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会查股票交易记录吗
Ⅰ 纪检可以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股票投资情况吗
纪委有权调查党员干部的股票投资等财产情况。
纪委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事权。对于干部任用等,纪委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财产罚没权。对于违纪党员干部的非法财产,纪委有权扣押、没收等。
三、侦查权。对于涉嫌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调查的权力,包括调取银行帐户信息、股票投资情况等等,相关机关和部门不得拒绝纪委的调查。
四、准司法权。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
Ⅱ 每年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要求上报股票房产等情况,会认真查吗
会认真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同时,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Ⅲ 纪检委有权查股票债券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Ⅳ 银行纪检部门,有权利查看员工的银行卡的流水吗他们能查到员工在别的银行开的卡,和存取款流水吗
首先一般情况下。
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无权查看某个人的银行卡流水。
除非其触犯法律。
当然如果公检法需要。
银行纪检部门可以配合杳到员工在别的银行开的卡,和存取款流水。
拓展资料
单位以检查名义查询员工银行流水肯定是不合法的,不仅员工可以拒绝,而且银行也会拒绝受理,但特殊情况除外。
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是重要资金交易信息,也是属于公民隐私信息,因此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四大原则,即“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储户保密”;同时,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7年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必要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所以,银行对任何单位以检查名义查询员工的银行流水,都应该拒绝,否则涉嫌违法。
关于他人银行账户的查询,是有法律专门规定的,比如如果本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只有司法或执法机关有权查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查询机关有11个:公安、检查、法院、军队、监狱、海关、税务、安全机关、证监会、审计和监察机关。但也不是随意查询,而是必须向银行出示县一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银行存款查询通知书”,且需要双人送达并出示相关证件,银行方可受理。
因此,如果本单位以检查名义查询员工银行流水,显然银行不会受理的,也是无法查询的,最多只能由员工本人打印流水再交给单位,这就另当别论了。作为员工,如果遵章守纪,是完全可以依法主张自己权利,拒绝出示本人银行流水的。但是,如果是想证明自己在某些问题上的“清白”,也没有什么可说的。
曾经一度流传,个别银行为了所谓内部风险排查,对员工个人账户,利用特殊权利查询或打印员工银行流水,如果没有员工的许可,实际上也是违法的,这个“盖子”只是暂时没有人去揭开而已。
Ⅳ 股票被证监会调查会是什么结果
1、股价大跌
证监会立案属于一种重大的利空消息,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为了减少损失,大量的抛出手中的股票,从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2、可能引发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可能引发暂停上市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上市公司出现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发终止上市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的,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5)纪检会查股票交易记录吗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
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
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