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间金融
A. 各位对民间融资有什么看法
一个好的企业信誉度高,营利能力强,他们为了扩大生产或其它因素许要资金可以去银行贷款.如果到民间去融资,那说明这个企业是在银行贷不来钱才许以高息在民间融资.切不说这种融资的合法性.关健是把钱贷给这种企业被融资人个人要成担很大的风险.
B. 什么是民间金融
如何给民间金融一个公正的“名分”,让它更好的为迅速发展的非公经济服务,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叶祥桃
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终于在去年被揭开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民间金融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由于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成了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民间有很多的资金,各地的民间投资大部分都是靠民间集资,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达到12%-24%,虽然银行的贷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间投资者借不到银行的钱,只能使用高利贷。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主要表现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没有私人银行。
那么监管层、企业和人民应当如何正确的对待很可能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间金融?怎样看待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让民间资本发挥其作用?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应注意到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法人》采访了一直关注着民间金融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安徽省工商联会长)和叶祥桃(温州长城电器集团总裁)。
根源在于金融制度体系
《法人》:银行的贷款年息较目前存在的民间借贷利率低许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何民间金融却依然能够保持顽强的生命力?“从银行借钱难”是许多人违反国家政策的参与民间借贷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现在民间借贷受到越来越多需求者的青睐,特别是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民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由于国有银行服务滞后和民营银行的空缺,使一些资金进入了地下钱庄或“标会”。目前全国地下融资规模已超过了1万亿元之巨。民间借贷颇受青睐,融资规模趋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较为惜贷;其次,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国担保体系发育不良,抵押、质押担保等手续繁杂,一直困扰民间向金融机构融资。
叶:我们的金融制度体系有问题。尽管也实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是没有走出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现有的价格管制,组织制度,法律法规,都给正规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间。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们制度本身的问题,不要怪别人,然后才是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市场制度、市场体系进行改进。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所以不应该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管死它,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地下钱庄等,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对这些新的东西,我们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及时调整。
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法人》:曾经被认为是非法的地下融资很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内彻底地走到阳光下,对于地下融资的问题你怎么看?
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追求高额回报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是,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又不能够借来资金,另一方面长期负利率的存在迫使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走向地下,去寻找高价格、高回报。
叶:目前民间的资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处乱窜,比如房地产市场、能源市场等。国家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让这些钱更合理地流动,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地下融资目前确实存在问题,国家为什么说它是非法的,因为前前后后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许多地下钱庄,利息比正规银行高一点,可有些人拿到这些钱就开始乱花。把钱拿过来后,数都不数,就用尺子量一下,这么高大概多少钱就开票。这样搞下去必定会乱的。
《法人》:对于地下融资问题的解决,你有何建议?
王:地下融资,危害很多。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甚至加剧局部经济过热。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潜在市场风险巨大。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金融大案即是明证。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利率管制,通过利率浮动政策的杠杆,调节资金的供求平衡。这样,地下融资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走向消亡。为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建议在加大对地下融资打击力度、改革监管模式与理念的同时,必须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担保形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认为应如何看待?是否会产生合法的从事民间金融服务的新行业?
王:《意见》对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探索,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第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自有资金短缺、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就没有必要再生存于地下了。是否会产生新的行业目前形势还不明朗,需要等待国家监管层的调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间金融会因此而受益。
叶:规范的民间融资渠道应该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可以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加以监管。我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现在发展民间金融不是尽快地推出多少民营金融企业,最重要的在于民资应获得与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我建议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等,从而让民间资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C. 什么是民间金融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接轨。按照这个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合。
D. 如何看待民间金融的未来
这个怎么讲呢。
我觉得从个人角度来讲还是需要考虑的,但是从整个大环境角度来看,大家都说自己是the best,这个没有什么可信度的。
主要还是从老师、口碑、course质量、通过率等不同维度来进行对比才能得出答案
E. 你如何评价民间金融的作用
(1)民间金融支持了中小企业融资,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融资难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正规金融出于成本考虑,以及“规模歧视”和特有的“所有制偏见”,给予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处于国有商业银行青睐的主要客户群之外,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得到所需款项。我国中小企业60%的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积累,外部融资只占了40%,而在这些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的比重最高,占到了50%以上。民间金融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好,具有相对的交易成本优势。
(2)民间金融对企业的信用强化效应:政府的影响贯穿融资活动的整个过程,政府信用错位导致银行信用弱化。在政府、银行、企业三者的利益互动中,国有企业自然会产生“赖账”行为,企业信用也随之而丧失,而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可以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拥有独立产权的民间信用实践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信用,银行信用的强化对企业信用形成了“硬约束”,使企业信用得到强化。
(3)民间金融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与国有银行改制步步遇阻的情形相比,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机构格局,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形成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富于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也就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4)民间金融能够有效弥补国有金融服务的缺口。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供需矛盾。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一是中小企业,二是农村地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我国资本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另一方面是现存国有金融体系没有很好的发挥融资功能。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作为金融市场化以后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F. 民间金融有什么样的风险
民间金融的合约关系是关系型合约而非契约型合约,这种合约具有的特点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之上,面子成本小于民间借贷的预期收益)这种合约的达成和履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临界点(面子成本=预期收益),软性的预算约束下(无抵押、无担保)必然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从表象上看,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约完备程度弱于正规借贷合约,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要大于正规金融,但从实证角度分析,结论正好相反。原因在哪里?在于民间金融本身就是一种经济交往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证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约束,而是来自于看似无强制力的道德、信仰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当然由此也会产生一定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决民间金融信用风险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间金融贷放者在释放这种信用风险时使内部风险外化为外部金融风险甚至是社会风险,正式制度约束就要开始发挥它的效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活动不充分或者市场中断,无法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或者以与之相近的价格对冲某一头寸所产生的风险;后者是指无力满足现金流动的要求迫使金融机构破产。流动性风险总是表现为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提供充足的现金来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民间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间金融贷放者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债务比率较低(一般资本充足率较高,或者说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较强,这是由民间金融活动高收益率决定的),而资产存有方式比较单一(多为现金,很少持有债券和股票,因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平均名义收益率远远不能与民间借贷的名义收益率相比),没有资产变现的压力,因此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水平的变化引起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目前正规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在于期限不匹配风险(期限结构风险)、基本点风险(存贷款利息差变动风险)、净利息头寸风险、隐含期权风险(embeddedoption risk,提前偿还贷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多种债券的收益率之差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而民间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要简单的多,由于民间金融的融资期限多为短期(这一点与国外广泛存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天使资金状况有别),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资金需求者和盈余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场利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需求价格水平,因此正规金融面临的很多利率风险(比如期限不匹配风险、基本点风险和净利息头寸风险等)对民间金融来说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合约具有利率较高和期限较短的特点,资金放贷者资产持有种类的单一性使得隐含期权风险和收益曲线风险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认为民间金融利率风险在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基础利率较高,而且在市场不均衡时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对整个社会资金供求缺口呈现一种放大反应,这是由民间金融市场分割特性和参与者在较少信息占有形成的非理性行为选择所造成的。
G. 大家怎么看待民间金融行业啊
中国民间金融征信可以有效的监控民间金融行业,是一种风险前置的过程,快去网络了解中国民间金融征信系统吧!
H. 如何理性对待借贷问题
这个词儿,总是听中原消费金融提起,他们网站是这样说的,非理性借货切忌目的不明。长期没有规划的借贷,容易造成还款压力,形成所谓的“利滚利”,轻则影响征信,重则家破人亡。用途合理,金额合理,你的贷款行为才可以说是理性的。每一笔货款,都应该佰得理性消费,每一笔欠款,都应该按时还款。
I.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王宇、王培伟)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民间借贷有何特点?发展中存在怎样的风险?政府将如何规范其发展,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问: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发展贷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注意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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