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案件如何执行
『壹』 金融案件执行中能否撤案
如果原告、被告各方达成协议,当然可以撤案。金融案件执行中,只要申请执行人提出终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执行的。但是,如果申请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不能撤销。
『贰』 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如何保护银行抵押权益
一、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擅自转让或出租,或虽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却不同意转让或出租的。对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和第4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7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银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权,并及时通知受让人或承租人,防止无效转让、出租行为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造成可能的侵害。若与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产生抵押权纠纷时,银行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保护银行抵押权益的安全。另一种情况是,抵押人将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同意的。则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3款之规定,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上述款项如不作清偿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另行清偿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否则,抵押权银行可以拒绝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或出租。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房产时,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5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为抵押,其所占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两中情况)。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据此就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抵押贷款中,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却享有用益物权,且该用益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种抵押,因为《担保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银行债权的依法实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积极执行。并以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清偿抵押权银行的合法债权。
四、抵债返租,实现银行抵押权益。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的探讨,即将抵押人原设定的不动产抵押物,因其价值较大,经依法评估后变卖或拍卖价直接折抵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所有权(土地一般为使用权)则归债权人银行所有,债权人银行再将其租赁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抵债返租可以务实地落实金融债权,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以乡、镇企业厂房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企业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不动产也多属于政府,这就使政府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理直气壮。原抵押的不动产抵债返租后,企业作为承租人仅对债权人银行负责,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预,在银行的支持下,大胆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理顺了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改制工作。这种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金融部门对困难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实现抵押债权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债返租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抵押物的性质必须查清。如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赁给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设定抵押的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首先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主要针对乡镇企业)。3、抵债返租方式仅对还贷无望的企业适用,正常生产的企业不适宜用此方式执行。
综上,在金融案件执行中,为保证抵押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法院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必须加大公力救济的力度,在执行维权意识上应与其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下,该强制执行的就应当有所为。只有这样,金融债权案件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叁』 对金融案件实行什么管辖
集中管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肆』 我国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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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
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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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金融案件维权要清楚的几个问题(值得收藏)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二)报警
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
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陆』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柒』 如何确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后能顺利履行
第一,要求法官出调解书。
第二,在调解书里面约定另外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捌』 金融债权案件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一、抵贷返租方式;二、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三、债权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玖』 为什么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难
(一)首封债权人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故意拖延、阻碍执行
由于金融债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深陷多个法院的多个诉讼,因此在金融债权执行中常常出现涉案抵押物已被其他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恶意首封债权人往往会利用查封物优先处分权以对抗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故意拖延执行、阻碍执行,妨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
(二)被执行人、案外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法院在集中清理金融债权执行案件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以不动产抵押方式设立的金融债权在执行环节遭遇抵押物上租赁权对抗的情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恶意妨碍执行。
(三)被执行人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在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该唯一住房是否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均以该住房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迁出,从而使法院执行陷入僵局。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豁免制度变相逃避执行。
法律基予保护被执行人基本人权(主要是生存权)的考虑,规定被执行人享有一定
『拾』 如何执行涉金融类案件求解答
□王云鹏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牵涉各类关系较为复杂,执行过程难度较大且执行期限较长。如何解决涉金融类案件的执行已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完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随时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或者发现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由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的借款人,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的发生。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保证银行抵押权是实现。在借款人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有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银行房贷风险的应对。法院可根据银行房贷执行的规律制定相应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银行按揭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类性的特点,法院可以制定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对执行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送达方式、搬迁期限、不足案款的执行等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