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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股票交易时间

发布时间: 2021-12-05 11:00:17

A. 非法经营罪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 有关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懂行的律师请进!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是以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主要依据是没有股票经营资质而违法经营股票造成的,金额应该按照50万计算。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觉得还有改变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谓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叔叔可能就构成了非法集资的共犯。建议你及时与律师详细沟通一下吧。

C. 非法经营罪,法律按照以下情况事实,法律怎么对待请各位贵律师给予帮助和支持!谢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依据他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件,就没有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其中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意义: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志,无行为则无犯罪。因为仅有思想而没有将思想外化为行为,就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成立犯罪。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及特定的犯罪方法、时间、地点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过失犯罪以具备特定危害结果为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就不能认定。又如,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若不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实施的,就不成立刑法典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上往往是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比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财产的各种犯罪之间的区别,就是如此。 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也主要在于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具备。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的财物。 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外化,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要查清罪犯的主观方面必须认真分析其客观方面。通过考察罪犯实施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才能正确地揭示出罪犯的心理态度。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就不同的犯罪来讲,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依据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从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就同一性质的犯罪来讲,犯罪客观方面对量刑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是否加重处罚的根据;其二,从司法实践中看,同一种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因为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的不同而影响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不一。此外,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否齐备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标准,刑法典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D. 非法经营是怎么办

你好,刑事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能力。
好刑事律师通常非常了解当地的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刑事律师才是好的律师。

E. 朋友经营烟草以非法经营罪批捕,批捕到审核需要多长时间,不到二十万交易金额,最坏判决会是怎么样

从批捕到判决大概要四,五个月左右。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拒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以下罚金。

F. 想请教各位,如果开家公司是经营模拟炒股业务的,算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吗

模拟炒股就是根据股票的交易规则,基于一种虚拟的平台,实现股票买卖的一种炒股手段。
一般设置市场每位选手起始资金为若干人民币,人们可以用这些资金进行股票委托买卖;
模拟炒股买卖的规则同证交所规定基本一致,包括:不能透支及买空卖空、T+1(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抛出)、撮合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沪深交易所相同的交易时间和券种。
你可以去爱财部落网站去模拟炒股操作下就明白了,和实际没什么差别的,就是用的是虚拟币,还可以晋级200万实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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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新股开板换手率61%第二天会砸盘吗

会。新股上市后通常都会连续涨停,不过一旦开板并且大量换手的情况下,接下来基本都是下跌走势,所以第二天大概率是会砸盘的。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要保持对对股票市场保持警惕,时刻关注市场,在合适的时候进行买卖。“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并不是一句口号。
拓展资料
1、注意事项:
一、对股票市场有一定的了解。明确股票的概念、特征、收益、类型、面值、作用、红利、派息、除权除息等。了解股票市场有利于新手更好地进行股票交易。
二、对股票市场保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证券知识的缺乏,开设非法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法经营,设定虚假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交易股票一定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交易股票。
三、掌握入市的门槛。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入市门槛,只有入市了,才能进行交易。
四、了解股票价格指数。由于股市中股票数量非常多,新手无法逐一去了解所有股票的行情,所以需要借助股票市场常用的价格指数来辅助对股市大盘的判断。
五、掌握股票交易规则。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且不同交易市场,规则也有差别。
六、及时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新手打算长期投资某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七、“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并不是一句口号,新手需要理性投资。
2、买股票的风险
一,有备而来:无论什么时候,买股票之前就要盘算好买进的理由,并计算好出货的目标。千万不可盲目地进去买,然后盲目地等待上涨,再盲目地被套牢。
二,一定设止损点:凡是出现巨大亏损的,都是由于入市的时候没有设立止损点。而设立了止损点就必须执行。即便是刚买进就股票套牢,如果发现错了,也应卖出。做长线投资的必须是股价能长期走牛的股票,一旦长期下跌,就必须卖!
三,优选个股,避免地雷股:可以即用筛选法、排除法、比较法、定性定量法选择小盘、绩优、含权、中价、成长性好的个股,领先一步,耐心做中线。还有一个微信小程序《股扒扒》可以1分钟全面了解公司,信息地雷一目了然,能帮助股民提前排查风险。
四,不怕下跌怕放量:有的股票无缘无故地下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成交量的放大。尤其是庄家持股比较多的品种绝对不应该有巨大的成交量,如果出现,十有八九是主力出货。所以,对任何情况下的突然放量都要极其谨慎。

H. 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您好:
一、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1、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共同行为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共同行为,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共同行为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共同行为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共同行为。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共同行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为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为既遂以后才知道共同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共同行为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因此;在有共谋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共谋”却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这涉及到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我认为有共谋就是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共同行为实行的,有3种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共同行为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三是自动放弃。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可成立共犯。
二、非常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获利额特别巨大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等等。
2、要注意适用财产刑。刑法明确规定本罪的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刑法 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的立法精神。因此,司法机关要注意刑法处或者单处财产刑,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取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刑法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刑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⑦。
4、根据“两高的解释,⑧违反国家的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5、按照上述两高、一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经纪要》⑨的意见,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I. 期货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认定

股票说简单就是买和卖,形象点打个比方这好比在一个菜市场买青菜猪肉,一群人每天都需要买入和卖出,而讨价还价就是股票的交易价格。炒股说简单点就是2个步骤:买和卖,但要做好这2个步骤,没有一个所谓的大师或者专家敢说自己是包赢的,除非是内幕黑交易,但散户怎么可能获得,所以就需要经验累积和足够的耐心。股票建议不要急于入市,可以去游侠股市或股神在线做下模拟炒股,先了解下基本东西,对入门学习、锻炼实战技巧很有帮助。
步骤1:选股,没有绝对的好股,现在股票市场完全超出了自身价值的N倍,按理全属于垃圾废纸,投机代替了投资,所以没必要去看什么题材未来,只需要看你的股票是否套住了足够多的人,然后你买进,你赚钱了,意味着别人把钱拿出来,追高我认为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很容易把自己套进去,站在低的位置等待成本高的位置的人去拉升,是一种稳中求胜的硬道理,比如力帆股份 华泰股份 中顺洁柔 荣安地产等给你参考,都属于前位套住许多人的低估值股。
步骤2:如果选择高位卖出制定自己计划赢利的目标,到了那位置,发现许多人都被套进来的时候,就卖了,没有几个人能在绝对的顶部逃跑,也没有人能在绝对的底部买进,这对散户来说不现实。
纸上谈兵再好,都不如实盘操作来的快,建议你新手的话,先拿出1/4或者1/3,强迫自己在这个资金内先做一段时间内做盘,别受涨的诱惑也别受跌的干扰,就使用那么多资金,经验上去了,自然水到渠成。
另送你几字真言,你如果能真正做到,你也是股神:1分运气,2分技术,3分经验,4分耐心,可见,真正炒股赚钱的,最关键的是耐心,这也是许多老大妈连股票软件都不会用,但里面的股票个个赚百分之几百的原因。

J. 非法经营罪要求主观故意是什么意思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行为
人犯罪时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过失之外的责任要素,是阻却有责性的要素,应放在阻却责任事由中予以考虑。有学者主张应放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考虑,是属于故意的认识范畴。在目前司法实务界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下。本文将违法性认识放在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内予以评价。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本身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评价性认识。后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是违反法律的主观上的自我评价。但对于是要求行为人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仅具有违法性认识,抑或是两者同时具备?学界有不同的争论。
具体到需要讨论的非法经营罪上,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观点主张,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法定犯),区别于道德犯(自然犯),系国家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才被规定为犯罪,因此,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违法性认识。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被国家禁止的,则不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以违法性认识作为非法经营罪主观的必备要件。势必会给司法实践认定本罪造成以下两个障碍:一个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一个是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达到什么程度。
违法性认识本来就只存在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之中,司法实践中经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因此,如果要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该罪必备的主观要素,这无疑会给行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为违法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机会。
此外,我国法律对于危害行为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程度,分别用刑法和行政法规制。区别一般违法还是犯罪的关键就看犯罪构成的主客观实质要素,只有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且应予刑法惩罚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辨称自己只是知道其行为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并不知道触犯了刑事法律,是否就据此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是否还需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程度进行研究判断,这又在本来难以判断的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中,增加了司法机关判定的困难,而且如何确定一个标准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一般违法性认识还是刑事违法性认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性质及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否达到了需用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一般情况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来作出判断,不以行为人对此的认识作为依据。
因此,如果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该罪的主观必备要素,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我国刑法采用的是行为人应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而无需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但违法性认识作为社会危害意识在法律上的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评价,如证据显示行为人具备了违法性认识,则可以作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依据。二、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确定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认为,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或是积极追究,或是纵容放任。即认识因素,就是指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意志因素,就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属于意识形态的内容,是精神世界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尤其在刑事犯罪中的行为人都会努力掩饰其真实意图,造成了对其主观故意进行司法认定的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供认故意的行为人,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心理。 我国司法机关在大量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容易在主观故意认定上发生分歧的罪名,总结出了一些推定行为人心理的客观标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指导司法活动,比如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明知”推定标准,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标准等。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见,我国关于推定明知的标准确定,通常是司法机关以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条件、手段等客观特征中,总结出来的一定规律或经验法则。在司法实务中运用推定明知条款,必须以有证据证实的基础事实中,梳理出更多与结论存在优势联系的已知事实,以作出合理的判断。
目前发生的非法经营类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都采用了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在表面合法的外罩下,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而一旦案发,司法机关会将公司的非法经营链条上其主要作用的人员一网打尽,而大部分人员在司法机关面前均以“只是在公司打工,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被禁止的”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抗辩,比如在一起传销案件中,起着实际控制作用的主犯很“聪明”地、有意地规避着一些传统传销字眼,比如“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上下线”等,使得其经营模式与传统典型的传销方式在表面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大部分被告人均以此辨称“不认为这是传销”或是“不知道是传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我们通过办理的一些案件,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1以前是否有过与本案认定的经营行为相类似的从业经历。如在传销案件中,行为人有过从事传销的经历,则可推断行为人对传销行为的特征是明知的,则在该起传销案件中,行为人当然具有认识到其行为性质是传销的能力;2行为人在该公司非法经营活动中重要的工作岗位上任职,如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负责对外宣传公司业务,招揽客户进行投资的所谓市场推广部门负责人,其“工作内容”决定了其对所从事业务的交易规则、特征应当是非常了解的,可判断行为人具有对犯罪行为客观事实的认识;
3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合理判断。在对被告人主观 明知的认定问题上,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来进行推定,从其参与非法经营行为时间长短,其他证人对该行为的一般认知能力等进行推断,以驳斥行为人“不知情”的辩解。 如在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辩解“不认为这是期货”,而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我们发现,该案的大部分客户都明确提到了涉案公司给他们提供的就是类似期货的交易。这样一个连普通的客户都能认知的事情,难道在涉案公司工作时间都在一年以上的被告人会不知道吗?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证据显示。该公司从事唯一业务就是期货交易。而在案被告人的所有的工作都是服务于这项业务的,而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对其从事的业务应当是很清楚的,因为,象期货交易这样一种金融业务,只要是一个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大大有别于一般经营活动的高风险、高投机利益的经营。那么对此担负起最起码的注意、谨慎义务,对于任何一个常人而言都是不为过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就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三、以公司为名义进行的非法经营案中从犯的主观方面通常是间接故意根据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名的规定中,一般都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对于认定犯罪没有任何影响。而间接故意是故意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通常发生在行为人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定场合。
在以公司形式进行的非法经营类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通常辩解“我只是打工的,挣工资,没有想到会犯罪”,我们在认定该类人员刑事责任的时候。一旦证据显示其在公司从事的行为是完成非法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行为时,他们在犯罪故意方面通常是一种间接故意,即对于非法经营的后果通常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为了达到个人“挣工资”的目的,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在司法认定中,对于这类被告人通常认定为从犯。以区分于主观恶性程度严重的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而具有直接故意的行为人通常是非法经营活动的实际组织、策划、控制人。四、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的主观故意认定我国刑法在对行为人定罪时都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反对客观归罪。但在司法实务中,有时存在着一种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这在刑法理论中叫做“认识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可分为对象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因果关系进程错误等,其中以对象错误发生的情况居多。 如在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被告人均辩解“公司经营的是黄金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不是期货”,其实这就可能存在着一种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属于同类性质,就构成故意犯罪既遂,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同类对象错误”。具体到该案当中,被告人所认识到的黄金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与其实际所经营的期货业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因此,无论是被告人所认识到的行为还是现实发生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在主观上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在客观上也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因而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当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理论也通常认为,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法定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错误,不构成行为对错误结果成立故意或者承担故意罪责的阻却事由。五、是否需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没有牟利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应当由相关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该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问题。确实在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并不要求以牟利作为目的。事实上,通观我国刑法分则,若对于某些犯罪主观故意内容在目的上有特别的要求时,会进行明文规定或者予以提示,这在刑法理论届通常被称为“目的犯”,比如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这类法律明文规定有特定目的的情况下,若缺乏该特定目的,则不能够认定该罪。而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没有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宜以是否具备牟利目的作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件。而且,一旦出现不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而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很大的情况下,将会造成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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