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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發放如何監管

發布時間: 2022-12-24 01:44:57

㈠ 電子貨幣監管

一、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受到了沖擊。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將貨幣等同於商品或實物資產,認為貨幣金融體制嚴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網路貨幣時代,電子貨幣、數字貨幣作為純價值體與其他商品交換,作用是完全自發的,不像現行的紙幣制度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 二、網路貨幣將促使貨幣結構和貨幣內涵有所改變。網路貨幣將部分替代流通中貨幣的作用,商業銀行將實現部分貨幣發行,這將弱化中央銀行壟斷發行貨幣的特權。這種替代還將影響到傳統意義的基礎貨幣的作用。 三、網路貨幣將對貨幣供給和貨幣需求產生重大影響。網路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會直接影響到貨幣供給,尤其是狹義貨幣M1;對貨幣需求方向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加快貨幣的流通速度,減少貨幣的需求。網路貨幣具有的信用創造作用,會導致利率波動,降低利率作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傳導作用。

㈡ 2019年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發展,規范貨幣市場基金的募集、運作及相關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等類似字樣的基金視為貨幣市場基金,適用本辦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市場與投資者需求,開發設計不同風險收益特徵的貨幣市場基金產品,拓展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各項基礎功能。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貨幣市場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第四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第五條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條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相關金融工具的比例應當

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二)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第七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以應對潛在的贖回要求,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5%;

(二)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10%;

(三)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四)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第八條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

(二)、(三)、(四)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條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第三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與申購贖回

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採取穩健、適當的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確保基金資產凈值能夠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資組合價值的前提下,可採用攤余成本法對持有的投資組合進行會計核算,但應當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披露該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對基金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前款規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價值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採用其他估值方法。該特殊情形及該估值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對於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採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並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准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採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並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對於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按照不高於0.25%的比例從基金資產計提一定的費用,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服務。基金年度報告應當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第十四條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

第十五條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應當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但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貨幣市場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六條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協議轉讓。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流動性風險控制制度,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於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徵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並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於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貨幣市場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貨幣市場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的顯著位置列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宣傳推介材料,嚴格規范宣傳推介行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收益,不得使用與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外,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製作或者發放與貨幣市場基金相關的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貨幣市場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內容。

第二十條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相關機構開展與貨幣市場基金相關的業務推廣活動,應當事先徵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的同意,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混同、比較貨幣市場基金與銀行存款及其他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得以宣傳理財賬戶或者服務平台等名義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的宣傳推介活動。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應當採取顯著方式向投資人揭示提供基金銷售服務的主體、投資風險以及銷售的貨幣市場基金名稱,不得以理財賬戶或者服務平台的名義代替基金名稱,並對合作業務范圍、法律關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戶信息保密、合規經營義務、應急處置機制、防範非法證券活動、合作終止時的業務處理方案、違約責任承擔和投資人權益保護等進行明確約定。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擅自從事基金宣傳推介、份額發售與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

(二)侵佔或者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三)欺詐誤導投資人;

(四)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五)泄露投資人客戶資料、交易信息等非公開信息;

(六)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七)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以及互聯網機構在從事或者參與貨幣市場基金銷售過程中,向投資人提供快速贖回等增值服務的,應當充分揭示增值服務的業務規則,並採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務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費用及限制條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強調增值服務便利性,不得使用誇大或者虛假用語宣傳增值服務。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有關要求存放、使用、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得將客戶備付金用於基金贖回墊支。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規要求履行貨幣市場基金的信息披露義務,鼓勵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條件,自願增加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的頻率和內容,提高貨幣市場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從事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管理活動,應當堅持組合管理、分散投資的基本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與比例限制進行資產配置,構建與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相匹配的投資組合。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貨幣市場基金相關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系統與信息技術系統,加強對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交易對手風險、道德風險等各類風險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注重貨幣市場基金操作風險的防控,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申購贖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制定相關業務操作指引並建立風險識別與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與業務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貨幣市場基金從事逆回購交易的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購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對手的集中度,加強逆回購交易質押品資質和質押品期限的控制,質押品按公允價值計算應當足額。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制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投資各類銀行存款所形成的潛在利息損失應當與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准備金規模相匹配。如果出現因提前支取而導致利息損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彌補,風險准備金不足的,應當使用固有資金予以彌補。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投資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綜合運用外部信用評級與內部信用評級結果,按照審慎原則具體限定不同信用等級金融工具的投資限制。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貨幣市場基金已投資的信用類金融工具建立內部評級跟蹤制度與估值風險防範機制,並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壓力測試作為貨幣市場基金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審慎、全面有效的壓力測試制度,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水平與市場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並針對壓力測試結果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同時將最近一個年度的壓力測試工作底稿留存備查。

第三十二條貨幣市場基金遇到下列極端風險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在履行內部程序後,可以使用固有資金從貨幣市場基金購買金融工具:

(一)貨幣市場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現兌付風險;

(二)貨幣市場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持有資產的流動性難以滿足贖回要求;

(三)貨幣市場基金負偏離度絕對值超過0.25%時,需要從貨幣市場基金購買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購買相關金融工具的價格不得低於該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

前述事項發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中涉及到銀行間市場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堅持穩健經營理念,其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規模應當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服能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絕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規模,不得以收益率作為基金經理考核評價的唯一標准,不得通過交易上的安排規避本辦法對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平均剩餘期限及存續期的相關規定,不得違規從事或者參與債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所託管的貨幣市場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活動實施監督,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管理工作,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及業務發展的需要,對貨幣市場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貨幣市場基金的份額凈值計價、募集、申購、贖回、投資、信息披露、宣傳推介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貨幣市場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的交易、結算等市場行為,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市場的管理規定,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和動態檢查。

第三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管理與託管貨幣市場基金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合同約定導致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導致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

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貨幣市場基金過程中,由於風險管理不善而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風險准備金的計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補足一定金額的風險准備金;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基金託管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貨幣市場基金託管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及互聯網機構等相關機構或者個人在從事或者參與貨幣市場基金的銷售、宣傳推介等活動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貨幣市場基金暫行規定》(證監發〔2004〕78號)、《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41號)、《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5〕163號)、《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190號)、《關於加強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控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㈢ 李波:正研究對比特幣監管規則,到底該如何監管比特幣

中國人民銀行的副行長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就表示,通過這一次的市場波動,將會研究比特幣的監管規則。我們都知道,比特幣的價格水漲船高,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但隨之而來的就是比特幣的暴跌。而這樣的虛擬貨幣因為沒有辦法被監管,導致其資金流向成為了一個謎題。那麼這一次,中國人民銀行在采訪的時候表示將會研究這樣的虛擬貨幣,很明顯釋放了一個信號。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比特幣的監管到底難在哪裡。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采訪?

這一次的采訪不僅表達了我們將會對比特幣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表達了另外一個態度。那就是比特幣作為一個投資貨幣,在全國范圍內,甚至全世界范圍內已經被納入到強制監管范圍。同時也需要大家明白一點的事,那就是比特幣雖然是具有投資屬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夠替代貨幣的。

㈣ 金融監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編輯] 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 [編輯]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編輯] 金融監管的原則 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准。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准。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布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編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范監管 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管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實體監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金融業設立時的監管,即金融許可證監管; 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問的監管,這是實體監管的核心; 第三階段是金融企業破產和清算的監管。 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 [編輯]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編輯] 金融監管的對象與內容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 目前,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 [編輯] 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制度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但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 ;一、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自然發軔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特點具有自發性、初始性、單一性和滯後性,對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與主觀認識不足,處於金融監管的初級階段。 後果:自由經營銀行業務造成的投機之風盛行,多次金融危機給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2.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嚴格監管,安全優先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是全面而嚴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的限制,對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的限制以及對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響: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恢復了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了經濟的全面復甦與繁榮。並且,金融監管的領域也由國內擴展到國外,開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3.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優先 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便是放鬆管制,效率優先。 客觀背景: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加大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的匯率風險;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國際資本出現了相對過剩,銀行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性的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創新浪潮使建立於30年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失靈。 理論背景:貨幣學派、供給學派、理性預期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從多個方面向凱恩斯主義提出了挑戰,尊崇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對30年代以後的金融監管理論提出了挑戰。 4.20世紀90年代至今——安全與效率並重 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徵是安全與效率並重。 背景: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並具有國際傳染性。有效的金融監管要求政府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 二、《巴塞爾協議》與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金融風險的全球傳染性加之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使有效監管跨國金融機構並非易事,這要求國與國之間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頒布的一系列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協議,約束、引導著各國金融監管行為。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路徑 《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從其誕生至今已有三個版本。每一次演變都體現了金融風險的變化,蘊涵著金融監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為8%)、以信用風險控制為約束重點的單一資本充足協議。 主要內容: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要佔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換算為風險資產,銀行資本(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最低為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 意義:1988年版本使國際銀行業監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統一標准。實踐證明,資本充足率這「一條鐵律」適用於全世界所有銀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產生背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十分活躍,銀行業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對銀行業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僅僅強調8% 這「一條鐵律」很容易導致銀行過分注重資本充足率,從而忽視銀行業的贏利性及其他風險。 主要內容: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思路,強調從銀行申請設立到破產倒閉的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綜合的風險監管,將源於銀行的外匯、交易債券、股票、商品與期權頭寸中的市場風險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 3.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產生背景: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許多金融機構瀕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的風險。 主要內容:將「一條鐵律」擴充為「三道天條」,首次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並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場機制壓縮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突出特點之一:強調市場約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點之二:注重借用銀行內部的力量加強風險防範——除繼續保留外部評級方式外,更強調銀行自己以市場為基礎衡量風險狀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對於信用風險,新協議提供了三種循序漸進的方案供銀行選擇:由監管當局利用外部評級結果確定資本水平的標准化方案、初級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意義:新協議決定了國際銀行業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各國的監管理念將由單一的嚴厲政府管制走向與監管對象協調和配合的協同監管,注重讓市場的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的經營。 (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新時期的金融監管呈現以下趨勢: 1.監管理念方面,發生重心轉移。注重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變「貓鼠對立關系」為「腦與四肢的協同關系」。 2.監管機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於國家監管機制向監管機制多元化轉變——國家專門監管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齊頭並舉。 多元化監管機制實現的關鍵在於引入市場約束,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便於存款戶、投保者、股東等多方市場主體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3.監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監管轉變。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督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能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 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在於協調過多,程序復雜,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廣泛運用、金融信息網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將會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監管技術方面,出現了一種激勵相容的新方案。激勵相容方案的主要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水平,為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損失做准備,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積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就對其進行懲罰,如交納額外資本費給中央銀行。 5.監管范圍方面,有所擴大。從單純的表內業務,擴展到包括表外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還通過並表監督來加強監管。

㈤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㈥ 國家是怎樣來發行貨幣的多少,有什麼部門監管

貨幣發行銀行向流通領域投放的貨幣數量超過從流通領域回籠貨幣發行庫的貨幣數量。貨幣發行按其性質分為經濟發行、財政發行、隱蔽的財政發行、信用發行四種。(1)經濟發行。指貨幣發行銀行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信貸程序,有計劃地發行、投放貨幣。這種發行有充足的商品物資作保證,與商品流通的需要量相一致,符合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能夠保證市場貨幣流通的穩定、正常,是一種正常的發行。(2)財政發行。指為彌補財政赤字而進行的貨幣發行。財政出現赤字後,向銀行透支,直接佔用銀行貸款,使信貸收支出現不平衡,迫使銀行發行貨幣。這種發行是沒有物資保障的過多發行,必然引起流通中貨幣過多,造成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是一種不正常的發行。(3)隱蔽的財政發行。指由於財政假平衡真赤字而導致的貨幣發行,它是由財政的虛假收入造成的。突出表現在傳統計劃體制下,工業生產脫離市場,產品不適銷對路且質次價高,這樣的產品被商業部門統購包銷後,企業向國家繳納了稅金和利潤,形成財政收入,而商業部門的商品積壓甚至報廢,佔用大量資金。這樣,一方面財政形成的部分收入沒有物資保證,另一方面商業部門資金被擠占,為了周轉又必須向銀行貸款,使銀行貸款增加,形成隱蔽性的財政發行。(4)信用發行。通過信貸方式進行的貨幣發行。為了滿足國民經濟發展進行的適當信用貨幣發行是必要的,但如果銀行貸款掌握不嚴,發放貸款超過生產發展和商品流轉擴大的需要,也會造成流通中的貨幣過多而形成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物價上漲。貨幣發行必須符合貨幣流通規律的客觀要求。在我國,貨幣發行堅持穩定貨幣的方針,堅持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和有計劃發行的原則。人民幣的發行是在每年國民經濟計劃平衡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核批最高發行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具體執行。 參考:http://www.sz-w.com/question/6681660.html

㈦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制度設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㈧ 如何對電子貨幣產生的風險進行監管

摘 要: 本文首先闡述了電子貨幣的基本 (二 特點 ) 電子貨幣具有匿名性、 安全性、 低成本和便利性等特點, 因此, 是一種更便宜、 更有效的支付手段。正是這些特點, 決定 了電子貨幣將會取代紙幣。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發行方與消費 「點對點」 交易, 不需要第三方機構, 因此具有很高的 者之間的 電子貨幣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在使用過程 匿名性。相比紙幣, 監管 中, 可以通過中央資料庫對電子貨幣進行驗證, 而且電子貨幣 還可以附帶電子簽名。因此從理論上講, 電子貨幣幾乎是不可 能偽造的。 電子貨幣可以極大地節省與貨幣相關的費用。 世 20 紀末, 美國每年處理貨幣的成本高達 600 億美元, 整個支付系 一、 電子貨幣概述 (一 概念分類 ) 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 通過銷售終端、 各類電 子設備和公共網路 (如 Internet、 行動電話等 ,「儲值」 )以 產品形 式或預付機制進行支付的貨幣。 按照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不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類電 子貨幣和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是目 前我國最為規范的電子貨幣。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 要的發行機構,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 支取轉賬功能的借記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 最大的特點是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並將電子貨幣的發 行和使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非金融機構類電子貨幣主要有 磁卡、 卡等, IC 通常由電信公司、 公交公司以及學校等機構發 即發行機構預先收取客 行。其主要特徵是要求客戶預先儲值, 戶現金, 然後發行等值的、 可在客戶消費結算時從中扣減金額 電子貨幣成 統的開支估計佔到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 2%~3%。 本低的一個原因是, 它們使用現存的網路和計算機, 因此比傳 統支付方式的投入更低。電子貨幣為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即時支付。電子貨幣可以實現結 算和交割同時完成, 因此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 減少了結算風 險; 二是便於分割。理論上, 電子貨幣可以零成本地進行任意 等分。在有形貨幣時代,一直困擾人們的輔幣問題將不再存 在; 三是便於微支付。由於電子貨幣的單筆交易成本低, 使得 它有利於小金額的交易。在紙幣方式下, 很多低價格的商品由 於交易成本太高, 往往消費不足, 進而生產不足。電子貨幣將 促進這類商品的消費,有助於經濟增長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 利。 二、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響 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中央銀行制度。各國的中 央銀行或類似於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機構,均處於金融體系 分類、 特點等相關理論進行了 概念, 對其定義、 概述; 其次從發行壟斷權、 獨立性、 貨幣政策實 施三個方面分析了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的影 對我國電子貨幣的中央銀 響。並在此基礎上, 行監管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和對策。 關鍵詞: 電子貨幣 風險 央行 28 青海金融 2010.3 問題與探 的核心地位。它代表國家發行貨幣、 管理金融、 制定和執行貨 幣金融政策, 發揮著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作用, 被譽為 「發行的 、 「 和 。它通過各種職能來影 銀行」 銀行的銀行」 「國家的銀行」 利率等中介指標, 進而實現其對金融領域乃至 響貨幣供應量、 不僅使中央 整個宏觀經濟領域的調節作用。電子貨幣的出現, 銀行的職能弱化, 更使中央銀行的地位受到了巨大挑戰, 具體 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貨幣發行壟斷權受到影響 ) 從歷史上看,紙幣發展成為不兌現貨幣並被中央銀行所 壟斷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同樣, 電子貨幣的這種發行機 制在短期內也不會政變。即使中央銀行想強行壟斷電子貨幣 的發行權, 但電子貨幣技術上的復雜性、 涉及協議的多樣性以 中央 及防範偽幣可能的高成本使央行不得不三思而行。而且, 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壟斷發行極有可能阻礙電子貨幣的創新和 新技術的發展,從而使本國電子貨幣的發展落後於他國電子 貨幣的發展, 並成為易受攻擊的貨幣。同時, 由於電子貨幣使 用境域的開放性, 也很難防止外國電子貨幣的滲入。這些因素 都會對中央銀行發行壟斷權造成影響。 (二 央行獨立性受到影響 ) 制定貨幣政策獨立性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中央銀行 是否擁有獨立的收入,其中鑄幣稅收入是其收入的一個重要 鑄幣稅收入是維持其獨立性的重要 來源。對於中央銀行來說, 中央銀行 保證。因為如果沒有鑄幣稅作為其經營費用的收入, 將不得不尋找其他的收入來源,同時使得一些中央銀行的經 費可能會變得越來越直接依賴於由政府提供,中央銀行的獨 立性可能會受到影響。 (三 貨幣政策效果削弱 ) 盡管目前電子貨幣仍然依託於傳統的通貨,但其日益廣 泛的應用, 將不可避免地對傳統的通貨產生替代效應, 並衍生 出一定的金融風險。電子貨幣直接導致網路經濟社會中貨幣 供給渠道、 貨幣乘數和供給機制的變化, 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控 制能力受到影響, 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會逐漸下降。從貨幣供應 量來看,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貨幣,部分通貨以數字 化、 虛擬化形式出現, 而中央銀行發行的用於流通的貨幣是整 個貨幣供給的一部分。因此, 對流通中貨幣的影響會直接影響 到貨幣供給。從貨幣需求量來看, 電子貨幣對貨幣需求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加快了貨幣流 通速度, 從而對貨幣的需求會減少。因此, 電子貨幣的出現會 對貨幣供應量、超額准備金和基礎貨幣等貨幣政策中介指標 產生影響,使他們難以測度,會潛在地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制 定, 削弱貨幣政策的效果。 電子貨幣取代了一部分有準備金要求的儲蓄,使得網路 銀行中的存款准備金所佔比重下降; 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 各 討 國不斷改革准備金制度, 以求獲得金融創新的先發優勢; 網路 銀行即使是經營場所發生了轉移, 其費用也相對較低, 而且由 於網路的特性並不會使原有客戶發生流失,從而為網路銀行 規避一國或地區較苛刻的准備金要求提供了條件。同時, 對於 電子貨幣, 其發行較為分散, 中央銀行不再是唯一的發行人, 使得中央銀行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資產負債而不能及時地進 行大規模的貨幣吞吐操作,減弱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時效 性和靈活性。 三、 電子貨幣央行監管策略 面對全新的貨幣政策環境,中央銀行必須通過監管建立 良好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機制。具體建議如下: (一 對央行貨幣管理制度進行創新 ) 為有效平衡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商品 之間的矛盾, 央行應在現行發行准備的基礎上, 統一規范電子 對發 貨幣的發行與流通。建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認證制度, 行電子貨幣的名稱、 流通范圍、 流通方式等進行規范和合理的 資格認證,把電子貨幣發行中的私人化性質及個性化特徵納 入規范化、標准化的管理中。加強對電子貨幣發行市場的管 理, 保障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防範系統性風險, 以保證電子 貨幣所代表的社會利益的實現。 (二 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法律規范制度 ) 電子貨幣的管理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應建立適應電 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契約關系的法律規范,如電子貨幣流通 中的法定簽名制, 電子貨幣發行方、 交易方權利、 責任的法律 認定技術與手段等。電子貨幣機制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即 隨時可以應持有人的要求,將所發行的電子貨幣等值兌現為 法定貨幣。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 幣支付網路系統,加強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和銀監會的監督作用,從而加強對各商業銀行電子貨 幣發行規模、 交易領域、 資金流向的監控, 必要時可通過調整 准備金率調節電子貨幣發行與流通中的信用伸縮。央行應該 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重心由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 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的認證、對電子貨幣安全技術的審查和監 督以及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流通的相關法律上來。 (三) 建立全國統一的支付轉賬網路系統, 加強對電子貨 幣的監管 在數字化、 網路化條件下, 監管部門應該及時地調整金融 監管工作的重點,充分利用各主要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現有 的電子化基礎設施,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包括各金融機構和非 金融機構參與的電子貨幣支付轉賬網路系統,來加強電子貨 幣發行機構、 支付結算渠道提供商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通過 制定交納准備金制度、報送金融統計數據的具體規程等來強 化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通過制 2010.3 青海金融 29 金融動態 定規避系統風險的各種環境和技術條件,包括公共鑰匙基礎 設施、 加密技術及制度和電子簽名技術及制度等, 來加強網上 銀行安全性能的監管。發揮央行在電子貨幣支付體系中的領 導作用,來實現對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發行規模、交易領 資金流向的監控。 域、 (四 加強貨幣政策執行效果 ) 如果電子貨幣已經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產品,進入一個 穩定增長階段,對基礎貨幣的替代足以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執 行, 中央銀行就應逐步調整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並改變貨幣政 策操作機制。我國目前仍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 目標,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是通過調控和影響商業 銀行的准備金來實現的。因此, 如果要繼續以貨幣供應量作為 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那麼我國貨幣當局應同時對傳統貨幣 和電子貨幣進行管理,將電子貨幣也納入貨幣供應量的考察 應該對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實行准備金管 范圍進行調控。而且, 理,以便可以通過調整電子貨幣的准備金比率影響電子貨幣 的供應量, 進而實現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 (五 加強與各國中央銀行合作, ) 應對國際資金流動風險 國際間貨幣政策的協調和溝通信息時代的到來,使電子 貨幣以其迅捷、 快速、 低成本的優勢而飛速發展, 其無地域、 無 全天候的特點, 使得資金能快速地在國際間流動, 大筆 疆界、 資金瞬間流入流出某個國家,這就迫切需要各個國家的中央 銀行進行協調和溝通,以免由於通過電子貨幣實現對貨幣政 策的規避, 使巨額資金外逃, 產生金融動盪。因此應該制定一 系列的規章制度, 對電子貨幣的跨國界流通進行規范, 如電子 貨幣流動管理和報告制度、電子貨幣產品與系統資料及交換 方式、 相互影響的說明等。針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電子貨幣交 隱蔽性特點進行非法交易和洗錢的活動, 中央銀 易的匿名性、 行有必要聯合國內的金融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金融機構反 洗錢系統, 並與國外的金融機構 (主要是國外的中央銀行) 緊 密合作, 共同打擊利用電子貨幣洗錢的活動。 總之, 面對貨幣介質的變化, 中央銀行必須不斷調整傳統 政策手段, 來適應電子貨幣、 網路銀行給傳統貨幣體系帶來的 挑戰與變革。

㈨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是什麼

主要包括以下五類:
1、建立現金管理責任制。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辦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業務,非出納人員不能經管現金。一切現金收付業務都必須以審核簽證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及時登記帳簿,按時清點。做到收支清楚,手續完備,帳實相符。不得以白條頂庫和保留帳外現金
2、不得坐支現金。一切現金管理單位的現金收入,必須隨時送存銀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得使用業務收入的現金直接進行支付。
3、實行限額管理。庫存現金額度由銀行核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三天的零星開支。距離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企業15天零星開支所需現金。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送存銀行。
4、控制現金使用范圍。我國規定現金只能用於: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以及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等;對不能轉帳的集體和城鄉居民的勞務報酬;單位之間不足轉帳結算起點的零星現金支付等。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匯款或其他結算方式,不得攜帶現金或經郵局匯款。不屬於現金使用范圍的各種款項,均應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5、嚴格企業內部審批和報銷制度,加強備用金的管理。
拓展資料:
貨幣資金流動性強,也容易成為貪污挪用的對象。因此,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貨幣資金的流入、流出和結存情況,將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流動性產生很大的影響。民間非營利組織貨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應該較好地配合,才能維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支付能力和償債能力。日常活動中,除保證足夠的資金滿足正常開支所需外,還應預先留出安全儲備,以應付緊急情況所需。

㈩ 貨幣基金怎麼發展與監管的

對貨幣市場基金監管的經驗來看,歐美各國均未對貨幣市場基金徵收准備金。2012年底,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SOC)曾提出三個加強貨幣市場基金監管的方案:一是改為浮動凈值定價,二是直接提取3%的備付金(capital buffer),三是提取1%的准備金並根據風險水平輔以一定額度的現金。然而,SEC在2013年中提出的改革方案中認為後兩者對貨幣市場基金而言成本過高而沒有採用,替代提出了兩個較為溫和的方案供選擇:一是要求部分貨幣市場基金實行浮動凈值計價,二是在一定條件下向貨幣市場基金徵收流動性管理費用(liquidity fee)並允許基金暫停贖回。可以看出,SEC在防範系統性風險和維護行業穩定發展中選取了折中的道路。稍晚於美國,歐盟於2013年提出向所有貨幣市場基金強制徵收3%准備金的提案(歐盟對銀行的准備金率僅為2%),引來了行業的強烈反對,反對聲音指出這一舉措將完全抹殺貨幣市場基金本已很低的邊際收益。關於這一政策方案的投票於近日被擱置,向貨幣市場基金提取准備金的嘗試在歐洲也宣告停滯。

為什麼呢?可以先從存款准備金的作用說起。繳納存款准備金主要目的是央行可以通過調節存款准備金率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從而進行貨幣政策的調整。而目前國內貨幣基金的主要流向同業存款,同業存款則是主要為了滿足銀行的流動性管理需要,而非用於放貸,因此對貨幣成熟的貢獻非常有限。讓貨幣基金公司繳納存款准備金則會直接抬高金融體系內的資金傳導成本,降低金融體系的效率。其次,銀行的存款用戶,享受到了存款保險,但貨幣基金投資者沒有享受儲蓄存款保險機構的保險,因此按照權益義務對等的原則,也不應通過使其繳納存款准備金的方式來使其與銀行「不平等」。
總之,站在貨幣基金進入中國13年,余額寶面世3年的時間點來看,以及按照中美貨幣基金規模貨的對比來看,中國貨幣基金離它真正的「巔峰」還遠,在這個階段思考貨幣基金監管的松與緊,權衡長遠未來下的利與弊,是一件非常有益於金融行業發展,也是利於老百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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