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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爭議為非給付貨幣

發布時間: 2023-01-28 23:05:00

① 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接受貨幣

  1. 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的含義,是起訴要求對方向自己給付貨幣。

  2. 一般來講,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3. 比如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後,出借人並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民事訴訟法管轄司法解釋怎麼理解,適用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一,關於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關系問題。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第二,關於爭議標的的理解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

第三,關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理解問題。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第四,關於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問題。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

第五,關於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③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合同糾紛管轄因充分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管轄地選擇范圍較大。合同糾紛管轄的原則性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的權利。

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很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將「接受貨幣一方」理解為訴訟請求中有金錢給付請求的原告,這種理解截取了「接受貨幣一方」的字面意義,脫離了條文的含義。該條文在程序法上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關於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情況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是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其中「給付貨幣」指的是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給付貨幣義務。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線義務導致的違約之訴,還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又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不同的爭議標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地時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以免影響訴訟效率,擴大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第十八條

關於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的規定。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觀點:民訴法解釋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導讀: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司法觀點及相關案例。




觀點一: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路買賣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二: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確定的規定,凡與該條規定不一致,且不屬於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特殊規則的合同類型的,都不再適用,只能適用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批復規定的內容與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不一致,今後不再適用。



觀點三: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該條規定使用「爭議標的」一詞,主要是來源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並借鑒其他國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就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因此,可以稱為「涉訴債務」。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合同義務履行地根據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可以是一個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雙務合同和多務合同,當事人分別負有不同的合同義務,通常每一合同義務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如是。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時,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則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這既明確簡單,又符合糾紛管轄的最密切聯系地點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務合同,如果存在兩項以上的不同合同義務時,也可能出現兩個以上履行地的情況。發生合同糾紛時,也要以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履行地。對「爭議標的」的理解,特別注意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是基於合同關系主張對方承擔的合同責任的聲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訴訟請求種類來確定,只能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觀點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的,也可以適用本條關於接收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負有先支付貨款的義務,賣方後交付貨物,買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貨款的,賣方起訴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賣方為接收貨幣一方,賣方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五:確定其他標的合同履行地時應按照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來確定爭議標的


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實踐中應當注意,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也即訴訟請求是給付金錢,該金錢給付請求既可能是基於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產生的,也可能是基於非給付貨幣義務產生的。此時不能直接依據訴訟請求確定爭議標的,而應按照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來確定爭議標的。如買賣合同,A為出賣貨物方,B為買受方,如A起訴要求B支付貨款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款,A作為接收貨款的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B起訴A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的,爭議標的為A負有的交付貨物的義務,則A為履行義務一方,A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六: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不能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合同糾紛不僅有給付之訴,也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單純地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者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其爭議標的並非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此類合同糾紛就不能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摘編自《關於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高民智,載於《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5年第10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1.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寧夏鹽池縣潤發煤業有限公司為與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例要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23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借款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杜志欽與曾漢瀛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閩民終字第15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3.懸賞廣告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接受貨幣獎勵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蔣舟敏與上海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例要旨:懸賞廣告糾紛屬合同性質糾紛,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接受貨幣獎勵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接受貨幣獎勵一方對其所在地負有舉證責任。

案號:(2015)民申字第131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觀點:民訴法解釋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2015-11-18法信


高法觀點

梳理歸納最高法裁判尺度、傾向意見;選摘推薦大法官主流觀點、權威著述。


本期導讀: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司法觀點及相關案例。




觀點一: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適用於除民訴法解釋特殊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路買賣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個層面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再次,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二: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確定的規定,凡與該條規定不一致,且不屬於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特殊規則的合同類型的,都不再適用,只能適用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批復規定的內容與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不一致,今後不再適用。



觀點三: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該條規定使用「爭議標的」一詞,主要是來源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並借鑒其他國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就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因此,可以稱為「涉訴債務」。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合同義務履行地根據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可以是一個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雙務合同和多務合同,當事人分別負有不同的合同義務,通常每一合同義務都有其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如是。當事人因合同義務的履行而發生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時,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則以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的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合同履行地。這既明確簡單,又符合糾紛管轄的最密切聯系地點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務合同,如果存在兩項以上的不同合同義務時,也可能出現兩個以上履行地的情況。發生合同糾紛時,也要以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履行地。對「爭議標的」的理解,特別注意不能把「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是基於合同關系主張對方承擔的合同責任的聲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訴訟請求種類來確定,只能依照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也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觀點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的,也可以適用本條關於接收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負有先支付貨款的義務,賣方後交付貨物,買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貨款的,賣方起訴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賣方為接收貨幣一方,賣方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五:確定其他標的合同履行地時應按照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來確定爭議標的


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實踐中應當注意,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金錢,也即訴訟請求是給付金錢,該金錢給付請求既可能是基於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產生的,也可能是基於非給付貨幣義務產生的。此時不能直接依據訴訟請求確定爭議標的,而應按照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來確定爭議標的。如買賣合同,A為出賣貨物方,B為買受方,如A起訴要求B支付貨款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款,A作為接收貨款的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B起訴A承擔支付違約金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的,爭議標的為A負有的交付貨物的義務,則A為履行義務一方,A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六: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不能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合同糾紛不僅有給付之訴,也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單純地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者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其爭議標的並非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此類合同糾紛就不能按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摘編自《關於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高民智,載於《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5年第10輯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1.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寧夏鹽池縣潤發煤業有限公司為與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例要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民二終字第23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借款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杜志欽與曾漢瀛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閩民終字第15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3.懸賞廣告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接受貨幣獎勵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蔣舟敏與上海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例要旨:懸賞廣告糾紛屬合同性質糾紛,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接受貨幣獎勵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接受貨幣獎勵一方對其所在地負有舉證責任。

案號:(2015)民申字第131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聲明:資料來源於微信公號「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

⑥ 給付貨幣與接收貨幣的區別

給付貨幣是「給」,接收貨幣是「收」。
給付貨幣是指: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該條款涉及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如A市張三向B市李四購買一批設備,李四的義務是交付設備,張三的義務是支付貨款(即給付貨幣)。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的,那李四在其所在地B市交付設備即可,而張三則要在B市支付貨款。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⑦ 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您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會產生的分歧在於是不是今後所有的合同糾紛,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都可以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上述結論,因為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司法實踐中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管轄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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