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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损失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 2021-10-28 03:12:32

股票市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市值变少,有一部分是蒸发了,有一部分是直接损失了。
例如,一只股票总股本1万股,每股10元,市值10万。其流通股5000股,限售股5000股。而在流通股中,只有20%参与了市场交易,即1000股参与了交易。那么这只股票的股价从10元跌为9元的时候。只有1000股的交易量,也就是实际损失为1000*1元=1000元。而市值却从10万变为了9万,是少了1万元,所以,剩下的9000元就是蒸发掉了,没有人赚到那9000元。
上涨的时候也是一样的道理,只有参与交易的部分,才是直接盈利,其他持有股份的人也只是一个纸上富贵。他只有通过市场交易兑现,才是实际的盈利。

关于机会损失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尚未做出相关规定,机会损失的范围、认定、使用规则等方面都没有统一规定,寻求赔偿存在很大难度。就说你持有的股票,公安机关冻结,的确未对你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你依然持有那么多的股票。而股票的价格,既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跌,如果是在牛市行情,冻结股票反而会让你赚的更多。而且你在那个时点,是否有卖出股票的想法,也很难认定,而卖出多少股,以什么价位卖,都无法去计算、认定。因此,这一问题其实在法律条文中是空白的。只能吃点亏,等待下波行情~

㈡ 假如股票跌了损失是怎么计算的呢

股票如果跌了,损失就是已买的,即使跌光了也无需从个人帐户里面继续扣钱。道理很简单:我拿10000元买来的股票,涨了是我赚,跌了我就贴,最多我什么都不要了,事实上现阶段是不可能发生的,除非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ST股。祝你好运!

股票交易 算错,我的损失谁承担

可能1.你以前买卖过这个权证。系统是将你以前的成本一起加进去的。盈亏也是累加的。你可以在“当日委托”或“当日成交”中查询你这笔成交价格。交易系统出错的可能性不大。
可能2.你使用了市价委托。
可能3,你买进的数量太少,券商收取了最低5元的佣金,导致成本上升。

㈣ 股票在交易委托后,那其中收益或损失谁来负责

只要股票在你手中,你就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该股票的收益仍属于你

㈤ 上市公司如何证明股民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认定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 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㈥ 当天买的股票当天卖跌了算损失吗

同一支股票,如果是第一次购买的话,当天买进,下一个交易日才可以卖出,不可以当天买进又卖出。这是规则。

㈦ 股票损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㈧ 股票交易系统不能交易造成的损失谁负责

不能提供证据的话,自己负责。能够提出确实证据,公司负责,不过这种事还从来没发生过

㈨ 炒股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1、股票索赔条件范围(时间):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没有卖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确定的非常关键,决定着是否能够获赔,赔偿多少问题,但也最为复杂,对此韩友维律师有专门文章论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买入平均价减卖出价(或基准价)

其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最为复杂,下面将专门论述。卖出价一般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也较好确定。

3、印花税目前为千分之一,佣金按照实际收取金额计算,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从买入到卖出或基准日。以上计算基数为差额损失金额。

4、关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若干规定》对买入平均价格如何计算,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最高法院通过公布案例的方式变相认可了股票索赔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各地法院计算方法标准不一、千差万别,同一个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损失认定金额会相差很大。韩友维律师团队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将股票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以上每类下分2种共6种。

(1) 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

(2) 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宁波中院。

(3) 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南宁中院、广州中院。

(4) 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济南中院。

(5) 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如丰华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如广西高院。

㈩ 股票怎么计算损失了多少

13*600=7800元
这是你买进时用的钱,不包括手术费等

如跌到11,则可以这样算
(13-11)* 600 = 1200
也就是亏损1200元

一个简单的公式:用最大的数减去最小的数再乘以你买的股数就是相差的钱数
涨就是挣了这个结果数,跌就是亏这个结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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