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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制度是撮合制

发布时间: 2021-04-17 11:11:54

① 股票如何撮合交易

撮合成交价,股指期货常用术语。
撮合成交的前提是买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当买入价等于卖出价时,成交价就是买入价或卖出价,这一点大家是不会有疑义的。问题是当买入价大于卖出价时成交价应该如何确定?
计算机在撮合时实际上是依据前一笔成交价而定出最新成交价的。如果前一笔成交价低于或等于卖出价,则最新成交价就是卖出价;如果前一笔成交价高于或等于买入价,则最新成交价就是买入价;如果前一笔成交价在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则最新成交价就是前一笔的成交价。下面不妨以例明之。
买方出价1399点,卖方出价是1397点。如果前一笔成交价为1397或1397点以下,最新成交价就是1397点;如果前一笔成交价为1399或1399点以上,则最新成交价就是1399点;如果前一笔成交价是1398点,则最新成交价就是1398点。
这种撮合方法的好处是既显示了公平性,又使成交价格具有相对连续性,避免了不必要的无规律跳跃。
中金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在撮合成交时,基本原则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有的情况下为了控制风险的需要,会采取在价格相同情况下,平仓单优先)。
该原则的完整解释是:买家出价高的优先,卖家出价低的优先,如果出价相同则挂单时间最早的优先。
举例说明:
例如,某交易者卖出3月沪深300指数期货10手,挂出价格为1400点,交易者甲挂出10手买单,报价为1398点;随后,交易者乙也想买10手,挂价为1399点,由于乙的价格比甲高,按照价格优先原则,乙的单子排在甲的前面;后来,丙也挂出10手买单,价格同样为1399点,由于挂价与乙相同,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只能排在乙的后面,但仍在甲之前。假如这时有一个交易者以1397点卖出10手,买方优先成交者就是乙。

② 请问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机制是怎样一个原理

股票撮合交易机制

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即刻将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传送到交易所主机,公开申报竞价。股票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定采用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目前,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余交易时间均为连续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沪、深新股挂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涨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其委托竞价不能超过新股发行价的上下15元,否则,该竞价在集合竞价中作无效处理,只可参与随后的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资者的买卖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撮合系统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同一价位时,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时,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10%以内。

2、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

3、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资者查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盘价不是该股票当日的最后一笔的成交价,而是该股票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而得。

(2)股票交易制度是撮合制扩展阅读:

股票的交易方式

一、面议和竞价

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面议买卖和竞价买卖。面议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的面谈,通过地摊小贩式的讨价还价来达成买卖交易,它是场外交易中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一种买卖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一般都是出现在股票没有办法上市、交易量不多,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

而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有种类似于拍卖的那种形式,最后是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的。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卖方都可以自由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买卖方,这样可以使得交易的公平性,产生的价格也不会让人难以接受。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二、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

按另一种,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就是不通过中介,买卖双方直接面对面交谈,然后股票就由买卖双方自行交割。

场外交易大部分都是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就是买卖双方找个中介人,来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都不会露面。

三、现货和期货交易

按照交割期限的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就是指买卖双方都成交之后,马上就办理了交割手续,当时就财货两清。而期货交易则不一样,它是按合同中规格的价格、数量,过一段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③ 撮合式交易模式和市商模式有什么区别

现今两种交易制度的矛盾焦点是“快”和“慢”。

以下来我将以这个矛盾焦点为中心来描述两种交易制度的区别。

首先来讲做市商

做市商制度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现今做事商的制度不仅仅只有一种。我主要讲一下纽约交易所的专家制度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多做市商制度。

专家制度:

一个股票只有一个做市商,这个做市商目前都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该公司委派一个人负责在纽交所替股票做市,这个人就被称之为专家(在过去,做市商绝大多数是富有的个人和家族,只是j经过时代的发展,股票的成交量和波动幅度越来越大,个人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风险,才逐渐演变为现在的形式)。

要说专家制度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价格发现功能”,假设一个投资者委托经纪公司想买1000股GE的股票,首先通过专家给出一个报价,但此时他自身不允许动用自己的资金与其交易(这是纽交所规定的),他必须主持一场小的拍卖会(由其他场内经纪人采用竞价喊单的形式)。

如果有其他场内经纪人愿意接这个单子,然后再与其中报出最优价者成交。如果没有人愿意接这个单子,那么就按专家的报价成交。如果其他场内经纪人只愿意卖800股,那么剩余的200股也是和专家来成交。这么一来,专家制度既能提供当时市场最好的报价(通过场内竞争喊单),又能提供必要的流动性。

多做市商制度

意如其名,即一个股票由多个做市商共同来做市。至于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由于美国OTC市场当时现状发展而来的,在这里我就不详述了。假设一个投资者委托经纪公司想买1000股苹果公司的股票,然后由这个经纪人将这个信息输入“超级蒙太奇(一个计算机系统)”,为苹果公司做市的做市商们可以通过这个系统看到这个客户的购买指令,于是就由做市商之间竞争报价来为这个客户成交。

但是多做市商制度与专家制度的区别就在这里了,后者可以保证为客户提供最后的流动性(因为只有一个做市商)而前者就不能保证了(因为你无法强行规定哪个做市商必须接下这个客户的订单)。当30秒过后,如果没有哪个做市商愿意与其成交,那么这个订单就会被送到ECN(电子撮合交易)市场上。

所以我个人观点是:多做市商制度既不能保证最优价格,也不能保证最后流动性,而且也保证不了成交速度。关于以上观点的论证,可以回顾纳斯达克爆出的“差价门丑闻”和2003年纳斯达克和ECN借纽交所爆出的“老鼠仓丑闻”对其发动的“交易所大战”中的先后表现进行推理,在这里也不再详述了。

那么为什么纳斯达克为什么还会存在?是因为纳斯达克主要是那些规模小、高风险公司的融资市场,美国政府鼓励小企业不断创新,所以必须要有为这些小企业上市融资的场所,这就是纳斯达克市场存在的最重要的理由。

综上所述: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做市场制度中存在人工环节,和电子系统比较起来,自然就慢了。但是有一点必须强调,就是相比较而言专家制度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流动性。

撮合交易

上面讲到了ECN,它就是美国撮合交易制度的代表。它采用的全电子模式。很明显,优点就是快,因为无人工等中间环节,指令直接送到电子平台上去撮合。我国的上交所和深交所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同样缺点也很明显,就是流动性和最优价格的问题。

谁快谁慢已经很清楚了,那么为什么还说矛盾的焦点是“快”和“慢”呢?这就要回顾2003年美国交易所之间的大战了。事件的背景和详细经过我就不多介绍了。ECN和纳斯达克借纽交所场内经纪人和做市商爆出的“老鼠仓丑闻”的由头向后者抢占市场份额。

前两者借此事件全盘否定后者的专家制度。流动性和最优价格的优势自不用说了,纽交所都拿出了大量数据来证明其优势。但美国还有一个《投资人保护条例》就是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把客户的交易指令先送到能提供最优报价的市场上去成交(除非客户明确指定在哪个市场上交易)。

有了这个条例,ECN和纳斯达克的经纪商们经常要把它们客户的单子送到纽交所去成交,自然而然它们所享受到的市场份额就小了。于是他们就抓住一个观点:即他们把客户单子送到纽交所去之后,当时参考的最优报价已经没有了(市场变化的速度很快),客户实际上难以保证按照最优报价来成交,以此让美国国会取消这条保护条例。

最后的结果是纽交所和ECN、纳斯达克之间谁也没办法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的对错,于是就有了这个“快”和“慢”的矛盾焦点,至今未决。后期就只有ECN一直揪着不放,而纳斯达克就不怎么激烈了。这个非常值得玩味,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多做市商制度,缺点太多的原因之一。当然就事论事,随着以后制度的完善,多做市商制度可以得到改观,说不定超过专家制度也不失为一种可能。

PS:你如果想了解更详细内容的就推荐你一本书《大市场 美国证券市场风云实录》,作者:林建。新浪爱问上有PDF,可以去下载。另外还想说一句:许多事情真相我们是难以知晓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2003年的交易所大战,玩味玩味,那么最后的观点当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以上内容不包含期货、现货、其它金融衍生品的做市商制度(其中包括LME和CME),那个我还不了解,待有了解之人继续解答吧!

补充:做市商制度还能起到稳定市价,减小市场波动幅度,防止其他人控盘操纵股价的作用。单独的撮合交易制度,很容易被庄家控盘,操纵股价,这点看我们中国的股市就很清楚了。

④ 股票交易撮合原规是怎么样的

打个比方 股票价格现在10元,买一是9.99元1000手,卖一是10.00元200手.

虽然只差一分却因为价格差异,已经下单的这1200手都不能成交.

这时候就需要再有主动以10.00元价格的买盘,那么显示是以10.00元的卖一价格成交.

如果此时有人以9.99元的价格下卖单,那么成交显示为买一价格.

原因是买进卖出时有价格优先.

买进时出价高者优先成交,价格相同按委托顺序成交.

卖出时出价低者优先成交,价格相同按委托顺序成交.

⑤ 股票成交撮合规则

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即刻将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传送到交易所主机,公开申报竞价。股票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定采用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规则如下:
1、证券经营机构受理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即刻将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传送到交易所主机,公开申报竞价。股票申报竞价时,可依有关规定采用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2、目前,沪、深两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余交易时间均为连续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沪、深新股挂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涨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其委托竞价不能超过新股发行价的上下15元,否则,该竞价在集合竞价中作无效处理,只可参与随后的连续竞价。
3、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资者的买卖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撮合系统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同一价位时,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时,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⒈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10%以内;⒉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⒊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资者查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4、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盘价不是该股票当日的最后一笔的成交价,而是该股票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而得。

⑥ 股票一般怎么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撮合大机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

沪、深新股挂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涨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其委托竞价不能超过新股发行价的上下15元,否则,该竞价在集合竞价中作无效处理,只可参与随后的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进入连续竞价时间,投资者的买卖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后,撮合系统将按同一价位时,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撮合。

(6)股票交易制度是撮合制扩展阅读:

股票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1、股票成交价格的范围必须在昨收盘价的上下10%以内。

2、最高买入申报与最高卖出申报相同的价位。

3、如买方的申报价格高于卖方的申报价格时,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价位。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的,主机将成交信息即刻回报到券商处,供投资者查询。

4、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有权撤消自己的委托或继续等待成交,一般委托有效期为一天。

5、深市股票的收盘价不是该股票当日的最后一笔的成交价,而是该股票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而得。

⑦ 关于股票的撮合规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很容易懂。任意两笔委托单做比较,当进来时间一样时,谁买价高、谁卖价低,优先让他成交。当进来的单子价格一样时,谁早到谁先让他成交。至於撮合细节,就依深沪两证交所交易规则如下:

一、竞价方法
1.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逐笔竞价两种方式。
2 开盘价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逐笔竞价方
式产生。
3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
价方式。其成交价格原则为:
(1)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於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於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 取其中间价及四舍五入为成交价。
其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买卖申报, 自动进
入连续逐笔竞价。
4.连续逐笔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其成交价
格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 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於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
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於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
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5.上交所买卖无涨跌幅之价格限制的股票( 新上市股票首日买卖) :
(1)集合竞价时, 申报价格无限制;
(2)连续逐笔竞价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a.买入(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於即时揭示的最低(高)卖出(买
入)申报价格的10%;
b.无卖出(买入)申报的, 买入( 卖出)申报价格不高(低)於即时
揭示的最高( 低) 买入(卖出)价格的10%;
(3)既无卖出又无买入的, 买入( 卖出) 申报价格不高於最新成交
价格的规定幅度;当日无最新成交价格的,按前收盘价( 公开
发行价格) 的10%。
6.深交所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 1) 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 元,
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 元;
( 2) 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5
元, 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5 元。深交所
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整有效竞价范围并公告。
7.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於发行价的,以最高买
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於发行价的,以最低卖
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买卖优先顺序
1.价格优先— — 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 较低价
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 —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 先申报者优先於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买进股票只能是最低1手 即100股
但卖股票可以是最低1股
所以很有可能会买进1股

三、股价涨跌幅限制
股票、基金: 涨跌幅比例为10%, 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
ST股票: 涨跌幅比例为5%。
PT 股票: 涨幅不得超过5%, 跌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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