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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4-29 12:44:43

『壹』 非流通股的转让新规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对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国有股在内的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程序及规则作出相关规定,并强调严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的转让作出规范。
《规则》与此前市场预期有较大差距。一方面,非流通协议转让并非如市场所预期的需要公开询价;另一方面,此前市场盛传证监会与国资委达成共识,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时将会拿出一定比例,以略高于协议转让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在《规则》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新规出台幕后
从2001年的法人股拍卖,到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频繁转移,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一直都有一种按捺不住的“流通”冲动。
面对失控的法人股拍卖及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行为,2001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叫停了所有法人股拍卖市场。《通知》强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并规定,非流通股转让或受让方都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
其间,证监会官员也屡次提及,非流通协议转让规则即将出台。不过,从2001年10月至今,监管部门一直担心市场将《规则》出台与全流通加以联系,甚至将《规则》视为全流通的过渡性规定。
有证监会官员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咨询时称,《规则》其实定稿已久,只是顾及市场稳定性才迟迟未予签发。
知情人透露,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对比新出台的《规则》,当时制定《规则》的一个重要初衷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转让的暗箱操作,希望通过公开询价、信息披露的方式发现非流通股的真实交易价格。但目前《规则》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证监会有关官员称,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此外,《规则》还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并且,“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此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
《规则》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出明确要求,市场或能解读为流通股股东有受让资格,只要有足够的资金。
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称,目前,自然人还不具备受让国有股的资格。“因为根据目前国有股转让的规定,受让人方须向国资委提供近两年的单位资信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当然无法提供。”
颇具悬念的是,《规则》出台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按总股本1%的比例分拆出售?这种公开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势必拉高非流通股转让价格,这对现有流通股股价会带来何种影响?非流通股频繁转让会不会成为全流通方案的一个过渡方案?

『贰』 400006那年退市,为什么退的

京中兴5(400006)属于两网股,“两网股”是指 1992年7月1日在STAQ系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运行和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NET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并在1999年9月9日关闭STAQ和NET系统后遗留下来的股票。一共有八只即大自然(400001)、长白(400002)、海国实(400005)、京中兴(400006)、华凯(400007)、广建(400009)、鹫峰(400010)、港岳(400013)1998 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将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予以明令禁止,随后STAQ、NET 系统也相继关闭。这些股票都不是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退市,许多两网股投资者损失惨重,当年批准他们的也是GJ,关闭他们的同样也是GJ,GJ至今还没有给两网股投资者一个明确的说法。

『叁』 换股合并的形式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关于公司合并的专门法规。公司合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对公司合并的有关规定。这些关于公司合并的法规大都是对公司合并的有关问题进行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对公司合并的实际指导价值。主要表现在:
第一,如何维护不同意合并方案的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问题。新潮实业(相关,行情) 与新牟股份合并后,新潮实业就合并后股份变动情况发布公告时有这样一段文字:“本次吸收合并换股登记手续已于1999年6月28日至7月19日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办理,尚未办理换股手续的个人股东,视为同意换股。该部分股东可到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换股手续。”该句表明了如果不同意换股将被强制换股,少数股东权益在此没有合理的解决方式。海外较成熟的有关合并的法规就如何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台湾“公司法”第 317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就合并事宜以书面表示异议,或以口头表示异议经记录者,得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在我国大陆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股东往往以绝对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就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一票盖天下”,国有股股东一家说了算,所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合并中的权益就显得更为迫切与重要。
第二,合并程序问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公司合并的办理程序进行了大致的规定程序,规定线条极为粗略。在我国上市公司合并时,既涉及多重行政管辖,又涉及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事宜。同时,作为合并事件的中介机构(如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在上市公司合并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与因素,它们在合并中的作用、主要职责等都应规范。 合并双方应及时披露合并有关信息,保证合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防止合并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合并双方应在有合并意向时就进行即时的信息披露;合并期间公司的股价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时,合并双方应即时披露有关合并的进展情况,告诉投资者目前的合并状况与注意事项。同时合并双方就合并信息进行公告时,应有严格的类似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格式的标准公告的内容。如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公告合并意向时没有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没有折股比例预案,而其他公司在公告合并意向时都有折股比例的预案。

『肆』 中国股票交易的第一天是什么时候

股票市场发展大事记录:
1984年7月,北京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股份制也由此开始进入了正式试点阶段。
1986年9月26日,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的开张,标志着新中国从此有了股票交易。新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西路1806号静安证券业务部正式挂牌买卖,当天上市的100股股票不到一个半小时即被抢购一空。
1986年11月14日,邓小平会见纽约证交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并向其赠送了中国第一股——飞乐音响股股票。
1990年3月,政府允许上海、深圳两地试点公开发行股票,两地分别颁布了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12月25-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强调要“逐步扩大债券和股票的发行,严格加强管理。发展金融市场,鼓励资金融通,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所,并形成规范的交易制度。”这将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从而肯定了证券市场应有的地位。
1992年1月18-2月21日,邓小平同志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重要谈话。邓小平在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1992年1月19-23日,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在了解了深圳股市的情况之后,邓小平同志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
1992年2月1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视察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2年5月,《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及13个配套文件出台,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
1992年9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视察深圳时表示:“股票上市的信心和决心坚定不移,深圳和上海要办成全国的股票交易中心,为全国服务。”
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工作报告。该报告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积极培育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它是在证券市场短期内出现深幅调整和剧烈震荡的背景下发出的,是中国第一个有关证券市场管理与发展的比较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通知》内容涉及理顺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1993年的证券发行问题;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抓紧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七个方面。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1992年底,“红庙子”(成都一条街道的名称)自发地出现了一个买卖内部职工股等未上市股票的市场,被称为“红庙子市场”。当时,来自深圳等地的大户们在此大笔收购四川省内公司发行的尚未到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使这些股票的价格纷纷上涨。有人形容,“你在红庙子市场这头买了股票,刚走了200米,你的股票就翻番了”。1993年3月初,每天有数万人次在这里交易,几乎所有四川境内(除重庆外)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内部股权证,都陆续进入自发交易市场,甚至债券、股票认购收据都在市场上“炒”,交易品种最多时达70~80种。1993年5月,政府开始干预,采取了一些禁止该种形式交易的措施,成都“红庙子市场”被取缔。
1994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明确指出,今后股票、债券发行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产业。
1995年3月,证券市场在发展4年多以后正式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9月25-28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间接融资为主,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依法管理。”“建议”已将证券市场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95年1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陪同下视察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指导证券市场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
1996年4月1日,国务院批示证券市场要“稳步发展,适当加快”。
1996年10月起,管理开始变调,连连发布了后来被称为“十二道金牌”的规定,大致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行为的通知》;《关于防范动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信用交易的通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通知》等。
1996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热问题十分突出,为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风险宣传;增加市场供给;摘要公布《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通知》;从严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建立涨跌停板制度和市场禁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共分4个部分:股市因何出现暴涨、股市有涨必有落、坚持“八字方针”规范证券市场、进一步抑制过度投机。文章指出,当前一个时期的股价暴涨是不正常的和非理性的。造成股价暴涨的原因,主要是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体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因素。文章表示,“有涨必有跌”,当前的股票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发展。这引发了连续两日两市大盘跌停行情。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化解股市风险、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7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增强风险意识”。由此1997年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年”。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4月2日至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同志作了题为《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的讲话,讲话指出,当前证券工作要抓好两件大事:一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清理整顿;二是发挥证券市场功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三年解困服务。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并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在具备条件后上市;允许国有及有关控股企业按规定参与股票配售;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1年1月,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中央电视台发表了著名的“赌场论”,五大经济学家公开回应吴敬琏的观点,由此揭开了中国股市大讨论的序幕。
2000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2001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提出“规范和健全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布是国有控股公司发行流通股时,国有股减持10%充实社保基金。
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2001年6月14日,上证综合指数出现2245点的历史最高点。此记录直到2006年12月14日才被刷新。
2001年7月24日,新股发售“减持”开始。随后上证指数数日连续下跌。2001年7月26日,烽火通信、北生药业、江气股份、华纺股份四只新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并以发行价减持国有股。标志新股发行配合国有减持方案正式启动。
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暂时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受此影响,10月23日沪深股指大幅上涨,两市全天共成交290.22亿元,为年内最大成交量。10月24日,沪深股市涨幅接近涨停板。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国有股减持”正式叫停。次日市场爆发井喷式“6?24”行情。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共同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2004年2月1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在晚间七点播报了由国务院签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因有九条意见,俗称“国九条”。“国九条”是战略性的和纲领性的,试图从整体上来统筹解决中国股市的问题。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9年12月5-7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伍』 九几年在淄博自动报价系统买的珠海华声股票,现在有什么方式可以交易

在哪买的,去找交易所去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6495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证监市场字[1999]10号

江苏、四川、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9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清理整顿山东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山东省淄博市清理整顿证券场外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的九家山东省外企业的流通股终止交易的方案。具体内容是:

『陆』 《证券交易》论文能给个么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
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

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参考文献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
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

『柒』 如何理解换股并购这个概念

你好,换股并购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1、增资换股。2、库存股换股。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捌』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

这次换股是每股600591可以换取1.3股600115的股票,你计算一下1.3股600115的股票价格是多少,再看一下现在600591的股票价格是多少,你会发现现在的情况是1.3股600115的股票明显高于600591的股票价格10%左右,对于持有600591的股票持有者来说存在一定的理论套利空间,若进行换股后,600591股票的持有者有较高的获利套现的需求存在,这会导致换股后的600115的股票价格会有一定的压力。
还要注意一点,从相关公告可知12日至14日停牌是肯定的了,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15日不会复牌的,原因是相关股票的换股过程并不只是那几天就完成的,12日至14日只是一个相关对于换股有异议的股东提供一个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时间而已,这个时间后就会进入相关换股合并的实质性程序,这个程序一般有一定的时间的,但这段时间内相关的股票仍然需要停牌的,直到相关的程序结束。
最后相关股票经过合并后复牌,复牌首日股票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复牌的前一天收盘价格是以周一的收盘价格作为标准的,并不是以5.28元来算的,那一个5.28元只是对于异议股东的一个换股价格,若你不同意合并,持有每股600115的股票可以换取5.28元的现金。
还有一点复牌的首日开盘价格并不一定就是等于11日的收盘价格的,股票的开盘可以高开或低开的,只有其复牌那天的昨天收盘价格仍然是用11日的。
一般来说这种合并复牌首日是涨是跌要看其合并方案和被合并者的股票价格对于这个方案的折价是多少,从这股票的情况来看600591股票价格存在较大的折让情况,这样会对600115复牌首日产生一定不利的影响,原因是600591的持有者有较大的套利空间,在相关股票复牌后有兑现的要求,所以600115首日复牌股票价格应该会有不少上行的压力存在,故此600115理论上上涨的概率较低。

『玖』 内部职工股的交易现状

与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同时起步的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实验性,因此其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内部职工股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为公司内部职工所持有,但是在发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私下转让、登记管理的不规范等。例如浙江海越公司在发行时总股本138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18.11%,但是由于公司内部职工仅303人,公司职工无力认购批准发行的全部内部职工股,因此将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范围扩大到发起人单位及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职工,超范围比例占到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0.5%,且在认购的3年内发生了转让。
从1993年开始,中国各地还陆续成立了28家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从事中国数千家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柜台交易和过户转让。从1994家开始,由于柜台交易受到限制,中国又陆续成立了从事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经批准可以挂牌转让的产权交易中心,为内部职工股提供了自由转让的平台,而挂牌转让也使内部职工股大量的流到了社会上,转为实际上的社会个人股。1998年,由于对在中国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法律体系和组织体系,同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10号文)把上述产权交易中心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明令禁止,决定对这些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除上海保留了两家产权交易所外,其余全部关闭,退市摘牌企业达570多家。而另一方面,地下股票交易从来没停止过,不仅如此,而且公开的场外交易越是被禁止,股票地下交易越是兴盛。

『拾』 100%换股合并是什么

换股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并交换各自股权的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92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换股合并的动因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折股比例的确定
折股比例作为换股合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了合并成功与否,因此,折股比例的确定需要有较高的准确性与艺术性。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换股合并时通常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的股权处置方法确定折股比例,即以合并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合并双方的成本价值,并根据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方法。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折股比例的确定为例,其公式是:折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加成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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