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所开办条件
A. 如何开办股票证券交易所我想办一个可以吗
不允许个人开办
B. 成立一个股票交易所要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C. 证券交易所怎么办理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从事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场所,通常被称为“二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制约各个成员的交易活动,对于违反章程者给予开除、停止交易等纪律处分。各国政府还制定了有关法令,对各类证券交易进行控制。证券交易所并不直接从事股票买卖,只负责提供交易的便利,公布交易额和牌价,促进挂牌股票的交易。证券交易所的收益来自会员们缴纳的会费、挂牌费和专项服务费,如电话费。行情自动记录机使用费。这种收入用于解决交易所和各项开支或聘用人员的薪金。
从国外的经验来持,开办证券交易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要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经济环境。投资者对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十分敏感,他们需要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战争。国内动乱,以及重大的边境冲突等政治变动,都会给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导致投资者发生心理恐慌。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会促进开辟新市场,吸引企业家拓展新业务,而且能使投资者产生安全和信任感,激起投资的欲望。所以,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经济环境,对证券交易所的开办至关重要。
第二,要对股票有相当大的需求。投资者只有对股票有所需求,才会愿意购买。一般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集团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需求量的大少,取决于他的实际收入水平,分对股票的股票市场的了解认识程度,以及对投资方式的选择等因素。个人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但集团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集团往往拥有大量的资金,并且愿意购买长期股票,在股票交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例如纽约交易所,尽管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约有4000多人,但其所占的比重却逐渐减少,而集团投资者(包括公司、银行、各种基金会、保险机构等)则日益占居主导地位。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样,如英国集团投资者占有的股权达77%,日本达73%。但是,也要防止市场被集团投资者垄断,否则市场将会变得没有生气。所以,在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个人和集团对股票的需求都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第三,要有足够数量的、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存在,并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因为股票数量的多汪对其价格的稳定有很大影响。如果股票数量大小,会使很多的投资者追逐很少的股票,从而导致价格剧烈波动。例如韩国、泰国、约旦的股票市场,在初创阶段至少有20家公司,每家有25%的资本额上市发行股票,以便进行交易。在活跃的股票市场,登记上市的股票为数更多。
第四,要对投资者利益加以保护。建立证券交易所,必须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更需要加以保护,以防止内部人员(主要股东、董事和经理)操纵股票,私分收益。同时,还要为经纪人、包销人建立较高的职业标准,防止由于市场谣言等因素引起的过分投机活动。否则,股票舞弊或诈骗的暴露,将会使 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信赖。
此外,开办证券交易所,还需要一支训练有素的职员队伍和一批经营股票业务的经纪人;同时,国家在税收上对股票投资应该和其它投资方式一样,给以同等的待遇。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证券交易所可以是字办字管的,也可以是民办民管的,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日本和大多数西文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是协会性质的。他们从会员中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行使管理交易所的全部权力,制订交易所章程,规定交易所成员的业务行为准则等。这些交易所不是营利单位,也不中政府垄断企业,它们是靠优良的服务,在投资者之间和其它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的。
D. 开一家股票证券交易所(营业部) 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我国目前只有上海和深圳两家,只有国家有权开办。
你要开的应该是证券公司。根据开展的业务不同,要求的注册资金也不同。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 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条件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和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文件。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见上面所述)
第九十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
F.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首先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再报国务院进行批准。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