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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司法机关如何追踪金融系统

发布时间: 2022-06-29 08:19:17

Ⅰ 什么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查询银行个人账户

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时,应该出示个人工作证件,以及县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才可以协助查询。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第1号):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拓展资料: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不代理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Ⅱ 有关美国政府各个机关部门及其功能,越详细越好

网上搜到的。。

美国政府行政部门机构设置: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主要有三部分构成:总统和白宫、19个部、60多个独立的局及4各准官方的机构。
(一)总统和白宫
1、总统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即有立法否决权;可以在每年一度的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及各种专门问题的咨文中,向国会提出立法倡议,即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明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包括内阁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等)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有权任命任命大使。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等等。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在总统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的情况下,由副总统接替总统的职务。
2、总统内阁美国政府最高决策机关为总统内阁。总统内阁由总统根据施政事实上的需要而设立。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从法律上说,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政府重要的内阁成员及重要官员中,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4个部的部长,即农业部部长、商务部部长、国防部部长、教育部部长、能源部部长、医疗和社会事务部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内务部部长、劳工部部长、运输部部长、财政部部长、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司法部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部长。此外,白宫办公厅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国家药品控制政策局局长、美国贸易代表也都是内阁成员。
3、白宫的“政研室” 美国总统许多重要的决策和规划,来自于在白宫设立的若干重要的政策研究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家药品控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
国家安全委员会(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是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目前这届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担任委员会的军事顾问,中央情报局局长担任情报顾问。白宫办公厅主任、财政部长、总统安全事务顾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也都是委员会常任委员,通常都被邀请参加会议。其他官员被邀请参加相关的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分析国内各部门和国际经济问题,评估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准备每年的《总统经济报告》,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向总统提出政策建议。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是根据《1946年就业法案》(the Employment Act of 1946)成立的,最初隶属于总统办公室,1953年根据美国政府的“机构重组计划”成为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均须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审查,并由总统任命。根据《2002年总统经济报告》,除3位委员外,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还任用了30多名学有所长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的前身是“预算局”,成立于1939年。办公室编制20人,现任主任米切尔·丹尼尔斯(Mitchell Daniels, Jr.),设有两名副主任以及负责预算、立法、行政、经济政策、能源(自然资源、科学)、国家安全和外交等事务的多名主任助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查各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序,协助总统维持一个有效的政府;制定有效的协调机制,协助总统,加强政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帮助总统准备预算和制定政府的财政计划;审查和控制政府的预算,帮助总统制定改革政策,尤其是及时向总统报告政府的财政负担。
政策研究办公室(Office of Policy Development)由国内政策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组成,它们都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帮助总统制定、协调和执行国内经济政策,同时也在其他的政策方面向总统提供建议。国内政策委员会(The Domestic Policy Council )成立于1993年8月16日,主要负责审查总统国内经济政策的研究和执行情况,协调联邦政府各机构间的合作。国家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成立于1993年1月25日,主要负责协调总统经济政策的制定,向总统提供经济政策建议。委员会还负责保证经济政策决策的实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由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担任。
环境质量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CEQ)是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案》(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NEPA)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根据《1970年环境质量改善法案》(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Improvement Act of 1970 ),专门成立了“环境质量办公室”(OEQ),向委员会提供专业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支持。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根据法律的要求,委员会负责评估、协调联邦政府的行动,向总统提供有关国内和国际环境政策方面的建议,为总统准备向国会提交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审查联邦政府各机构和部位执行有关国家环境政策的各法案的情况。
国家药品控制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National Drug Control Policy)是根据《1988年国家反毒品法案》( the National Narcotics Leadership Act of 1988)成立的。办公室编制14人,目前的实际成员有8人。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家毒品控制的政策、目标、优先次序和实施手段,每年的年度报告,提出反毒品战略和国家反毒品的预算报告。在组织、管理、预算等涉及反毒品活动的各个方面,向总统提出建议。同时,也负责审查政府各机构履行反毒品战略的执行情况。
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是根据《1976年国家科学和技术政策、组织和优先次序法案》( the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rganization, and Priorities Act of 1976)成立的,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负责为总统提供科学、工程和技术分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的政策、计划和联邦政府的各种项目。从科学方面,对各个领域的问题,包括经济、国家安全、医疗、对外关系和环境等问题,向总统提供建议。对于联邦政府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努力的规模、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是根据1963年1月15日总统11075号行政命令创立的,原名是“贸易谈判特别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 The Trade Act of 1974 ),成为总统行政办公室的一个机构,负责处理贸易协定,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 )授权,贸易代表被赋予了诸多新的权力,包括执行“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大使,直接对总统负责,全权负责处理有关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切活动,包括讨论、召集会议和谈判,以及在OECD内涉及贸易和商品问题的事务,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其他多边机构中涉及的贸易问题和其他多边和双边的贸易谈判。另设有副代表四人,三位在华盛顿,一位驻在日内瓦。其他成员包括:纺织品谈判首席代表、特别贸易谈判代表、负责农业、亚太地区、中国、国会事务、环境和自然资源、欧洲和地中海、日本、监督和履行、北美事务、政策协调、媒体、WTO和多边事务、西半球事务的多名贸易代表助理。
美国贸易代表也是美国进出口银行(the Export-Import Bank)和海外投资公司(the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的董事会成员,是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国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二)部的机构设置
目前,美国共设有20个部,它们是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空军部、陆军部、海军部、国防局、教育部、能源部、医疗和社会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内务部、司法部、劳工部、国务院、交通部、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国土安全部。
经过多年的演变,美国许多部的行政机构设置均很庞大,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以下仅以美国商务部和财政部为例。
美国商务部
成立于1913年3月4日,是从原“商务和劳工部”(成立于1903年2月14日)中分离出来的。有关劳工方面的事务,由劳工部负责。根据法律,美国商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促进国家的对外贸易、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和信息,提高美国企业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防止来自国外的不公平贸易竞争;为企业和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社会和经济统计数字和分析报告;支持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利用,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利用;确保专利和商标,制定技术发展政策。商务部的最高机关是部长办公室,负责主持商务部的一切工作,向总统提供有关联邦政府政策、工商业和国家经济方面的建议。
商务部下设多个局和办公室,各司其职,如经济和统计局、出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小企业发展局、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技术管理局。
经济与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向部长和其他政府官员提供有关经济发展、经济预测及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经济和统计局由普查局和经济分析局组成。普查局( Bureau of the Census)作为一个永久性的机构,成立于1902年3月6日。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宪法的授权,提供人口方面的普查数据。根据美国法律,普查局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法律规定,普查局所搜集的任何有关个人、家庭和机构的数字,必须经过严格地确认,并只能用于统计目的。普查局负责:每10年进行一次人口和住房普查;在各州和地方政府范围内,每5年进行一次工业普查,包括制造业、矿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通过经常性的调查,提供各方面的信息;综合美国外贸方面的统计,包括进出口数字;经各州和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各种专门的普查;发表人口方面的预测数字。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负责:美国国家经济核算,综合各种经济数据,提供重要的经济信息,诸如经济增长、地区发展和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国民收入和生产核算,包括国民产出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情况,估算国家的有形财富、投入和产出表;地区经济核算,提供各地区、州和大城市区的个人收入、人口和就业情况,各州的总生产的估计;国际经济核算帐户,由美国与外国的国际交易(收支平衡)和美国的国际投资构成组成。此外,经济分析局还定期对美国在海外的投资和外国在美国的投资情况进行普查,并发表有关的数字。
出口管理局(Bureau of Export Administration)作为商务部内一个独立的机构,成立于1987年10月1日。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法案》(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促进出口和管制出口。出口管理局负责制定美国的“二元”(al-use )商品,包括技术、软件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口控制政策,处理出口许可申请,实施出口控制法。这些行动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武器扩散,同时也是出于加强国防工业基础、确保国家安全和某些对外政策目标方面的考量。
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是根据《公共任务和经济发展法案》(the Public Work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ct )于1965年成立的。旨在帮助美国国内各地方经济的发展,包括农业地区和某些不属于主流经济、经济发展迟缓的城市社区。经济发展局主要是通过向某些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协调、经济调整提供一些公共政策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基金方面的支持,以减少这些地区的失业。在经济发展局的计划援助( Planning Grants)中,多是针对各州、地方政府、社区,以帮助其制定有效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并提供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产业研究、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和促进出口等等。
国际贸易局(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成立于1980年1月2日,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对外贸易,加强美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地位。在进口方面,主要职责是保护美国企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国际贸易局由一位负责国际贸易事务的助理部长担任局长,他也负责向美国贸易代表提供专业和情报方面的支持。国际贸易局内分设多个部门:进口办公室负责裁定以否应对某进口商品实施有关的反倾销措施;市场准入和申请办公室负责分析、制定和执行美国国际经济政策,为美国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改善美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地位;贸易发展办公室负责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提供建议,支持美国的工业部门,加强美国国内出口竞争力,促进美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此外,还设有“出口支持中心”(Export Assistance Centers--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负责向美国企业提供有关出口方面的信息和其他各种支持。
小企业发展局(Minority Business Development Agency)根据总统行政命令于1969年成立,设在商务部,负责制定国家小企业发展计划,支持小企业,使其能够有效、平等地参与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克服各种社会和经济障碍。小企业局的另一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与小企业间的合作,为小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和商业机会。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是根据美国政府1970年第4号“重组计划” (Reorganization Plan)成立的,设在商务部,主要职责是预测、监察、分析环境的变幻,及时预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加强环境安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由国家气象局(National Weather Service)和国家环境卫星、数据和信息服务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Satellite, Data, and Information Service)组成。
技术管理局(Technology Administration)是1988年由国会批准成立的,设在商务部,是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进行合作的主要技术机构,旨在向企业提供信息,加强美国企业的竞争力。技术管理局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技术政策办公室、国家技术信息局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等。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Policy)的主要任务,是向私人部门提供支持,旨在推进技术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增强美国产业的竞争力,保护产业界的利益。此外,也负责支持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产业界和学术机构的技术能力,以促进美国的国家技术发展和美国经济的竞争力。国家技术信息局(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已经成为是美国最大的科学、技术、工程及其他与商业有关的信息中心。其主要的信息来源是美国各政府机构,此外也广泛地搜集各种技术研究报告、国外和国内的贸易情况、商业和管理研究、社会经济和贸易统计数字、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医疗保健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各种数据和全球竞争性情报。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界开发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以新的科学发现为基础,加速产品的商业化,以加强美国经济,改善工作质量,改进应用技术,提高标准。
除以上各种机构外,美国商务部还设有专利和商标办公室、政策与战略计划办公室和企业发展监督局等等。
美国财政部创建于1789年9月2日,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政府机构。财政部长作为总统的政策顾问,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拟定国内、国际金融、经济和税收政策,参与制定广泛的财政政策,管理国家债务,美国政府的金融代理人。财政部设有多名助理部长,分别负责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微观经济、银行与金融、税收和预算、公共关系和国际事务等等。
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无数的法令,授予财政部各种新的职责,并建立了无数的局和处。如货币管理局(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成立于1863年2月25日,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国的银行。货币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任命,任期为5年。货币管理局有权检查银行,批准或拒绝成立、兼并新银行的申请,做出关闭某家银行的决定。国内税收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早在1862年7月1日,美国就成立了国内税收署。美国国会第一次授权征收个人收入税和公司税是在1913年。目前,国内税收署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实施国内税收法。美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收入税、社会保险、和退休税,其他重要的税种是公司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和赠与税。经济政策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conomic Policy ):负责协助政府高层制定经济政策,分析和评估国内、国际经济问题,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此外,还专门负责根据每年的预算计划进行经济预测;国际事务办公室:设有亚洲、美洲、非洲、欧洲和中东等处室,帮助财政部长制定有关国际金融、经济、货币、贸易、投资、环境、和能源政策和计划。税收政策办公室:制定国内和国际税收政策,分析各种税收立法和计划的效果,预测经济趋势、准备官方估计的政府收入估计数字,针对国际和国际投资事务提出建议。美国关税署(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根据美国第一届国会第五项法令成立,1929年3月成为财政部内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防止走私(包括毒品和非法药品)、征收关税和罚金等。金融管理服务局(Financial Management Service):负责研究、制定、管理联邦金融体系,使政府的现金有效、安全地流动。金融管理局还负责核算财政部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追踪财政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公共债务局(Bureau of the Public Debt):成立于1940年6月30日,其主要职责是筹措联邦政府所需的款项,核算公共债务,发行和回购国库券,执行债务管理政策。
此外,美国财政部还设有其他诸多机构,如保密局(the U.S. Secret Service),负责保卫总统和其他高层政府官员,以及美国政府政权和其他资产;联邦法律实施和培训中心(the Federal Law Enforcement Training Center),负责向联邦政府各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培训;酒精、烟草核武器管理局(-the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负责征收酒和烟草产品税,防止走私和非法出售烟草和酒精产品;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控制着美国所冻结的国家的资产;金融机构办公室 The Office of the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负责监督、落实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各种政策和规章的执行。
(三)其他独立机构的设置
目前,美国共有60多个独立的机构,其中较重要的包括: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远期商品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Ⅲ 美国的银行如何解决网络盗刷案件,有怎样的流程,哪些机构参与其中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Ⅳ 司法机关调取银行客户信息的程序

凭工作证和介绍信前往相关银行。

Ⅳ 国际社会怎么做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精选(十三)

当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发展、金融服务逐步覆盖“长尾”群体的情况下,“中小微弱”作为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过去长期被排挤在金融领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识相对欠缺,金融经验不足。

这一群体极易形成认知上和行为上的偏差,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胁。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弱点向其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他们面临的风险被放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国尚待建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的金融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相较而言,国际社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较多努力,借鉴国际经验,补国内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下文将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0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核心是设立专门、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联邦金融消费者法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提供。这些规定构成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的主要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

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消费者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为了在联邦政府中为消费者保护创造一个单一的责任点,“多德―弗兰克法案”将以前由七个联邦机构共享的许多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合并到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0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8年起,英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先后公布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特殊解决机制》等改革方案。

监管机构

英国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产生了三个独立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及由原来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审慎监管局(RP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其中FCA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完全由监管的公司提供资金和收取费用,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负责整个金融业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03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并将其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等法案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监管机构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FCAC)确保联邦监管的金融实体遵守消费者保护措施,促进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其权利和责任的意识。除了FCAC外,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存款保险公司、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FCAC与其他监管者之间建立了相关协调工作机制。

04

世界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2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以下简称《良好经验》)。《良好经验》中提出了适用于整个金融消费服务领域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建议,其中包括6条有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法律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清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而且要做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完全、客观、及时和公正地实施和执行。

特定金融行业的协会(必要时与金融监管当局和消费者协会协商)要为相关金融行业制定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当得到行业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遵守,并由一个法定机构或者有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实施。同时,一些金融机构设计的自愿行为准则扩大了这些行为准则内容。这些行为准则都应当得到广泛宣传。

审慎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也可以置于同一个机构内。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审慎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所有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实体都必须取得特许执照(或登记),而且他们的市场行为(如涉及零售客户的营业行为)必须受到合适的监管当局的监管。

司法系统必须确保能够在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纠纷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负担的、及时的和专业的最终解决途径。

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应积极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05

普惠金融联盟(AFI)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南

2014年,AFI在监管部门如何保护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指南中重点指出了将数字金融消费者置于风险之下的六个薄弱领域,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

关于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问题,要建立信息披露与追索救助法规和标准。

与技术有关的风险,实施最低产品设计标准。

关于代理商行为,出台代理商选择、培训和监督标准。提供良好行为激励,检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网络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确告知用户,金融服务商要为其代理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对新型服务和新服务商缺乏经验问题,要建立充分的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确保企业、经营模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对于客户数据隐私,出台关于客户数据所有权、数据保密、收集、分享、纠正和控制机制的法规。

对于第三方和业务外包,需要金融服务商通过电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务时仍要对服务承担责任,包括建立和维持充足的投诉和追索救助机制的责任。

从以上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积极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立法还是监管方式上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详细内容参见《普惠金融能力建设――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Ⅵ 英美两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有什么区别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Ⅶ 司法机构到金融机构查询人员身份证号码可以吗

可以。
对身份证我们国家是有严格要求的,为了保护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不被泄露,除了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根据案情可以查看公民的身份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询公民的身份信息。
司法机关(judicial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

Ⅷ 司法部门到银行查询需提供什么证件

司法部门到银行查询需提供法院开出的查询书,同时执行人员应有2人或2人以上,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这俩个经办人必须是查询书上写明的名字相符,还要复印他们证件存档,方可查询。查询必须是为了公务,且经法定程序,由相应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司法部门有权利进行查流水,然而可以进行查流水的是需要经过授权,这点就要清楚,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并且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模板:
配合司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是每个公民和机构的义务。为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Ⅸ 论金融系统贪污案件的侦查!!找法学高手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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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

政法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1月14日上午,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召开政法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5年来政法工作情况。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杜亚玲、省司法厅副厅长刘道龙、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曾得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王东晖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问:近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什么举措促进司法公正,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

答: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近些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将公正司法作为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进一步强化,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通过抓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连续三年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增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

二是通过抓制度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抓好量刑规范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刑事被害人救助等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的落实,不断深化审判执行机制改革,提高审判管理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三是通过抓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省高院、各中级法院注重发挥二审和再审功能,完善重点案件督办、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分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依法纠错,制定《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追究因过错导致所办案件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应承担责任。省高院建立明查暗访制度,成立了专门机构,5年来共开展明查暗访768次,督促相关法院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通过抓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正。关键是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实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6项公开。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建成对外网站,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情况,进一步畅通了民意沟通和舆论监督渠道。

努力解决“执行难”

问: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到2009年在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2010年开展了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今年又部署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请问,通过这一系列活动,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省高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执行工作,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已取得明显成效。从2008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和部分执结各类案件16.32万件,执结率达95.93%,执行到位金额395.79亿元。其中,省高院办结(含转办、督办)各类执行案件20018件。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省高院与省直21个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若干意见》,创建了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采取在媒体上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将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出境等措施,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二是强化案件管理。制定《湖南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考评办法》,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制定《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对执行案件进行动态监管。三是创新执行手段。部署开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专项行动,各市州法院定期公布“限制高消费令”和“拒执人”名单。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涉执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执行申诉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四是推进规范化建设。针对群众反映的少数法院执行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乱变更和乱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较好解决了“执行乱”问题。

大力防止和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

问: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防止和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的?

答:近几年来,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始终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完善规范体系、强化内外监督,努力使规范执法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集体意识和行为规范。

一是把培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规范执法的思想保障。二是把加强监督制约作为促进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出台《案件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改革措施,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规定,并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执行不力。建立干警个人执法档案、廉政档案,作为考核检察人员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从执法信息查询、门户网站建设、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检察宣传方面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开通12309举报投诉电话,在互联网上开通检察长信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特约检察员制度,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

问:请问过去5年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上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省委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着力点,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除依法批捕、起诉一批犯罪嫌疑人外,还积极探索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减少社会对抗,修复了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是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除立案侦查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外,还进一步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注重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完成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重点项目预防4127件。

三是以维护公正廉洁司法为目标,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坚持依法、有限、理性监督,着力加强对刑事侦查、审判、民事、行政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及时督促纠正了一批执法不公、不廉、不严的案件和问题。

四是以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通过严把进人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班和业务竞赛活动,狠抓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教育培训,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

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持续平稳

问:请问这几年全省公安机关在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方面有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命案必破、黑恶必除、两抢必打、黄赌毒必查、逃犯必抓”,既重视破大案,又重视办小案,既努力多破案,又努力压发案,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持续平稳。

一是始终坚持“命案必破”。全省公安机关命案侦破率达95.14%,位居全国前列。二是始终保持对“两抢一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全省“两抢一盗”发案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三是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省公安机关深入摸排黑恶线索,采取挂牌督办、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审讯等工作措施,确保“稳、准、狠”地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四是坚决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今年上半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评价由去年同期的74.52分提高到76.78分。五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深入开展了打击整治制售假发票、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六是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目前已查处“四黑四害”案件102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375人,捣毁“四黑四害”窝点116个,破获了“7·11”特大生产销售瘦肉精案、全国首例“瘦肉精”新品种“苯乙醇胺A”案等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查缴了一大批有毒有害物资和假冒伪劣产品。七是强势推进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受到公安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八是着力强化防管控打一体化建设。努力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无缝隙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创先争优围绕

提升群众满意度展开

问:请问公安机关在创先争优、提升群众满意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全省公安机关围绕“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工作上水平”的工作目标,以创先争优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一是突出窗口树形象。全省公安机关坚持把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置于突出位置来抓,交警、消防、人口与出入境管理等窗口部门组织系列主题活动,涌现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英模人物。二是突出评警促提升。紧紧围绕影响和谐稳定等6类突出问题进行走访评议,开辟公安内网“基层评机关”、公安外网“群众评公安”专栏,搭建网上警务室、警民互动平台,问政问计问需于民。三是突出承诺促践行。省公安厅研究出台为民服务15条公开承诺,各级公安窗口部门普遍将办事须知、工作程序等上墙上网,党员民警作出为民服务公开承诺,为办事群众提供了快捷优质高效服务。四是突出警务回访促整改。省厅组建警务调查中心,对到公安机关报过警、办过事、上过访等10类群众,统一组织开展电话抽样回访调查,全面督促整改,受到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批示肯定。五是突出严纪治警风。厅党委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联合省5部委厅制定下发《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使用违规车辆等6项重点整治。六是突出主业保平安。始终坚持把创先争优与维稳保安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命案破案率达95.14%,“清网行动”追逃战果名列全国第三,受到公安部通令嘉奖。

“法治湖南”建设成耀眼名片

问:请问过去5年我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绩?

答:普法依法治理是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南的重要基础性、先导性工程。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我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健全了保障机制;二是抓住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管理人员、农民五类重点对象,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提高了公民法律素质;三是扎实推进区域、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了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了法治湖南建设;四是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手段和载体,大力加强法制新闻宣传,扩大了工作影响和成效。“五五”普法的圆满完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作出了重要贡献。

Ⅹ 经济危机中,西方国家如何拯救金融体系

在08年的这场以次贷危机导致的金融危机中,大量的金融机构倒闭,流动性严重不足,投资银行由于账上的大量有毒资产,面临随时破产清算的风险,而商业银行也随之面临大量挤兑,而银行一时周转不开,只能一个个应声破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会严重危害实体经济,因为金融系统一旦受到破坏,企业资金链就会随之断裂,这就加剧了企业的衰退和破产,越来越多的人失业,收入下降,总需求萎缩,陷入恶性循环的经济下降周期。美国政府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金融体系,防止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就大量向金融体系注资,使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能挺过债务危机和挤兑,使金融体系尽快稳定下来。注资的具体方式就是由联邦政府出资控股各金融部门,成为其最大的股东。这一行为有的人称之为“国有化”,为此我国前段时间还出现过美国是否将会步入社会主义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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