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貨幣補償安置怎麼補償
㈠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 貨幣補償金 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一般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 土地使用權 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律師應了解,現行規定拆遷人,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 申請宅基地 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補償: 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補償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㈡ 貨幣補償後還能再享受房屋安置嗎
不能,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你選擇了貨幣補償就不會再享受安置待遇了 。關於你簽貨幣補償協議後多久能拿到錢,需要看你和拆遷方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時是怎麼約定的,如果規定拆遷方一年之內把錢給你,那就需要等到一年,如果是兩年三年,那就需要更長的時間,如果發現期限已到,拆遷方還不給你錢你就去法院起訴,一般建議是先給錢再來拆遷,不然就不搬的原則。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包括以下幾方面: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面積、標准、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拆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或停產停業費的發放標准和支付方式等條款。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產權置換(直接補給同等價值的房產)。產權置換有兩種方式:回遷安置,指開發商拆房重建然後讓拆遷戶回遷進行安置,通過置換產權比例進行拆遷補償;異地安置,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回遷安置,只能在其他地方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以不同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
貨幣補償法定評估依據有三種,不同情況下分別適用:
①市場評估價,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由專業估價機構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②商品房交易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並公布。
③重置價,指由估價機構對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進行價格評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㈢ 拆遷貨幣補償
法律分析:拆遷貨幣補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平方幾百元的價格來進行不同的補償,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不低於徵收公告之日起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價值可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㈣ 拆遷貨幣補償標準是多少,安置補償標準是如
補償標准計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㈤ 拆遷安置的補償方式有哪些
拆遷房是指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取得拆遷人資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五日內,有義務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有義務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還要共同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義務。
拆遷補償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3、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
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准執行。
以上是拆遷房安置補償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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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三)拆遷房屋其他補償項目:律師應了解並告知當事人,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㈦ 安置房被拆一般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格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根據當地的政府規定具體賠償,每一區域每一塊地賠償標准都不一樣,具體需要咨詢設區的市政府拆遷小組。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第二條:進一步規范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住宅徵收拆遷安置方式。
《關於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第三條:鼓勵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採取貨幣化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價格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㈧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是怎樣補償的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停產停業補助費每月為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的7‰。一次性補償安置的,補助時間按3個月計算;過渡安置的,補助時間按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被拆遷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的5‰,每戶(以房屋產權證或直管公房租賃憑證為單位)每月最少不得低於300元。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4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㈨ 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其計算方式如下:
(1) 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