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什麼時候加入數字貨幣
❶ 數字人民幣無錫幾時全面啟用
數字人民幣全國普及後無錫就會全面啟用。
中國唯一國家授牌的虛擬數字貨幣試點運作基地是不存在的,中國對數字貨幣的持保留的態度,數字貨幣在中國仍舊處於一個灰色地帶。中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仍舊是一片空白。雖然央行聲稱要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但這種數字貨幣更多的只是人民幣的數字貨幣,和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千金卡等數字加密貨幣的設計原理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以同日而語。央行計劃發行的數字貨幣更多強調的是控制,央行需要有絕對的控制權和發行權。央行是唯一的運行主體。
❷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❸ 銀商寶什麼時候開網
銀商寶暫時還沒有上網的。
金華市銀商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注冊資金5億元。總部位於中國電子商務創業示範城市—浙江省金華市。公司以誠信為品牌、以互聯網+實體經濟+虛擬數字貨幣為主體創建了新型移動互聯網服務平台。
1、 公司與國內眾多實體企業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共同創業、共享利益。公司在上海、江蘇、無錫、浙江等地建立了運營中心,形成遍布全國的龐大電子商務運營體系。 銀商寶於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隆重掛牌上市,公司掛牌後實現員工激勵和股東資產增值,保障客戶和股東共享收益。企業不斷做大做強,走向上市之路。
2、 銀商寶利用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與傳統行業相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傳統產業和互聯網健康發展,創建中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平台,以「互聯網+」為驅動,開拓產業創新、促進跨界融合、惠及社會民生,推動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創新發展。 銀商寶多方位引入各類人才,組建了一支風格穩健、誠信敬業、創新進取、團結協作的專業團隊。公司骨幹全部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豐富的資產管理實踐經驗,是一個富有朝氣而又穩健踏實的團隊。 銀商寶創建獨具特色的互聯網+實體+虛擬數字貨幣運營模式,天時、地利、人和一應具備。銀商寶將與大眾合夥人共同創業、共創輝煌,助力中國夢,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3、 2017年9月4日,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❹ 什麼是電子錢包、電子現金
電子錢包有兩種概念:一是純粹的軟體,主要用於網上消費、帳戶管理, 這類軟體通常與銀行賬戶或銀行卡賬戶是連接在一起的。二是小額支付的智能儲值卡,持卡人預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額,交易時直接從儲值帳戶中扣除交易金額。
電子錢包是顧客在電子商務購物活動中常用的一種支付工具,是在小額購物或購買小商品時常用的新式錢包。使用電子錢包購物,通常需要在電子錢包服務系統中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電子錢包的軟體通常都是免費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與自己銀行帳號相連接的電子商務系統伺服器上的電子錢包軟體,也可以從Internet上調出來,採用各種保密方式利用Internet上的電子錢包軟體。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兩大電子錢包服務系統,其他電子錢包服務系統還有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時的Proton等.
使用電子錢包的顧客通常在銀行里都是有帳戶的。在使用電子錢包時,將有關的應用軟體安裝到電子商務伺服器上,利用電子錢包服務系統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種電子貨幣或電子金融卡上的數據輸入進去。在發生收付款時,如果顧客要用電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時,顧客只要單擊一下相應項目(或相應圖標)即可完成,人們常將這種電子支付方式稱為單擊式或電擊式支付方式。
在電子錢包內只能完全裝電子貨幣,即裝入電子現金、電子零錢、安全零錢、電子信用卡、在線貨幣、數字貨幣等。這些電子支付工具都可以支持單擊式支付方式。
在電子商務服務系統中設有電子貨幣和電子錢包的功能管理模塊,稱為電子錢包管理器,顧客可以用它來改變保密口令或保密方式,用它來查看自己銀行帳號上的收付往來的電子貨幣帳目、清單和數據。電子商務服務系統中還有電子交易記錄器,顧客通過查詢記錄器,可以了解自己都買了些什麼物品,購買了多少,也可以把查詢結果列印出來。
雖然,電子錢包的使用往往從一個集中的城市或行業開始,但如果不同行業和地區都發展自己的電子錢包,通用就成了一個重要問題。統一標准帶來的通用效果使得不同的電子錢包受理終端可以低成本共享,這是電子錢包跨行業、跨地區發展的重要前提。 就我國而言,人民銀行的金融 IC 卡標准,制定了我國的電子錢包和電子存摺的標准,這為我國的統一的電子錢包發展打下了基礎。目前該標准沒有制定非接觸式的標准,也就是說該標准還不能進入電子錢包最大的應用領域——交通,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我國目前的電子錢包大致分兩大類:由行業卡演變而成的行業電子錢包(或准電子錢包)和銀行發行的通用電子錢包。由於歷史和現有體制的原因,公交行業是行業卡最發達的領域,也是行業電子錢包的搖籃。
目前國內各個大中型城市都在實施公交卡項目,標准、實施方法都是不一樣的。、上海、廣州的公交卡行業發展比較迅速,主要原因是人口基數比較大,其交易量和沉澱資金能夠給項目帶來比較豐厚的盈利。據不完全統計上海目前發行的公交「一卡通」共計 700 多萬張,廣州「羊城通」發行量目前已達 200 多萬張,兩個城市的交通卡總量已經超過 1000 萬張,此外,由於交通卡尤其是跨行業應用的交通卡涉及城市信息化管理的形象和市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通常有一定的推動熱情。北京、武漢、南京、濟南等大城市及中小城市也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公交卡,就連無錫、蘇州這樣的小型城市也在積極與上海實現「城際通」(即「一卡通」的跨城市通用)。可見公交一卡通的發展趨勢良好。
另一種可與公交卡媲美的行業電子錢包是各地發行的餐飲卡和用於超市、百貨商店購物的商業卡,這種類型的卡一般都是公款消費,或者是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在市場營銷上有著其他行業卡所無法企及的特殊優勢。
在國外,通用的電子錢包是納入金融機構監管的,而我國缺乏電子錢包相應的法律規范。因此各種行業卡進入小額支付領域,成為通用電子錢包還無規可循,只能採取逐步滲透的方式。上海的公交一卡通曾用於支付水費、電費、燃氣費等,而且還能在部分超市用於購物。餐飲卡、商業卡基本上也是如此。
除行業卡之外,各家銀行根據人民銀行的金融 IC 卡規范發行的 IC 卡基本上都是符合 PBOC 標準的通用電子錢包。如北京的牡丹交通卡、中行的石化加油卡等等。
盡管銀行電子錢包從九十年代開始出現了,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卻沒有得到普遍推廣。迄今為止,純粹的銀行電子錢包(不包括聯名卡)發行量只有 200 多萬張。
從商業銀行的整體收益考慮,電子錢包和借記卡一樣,可以吸收存款,而且不用付息,不佔用銀行後台系統、通訊資源,是收益較大的卡種。但是,電子錢包的推廣仍存在一定的困難。首先,中國和美國一樣,通信成本大大低於歐洲,電子錢包離線交易在成本上的優勢就顯的微不足道。在銀行借記卡和貸記卡可以進入的小額支付領域,電子錢包除了交易速度的優勢以外,其他方面乏善可陳。其次,目前對交易速度要求比較高的小額支付領域主要有高速公路、停車場、地鐵、公交車、計程車以及快餐店等,非接觸式卡片比較實用,而銀行電子錢包目前還沒有非接觸標准,因此在一些小額支付領域的應用受到限制。另外,在營銷手段方面,行業卡之所以能夠推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能夠開具商業發票,集團購買形成儲值卡銷售的主要渠道,而銀行電子錢包不具備這種集團購買的營銷渠道。因此,對於純支付功能的銀行電子錢包,各家銀行投資很謹慎。
當然,出於同業競爭的需要,也有一些行業也開始開放自己的業務平台,充分利用金融電子錢包的支付功能優點,吸引更多的消費者。
電子錢包的就用廣泛,人們帶來好很多方便!!
電子現金是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它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賬戶,並在賬戶內存錢後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購物了。
當用戶撥號迸了互聯網網上銀行,使用一個口令(Password)和個人識別碼(PTN)來驗明自身,直接從其賬戶中下載成包的低額電子「硬幣」時,這時候電子現金才起作用。然後,這些電子現金被存放在用戶的硬碟當中,直到用戶從網上商家進行購買為止。為了保證交易安全,計算機還為每個「硬幣」建立隨時選擇的序號,並把這個號碼隱藏在一個加密的信封中,這樣就沒有人可以搞清是誰提取或使用了這些電子現金。按這種方式購買實際上可以讓買主無跡可尋,提倡個人隱私權的人對此很歡迎。
總部設在荷蘭的Digicash公司是目前唯一一家在商業上提供真正的電子現金系統的公司,數字設備公司(DEC)也緊隨其後。Digicash公司於1995年10月就開始在美國聖路易Mark Twain銀行試驗一種名為CyberrBucks的電子現金系統,目前大約有50家Internet廠商和1000名客戶使用這種電子現金。據Mark Twain銀行的高級副行長兼國際市場主管Frank Trottert稱:「第一階段
是零售商業系統,然而真正的潛力在第二階段,我認為這一階段將形成一個全球性的面向商業的支付網路。」他還說,用戶一直認為電子現金使用起來非常方便。目前使用該系統發布E-Cash的銀行有10多家,包括Mark Twain、Eunet Deutsche、Advance等世界著名銀行。IBM公司的Mini-pay系統提供了另一種E-Cash模式,該產品使用RSA公司密匙數字簽名,交易各方的身份認證是通過證書來完成的,電子貨幣的證書當天有效,該產品主要用於網上的小額交易。
❺ 數字人民幣無錫什麼時候試點
無錫暫時還不是數字人民幣試點城市。
數字人民幣全國普及後無錫就會全面啟用。
❻ 關注!他們合作了,數字貨幣將大熱「附相關公司」
中國數字人民幣自2014年開始籌備,2019年加速推進,2020年央行數研所官宣首批試點的「四地一場景」,包括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加上冬奧會場景,試點均已經落地。2021年,第二批數字人民幣面向公眾的試點包括上海、海南、長沙、青島、大連、西安六地。
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場景和形式逐步擴大,支付模式也在不斷更新,數字貨幣在用戶端後續可提供貸款、理財、保險等線上金融產品;企業端可提供數字營銷、供應鏈管理等增值服務。「穩妥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測試」將成為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十大重點工作之一。
工信部消息,為推進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提高大數據供給能力和發展水平,工信部將組織開展2021年大數據產業發展試點示範項目申報工作。申報和實施指南提出,鼓勵大數據在金融領域的風控管理、數字貨幣等方面創新應用;鼓勵在醫療領域的標准制定、數據壁壘打通等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在互聯網、能源、通信等信息化基礎較好的領域, 探索 一批跨領域、跨行業、跨部門的數據融合應用新方法、新模式和新機制。
基於最近的數字貨幣發展,我們有以下幾點看法。
在之前的數字貨幣試行過程,使用場景只是一般的大型消費場所,合作的銀行也只有中、農、工、建四大行,在蘇州發行數字貨幣時,合作的商戶增加了不少,並且,合作的銀行也由四大行擴展到了其他銀行。
1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數研所、CIPS、SWIFT、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合資成立金融網關公司。其中,SWIFT持股55%,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持股34%,CIPS持股5%,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數研所分別持股3%。
據了解,CIPS是一個獨立支付系統,旨在整合現有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渠道和資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滿足人民幣國際化的需求。而SWIFT是一個多幣種的電文處理系統,是國際清算體系中的電訊通道,二者在人民幣跨境支付中起著重要作用。如今攜手成立金融網關公司,為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帶來一定想像空間。同時隨著5G技術的成熟,將有更多的企業公司加入數字貨幣的行列。
後續數字人民幣在應用場景上也將有更大突破,更多消費者將在安全的基礎上,逐步接觸和使用數字人民幣。並在條件成熟時,將正式發行數字人民幣。數字人民幣要持續注重普及性問題,要公平兼顧老年人群體、經濟欠發達地區人群。
2、貨幣數字化的意義在於從體繫上支持 社會 效率提升
使用數字貨幣,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印鈔成本,能更好地打擊濫用貨幣違法犯罪,並助推人民幣國際化。
長期來看,數字貨幣有望豐富貨幣政策工具,促進跨境流轉支持人民幣國際化,最重要的是民生領域中有望增強資金流轉效率並降低信用風險。
數字貨幣相關收益行業公司一覽
以上內容為北京中和應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劉曉梅老師個人觀點,個股僅做案例解說,不構成買賣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❼ 4大行聯合推進,這種新支付方式試點成功,支付寶、微信再見了
提到電子貨幣大家可能就會想到微信或者支付寶一類的支付巨頭,畢竟在中國的內陸市場這兩者基本上占據了絕對多數的電子貨幣流通。隨著電商等互聯網行業的崛起移動支付更是成為時下主流,幾乎跟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以我們生活中的網購、外賣、出行為例,很多基本上都是靠著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完成的交易。
而在支付寶和微信這類移動支付中最常使用的就是二維碼支付,這樣一來就直接通過QR碼掃描就能完成交易,讓我們在消費過程中減小了不少的麻煩。於是後面不管是微信還是支付寶都將QR碼作為主要的支付標准,成為中國當代 社會 最主流的交易方式。
不過如今這樣的支付方式迎來了新的挑戰者,那就是數字人民幣。相信大家之前也聽說過不少的關於數字人民幣的消息,去年四大行還在深圳將其進行大規模的實地測試。深圳羅湖區政府劃出1000萬數字人民幣在眾多人數中抽取5萬人,發放紅包完成實際測試,這規模也是足夠大的。
不過可能也有不少人好奇,數字人民幣到底是干什麼的?其實這是央行專門研發出來的一種特殊電子貨幣,有些像比特幣,但又跟比特幣完全不同,數字人民幣就相當於人民幣的電子版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全國一些省市開始了推廣,像蘇州、深圳、成都等地區都有實地測試。按照央行的規劃未來還會將其擴展到很多地區,很可能成為新的流通貨幣。
而且跟傳統的移動支付不同的是,傳統支付最終都需要以銀行卡作為最終的載體進行其他的金額支付,不同平台又不能互通只能通過銀行卡來做中轉。據悉四大行共同推出的數字人民幣APP就沒有這樣的煩惱,甚至在沒網的情況下也能進行。此外據傳該數字人民幣APP並不需要開戶或者綁定銀行卡,直接就能使用只需要在支付過程中碰碰就能夠完成了。
不過目前這一切都還只是在樣點地測試階段還未真正的全面的推廣,不過在這些試點取得效果還不錯,據相關人員透露或在未來兩三年內會將其進行全面推廣,屆時說不定會跟支付寶和微信形成一種競爭。畢竟它有著支付寶和微信所不能比擬的優勢,而且還有央行這個巨頭在不斷地推波助瀾,相信數字人民幣的落地肯定會加快步伐。
而且去年的雙十二期間首家支持數字人民幣的電商平台出現,不過讓人沒想到的是京東拿下了這個平台的首次合作。按理來說電商領域的阿里、拼多多等也不弱多少,更何況阿里旗下還有支付寶這類支付技術加持理應更加適合才對。但是央行卻在這一次直接繞開它們,直接跟京東合作也讓人揣摩,難道是要扶持京東上位嗎?
不過不管怎麼說數字人民幣的施行是遲早的事,畢竟後面有央行撐腰推行起來自然更加暢快不少。不過從官方的消息來說該數字人民幣本身並不與微信、支付寶沖突,不影響兩者的使用,也不知道屆時網友們是否會對支付寶、微信說再見呢?
而且推進數字人民幣的實施確實是有好處的,其一就是能夠解決傳統電子支付無法解決的痛點,促進國內數字經濟發展,也為經濟電子化減少成本;其二就是央行打算重新塑造新的國際結算體系,而數字人民幣就是人民幣走向國際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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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創元傳媒:四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