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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1-08-09 15:24:08

1. 股票买卖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目前,暂时免征的。目前,不缴纳。

2. 需要交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吗

一、股票交易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股市买卖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要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

按照成交额的1‰缴纳印花税,并且是卖方交,买方不用交。如果成交额100000元,就要缴纳100元的印花税。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交印花税。

三、从该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并且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享受优惠之后的算法。

1、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按20%的税率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10%的税率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票交易免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一、股票买进费用:

1、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3、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二、股票卖出费用:

1、印花税0.1%。

2、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4、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3. 炒股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股票的交易所得是免个税的,但是需要交纳印花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印花税税额=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金额×适用税率
目前适用税率为1‰。
还有股息收入和股票期权是收税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股票期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4. 那位老师可以说一下:股票交易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何期货交易不免征个税呢

股票交易免征个人所得税,仅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免征。其余股权转让收益,都要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可能是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繁荣吧。而且,股民那么多,对小股民征税,股票进进出出,频繁得很呢,收益征20%,亏损咋办?谁去计算呢?

5. 股票交易关于个人所得的两个税收问题

不需要交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股票交易过程中要收取一些税费,,简单的说,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包括佣金、过户费以及印花税。其中佣金中还包含着经手费和证管费(深交所称监管费)。

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现在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场外交易只是以美国比较完善,其它国家要么没有、要么是处于萌芽阶段。

6. 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票转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确“暂免”期限为什么说是“暂免”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说法,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连续三次下发相关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但国税总局还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但具体要“暂免”到什么时候,国税总局并没有明确。另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首次把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也要求单独列出,更是引发了外界对于下一步要开征资本所得税的猜测。资本利得在税收上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

7. 持股一年免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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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股息红利差别纳税 持股期限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投资者,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下称“个所税”).
昨日,三部委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合发布答记者问(下称“答问”),对该政策发布背景及部分执行细则进行说明。按照答问,个人投资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所税政策,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所税,也就是说,上述三档持股时长的投资者,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依据《通知》,8日起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个所税暂免征收。持股1年以内的,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对于持股期限的计算问题,答问表示,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同时,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在缴纳股息红利个所税时,上市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所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所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券商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按期划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另外,在实施范围上,依据《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同步调整,挂牌公司股息红利计税标准与上市公司相同。

8. 个人转让(买卖)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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