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股票交易规则
㈠ 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㈡ 监事可不可以买卖公司股票
1、目前,中国股市中,只要拥有炒股账户的股民都可以买卖股票,监事如果已经开户了,也是可以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2、新股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自己开立一个股票帐户(即股东卡)。股票帐户相当于一个“银行户头”,投资者只有开立了股票帐户才可进行证劵买卖。如要买卖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股票,投资者需分别开设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帐户和深证证劵交易所股票帐户,开设上海、深圳A股股票帐户必须到证劵登记公司或由其授权的开户代理点办理。股票帐户有许多不同种类。个人投资者如需买卖沪、深股市的A股股票,则需开设A股股票帐户。
㈢ 关于股票的基本问题
是被蒸发了。
认真说股票并不是零和游戏。期货是零和,所谓零和就是说你赚的就是别人赔的,你赔的钱一定被别人赚了。而股票不是这样。
由于股票是属于虚拟经济,也就是说,你用市值来衡量财富,仅仅是一个账面的数字,并不真正有那么多的现金流动和交易。比如股票涨了1元,那怕仅仅成交了1股,所有持有这个股票的人,不管他是否进行了交易,都可以算他的市值每股增加了1元,这个增长可能没人赔钱,所有人都感觉赚了,也就是虚拟经济凭空创造出了一大笔财富。同样,要是跌了,所有人都觉得亏了,也就是虚拟经济导致钱被蒸发了。
董事长是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的,不过有很多限制。一是信息披露,他的买卖是要求被公告的。二是锁定,他持有的股票和买进的股票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允许卖出的。(比如原始股锁定三年、市场上买入的锁定六个月等等)。三,如果违反规定买卖会被通报批评、影响上市公司评级,同时买卖的盈利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部分自己承担,还有可能被罚款。
㈣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当天股票停牌吗都有什么会股票停牌
关于股票停牌,出现系列问题,股票将进行停牌: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什么是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中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35003.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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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证券交易的种类包括哪些证券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的程序
什么是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security secondar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中国有深证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种类划分: 1、场内交易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是全国最重要、最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令规定的证券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 证券交易所不仅是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而且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服务,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情况,如成交价格和数量等;提供发行证券企业公布的财务情况,供投资者参考。交易所制定各种规则,对参加交易的经纪人和自营商进行严格管理,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交易所还要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设施,以保证正常交易活动持续、高效地进行。 2、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进行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市场中的证券商兼具证券自营商和代理商的双重身份。作为自营商,他可以把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顾客或者买进顾客的证券,赚取买卖价差;作为代理商,又可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向别的自营商买进卖出证券。近年来,国外一些场外交易市场发生很大变化,它们大量采用先进的电子化交易技术,使市场覆盖面更加广阔,市场效率有很大提高。这方面,以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为典型代表。 证券交易所的起源: 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中国最早的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丁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远东、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2000年3月6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证券交易所是由若干会员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法人。构成股票交易的会员都是证券公司,其中有正式会员,也有非正式会员。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国家的批准。 3.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4.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有理事长及常任理事。理事长总理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种类 :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的证券交易所。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务。董事的职责是:核定重要章程及业务、财务方针;拟定预算决算及盈余分配计划;核定投资;核定参加股票交易的证券商名单;核定证券商应缴纳营业保证金、买卖经手费及其他款项的数额;核议上市股票的登记、变更、撤消、停业及上市费的征收;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及报告;决定经理人员和评价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项目。监事的职责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及监察业务,检查一切账目等。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参与经营的会员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这种交易所的佣金和上市费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场外交易。但是,由于经营交易所的会员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参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难免出现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时,因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新会员的加入一般要经过原会员的一致同意,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提供服务质量和降低收费标准。 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中,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有: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交易所应当即时公布行情,并按日制作股票行情表,记载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股票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票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等等。 (2)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4)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股票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上市股票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7)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股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8)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9)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希望本人提供的资料能解答你疑问,祝你投资愉快!
㈥ 股东大会停牌规定
沪深两交易所先后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修订稿主要内容为明确之前确立的主板三大退市指标不追溯原则,这一点在市场意料之中。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修订稿中均明确,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
光大证券投资顾问李庆阳认为,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普通投资者一般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即可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因此因异常波动停牌一小时意义不大。而且过去停牌一小时后,开盘不再竞价,而是以第一笔交易的价格作为开盘价,这就给大资金操纵开盘价留下了可乘之机,这次取消异常波动的停牌一小时,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应起到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