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
『壹』 如何化解金融市场风险,化解金融市场风险的意义。
金融市场风险关乎每个人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经济运行稳定,金融市场风险是由经济变量的波动所引发的相关风险;由于市场体系的不足、金融体系建设的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缺失等,金融风险时有发生。在当前全球经济开放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应对国内金融业的金融市场风险,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安全、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化解金融风险,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做好监督,监管金融运动方向,合理引导金融消费及投资。
『贰』 如何有效控制金融市场风险
第一 时间控制(缩短持仓的时间)
在金融市场中,不管你交易的品种风险的大小,只要你没进入交易,那么"空仓"是没有任何风险.而只要你入场交易,那么时刻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控制你入场交易的时间就变得尤为重要.这里我们举一个例子:大家可以想想,在一分钟内,黄金价格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的概率大不大?答案肯定是:不大!至少在正常的交易中,几乎很少出现。除非是遇上一些突发事件,概率极低的。那么我们再想想,如果是在1个小时内,上升10美元或者下降10美元呢?我想这是经常发生的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我们的持仓时间越短,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持仓的时间越长,那么面临的风险也就是越大。要减小风险,那么要缩短持仓的时间,当你持仓时间缩短,随之你的获利目标也必须缩短。
第二 仓位控制(1/3资金用来建仓(新手小于20%)
一旦发现方向错了,要严格止损;趋势已经很明朗,短线重仓以60%-70%的仓位进场,快进快出)经常有人在问:什么样的仓位才算是合理的?很多专业人士给出的答案是三分之一。就是假设你的帐户里面拥有的总资金量是300万,那么则运用100万的资金建仓,剩下的200万作为后备资金。特别是在保证金交易中,这是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各个投资者的资金量和交易情况各不一样,如果都按三分之一仓位,墨守成规的话,显然不太合理。凯裕金银认为,因为每个人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程度不同,所以对仓位的控制也应不同。如果是有丰富交易经验的人,在趋势已经很明朗,胜算比较高的时候,那么短线重仓以60%-70%的仓位进场,问题并不大,而且可能快速获利很多。但是这个前提是,并且一旦发现方向错了,要严格止损。 (要结合个人情况,很多客户是玩模拟仓后做实仓的,但实仓与模拟是完全不一样的,新近投资的客户建议持仓量不要超过2手)
第三 技术控制(下完单之后一定要养成止损的习惯)
技术的控制指的是运用技术分析工具,对行情进行综合的研判后,设置科学的止损对风险进行控制。止损的目标,也就是要把每次的最大亏损锁定在一个能接受的范围之内。避免产生重大亏损。在交易市场中,任何专业的分析人士都可能会有判断错的时候,因为人毕竟不是神,不可能对未来进行百分百精确的预测。所以一旦发现方向判断错的时候,那么就应该及时平掉原来下错的单,虽然这样是亏损出局,但是至少不会再继续亏损,最后导致大幅亏损。这个市场不怕犯错,最怕拖!断臂很痛,但是命还在啊!特别是新手,下完单之后一定要养成跟着下止损的习惯。
『叁』 金融市场的风险如何防范
正如同生活处处都要小心,最相信的还是自己
『肆』 金融投资具体有哪些风险有无办法避免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如果你不懂理财,让财富增值,资产就会慢慢缩水。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越来越认识到投资理财的重要性。但投资并不是无风险的。追求高收益,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可能意味着更大的亏损。
一、投资理财的风险有哪些?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投资理财的风险主要风险主要分为两类: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造成的,对整个股票市场或绝大多数股票普遍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比如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的美国次贷危机。在这样的系统性风险下,全球股市都在下跌,不管你买什么样的权益类基金都很难取得正收益。
第三步: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构建好基金组合以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要根据基金的表现,基金经理的调整、市场风格的变化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调整。
我们理财不是为了投机,保持财富稳健增长才是更优先的目标。做好大类资产配置、构建可以让我们在投资中降低投资理财风险,避免资产大幅波动。
『伍』 如何做好金融工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做好当前金融工作,必须着眼国家安全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准确研判形势,全面综合施策,确保我国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坚定必胜信心。我国有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丰富经验,经过多年发展,金融体系、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调控体系也日趋完善,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高,财政赤字和负债率低,可动用的工具手段多,我们有足够的智慧、能力和底气筑牢风险防线。要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经济基本面好的有利条件,坚持预防为先、标本兼治、稳妥有序、守住底线。我们要直面挑战,主动作为,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防控格局,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让金融更好地为我国经济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严加监管,严格执行,守住底线,让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陆』 金融风险的防范原则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