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交易规则论文
A. 高分寻找一篇关于股市历年规律的文章。
兄弟 你要的应该是这个吧
《16年K线揭示中国牛熊规律》
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期,中国股市从100点起步,截止2007年5月14日,中国股市创下4081点的历史最高记录。其间,中国股市已经历了四轮半牛熊交替。16年的历史,16年的轨迹,也为我们留下了一些不可忽视的“中国特色”。
16年历史经验总结起来看,中国股市牛熊交替的基本规则大体如斯:如果涨得快,一定跌得更快;如果涨得陡,一定跌得更陡;如果涨得猛,一定跌得更猛;如果一波三折地涨,它就会一波三折地跌。
16年来上证综指日K线图全景
本文划分每一轮牛熊周期的标志:熊市的底部目标一般都会跌去牛市峰值的50%以上,否则,本文不算入一个牛熊轮回。
1.第一轮牛熊更替:100点——1429点——400点(跌幅超过50%)
1992年5月26日,上证指数就狂飙至1429点,这是中国股市第一个大牛市的“顶峰”。在一年半的时间中,上证指数暴涨1300多点。随后股市便是迅猛而恐慌地回跌,暴跌5个月后,1992年11月16日,上证指数回落至400点下方,几乎打回原形。
2.第二轮牛熊更替:400点——1536点——333点(跌幅超过50%)
上证指数从1992年底的400点低谷启航,开始了它的第二轮“大起大落”。这一次暴涨来得更为猛烈,从400点附近极速地窜至1993年2月15日1536.82点收盘(上证指数第一次站上1500点之上),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上证指数上涨了1100点。股指在1500点上方站稳了4天之后,便调头持续下跌。这一次下跌基本上没遇上任何阻力,但下跌时间较上一轮要长,持续阴跌达17个月之久。1994年7月29日,上证指数跌至这一轮行情的最低点333.92点收盘。
3.第三轮牛熊更替:333点——1053点——512点(跌幅超过50%)
由于三大政策救市,1994年8月1日,新一轮行情再次启动,这一轮大牛行情来得更加猛烈而短暂,仅用一个多月时间,上证指数就猛窜至1994年9月13日的最高点1053点,涨幅为215%。随后便展开了一轮更加漫长的熊市。直至1996年1月19日,上证指数跌至512.80点的最低点。这一轮下跌总计耗时16个月。
4.第四轮牛熊更替:512点——2245点——998点(跌幅超过50%)
1996年初,这一波大牛市悄无声息地在常规年报披露中发起。上证指数从1996年1月19日的500点上方启动。2001年6月14日,上证指数冲向2245点的历史最高峰。自此,正式宣告我国持续5年之久的此轮大牛市的真正终结。
在第四轮大牛市的上升通道中,它所表现出来的“一波三折”行情,极好地化解了股市阶段性暴涨过程中所聚集的泡沫,这极有利于牛市行情的延长:512点(2006年1月)——1510点(1997年5月)——1047点(1999年5月)——1756点(1999年6月)——1361点(2000年1月)——2245点(2001年6月)。
请注意:由于处在大牛市上升通道中的每一次“回调”,其跌幅均未超过前期上涨的最高点的1/2,因此,笔者才将它视为一种“回调”,而不是一轮独立的“熊市”行情。
第四轮牛熊更替与前三轮牛熊更替的主要区别在于:第四轮行情是一轮“慢牛”行情,它表现为“一波三折”地上涨,同时也对称地表现为“一波三折”地下跌:2245点——1500点——1200点——1000点。正是牛市“一波三折”地曲折上涨,才有后来“一波三折”地曲折下跌。也正是这样,这一轮牛熊行情才能持久,前后持续9年的时间。
5.第五轮牛熊更替:998点——4081点——?(跌幅超过50%)
2005年6月6日,上证指数跌破1000点,最低为998.23点。与2001年6月14日的2245点相比,总计跌幅超过50%,故标志着此轮熊市目标位的正式确立。
正常的技术性反转,再加上“股改”的东风,2005年5月,管理层启动股改试点,上证指数从2005年6月6日的1000点附近再次启动,2006年5月9日,上证指数终于再次站上1500点。
2006年11月20日,上证指数站上2000点。2006年12月14日,上证指数首次创出历史最高记录,收于2249.11点。8个交易日后,2006年12月27日,上证指数首次冲上2500点关口。
2007年2月26日,大盘首次站上3000点大关。
2007年5月9日,大盘首次站上4000点大关。
2007年5月14日,大盘再次创下至今的历史最高记录4081点。
本轮行情的主要特点是:来势凶猛、涨得快、涨得陡,除1500——1750点区域作过较为充分的整理外,其他点位区间几乎拒绝了一切调整,尤其是自2000点以来,股市更是拒绝了任何调整的要求和机会,它在向3000点和4000点进发的途中几乎是毫不喘息、不知疲倦地往前冲,它似乎要将前四年的下跌在一夜之间报复性地补偿回来。
因此,自2000点以来,中国股市开始不断地加重泡沫化的成份和比重,“凡新必炒”、“必跌必抢”,进而演变为“凡买必涨”、“凡买必赚”。由于股市的极度疯狂以及“天上掉馅饼”的财富效应,在2006年底和2007年初,大批新股民抢入股市,本科生和研究生在上课时间炒股成风,上班一族请假在家专心炒股,更有职员炒掉老板炒股票,当然,也有一些公司老板关掉自己的企业专心炒股,也有人高利贷炒股,或是卖房炒股,以及借用房贷名义炒股,甚至出现盗用银行公款炒股,至此,“全民谈股”与“全民炒股”的格局业已形成。当大盘累计上涨300%之后,沪深A股已有超过80%的股票的市盈率超过了50倍。
目前的股市,是上?是下?仍是一个谜。然而,无论大盘走多远、涨多高,熊牛交替仍是股市永恒不变的法则,“大牛”后的“大熊”终将再次考验中国股市投资理性之所在。笔者曾经预言,若有朝一日,中国股市能真正站稳1500点之上,而不再重返1500点之下,只有到那时,中国股市才叫“长大”、“成器”。
B. 谁有关于股票股指期货论文3、4千字。
股指期货论文
本文从全方位对于新兴的股指期货进行介绍,股指期货作 为一个新兴的期货种类,从前几年开始进入大众投资者的眼中,我 国从 2010 年也映了股指期货制度—沪深 300 指数。 关键词:股指期货;沪深 300;交易制度 引言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 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 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一、股指期货的特点 股指期货与股票相比,有几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这对股票投资者 来说尤为重要: 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 日,到期就要摘牌。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象买卖股票一样,交易 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了结头寸,还是 等待合约到期,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个月。 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 金交易, 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 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 约,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 是不结算的。但股指期货不同,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在 手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 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而且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 能超过你的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不同。 期货合约可以卖空 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 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当然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 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股指期货实行 t+0 交易,而股票实行 t+1 交易。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 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 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 例如:内地 if1005 合约的保证金率为 15%, 合约乘数为 300,那么, 按 if1005 首日结算价 3442.83 点计算,投资者交易该期货合约, 每张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应该是 3442.83×300×0.15=154927.35 元。 在关于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中金所 规定股指期货近月合约保证金为 15%,远月合约保证金为 18%。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 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日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投 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盈亏并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期 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首先对其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 员再对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进行结算。交易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 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 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 员的结算准备金。 价格限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 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 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 一个交易日内,股指期货的涨幅和跌幅限制设置为 10%。 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 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 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 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 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 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 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 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 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通过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 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三、我国的股指期货 2010 年我国也推出了股指期货。我国股指期货是以沪深 300 指数 为标的。共有 4 份合约。准确的说是,本月合约,下月合约,下季 度月合约,下下季度月合约。所为季度月是指 3,6,9,12。 沪深 300 股指期货是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物,由中证指数公 司编制的沪深 300 指数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沪深 300 指 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日点位 1000 点。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其中沪市有 179 只,深市 121 只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沪 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中金所 2011 年 7 月到期的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 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金融市场有重大的意义,它健全了我 国金融市场,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一样新的投资工具,也有利于股 市投资者做反向对冲。 总之,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型虚拟形态的期货,它在我国还有很 大的发展前途,值得我们大家关注。
C. 股票交易规则,新手应该如何炒股
股票今天买明天买,一天开盘六小时,节假日周末不开盘。
D. 论文写篇——有关证券交易市场的热点问题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人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基金是指以各类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权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指数基金是指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是指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5)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资于美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日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欧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欧元市场的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同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其特点表现为:
1、组织形式单一。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并且除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
2、规模小。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为5.8亿元,最小的为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平均规模8000万元,总规模仅66亿元。
3、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14.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3.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8.2%,其他投资占23.1%。
4、基金发起人范围广泛。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
5、收益水平相差悬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骥基金,其收益率达到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第三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1997年10月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3月,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2001年华安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又一个阶段性标志。与此同时,对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改制和扩募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其中部分已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重新挂牌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只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达到817亿元,市值约773亿元,历年合计分红超过200亿元,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564亿元,并出现多种投资风格类型。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多部基金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设立、运营、托管等方面实施高效监管,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一旦正式颁布施行,也将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
2、基金规模日益扩大,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既包括新发行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资基金经清理、改制和扩募之后形成的规范化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已接近800亿元,相当于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种日益多样化,投资风格逐渐凸现。从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至今,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等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尤其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竞争格局,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与技术经验,推动基金产品与运营的创新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
E. 求一篇股票的论文..题目是《走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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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有关沪深300指数的论文。。。包括定义,内容,特点,交易方式以及交易时间
摘 要 研究了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时间序列,经检验其具有马氏性,并建立了马尔可夫链模型。取交易日分时数据,根据分时数据确定状态初始概率分布,通过一步转移概率矩阵对下一交易日的日收益率进行了预测。对该模型分析和计算,得出其为有限状态的不可约、非周期马尔可夫链,求解其平稳分布,从而得到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概率分布。并预测了沪深300指数上涨或下跌的概率,可为投资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马尔可夫链模型 沪深300指数 日收益率概率分布 平稳分布
1 引言
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正式发布,其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众多证券投资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业绩基准,因此对沪深300指数收益情况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可为投资管理提供参考。
取沪深300指数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日收益率,可按区间将日收益率分为不同的状态,则日收益率时间序列可视为状态的变化序列,从而可以尝试采用马尔可夫链模型进行处理。马尔可夫链模型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参考文献[1]、[2]、[3]和[4]的研究比较类似,均以上证综合指数的日收盘价为对象,按涨、平和跌划分状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只取了40~45个交易日的数据进行分析,历史数据过少且状态划分较为粗糙。参考文献[5]和[6]以上证综合指数周价格为对象,考察指数在的所定义区间(状态)的概率,然其状态偏少(分别只有6个和5个状态),区间跨度较大,所得结果实际参考价值有限。参考文献[7]对单只股票按股票价格划分状态,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然而收益率是证券市场研究得更多的对象。本文以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为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研究,采用matlab7.1作为计算工具,对较多状态和历史数据进行了处理,得出了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概率分布,并对日收益率的变化进行了预测。
2 马尔可夫链模型方法
2.1 马尔可夫链的定义
设有随机过程{Xt,t∈T},T是离散的时间集合,即T={0,1,2,L},其相应Xt可能取值的全体组成状态空间是离散的状态集I={i0,i1,i2,L},若对于任意的整数t∈T和任意的i0,i1,L,it+1∈I,条件概率则称{Xt,t∈T}为马尔可夫链,简称马氏链。马尔可夫链的马氏性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P{Xn+1=in+1|X0=i0,X1=i1,L,Xn=in}=P{Xn+1=in+1|Xn=in} (1)
2.2 系统状态概率矩阵估计
马尔可夫链模型方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系统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估算。估算系统状态的概率转移矩阵一般有主观概率法和统计估算法两种方法。主观概率法一般是在缺乏历史统计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使用。本文采用统计估算法,其主要过程如下:假定系统有m种状态S1,S2,L,Sm根据系统的状态转移的历史记录,可得到表1的统计表格。其中nij表示在考察的历史数据范围内系统由状态i一步转移到状态j的次数,以■ij表示系统由状态i一步转移到状态的转移概率估计量,则由表1的历史统计数据得到■ij的估计值和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P如下:
■ij=nij■nik,P=p11 K p1mM O Mpm1 L pmn(2)
2.3 马氏性检验
随机过程{Xt,t∈T}是否为马尔可夫链关键是检验其马氏性,可采用χ2统计量来检验。其步骤如下:(nij)m×m的第j列之和除以各行各列的总和所得到的值记为■.j,即:
■.j=■nij■■nik,且■ij=nij■nik(3)
当m较大时,统计量服从自由度为(m-1)2的χ2分布。选定置信度α,查表得χ2α((m-1)2),如果■2>χ2α((m-1)2),则可认为{Xt,t∈T}符合马氏性,否则认为不是马尔可夫链。
■2=2■■nijlog■ij■.j(4)
2.4 马尔可夫链性质
定义了状态空间和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P,也就构建了马尔可夫链模型。记Pt(0)为初始概率向量,PT(n)为马尔可夫链时刻的绝对概率向量,P(n)为马尔可夫链的n步转移概率矩阵,则有如下定理:
P(n)=PnPT(n)=PT(0)P(n)(5)
可对马尔可夫链的状态进行分类和状态空间分解,从而考察该马尔可夫链模型的不可约闭集、周期性和遍历性。马尔可夫链的平稳分布有定理不可约、非周期马尔可夫链是正常返的充要条件是存在平稳分布;有限状态的不可约、非周期马尔可夫链必定存在平稳过程。
3 马尔可夫链模型方法应用
3.1 观测值的描述和状态划分
取沪深300指数从2005年1月4日~2007年4月20日共555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日收益率(未考虑分红),将日收益率乘以100并记为Ri,仍称为日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Ri=(Pi-Pi-1)×100/Pi-1(6)
其中,Pi为日收盘价。
沪深300指数运行比较平稳,在考察的历史数据范围内日收益率有98.38%在[-4.5,4.5]。可将此范围按0.5的间距分为18个区间,将小于-4.5和大于4.5各记1区间,共得到20个区间。根据日收益率所在区间划分为各个状态空间,即可得20个状态(见表2)。
3.2 马氏性检验
采用χ2统计量检验随机过程{Xt,t∈T}是否具有马氏性。用前述统计估算法得到频率矩阵(nij)20×20。
由(3)式和(4)式可得:■.j=■nij■■nik,且■ij=nij■nik,■2=2■■nijlog■ij■.j=446.96,令自由度为k=(m-1)2即k=361,取置信度α=0.01。由于k>45,χ2α(k)不能直接查表获得,当k充分大时,有:
χ2α(k)≈■(zα+■)2(7)
其中,zα是标准正态分布的上α分位点。查表得z0.01=2.325,故可由(1)、(7)式得,即统计量,随机过程{Xt,t∈T}符合马氏性,所得模型是马尔可夫链模型。
3.3 计算转移概率矩阵及状态一步转移
由频率矩阵(nij)20×20和(1)、(2)式得转移概率矩阵为P=(Pij)20×20。考察2007年4月20日分时交易数据(9:30~15:30共241个数据),按前述状态划分方法将分时交易数据收益率归于各状态,并记Ci为属于状态i的个数,初始概率向量PT(0)=(p1,p2,L,pt,L,p20),则:
pj=Cj/241,j=1,2,K,20(8)
下一交易日日收益率分布概率PT(0)={p1(1),p2(1),L,pi(1),L,p20(1)},且有PT(1)-PT(0)p,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3.4 马尔可夫链遍历性和平稳分布
可以分析该马尔可夫链的不可约集和周期性,从而进一步考察其平稳分布,然而其分析和求解非常复杂。本文使用matlab7.1采用如下算法进行求解:将一步转移概率矩阵P做乘幂运算,当时Pn+1=Pn停止,若n>5 000亦停止运算,返回Pn和n。计算发现当n=48时达到稳定,即有P(∞)=P(48)=P48。考察矩阵P(48)易知:各行数据都相等,不存在数值为0的行和列,且任意一行的行和为1。故该马尔可夫链{Xt,t∈T}只有一个不可约集,具有遍历性,且存在平稳分布{πj,j∈I},平稳分布为P(48)任意一行。从以上计算和分析亦可知该马尔可夫链是不可约、非周期的马尔可夫链,存在平稳分布。计算所得平稳分布如表4所示。
3.5 计算结果分析
表3、表4给出了由当日收益率统计出的初始概率向量PT(0),状态一步预测所得绝对概率向量PT(1)和日收益率平稳分布,由表3和表4综合可得图1。可以看出,虽然当日(2007年4月20日)收益率在区间(1.5,4.5)波动且在(2.5,4.5)内的概率达到了0.7261,表明在2007年4月20日,日收益率较高(实际收盘时,日收益率为4.41),但其下一交易日和从长远来看其日收益率概率分布依然可能在每个区间。这是显然的,因为日收益率是随机波动的。
对下一交易日收益率预测(PT(1)),发现在下一交易日收益率小于0的概率为0.4729,大于0的概率为0.5271,即下一交易日收益率大于0的概率相对较高,其中在区间(-2,-1.5)、(0.5,1)和(1,1.5)概率0.2675、0.161和0.1091依次排前三位,也说明下一交易日收益率在(-2,-1.5)的概率会比较高,有一定的风险。
从日收益率长远情况(平稳分布)来看,其分布类似正态分布但有正的偏度,说明其极具投资潜力。日收益率小于0的概率为0.4107,大于0的概率为0.5893,即日收益率大于0的概率相当的高于其小于0的概率。
4 结语
采用马尔可夫链模型方法可以依据某一交易日收益率情况向对下一交易日进行预测,也可得到从长远来看其日收益率的概率分布,定量描述了日收益率。通过对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分析和计算,求得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的概率分布,发现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大于0的概率相对较大(从长远看,达到了0.5893,若考虑分红此概率还会变大),长期看来沪深300指数表现乐观。若以沪深300指数构建指数基金再加以调整,可望获得较好的回报。
笔者亦采用范围(-5,5)、状态区间间距为1和范围(-6,6)、状态区间间距为2进行运算,其所得结果类似。当采用更大的范围(如-10,10等)和不同的区间大小进行运算,计算发现若状态划分过多,所得模型不易通过马氏性检验,如何更合理的划分状态使得到的结果更精确是下一步的研究之一。在后续的工作中,采用ANN考察所得的日收益率预测和实际日收益率的关系也是重要的研究内容。马尔可夫链模型方法也可对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数进行类似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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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瞻望中国股票市场的发现前景论文
(一)我国股票市场目前的现状及其评价
市场是按照一定规则正常运行的,不规范的股市对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个经济发展的影响会越来越大。
重新认识股市的作用
政府、社会、投资者要更新观念,重新认识股票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股票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在股票市场上参与者管理者中对股票市场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从政府角度上看,股票市场是筹资的重要场所,发展股票市场可以有效地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不足,因此积极推荐本地区的企业上市,这种认识使得一些企业上市后只是为了圈钱,而不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产权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彻底的改造。表现在一些企业在上市之后,经营观念和管理机制机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有的很快就出现了亏损。
因此,政府应把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促使资本流入有更大赢利可能的公司。
从投资者角度上看,由于股市存在着投机行为,投资者认为股票市场投资就是炒股票,寻求买卖价差,改为应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企业靠企业发展和资产的增值使自己获得较高的长远收益;另一方面,投资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并成为真正的股东,享受股东的权力,可以从企业获得应有的红利。
从企业角度上看,股票市场的退出机制已经开始实施,随着PT水仙被摘牌和8家PT公司面临着退市风险,市场已经按优胜劣汰的机制重新配置资本资源,靠”圈钱”和包装上市已经成为过眼云烟。
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这样才能使企业面对国内同行的竞争乃到国际复杂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企业是否上市筹集资金或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需要认真思考,特别是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想上市必然会泄露一些商业秘密,所以应从企业根本利益考虑,上市并不是惟一的途径。
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
改革现行股票发行制度,尽快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逐步实现我国股票市场的统一。我国现行股票发行是核准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发行公司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取消证券发行实行计划管理,规模控制方式,放开一级市场发行价格,国有、民营、合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发行上市;股票发行价格改革以定价为主向竞价方向发展,逐步让市场决定具体发行价格。
另一方面,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问题,可以以各种方式,如根据市场容量,继续实行国有股配售减持,引入优先股方式,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扩大各种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在股票市场投资的范围,通过网上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扩大法人股流通,降低国有股与法人股比重,增加个人股数量。因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如果不上市,和个人股比较不能实现同股同权,企业资产的优化组合也很难实现,既不利于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机制,也不利于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再另一方面,我国股市的交易只能是在场内交易的,和我国经济改革的现状相背。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场内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方式,使股票市场畅通,也有利于退出机制实施后,被摘牌的上市公司的顺利退出场内交易,以及不愿上市的企业股票参与流通问题。
培养股市的坐市商
抑制投机行为,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着重培养我国股票市场的坐市商。投机是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种单一的情况下,各种社会游资会大量进军证券市场,规范投资理念,不断培育机构投资者也显得愈加重要。
证券投资基金便是其中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居多。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刚刚开始,所以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扩大投资基金规模,培育发展以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同时,吸引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股市的投入,也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成立中外合作基金,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经验大力培育我国专家经纪人——坐市商。
在美国,坐市商大约占会员总数的25%左右,大约有30%-40%的股票交易量是在坐市商和佣金经纪商之间成交的。坐市商在稳定股市,防止股价暴涨暴跌,以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坐市商要发挥作用,不仅要有雄厚的资本,而且还要持有相当数量的股票,才能在股票价格暴涨暴跌时趋于平缓。
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证券法》、《公司法》,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为了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应的税收政策和适应证券市场需要的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资产可信度,增加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杜绝不法市场行为,加大对操纵股价的查处力度。
(二)我国股票市场宜采取的对策,以及未来的出路
中国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
1、 从中国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的现状谈起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市场发挥着经济增长“晴雨表”的功能,而从我国的股票市场情况看,股价指数与GDP走势出现了双向背离、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过低的状况 。因此,如何实现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2、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出现背离的原因
【1】股权分裂造成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投入产出的严重差异; 股权分裂是我国股市特有的现象,造成了中国股市对非流通股东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而对流通股东投资价值较小。
【2】股权分裂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对股市与国际接轨的恐惧; 股权分裂扭曲了中国股市,造成了过高的股价和市盈率,使境外投资者认为中国股市无投资价值。股民害怕管理层为了与国际接轨、为了成功引入QFII,把A股股价及其市盈率打下至使境外投资者认为有投资价值为止;也害怕引入QFII使大量无法在国内市场赢利的机构投资者抽离资金投向境外。
【3】我国股票市场参与各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 股民害怕弄虚作假。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侵占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如信息批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圈钱、过度投资和忽视小股东权益。管理层对责任和诚信义务的意识淡薄,甚至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失问题。市场股评人士素质不高等都都致使股民造成损失而丧失信心。
【4】上市公司热衷于圈钱,不思回报; 高市盈率的发行价和上市价,各上市公司无节制的高价增发和配售新股。可是,不少公司募集到大量资金后,当年就陷入亏损。募集来的资金有的用于炒股,有的不知道去向。给广大股民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5】全球经济衰退,股市低迷。 全球经济衰退,对我国股市有不小的影响。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与国的经济联系空前紧密。全球经济衰退对我国某些行业的进出口带来了直接的影响,表现杂微观上市公司来说,就是公司业绩的下滑。
3、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必须大力发展股票市场
【1】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到2011年,宏观经济已保持33年的高速增长,主要靠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股票市场处于试点阶段 ,境内股票市场筹资所占比重很小。
【2】 要使宏观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不能再靠过去的近乎单一的融资方式,必须大力发展股市等资本市场,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金融,资本市场是联结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纽带。发展资本市场,才会把其他生产要素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这不仅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金融风险,而且会使更多的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使资本市场继扩大内需、外贸出口、引进外资后,成为推动宏观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引擎。
【3】 发展股票市场,既要扩大股市规模,又要提高股市效率。扩大股市规模,是要使股票市场的市值与GDP保持一个合理比例,扩大直接融资。
【4】 按目前全球新兴市场股市占GDP比例和直接融资比例的平均水平计算,我国股市市值规模需要有一个大发展。提高股市效率,必须调整股市结构(股权结构、股价结构、投资者结构等),优化资源配置,股市的投资应重点流向业绩好、成长性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使更多的股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成为广大投资者可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
4、当前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过低
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多数年份里,股指走势与GDP走势一直相背离,宏观经济发展总体上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股指走势却是高低互现,波动运行其根本原因在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关联度不高,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市场规模过小 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比较,规模太小,两者很不相称 ,我国流通市值相当于GDP的比重是12.19%,而全球新兴市场这一比例平均约是70%,成熟市场是100—130%。股市相对宏观经济规模过小,妨碍了二者的有效互动,有时宏观经济增幅下滑没有妨碍股指大幅走强,有时宏观经济走强,也没能阻止股指大幅下跌。
【2】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 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股价指数与宏观经济走势的关联,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业绩实现的。从理论上说,微观经济是宏观经济的基础,宏观经济走势向好,是因为微观经济(公司)业绩好,股价指数自然强劲。但实际上,我国股指走势与上市公司业绩、上市公司业绩与宏观经济发展这三者没有太大的关联。
【3】股票市场处于初级阶段 股票市场规模小和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两个问题,是由股票市场所处的阶段决定的。 (1)从监管体制看 :直到1998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才被正式确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从股票发行体制来看:2000年3月16日 ,我国股票发行体制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 (3)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我国股票市场散户投资者所占比重较大,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过低; (4)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看 ,多数为中小券商; (5)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看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目前该法还在重新修订之中。
从上述基本架构看,中国股市确处于由试点阶段向正常发展阶段的过渡时期,如这个过渡期能与我国入世过渡期同时结束是最好的。
5、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宏观经济部门都应关注股票市场的发展。宏观经济要想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股票市场的发展是关乎宏观经济全局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2】要加强股票市场基础建设。 当前,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各种主要问题,都可归因于股市的不成熟。应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股市的基础建设。例如,改革公司上市、退市制度,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多层次市场体系,丰富股票市场产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强化信息披露,倡导价值投资理念,加强对股市运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健全股市法律体系。
【3】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上市公司的高素质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在股市中,国家收取的印花税、中介机构的佣金、投资者的回报等,都应是上市公司创造的,这才谈得上股市具有投资价值。 可以说,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是股市建设基础的基础。
【4】要解决好全流通问题。 稳定和发展股票市场,既要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也要重视解决股市试点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5】 要重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在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度增强后,宏观经济的风吹草动,会很快在股市上反映出来。回顾近百年来国际股市风云,各国股市大盘遭遇重创,大多是因为宏观经济出了问题。我们应重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强的优势,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适时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中国股市发展创造良好的实体经济环境。
I. 证券交易论文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2.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J. 《证券交易》论文能给个么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
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
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参考文献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
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