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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目标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7-12 14:58:58

㈠ 金融监督最根本的目标是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
(1) 一般目标:
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②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2) 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①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②竞争的公平性是指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
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所以选 B.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㈡ 金融行业的风险主要有哪些

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

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管理风险,尤其是信贷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丧失所预期的利益的可能性。

所谓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金融风险的目标是多少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管理过程:

金融风险的管理过程大致需要确立管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处置等三个步骤:

(一)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识别和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证货币资金筹集和经营活动的稳健进行。

(二)金融风险的评价。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识别是指在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对潜在的、显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的归类和实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风险衡量。是指对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损失范围、程度进行估计和衡量,并对不同程度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分析。

(3)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的选择。是指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选择金融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并进行最优组合,并提出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这是作为金融风险评价的最重要阶段。

㈢ 金融监管目标

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世界各国都认为,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具体监管目标体现在各国的银行法或证券法等金融法规上。目前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称作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1) 一般目标: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②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 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②竞争的公平性是指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通过金融监管,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㈣ 金融企业风险评估的评价目标包括哪些

企业风险评估是对所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的风险评估,具体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步骤,其目的在于查找和描述企业风险,评价所识别出的各种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和风险价值,给出风险控制的优先次序等。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管理层访淡、集体讨论、情景分析、统计分析、模拟分析等。

㈤ 金融风险的防范原则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㈥ 国际金融风险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目标是,在识别与衡量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障货币资金跨国筹集与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一般包括两部分,即损失发生前的管理目标与损失发生后的管理目标,两者结合在一起,才形成风险管理的完整目标。 1.损失发生前的管理目标
(1) 管理成本最少的目标,又称经济目标,是指风险管理者用最经济节约的方法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它要求风险管理人员用最合适的、最佳的技术手段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严格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注意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保证经济目标的实现。
(2)减少忧虑心理和恐惧心理,提高安全保障。风险给参与者带来精神上、心理上的紧张不安,而这种心理上的忧虑和恐惧会严重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率。损失前的管理目标之一就是要减少人们这种焦虑和不安情绪,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有利生产生活的宽松环境。
(3) 履行有关义务。与其他各种管理一样,实施风险管理也必须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这包括必须遵守政府法令和规则及各种公共准则,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全面实施防范计划,尽可能消除风险损失的隐患。
2.损失发生后的管理目标
(1)维持生存的目标。这是损失发生后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为了使跨国经济主体乃至整个社会不致因金融风险的发生而倒闭、破产和发生大的震动,维持生存成为风险损失发生后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目标。一项成功的风险管理,有助于涉外经济主体在损失发生后承受住打击并渡过难关,继续生存下去。
(2)尽快恢复正常的资金筹集和经营活动秩序。很显然,风险事件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给涉外经济主体以至整个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危害,而实施风险管理则能提供经济补偿,并为恢复资金的筹集和经营活动秩序提供条件,从而使涉外经济主体在损失发生后迅速恢复正常的借贷和投资活动。
(3) 尽快实现稳定的收入。在成本费用不增加的情况下,尽快实现稳定的收入有两种方式,即维持经营活动和提供资金以补偿因经营活动的中断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4) 实现资金筹集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范围持续增长。实施风险管理,不但使经济组织在遭到损失后能够求得生存,恢复原有水平;而且应促使其在受损后,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坚持并尽快实现持续增长的计划,以求得经济组织的连续发展。
(5)履行对社会的职责。国际金融风险常常会对一国乃至世界经济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道德责任观念和社会意识要求是上述风险事件对其他人员或地区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实施风险管理时,应尽可能减轻损失给其他经济主体和整个国际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持经济组织在公众中的良好声誉。

㈦ FRM解析金融风险的体系是什么

金融风险的管理过程大致需要确立管理目标、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及处置等三个步骤:
管理目标
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在识别和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准备处置方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证货币资金筹集和经营活动的稳健进行。
风险评价
金融风险评价是指包括对金融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衡量、选择各种处置风险的工具以及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估。
(1)风险识别。金融风险识别是指在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法对潜在的、显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的归类和实施全面的分析研究。
(2)风险衡量。是指对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损失范围、程度进行估计和衡量,并对不同程度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后果进行定量分析。
(3)金融风险管理对策的选择。是指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选择金融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并进行最优组合,并提出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这是作为金融风险评价的最重要阶段。
随着金融交易电子化和互联网化,采用事件驱动(CEP)的实时金融风险识别和评价也越来越重要。
风险控制
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是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范畴,是解决金融风险的途径和方法。一般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
(1)控制法。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实施各种控制工具,力求消除各种隐患,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因素,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方法。主要方式有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分散风险。
(2)财务法。是指在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己造成损失时,运用财务工具,对己发生的损失给予及时的补偿,以促使尽快恢复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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