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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办理财

发布时间: 2022-08-11 23:58:54

❶ 60岁以上的老人想理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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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老年人投资理财产品

晚年人出资理财坚决不动房子
对晚年人来说,房子是自己安享晚年的当地,也是严峻资产。假设将房子进行了典当、生意、产权转移,都或许产生无法估量的成果
除了房子外,还有许多严峻资产,晚年人在动用前都应和子女协商,防止构成不必要的丢掉。
1. 晚年人出资理财勿轻信高收益理财
和推销保健品的人相同,出售理财产品的人也很能说,有时靠着几句甜言蜜语再加上高收益的“助攻”,晚年人很快就会掉入骗局中。
中道盛世剖析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在高收益之下还宣称保本保息的,大都就是骗局,晚年人一定要前进警惕。建议白叟仍是要配备更为稳健的产品,守住自己的财富。
2. 晚年人出资理财不要给陌生人汇款
除了保健品、理财产品之外,电话诈骗也常常让一些晚年人“中招”。提示白叟千万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有任何问题先致电自己的子女或直接报警。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在投资交易管理上,《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具体而言,《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与此同时,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理财公司还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根据《办法》,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办法》还要求,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办法》明确,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第六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第七条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第九条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二)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三)压力测试;
(四)应急计划。
第十条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理财公司应当明确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确保相关措施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第十一条理财公司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措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面临的赎回压力情况、市场流动性状况、已采取的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所需的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等。
理财公司运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当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理财公司针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还应专门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
第十三条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并定期测试、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审慎评估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响。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第十四条理财公司应当依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披露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赎回安排,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针对理财产品特点确定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确保相关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
(三)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四)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拟采用开放式运作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认购、赎回安排相匹配,投资策略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需求,理财产品投资者结构、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充分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
第十六条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流动性风险应对安排。
第十七条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第十八条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第十九条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第二十一条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认购和赎回安排等参照银保监会关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但应当事先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买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四章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公司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认购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条理财公司应当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分评估该产品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理财公司可以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的,理财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第三十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合作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和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充分了解该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赎回安排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合理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底层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活动,确保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机构的相关业务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其受托投资资产的管理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目标和赎回安排。
第三十五条理财公司应当自主审慎判断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建议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和目标、认购和赎回安排的一致性,有效评估相关建议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有关的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三十八条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度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三十九条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四十条理财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制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理财公司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本办法所称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具有多个确定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其他时间内产品封闭运作的理财产品。本办法所称定期开放周期是指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2个开放期的最短间隔天数。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办法所称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❸ 老人财产公证怎么做

法律分析:老人财产分配去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❹ 中老年人应该怎么理财

人到中年,无可厚非抗风险能力会下降,因而激进型投资应该适当降低比例,增加稳健型投资。

那稳健型投资配比怎么做比较合适呢?

除此之外,虽然股票期货类风险投资对于中年人而言应当适当降低投资比例,但是基金定投仍然是不错的安全稳健型理财方式。选定一只业绩优秀的基金,长期跟踪、定期投资,年化收益率是可以稳稳的跑赢通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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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老年人80岁以上补贴怎样办理

法律分析:现在国家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享受到国家高龄补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❻ 80岁高龄补贴怎么办理

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办理条件: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年满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2、办理所需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老年人的年龄增大,那发到他手上的补贴金额就越多。因此,高龄补贴的条件就是年龄限制,只要达到了相应的年龄,就可以领取到高龄补贴。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❼ 60岁以上的老人想理财怎么办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做理财,只适合风险低的理财品种。
银行定期存款,一年定期存款可以是一个选项;
通过银行柜台可以买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这两类基金风险低,收益高于定期存款。
不适合风险高的股票型基金或者混合型基金。
活期存款应该有一点,手里还要拿着点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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