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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起诉管辖

发布时间: 2021-04-14 03:25:35

1. 证券法里股民怎样索赔

索赔之前需要知道如何估算索赔金额,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并由律师代理诉讼索赔。我们介绍一下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2. 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以公司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对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内幕交易人)。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3.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4. 法律规定那些人不能从事股票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5. 4年前股票交易纠纷案,还可以起诉吗

最好咨询一下律师,看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6. 急~!!!!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

哪个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司法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笔者认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级别管辖,鉴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类型的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通常较大,审判难度较高,影响也大,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较为合理。

7. 2013新民事诉讼法后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管辖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8. 我的股票交易记录,被原告私自调取,未经法院,这样做违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现在只有原

如果原告取得证据的途径非法,你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该证据无效。是否非法取得,得看具体情况。
至于你要追究证券公司或原告等相关人非法泄露、取得你交易记录一事,得另案处理了。

9. 股票索赔可以在原告居住地(不在被告公司当地法院)法院诉讼吗

原告住所所在第法院管辖的有以下几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股票索赔,这个行为若是合同纠纷的话,那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散户股民如何维权,步骤怎么走

股民进行索赔前,需确定自己满足以下索赔条件: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刑罚;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符合以下条件

(1)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2)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即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获赔。这个期间是两年,这个两年是从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就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两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就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如果超过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进行索赔,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1.股票对账单。股票对账单要去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必须由营业部盖章,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上面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要索赔的那只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那只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还剩多少股。

2.身份证公证书。由于起诉立案时股东本人不能到场,交给律师身份证原件又不太合适,法院仅凭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这个时候就需要身份证公证书。办身份证公证书是为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个公证书是去公证处办,不要求必须是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可以选择就近的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我们律师替投资者去法院起诉立案的时候,投资者只需要提交复印件。开庭时要当庭展示一下股东卡原件。因此股民在法院开庭前向律师寄原件,不想寄原件的,也可以跟身份证一样,提供公证书。

需要投资者准备的证据材料就这三件,别的材料均由我们律师准备,以下材料需要投资者签字,包括三种: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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