。
邢某生前與早年去世的老伴魯老先生共有四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多年來邢某一直承租一間公房。2004年9月底樓房拆遷,邢某的兒子魯某代母親與拆遷安置部門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領取了拆遷部門給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補償費13.87萬元。國慶節期間魯某用13.2萬元置換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寫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於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的處理意見不一,邢某的三個女兒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魯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繼承母親邢某名下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邢某的另一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原告在法庭上氣憤地表示,魯某私自處分母親的拆遷款,用母親的錢購買房屋,承租人還寫在自己的名下,在母親尚未過世的情況下就剝奪了母親的住房權利,違背了母親的意願。她們認為,母親既然已經去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母親的遺產,她們當然有權依法繼承。
邢某的兒子魯某在法庭上解釋說,他母親生前多次向兄弟姐妹們表示,魯家只有他這一個兒子,她再買房子就要買到兒子家的附近,買了房子也直接落在兒子名下,省得百年之後再過戶又花錢又麻煩。所以,母親才將住房手續全部交給他,讓他全權處理拆遷及購房等事情。為了使母親能夠住上冬季供暖的房屋,他領到拆遷安置補償款後,就迅速置換了一套公產樓房,並按母親的意願由他來承租,目的就是讓老人家生活得舒適、溫暖。只可惜母親病故,未能住上所買的房屋。魯某據此辯稱,母親在生前就已經處置了房屋安置補償款,所以自己的姐妹所主張的繼承標的並不存在。況且母親承租的是公房,產權不屬於個人,那麼基於房屋租賃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自然不能列入遺產,由公房拆遷而產生的貨幣補償金也不應列為遺產。為此,魯某要求法院查明事實,尊重老人的真實意思,駁回三姐妹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繼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經拆遷所得安置補償費應屬邢某生前的個人財產。由於邢某已經死亡,對於她所遺留的拆遷補償費13.87萬元,應作為遺產由其主張繼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繼承。三原告與被告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在扣除被告為邢某支付的醫葯費及喪葬費近萬元後,余額由雙方共同等額繼承,被告魯某給付三姐妹繼承款各3.25萬元。
案例三:北京薛氏家族因父母承租的公房被拆遷後,引發拆遷款分配爭議。
薛氏史弟五人的爸爸去世多年,其父原系某高校的員工,身前承租學院的房屋,去逝後其家人共同居住,為防止家庭問題,薛氏兄弟共同擬寫了一份備忘錄,大致內容如下:由於五子女工作地點分散聚齊的機會很少,還遺留一些問題沒有得到妥善、徹底的處理,五個子女還對有些問題沒有達成共識。現五子女都在北京,有條件處理這些問題。為了保持和發揚薛氏家族友好、團結、互信、互愛、明大理、尊老愛幼的優良家規,並給下代創造世代友好相處的條件和環境,本著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合法、家族團結、興旺的目的處理遺產。本著維護和發揚我們之間珍貴的親情的態度。經5子女友好協商對下列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五子女本著,發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友好、團結、和睦並為後代做出榜樣的態度。處理好此事。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五子女商定如下:⑴對東四育群胡同12號爸爸居住兩間房子的居住、使用和處置意見如下:①兩間房子屬爸爸生前由單位分配的公產房。91年5月19日5子女商定由於薛一直與其爺爺居住、可繼續使用一間,另一間由其他成員根據困難情況居住。但事後未能實現,由薛紅軍一人居住他不讓其他人居住。並在這期間未經五子女同意私自將房子的承租人改為薛紅軍和他人。現薛紅軍已經買房。房子應該歸其他子女居住。②此房的以後的進一步處理、轉租按相關法律由5子女商定。如拆遷,根據相關法律案例,該房應視為爸爸的遺產,所得補償款也應當作為遺產進行析產繼承歸5子女分享。⑵80年媽媽去世時有2000元存款。爸爸在85年前後每月有270元的離休工資到91年有1萬元左右的存款是正常的事。不可能只有600圓的存款。作好爸爸存款的分析、調查、處理。⑶對於已經作價的物品、資金要到位。⑷對爸遺留下的尚沒作價的古玩、郵票等遺產進一步清理,並將以上物品交薛守愚處匯總,列出清單、核算價格,供五子女處理時的依據。⑸盡快處理好遺留問題,不拖拉。五子女共同簽字。2008年9月份該公房被拆遷,薛某分得百萬元補償款,其他家庭成員要求分配,薛某稱該房已經被登記在本人名下,其他人無權分得,其他家人便提起了給付之訴,理由是2008年2月份北京東城區政府決定建立東城區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拆遷了東四育群胡同12號房院,該房院系北京理工大學分配給原告的父親(1949年5月開始在北京理工大學工作,1991年去世)的福利住房。此房從1950年到1991年父親離休去世前一直由父親、母親和原告共同居住,母親於1981年11月去世。此次拆遷范圍含原告父親的福利房及自建房和廚房等附屬房屋。拆遷補償款共計100多萬元,該款應由各原告依繼承法分得,但被告全部領取並佔有,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拆遷款時,被告拒絕並表示走法律程序。原告的父親去世後全家人對父親遺留的房屋等財產處理共同達成了《關於家族遺產處理的備忘錄》並簽字,其中關於該房產的約定為兩間房中的一間由被告暫時使用,另一間由五子女的其他人員根據居住困難程度安排居住,其他附屬面積共同使用。如拆遷,該房的所得補償款應當作為遺產進行析產繼承歸5子女分享。訂立家庭協議時被告已擁有自己的私產房屋150平米,原告根據情況協商進住,遭被告極力反對,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權,此次拆遷補償款被告領回後不分給原告,根據繼承法規定,原告父親的單位分給父親的福利房在父親去世後,因該房被拆遷所得補償費屬於父親薛析如的個人遺留的家庭財產,依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根據房改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對父親單位分配的福利房享有居住及房改期權,被告擅自佔有拆遷補償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通則、繼承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給付之訴,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原告無權分得,理由是該房子已由其承租,補償款是發放給承租人的住房補償,原告既未共同居住,又無承租協議,要求法院駁回。
根據北京市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承租的公房拆遷後,共同居住人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訴爭房系原告之父承租的公房,根據國務院房改政策,自管公房的承租具有福利性質,承租人及其家人享有房改的權利,物權法同時也規定居住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權,原承租人去逝後,其家庭成員享有期待房改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共同簽有協議,要求對拆遷款按遺產處理,因此,原告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告之父去逝後,原承租的公房拆遷後取得的補償款應視為遺產,按照繼承法規定可以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