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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落地对资管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 2022-07-10 07:35:42

㈠ 资管新规 对A股,理财影响涉及哪些

对A股的影响:淡化短期风险,立足长远发展。从中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利好A股市场:一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更有利于监管层规范相关资管产品的运作,相关产品的杠杆问题也可以从整体上进行更有效把控和限制,有助于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在“资管新规”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和“房住不炒”的政策引导下,理财产品的资金被挤出,A股将受益。银行公募理财:短期直接冲击最大,短期来看,非标投资被卡死,以往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等业务模式面临调整,规模大幅萎缩成为必然。目前银行资管子公司成立速度飞快,如果监管给与银行公募理财一个真正的公募牌照的话,同时银行资管子公司能够实现市场化运作的话,那么长期来看,银行强大的渠道能力和庞大的客户基础仍然使其具备全能型发展潜力。

㈡ 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对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有哪些影响

【大资管观察】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分析与展望

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释放、监管政策的放松以及各中介机构的重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大资管时代到来。整个行业参与机构众多,资管产品多种多样,监管标准不一,未来会向着统一监管、市场集中的趋势发展。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春秋战国时代

资产管理从广义上来说,是指投资者将资产投资于相关市场的行为和过程,既可以是投资者管理自己的资产,也可以是受托人管理他人的资产。本文所指资产管理是金融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本着保值增值的目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对其资产进行投资,并收取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的瑞士,工业革命后经济格局的变化带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上层富裕家族对资产管理的需求剧增,瑞士的金融机构开始向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提供财富、资产管理服务。

我国资产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3年以前,这一阶段资产管理行业仍处于蛮荒时代,居民资产管理需求不高,只有证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等少部分机构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市场规范制度供给不足,行业发展并没有得到重视。第二阶段为2003年至2012年,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资产投资管理,2004年光大银行首发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理财规模日渐扩大;2005年广发证券发行了证券行业首支集合资管计划,券商资管业务逐步开始走上正轨;信托公司在2002年首次试发信托计划后自2007年开始实现跨越式发展。这一时期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各机构在各自投资领域范围内从事资管计划,因此资产配置范围成为资管产品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信托公司明显受益于分业监管体系的混业经营模式。第三阶段为2013年至今,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扩大券商、基金公司、期货、保险机构资产配置范围,各个金融机构资产配置范围趋同,正面遭遇战一触即发,资管行业进入百家争鸣的新时代。

从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格局看,多元化特征明显,我国资产管理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三个部门;参与机构包括接受正规监管的银行、信托公司、券商、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逐步纳入监管体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公司,以及完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类理财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等;资管产品涵盖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集合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期货资管、各类保险资管等。

从各类资管模式看,投资范围方面,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等投资范围较广,几乎覆盖所有重要资产类别,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公募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主要以标准化证券投资产品为主;投资门槛方面,信托、券商、保险资管等均为私募产品,门槛高,均为100万元,银行理财享有公募资管待遇,投资起点为5万元,门槛较低;公募基金产品最低。投资者人数限制方面,集合信托300万元以下投资者最多不超过50人,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基金公司是不超过200人,银行理财、期货资管计划等无特定人数限制。产品流动性方面,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一般要持有到期,流动性较低,公募基金、期货资管、券商集合资管计划都可以定期申购赎回,流动性较高。监管要求方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一般需要事前报备或者审批,其他资管产品一般都是事后报备,同时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管计划、银行保本理财等均需要占用一定资本金,而基金资管、保险资管计划无资本金监管要求。监管规则以及模式的差异使得各资管机构及产品市场竞争存在不一致性,而且容易形成监管套利。


目前,中国资管行业的多元化、严重分割格局既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和效率提升,也会因为监管盲区等因素引发监管套利、风险传染等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根据招商银行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5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129万亿元,较2014年增长16%,居民对于财富的保值增值愿望日渐上升,也逐步认可了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金融服务,双方信任关系逐步加深。监管部门逐渐放宽资管行业门槛,除了传统的资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等也开始涉足资管领域,使得整个行业活跃度更高,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投资者所选择的余地更大,提升了市场效率。同时,各类中介机构也更加注重布局资产管理行业,这是一类轻资本业务,也各类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重点方向,美国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知名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板块收益贡献占比一般在10-30%,相比而言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占比仍较低,券商资管收入占比仅为5%左右,未来提升空间依然较大。总之,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截至2015年12月末,我国资管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约为88万亿元,同比增长45%,继续保持较快增速,预计2016年我国资产管理规模有望达到110万亿元;根据BCG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资产管理行业规模为74万亿美元,2015年有望达到81万亿美元,中国占比约为16.7%,我国有望成为美国、欧洲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资产管理国家。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交叉持有的问题突出,除了公募基金、保险资管计划投资限制较严外,银行理财、基金专户资管、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均可以相互投资和持有,由此各个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统计数据简单加总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有的资管产品可能多次相互嵌套,从而上述数字高估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情况,预计上述交叉持有的比例占资管行业总规模的10%左右,不过这不能掩盖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较快发展的趋势。


从资管规模/GDP衡量的行业发展深度看,2014年和2015年我国资管规模/GDP比率分别为0.96和1.30,相比较而言,2014年欧洲国家该比率平均为1.24,2013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分别为1.89、0.9和1.18,目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深度已经逐步与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当,不过仍落后于美国。


就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结构看,2015年末,银行、公募公司及子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P2P机构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分别为20万亿元、21万亿元、13.7万亿元(保险资产12.36万亿元,来自第三方的受托资产1.34万亿元)、11.89万亿元,占比分别为22.7%、23.8%、15.6%、13.5%、17.7%、5.9%、0.1%、0.6%。与2014年相比,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货资管、私募基金均实现翻番,而信托行业资产管理增速显著放缓,银行理财、信托资管在整个行业中的占比也呈现下降态势,显示出整个资管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传统的银行理财、信托资管逐步面临其他资管机构的赶超。但是,需要看到券商资管、信托资管、基金子公司中的大量资金均来自于银行以及银行理财,上述数据低估了银行资管在整个行业中的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仍是资管行业核心力量和主导者。

资产配置以非标为主

资产管理实质也是一种中介渠道,受托社会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于金融市场、实体经济等领域,满足社会资金需求者,从而为社会资金供需两端搭建桥梁。从资金来源看,主要分为个人客户资金来源和机构客户资金来源,个人客户主要是一般居民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主要是企业、养老金机构、银行、财务公司等,受限于统计数据限制,现在仍无法准确估计两类客户比例情况,不过机构客户可能更高,尤其是来自银行的资金应该是占比较高。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机构客户资金来源仍是主流,这与老龄化社会保险、养老金机构资产规模庞大等因素有很大关系。以欧洲为例,个人客户资产占比约为24%,机构客户资产占比约为76%,机构客户明显是资产管理行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从个人投资者资产配置情况看,个人投资者持有的现金和存款比例较高,截至2015年末我国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35.7万亿元,同比增长12.4%,这部分存款资金未来仍有投资和财富管理需求;公募基金等资本市场产品近两年在居民资产配置中占比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各类货币基金因其投资门槛低、流动性好等特点得到青睐;其他资管产品在个人投资构成中占比仍不是很高,这可能与各类资管产品门槛仍较高、个人投资者不了解等因素有较大关系。


来自于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资产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配置于金融市场、信贷市场、实业投资等各个领域。客户资产的配置情况一是取决于不同周期下的资产配置偏好,另一个是取决于机构资产配置能力。资产投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类资产配置的把握,实证研究表明,投资组合收益情况90%以上取决于资产配置战略。根据美林投资时钟理论,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时期,应主要配置股票;经济上行、通胀上行时期应主要配置大宗商品;经济下行、通胀上行,应主要持有现金;经济下行、通胀下行时期,应主要配置债券。另一方面,不同机构资产配置范围和能力也不同,当前各类金融机构资产配置范围基本相差不多,即使个别领域有所限制,但是依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绕道实现,诸如银行无法进行实业投资,但是依然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实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虽然无法直接进行借贷,仍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权、债权等方式实现为客户融资。因此,各类金融机构资产配置能力是其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市场核心竞争力。


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资产配置状况看,以股票、债券、现金存款、其他类进行划分,截至2015年末,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股票资产占比为8%,债券资产占比19%,现金存款类资产占比29%,其他类别资产44%。可以看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资本市场投资占比不高合计为27%,而其他类主要是实业投资以及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高。2013年,欧洲资产配置主要为股权类资产占比33%,债券投资占比43%,现金存款类占比为8%,其他类资产占比为16%。与欧洲资产管理行业资产配置相比,我国资管行业资产配置现金存款类配置比例过高,股权配置略低,这可能源于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低,更多资管资金以非标准化金融资产形式实现实体企业融资。



资管行业参与者众多

实际上,资产管理产品从设计到最终销售需要经历产品设计、销售、监管监督、投资者购买等环节和步骤,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有人的参与和掌控。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涉及机构众多,本文以接受监管的正规机构为对象,研究当前行业参与机构和人员数量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2503家,从业人员3415010人;信托公司68家,从业人员16683人;证券公司115家,从业人员222802人;保险公司180家,从业人员904252人;期货公司153家,从业人员为30000余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00家,17939人。其他私募基金公司、P2P机构等尚未正式纳入监管范畴,信息披露不透明,行业门槛较低,机构数量众多而且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大资管时代,各金融机构竞合是主旋律。竞争方面,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放宽,各金融机构仍在加快圈占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处于跑马圈地阶段,产品同质化较高,特色产品较少。但,长期看,资产管理行业逐步将会向着更加专业化、差异化方向发展,立足自身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市场结构也会逐步趋于集中化。从各金融机构禀赋资源看,银行客户资源丰富,资管模式逐步成熟,但是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突出,理财业务内控、监管等制度体系有待完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本市场投研实力强大,但是创新发展能力有待提升,国内资本市场运行不给力,导致相关业务开展不顺畅;信托公司在实体投融资领域有优势,但传统业务领域发展空间收窄,转型方向、进程仍不明朗;保险公司具有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不过保险资管受托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资金,资金来源受限,由买房向卖方的转变需要适应市场检验;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时间短,面临人才、业务模式等方面困扰。


在合作方面,各资管机构也持续强强合作,诸如银证、银信、信证合作模式,增强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聚合力和专业化。以资管产品销售为例,目前,银行可以代销各类资管产品,银行已成为保险、基金等资管产品最重要的销售渠道,证券公司可以代销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保险机构也可以代销公募基金,相比较而言仅信托公司无法代销除信托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建立更为广泛的互销渠道有利于建立更加宽广的资产管理平台,以更多丰富多样的产品服务满足资产管理需求更加多样化的投资者,提升客户忠诚度和粘性,也可以进步增加收入来源。


总体看,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仍处于粗放发展时期,资产管理链条扔不完整,专业化程度不足,缺乏资产管理高端专业人才以及资管产品评价和咨询机构,行业发展透明性低,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不容忽视。

资管行业的四大趋势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仍在加快发展,未来四大趋势值得关注:

第一,资产管理行业顶层设计有望加快。目前,我国资管行业受到分业监管影响,处于分割状态,还有部分领域未有覆盖。从目前看,各个资管产品模式不一,标准不一,起点就不同,导致各类之间相互嵌套规避监管要求,形成行业发展虚胖,隐藏了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正逐步加快行业顶层设计推动,实现各机构平等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发展加快。资产管理行业的专业化主要涉及一是经营专业化,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不断重视资管业务发展,加快建立资管子公司或者事业部,持续推动资管业务专业化发展;二是定位专业化,各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特色发力特定资管领域,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实现差异定位、特色经营;三是人才专业化,不断培养和引进更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人才队伍,人才是支撑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核心因素。

第三,资产管理行业产品国际化、标准化、多元化加快。目前,我国资管行业产品较为单一而且同质化,私募业务多,流动性差,产品配置也不够丰富。未来,资管机构会根据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的全球化,增强投资分散度,加强标准化产品供给,满足更多非高净值人群的投资理财需求,或者针对老龄化趋势,研究养老理财等,实现产品聚焦和细分市场聚焦。

第四,资产管理市场集中度逐步上升。目前,我国资管行业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在行业逐步开放的背景下,各机构加快抢占市场,做大规模。随着市场逐步饱和以及竞争水平提升,部分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资管机构逐步被市场淘汰,实现行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有效提升行业集中度,促进有效竞争和行业创新发展。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㈢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影响多大

一、资金募集
(一)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 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 《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 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 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 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什么是老产品和新产品,基于《意见》中“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的精神,我 们认为,并非单独指产品自身的新与旧,而必须通过与产品投资标的物的新旧来理解。老产品是 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如银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投资长期限资产)而 发行的与存量产品形式一致的产品,因此老产品可以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若所发行产品对接的是 新资产而非原有未到期资产,则应认定为新产品,须为净值型产品。
但针对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监管并未进一步明确,为维持市场稳定,还需有进一步的配套 政策说明。
(二)保本理财逐步消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针对银行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意见》明确,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 合《意见》相关规定,意味银行新发行的保本理财正式寿终正寝。关于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 未到期资产情况,《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 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针对市场保本需求,大额存单或结构化存款可作为保本理财替代方式。为有序引导,此前央 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多家银行先后上浮大额存单利率。经市场调研,已有多家银行会 在 5 月发售大额存单,且大额存单利率相较基准利率上浮 50%以上。
2018 年前 4 月结构化存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引发金融监管部门担忧,并放缓或暂定部分地方 性银行的结构化存款资质申请。未来,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会加大结构性存款发行,部分 中小银行承压进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进一步趋严。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 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要求,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堵住靠借贷加杠杆等方式变为合格投资者的政策漏洞。
《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并未做进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会放松或淡化私募资管产品尤 其是私募银行理财的 200 人投资者人数限制条件。针对产品类型和投资者要求,私募产品需面向 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87 条规定,非公开募集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主要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第 5 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设定 200 人的上限,是基于私募证券的发行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拥 有巨额财富的少数个人投资者,而银行理财的发行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适用同样的认定标准明 显不妥。我们认为《意见》之所以不对合格投资者人数进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实际:虽然 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风险较大,但限定风险完全可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来予以控制(如新 增家庭净资产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资管业务成熟市场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无限 制,满足特定条件的资管机构可以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不受金额限制的私募发行。
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在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意见》并无明确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是投 资者自己开具证明亦或声明?还是由资管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划线认定?监管机构并未给出明确的 可行性意见。若无统一的认定流程,未来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将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现场 检查造成很多现实的困难。
(四)投资者教育及净值化转型引导
虽然摊余成本法使用环境相对宽松,对银行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的推进有一定助力,但考虑 到目前银行理财客户的风险偏好程度较低,刚性兑付的打破,即使只从形式层面的调整来看,投 资者过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银行极为头疼。如何增强投资者层面的净值型产品教育及引导投资 者购买理财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销售端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在当前监管环境调整的压力下,推动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产品的认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 马上实现投资者对于净值产品的认可,但也要在时机成熟时,有迅速提升净值型产品在市场中的 认可度。目前,商业银行可从两个层面增强投资者对于净值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首先, 从理财产品层面,分客户类型逐步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是相对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过对机构 客户、高净值客户、普通个人投资者分步骤,由上及下地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避免在过渡期 结束后集中推出,被动面临比较明显的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其次,供给侧环境的变化将倒逼 投资者需求分化更为明显,单一理财产品或将较难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未来商业银 行必须增强客户需求的挖掘及定位,并整合存款业务、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等打造完善的产品池, 并以标准化、专业化、综合化的财富管理流程辅以先进的财富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组合与客户需求 的完美匹配,从而留住客户。
另外,虽然政策层面大力推动行业打破刚兑,并提出对于优先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监 管激励。但对于银行而言,率先打破刚性兑付,并出现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的银行必然遭受到巨大 的声誉损失,导致客户的流失,进而传导至传统业务,对银行的整体发展造成冲击。也即是说, 监管激励的强弱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净值化转型的进度,尤其是在转型初 始阶段,监管激励对于净值化的影响程度偏弱。推动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 业银行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预计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银行,资管业务整改计划的时间 点将有明显差异。监管或将给予大中型银行更大转型压力,对其时间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 型银行率先打破刚兑后,中小型银行能更容易的实行投资者教育,整体行业转型进度将加快。
(五)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需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 经营理念;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与资产 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 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 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要求是对监管层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多处新增“诚信经营”字样表述,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诚信 经营、勤勉尽责的重视可见一斑。
未来,监管层大概率会加大对资管业务中的违规经营惩治力度,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 机构,必须重视银行理财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治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业务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六)资管产品代理销售
随着平等准入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基于 代销业务而发展财富管理正成为较多银行的现实选择。
但《意见》明确,代销机构需持牌照代销资管产品,没有牌照的相关机构一律不得销售资管 产品。金融机构需建立资管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目前的情况是,公募基金等产 品的代销需要监管机构颁发许可牌照,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监管机构并未颁发牌照, 持牌非银机构是否可以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尚未明确。
因此,银行机构在代理销售相关资管产品时,也必须合规经营。针对违规销售问题,《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做了重点性描述,即不允许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 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 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等。
合规代销依赖相关的制度建设、培训体系建设、财富管理系统建设等。从源头把控代销类产 品、分析客群特征。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和创新匹配不同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设, 真正将财富管理业务做起来,形成品牌与特色,创造银行发展新的竞争力。
二、运营管理
(一)多层嵌套与法律地位问题
《意见》对于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问题的处理方式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类似,允许资产 管理产品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意见》强调了私募基金能对接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给予私募资管市场竞 合的入口。
在多层嵌套问题上银行理财可谓是重灾区,究其原因,多层嵌套模式的兴盛是在不同监管体 系下金融机构在市场进入和投资权限不一致的背景下产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赋予各类型 资产管理产品相同的市场待遇。
《意见》根据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不同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 则。这意味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会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 入、给予公平待遇;同一性质的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 位。解决了此前银行理财开展业务时面临不公平的法律限制问题,预计紧随其后的配套细则或法 律法规的完善会明确给予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 资产、衍生类资产面临的开户问题或工商登记等问题。此次新规后理财产品或可开立股票投资账 户等各类账户,同时还能进行工商登记以直接投资有限合伙产品等。
另外由于监管层并未限制资产管理产品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两层嵌套,因此公募 FOF 及 MOM 模式仍可以正常延续。在非标资产受限,银行理财将投资重心转回标准化资产的大前提下,通过 FOF 及 MOM 模式,商业银行可以增强投资效率,降低投资成本,同时对于经济周期变化带 来的影响也能更快地做出调整。从目前 FOF 及 MOM 的参与程度而言,理财业务发展程度较高的 银行都更加偏爱 MOM 模式。相对更为标准化的 FOF 模式,在 MOM 模式中,银行能更好且更灵 活的对投资方向及投资经理做出调控,具有更强的掌控度。
(二)信息披露安排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 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特 别地,针对不同形式的资管产品,其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差异性。
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强化投资者、监管者、市场第三方机构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相关风 险的把控,进而能够更为公正客观评判资管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识别 潜在风险的重要途径,而且有助于加强投资者教育,利于引导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最终实现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经营理念。
(三)资管子公司与独立托管
《意见》明确,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 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 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意见》针对银行理财的意见要求,如风险隔离、业务分离等都是基于资管子公司而言。另外,《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 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 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 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 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在《意见》发布后,预计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将会加快成立资管子公司的步伐,一方面 是争取将可观的理财产品托管收入留在本行内部;另一方面是本行托管的效率和沟通难题易于解 决,这对于部分产品来说十分必要。
(四)实施穿透监管并扩大报送范围
此次《意见》中,在净值管理、刚兑审核、人工智能应用、统一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增加了 关于流程或信息的报送要求。凸显监管层希望增大资管业务全流程监控的意图,增强穿透监管力 度,避免监管盲点。考虑到目前银行在月末、季末时点的报送压力,新增的报送要求或增大时点报送的压力。
另一方面,在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送部分,《意见》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仍未给出具体的 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在目前多类型产品共存的情况下,统一标准的制定较为困难。预计资产 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将在调整期后半程给出具体意见。
三、投资配置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去留问题
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新增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即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应当具备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条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但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质上为非标转标留了口子。 针对在相关市场如银登中心、北交所、中信登等流通交易的资产,监管层很可能会适时另行制定 规则予以确认,在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 制完善等方面满足要求后,很可能会认定其为标准化资产。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遵守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表明银行理财依然可以投资非 标准化资产,但总量规模或限额管理的要求会提高,此前 35%或 4%的要求会进一步调整,而针对 流动性管理要求会另发文明确。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期限要求,《意见》明确,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 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由于有近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 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给予银行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若过渡期结束后仍有未到期的非标 等存量资产,监管层亦或作出妥善安排,比如有序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针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带来的投资者之间不公平问题(非标期限错配,在非标违约时会导致 后来持有的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导致收益分配的不公平),此问题本质是非标资产的估值问题, 可以通过对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解决。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相对《征求意见稿》对净值生成方式做了调整表述,由“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修改为“净值生成应当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理财非标由于缺乏流动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8 号》的规定,可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并计提减值准备。非标资产计提减值后,其风险就可以通过净值变化向投资者传递。例如,初始投资时,会根据模型计提资产减值,存续期内,若出现继续减值的 迹象,将继续增提减值,产品净值下降,投资者此时赎回份额时会承受相应的损失,其它投资者 此时购买时,会承担后续风险,但也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减值的计提要在产品合同中明确,让投 资人认可,并做好持续的信息披露。该方法在银行实施时,已通过第三方审计,符合会计准则要 求。
综合来看,《意见》并非全部限制非标投资,而是从非标转标、非标监管标准、过渡期安排、 净值生成原则等维度做了总体安排。另外,《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 提下,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 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监管层会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这又会形成新的业务机会。
(二)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限制
公募型银行理财投资限制趋于放松。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认为,银行的公募产品应当以固 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意见》将此 条件删除,明确公募型银行理财除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之外,还可投资商品和 金融衍生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即可。这表明各性质银行开展理财业 务,大概率不会因分类管理(基础类理财业务与综合类理财业务)限制而不能投资权益类资产; 对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若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作出许可规定(如央行根据实际情况予 以调整),公募型银行理财也可以参投,体现一定的灵活性。以上限制条件的放松或淡化对各类 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构成利好。
私募型银行理财前景看好。针对私募型产品,相对《征求意见稿》,《意见》特新增一段论 述“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 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对拥有较多私人银行客户 的大中型银行构成实质性利好,可进一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股权性质的产业基金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放开私募分级限制。私募分级限制的放宽符合监管对于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同定位,也即是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 社会公众发行,整体要求更为严格;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 投资者,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三)估值方法与委外需求
《意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转型的要求没有放松,并且针对市场最为关心的净值 估值方式给出了市值法与摊余成本法两种模式。其中市值法是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估值,受到了监管层的推崇。而摊余成本法由于存在隐性刚兑的可能,因此监管层从使用条件及 兑付表现与实际资产价值偏离度限制两个方面严控刚性兑付滋生的可能性。在监管层大力打击刚 性兑付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希望以净值的外衣实现刚兑本质的可能性偏小。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式能较大程度的降低产品在运行期限的波动表现,更为符合银行理财产品的低风险的认知及定位。因此,摊余成本法使用的环境,对于银行理 财业务推动产品净值化转型的难度有较大影响。此次新规中,从摊余成本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来看, 整体限制相对合理,可采用此方法估值的资产包含了所有持有至到期的债权类资产及部分流动性 过差的资产。目前银行理财主要投资对象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债权”高达 72.32%(2017 年全年数据),而这部分资产基本上均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这对于资产收益具有更高稳定型 的商业银行属于利好消息。
关于“摊余成本法”的应用范围,货币基金等传统使用成本法但设计成开放式产品,其是否 也面临着紧迫的估值方法调整难题?资管新规发布之后,监管层表示货币基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是否也意味着银行也可以创设类货币基金产品并使用成本法估值?这些疑问需要监管层进一步解答。
不过对于主动管理能力过弱,或无主动管理能力的商业银行而言,未来对于委外的需求将进 一步增强。但由于业务规模及专业能力等因素,中小银行对接委外机构时话语权偏弱,对于委外 资产掌控力不足的问题或将进一步凸显。尤其是在刚性兑付打破的大环境中,对于资产过弱的掌 控可能增大产品亏损的可能,进而增大银行的声誉风险。因此,在开展委外业务的同时,中小银 行应考虑通过委外系统的建立,增大对于委外资产的监控力度,降低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总体来看,产品净值化转型的压力倒逼银行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未来银行理财行业集中度 将更高,部分无法适应新环境的中小银行在处理完现存资产管理产品后,或将转型做纯粹的代销业务。

㈣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规范出炉,你对理财产品了解多少

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针对此前市场广泛讨论的“互联网机构能否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暂时给予了否定的回答。

据《财新》报道,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理财子公司现阶段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司品牌宣传,相关广告视频、图片中不得展示某只产品的详细情况,例如名称、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

而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app内理财推荐主页对青银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期限、起投金额等要素均予以了详细展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撰文指出,暂时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比如券商,蚂蚁集团,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平台,以导流的形式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都可能面临合规问题,具体代销仍然需要银行。

孙海波认为,《征求意见稿》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尚未能够与公募基金站在同一起跑线,或在一定程度对短期内理财子公司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形成制约。

㈤ 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有哪些影响

无论是保本理财还是非保本理财,银行在对接金融资产上,在风控能力等方面拥有专业、丰富的经验。银行非保本理财是一种投资产品,本质上与银行的存贷产品不同。但是过去老百姓觉得是银行的产品,就要保本保息,然而事实上理财产品的收益比银行存款的收益目前要高两个百分点左右,这高出的收益就是风险溢价,需要投资人来独立判断、承担。

㈥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

㈦ 最近银行开始设立理财子公司,这个部分和市场上现有资管公司业务有什么异同,将来的发展业内看好吗

理财子公司算是个比较新鲜的东西,拿的是全牌照,目前更接近公募的形态。
将来的发展自然很好的,你求职的时候可以关注一下。

价值立方

㈧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都有哪些影响

对于我国百万亿元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资管新规从酝酿到征求意见一直牵动着市场的神经。特别是存量规模接近30万亿元的
银行理财
,向标准化、净值化转型的进展备受市场关注。
截至2017年底,除了招行、
中信银行
之外,多数股份行理财余额大幅减少。
资管新规落地后对银行理财冲击有多大?周之行分析称,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依然会持续发展新产品,即便是采用表外转表内的方法,也会试图将资管资金存留在银行体系内,但这部分一定会外溢,初步估算大概七成规模依然在银行体系之内。部分资金体量会慢慢往外部资管公司流转,包括
公募基金
,甚至包括
私募基金
都有可能吸收银行外溢的
存量资金

奥纬研究报告显示,
当前,银行客户行为正在加速市场化,其中个人金融资产投资配置中,银行理财、股票、公募基金、信托、私募、保险的占比显著增加。而
居民储蓄
却从2007年的69%下降至50%。
在资管新规的新导向下,将严格区分
合格投资者
和非合格投资者,这从本质上有利于银行。“未来非标投资者会部分回到银行存款体系,尤其是降低债权类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后,他们可能进入债权的非标投资,成为合格投资者。”
此外,他认为,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市场将出现底层资产替换。首先,债权资产从影子银行资产替换成
消费金融

供应链金融
等资产,资产特性变得更分散了;其次,资管新规后,底层资产将向
二级市场
转向,实际上变成二级市场公开的资产;最后,期限拉长后,底层资产将向PE类资产转变。银行做不了二级市场和PE市场,某种程度对银行是挑战。

㈨ 银行理财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债券市场的短期影响主要集中在预期变化层面。如果不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非标存在续作和压缩压力;而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之后,最大的变化在于投资非标的空间加大。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受非标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束缚,理财投资非标空间将明显提升。但是考虑到理财投资非标仍然受制于资管新规对于非标期限匹配的要求,预计非标投资占比存在小幅提升的可能。由于非标存在一定利率优势,预计将对债市存在一定挤出效应。
不过,目前银行理财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如果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原则上将建立自己的风控体系,可投资标的和范围将会增大。尽管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偏好难以大幅提高,但新政策有助于缓解当前非标快速收缩的局面,利好房地产等行业信用债。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从短期来看,这将利好短久期信用债。
银行理财子公司分流公募货币基金的概率较大。银行理财子公司由于存在各种优势,预计将分流公募货币基金。在这一过程中,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也是类货币基金产品,但由于期限错配等要求较低,很可能将投资范围拓展到1~3年期债券品种,这明显比公募货币基金久期更长,从而有助于推动短端收益率曲线的平坦化。
当然,非标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关系。非标融资渠道的萎缩可能会促使实体企业转向债券融资。受资管新规影响,通道业务面临较大的收缩压力,这导致非标融资难度大增。尽管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的空间有所加大,但是受制于期限匹配、净值化转型等要求,理财逐步压降非标投资仍将是中长期趋势。未来需要密切关注非标政策的变化,因为一旦出现明显放松,可能会对纯债配置产生替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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