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金融纠纷诉前调解率
『壹』 如何如提高调解率
在2009的调解年活动中,郾城法院非常重视调解工作,把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及绩效考评办法,使全院干警转变审判理念,着眼于提高司法能力建设和实现案结事了。 一、审判理念的转变是调撤率上升的关键 过去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率,导致案件判决率高,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执行难度大,不利案结事了。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形势,该院有针对地提出强化诉讼调解,力争案结事了,把调解率作为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硬性指标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及绩效考评办法,在办案经费补助上调解案件高于判决案件,在工作绩效上把调解案件纳入考核范围,要求每案必调,讲求调解成功率,致使该院调撤率大幅度上升,同比上升15%,调解成为郾城法院工作的一大亮点。 郾城法院开庭次数不多,而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调解,从立案环节到审判阶段,均着眼于调解,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案结事了关键在调解,已成为郾城法院全体法官的共识。审判理念的巨大转变,是调解率上升的关键。 二、着重调解工作原则是案结事了的基础 当事人把官司打到法院来,最大的期盼就是能案结事了,又不伤和气。“和为贵”已成为群众的习尚。如何实现群众的期望,既是对法官司法水平的考验,也是案结事了的客观要求。因此,郾城法院不断探索调解新方法,千方百计提升调解率。在执行这一工作原则上,郾城法院措施不断,方法翻新。一是加大巡回调解力度。无论机关民商庭还是人民法庭,首先是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对婚姻家庭,相邻、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赡养等民商事案件,先到案发地送达、调查,然后调解。针对案件特点,法官邀请双方亲朋、代理人、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等,动用一切力量开展案件的调解,把亲情、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充分运用到调解工作中去。二是要求法官勤调解、多调解、善调解。根据案件特点,当事人争议大小,集中人力、时间调解,克服厌倦情绪,下力气出功夫,以法官的耐心、诚心、善心、公心去调解,去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三、层层把关是提升调解率的重要环节 从审判理念的转变到着重调解工作原则的贯彻执行,看似简单,但这里面包涵着法官的心血和辛苦,涵盖着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执着和追求。调解率的上升,与层层把关离不开。上至院长下到普通法官、书记员,调撤率这个目标始终根植于他们心中,既是责任,更是为大局服务,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努力。因此,在调解这一关上,实行层层把关,即审判长把关、庭长把关、主管院长把关,凡是有希望调解的案件,都要下功夫调解。 四、多元化调解机制是案结事了的法宝 在解决纠纷上法院不是万能的,必须借助多元机制。只有调动各方力量,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调处纠纷,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郾城法院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一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有机衔接机制,并成立了社会法庭。借助辖区司法所、综治办、调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即把司法所长、村委调解员及退休老教师等德高望重的老者聘请为社会法官,互通信息,一旦出现纠纷,先由这些基层组织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庭立案受理,继续调解,促使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基层法庭在辖区设立巡回审判站,邀请司法所长、综治办主任、村委主任担任调解员,确保对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早掌握、早疏导,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贰』 诉前调解的好处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就有关调研来看,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发源地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其次,调解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法院判决的难题不仅在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还在于很多纠纷本身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难保证当事人和社会能够接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极大的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结果。法院通过调解,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彻底”处理掉,不仅能够较少社会的指责,而且能够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深化的今天,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审判率,重判决与轻调解的倾向已经显露。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注重的公开、公正、高效,和风细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渐被忽略,民事诉讼调解率大幅度下降,而高判决律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耕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叁』 千万不要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 作为原告开庭前的调解,应该注意什么
告开庭前的调解,应该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诉讼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伍』 请问: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先诉前调解或庭外调解处理后如果调解不成转入审理时可以再增加诉讼请求吗
可以的,只要是在庭审开庭之前都是可以的,但是建议还是尽早提出变更申请,以方便法官提早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书,和合理安排开庭时间。
『陆』 如何提高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繁重的审判工作强度和大量执行工作压力,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申诉、上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人民法庭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省院及黑河中院也先后将调撤率纳入目标考评中,可见,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说,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是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如何提高调解成功率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了解他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审查判断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相一致。二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要认真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认可程度、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三是尽量全面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为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当事人强调其拥有调解的权利及调解的优点,比如能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还能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可以免去以后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以及以后执行的麻烦等等。 二、通过诉讼代理律师做好调解工作。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对调解的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会言听计从,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一般通过律师来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律师劝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应积极做好代理律师的工作,争取律师的配合,让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发挥其疏导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过代理律师做好调解疏导工作是促成调节的有效途径,有一部分律师却不仅不会促成调解的进行,还会阻碍调解的顺利进行。碰到这样的律师,法院就不应该再通过诉讼律师进行调解工
『柒』 如何申请诉前调解
你把诉状写好,每位被告一份副本,连同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印件全部准备好,送到法院诉前调解室,就行了。法院一定会帮你组织诉前调解的。
『捌』 请问: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诉前调解或者庭外调解成功之时可以再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吗
民事合同纠纷经过庭外和解成功后不可以提请增加诉讼请求。但可以另行起诉。
『玖』 关于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的几点思考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笔者对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法院应设立上下联动、多方配合的调解机制。首先,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先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利用案件在立案庭尚未移送到业务庭的空隙,快速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增加案件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调解次数,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如果案件在立案庭就能调解成功,将大大减轻业务庭的工作量,使业务庭有更多的精力去办理大案、要案。其次,当案件在立案庭调解不成功进入业务庭时,业务庭就可以根据立案庭调解的情况,制定更加充分、合理的调解方案以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立案庭也可以参与到业务庭的调解工作中,利用立案庭最先调解的熟悉案情、熟悉当事人的优势,联合调解,更能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最后,根据案件需要,也可以请求分管案件工作的副院长甚至是院长参与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来,达到上下联动、多方配合,齐心协力促成案件调解的效果。 第二,充分的准备工作,灵活的工作方法。法官接手案件后以最快的速度熟悉案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时,了解被告对案件的看法以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同度。在了解了原告的诉求以及被告承受的底线以后,认真分析案情,找出一个平衡点,以该平衡点为基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应用多种调解方法,如换位思考调解法、因案制宜调解法、释法说理调解法、巧借外力调解法等等。在运用这些调解方法时要灵活运用,有时运用一种调解方法就能达到效果,有时需要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来相互配合使用。 第三,动用一切积极因素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联合其他单位或者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来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利用当事人信任诉讼委托人的心理,积极动员委托人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工作。只要有利于达成案件调解,法院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以人为本、心系群众、耐心调解、周到服务。法官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效果,就必须真心为当事人着想,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使案件得到顺利的调解,还必须使当事人信服法官,而要使当事人信服法官,法官就必须具有亲和力,要不胜其烦地对当事人做工作。法官要认真聆听当事人的诉说,耐心地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接近平衡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以后,还必须搞好案后跟踪服务。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协助当事人搞好案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中还不明白的地方,主审法官还要耐心仔细地做解释工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达到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案结事了的效果。
『拾』 如何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调解案件因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不但违背了调解制度的初衷,影响了调解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就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成因及对策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高的原因债务人无履行意识。实践中,一些债务人缺乏履行债务的意愿,仅是为了摆脱讼累,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其他目的而恶意进行调解。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债务人具备履行的意愿,且对方当事人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所以愿意达成调解。但是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造成了客观上的履行不能。调解协议达成后,因为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突然恶化而无法履行。在一些分期履行或履行期限相对较长的调解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债务人经济状况因偶然事件的发生(如车祸、生病、金融危机等)而突然恶化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此时对方当事人只得进入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调解率的考核造成一些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忽视了对调解协议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审查,造成一些明显无法履行的调解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二、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的建议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在诉讼的各环节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针对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的可协商性,法官应讲究调解艺术,关注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加大对调解协议履行可能性的审查,引导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审理中发现有恶意调解迹象时,应及时判决,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调解而获得不当利益。强化执行意识,促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民事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强化执行意识,努力促成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注重引导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督促条款和担保履行条款,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有诉讼保全要求的,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利用调解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同时,审理法官对调解案件,应主动跟踪履行义务情况,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醒、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探索调解案件由原审承办人协助执行的新路径,避免片面调解。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促进调执配合。现行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对调解案件的自觉履行率未予以足够注意,致使法官对调解协议达成后的履行问题不够重视,进而导致法院在执行环节的司法资源未能得到有效节约。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努力促成调解与执行的相互配合,追求配合所产生的倍增效应。加大对拒不履行调解义务人的惩罚力度。调解案件要能得到有效履行,对违约人的惩罚必不可少。因此,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的同时,更应对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调解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处罚力度,惩治其在案件调解时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