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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边界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 2022-08-12 07:51:58

⑴ 金融创新的概念是什么急盼答案

金融创新的概念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狭义的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西方发达国家在放宽银行设立条件,取消或放松对银行资产负债的管理,取消或放松利率管制,外汇管制,允许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业务交叉等金融管制后,加强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金融商品和交易手段。
金融创新的种类:1、金融制度创新;2、金融组织结构创新;3、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4、金融业务创新。
金融创新的动因:1、金融创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金融创新是克服经济环境中各种风险的需要;3、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思潮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4、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⑵ 李欣贺的采访实录

任何的创新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2013年11月25日,2013新浪金麒麟论坛在北京召开。人人贷总裁李欣贺受邀出席论坛并发言。
李欣贺认为,任何的创新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比如说在十年前是出现不了人人贷这种模式的,这都是因为我们现在有互联网的发展,有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有整个中国信用市场的发展。基于这些条件,我们才有条件去做这样的创新。而任何创新都是基于前人的成就。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能够换一种方式去思考,利用传统方式解决问题。以人人贷为例,我们使用互联网的方式去思考,通过互联网,我们是否可以重新定义原先的存贷关系和金融中介,怎样利用互联网方式提高资金匹配效率。”
让更多草根享受新型金融服务
2013年9月17日上午,“2013中国十大经济潮流人物·对话经济”论坛在海宁隆重举行。人人贷CEO李欣贺在“平行圆桌讨论:寻找未来商业的另一种可能”上表示,人人贷还是基于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平台,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金融的淘宝,人人贷一直在摸索和思考如何在互联网上如何做好各个的新型金融服务。以下是文字实录:
李欣贺:我印象特别深刻,魏老师说的其实很多服务是不公平的,很多草根享受不了,我们是在摸索这样的渠道,我们认为互联网可以提供这样的可能。
我以前是做投资,看到很多投资没有被满足;另外,我们是80后,对互联网有很多的信念,而且亲身体验了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我们也在思考是不是互联网可以提升和改善我们金融每一个草根阶层的服务,这种模式在国外其实已经有了,我们是在中国的一个实践。人人贷的发展得益于第一个是历史的机遇,因为我们做的也不是金融服务,跟金融 沾边的所有行业都有风险,有业务风险和政策风险,在互联网世界中,现实中所 有的金融产业其实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一种诠释,但是否要做或者怎么做是要 冒一定的风险。第二点是一定要有团队,在我们的尝试中很多是错误的,如何快 速的调整,设立一个好的目标要如何实现,我觉得这是好的团队帮助去完成的。
人人贷可以给大家提供借贷和理财的服务,人人贷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降低了中间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我们平均年汇报是12%到13%,我觉得这是代表了一种新的理财方式,也欢迎大家来尝试。
相信政府有智慧管理好互联网金融
2013年9月11日,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在大连开幕。在晚上由搜狐财经主办的“互联网金融热的冷思考”专场活动上,人人贷创始合伙人李欣贺在谈到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监管问题时表示,互联网金融从行业角度讲也是做金融服务的相关行业,目前在一个非常初期的发展阶段,相信政府有智慧去管理好。
以下为部分发言实录:
李欣贺:先说监管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从行业角度讲也是做金融服务的相关行业,不管从远期看这个行业肯定会有监管的,只是说这个行业现在在一个非常初期的发展阶段,各方面都没有确定下来,如何监管还是需要去思考的,我们也相信政府是有这样的智慧去把这个行业从监管的角度让它更健康的发展。这里可以举美国监管方面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参考。在美国,其实从07年开始,有这样的企业崛起,美国对这个行业也进行了监管,不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P2P这样的行业监管,而是把它融合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由金融消费保护局进行监管,它的原则,以保护用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去出发,防止用户隐私被泄漏、防止被欺骗,同时设定一定的框架,允许互联网公司进行不断的创新,当然是在一个框架内。
具体,第一,它是非常强调风险和信息的披露,他们对P2P从业的公司,要求他们对这个行业的业务风险,对用户进行充分的披露,这个背后的理念,如果每个用户都是一个理性的判断的人,他如果充分知道风险后会做出一个正确的选择,这个是背后的一个逻辑。
第二,他建立了一个公众监管机制,就是金融消费保护局是接受用户的大众的投诉,有一个很完善的投诉机制。比如我在这家网站上进行投资,我受到了欺骗,政府会有一套完善的接受投诉的机制去处理。
第三,对于从业机构建立了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对风险指标的口径的规范,会定期的向ICEC进行汇报,实时会向监管部门去披露他的风险、他的交易情况、他的用户情况,这样是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创新的边界
李欣贺:“人人贷每次创新主要考虑以下四点:第一所有的创新都不能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底线;第二因为互联网金融和纯互联网还不太一样,纯互联网的创新损失的只不过是一些时间和人工,但是基于金融的创新,稍有不慎不仅造成你的损失,而且会造成用户资金的损失,这些损失是你不一定能承受得起的,所以我们的每个创新会考虑其中的风险是不是我们能承受的;第三我们会关注创新的商业可持续性,考虑这个业务是否可盈利,如果不可盈利你很难维持下去,不能维持下去其实最后创新也会失败,同样会造成很多的损失;第四创新是否真正具有社会价值和意义,这决定着创新是否有长期的生命力。”

⑶ 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创新应如何遵守射击法则

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创新应如何遵守“射击法则”
2014年04月12日 04:46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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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安晓博
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因风险不确定性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规经营是金融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基石。金融企业归根结底是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特殊企业,成功的金融企业就是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取得完美的平衡。
当前,在宏观环境及市场等变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合规政策是否需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提及创新的行为和概念。创新是建立在改变基础上的无止境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方式。合规是为满足人们获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需求,创造最大化的价值。二者的核心是重叠的。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因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合规与创新似乎看来又形成悖论,二者有着分立的边界。

再看创新的定义,创新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由此来看,显然解决矛盾,再造矛盾是一个自然循环,而连接这一循环的有效手段便是无止境的创新。解决合规与创新的矛盾那就是创新,用创新才能对不同利益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连绵不绝地发展。合规与创新二者实则有交集。作为信贷也是一样,首要的是诚信合规的经营,但如果要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社会价值,则需要不停地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便利。
处于风口浪尖的马云说:“创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后被恨死。创新者会死,但创新不会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⑷ 如何协调好牌照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呢

监管部门今年以来在金融领域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变步伐明显。就以证券行业为例,在年初闭幕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提出了一系列促进证券期货服务业提升竞争力的举措,其中包括期货经营机构准入的放宽以及允许证券、期货、基金交叉申请业务牌照等。证监会所迈出的这一步,就意味着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证券、期货和基金公司的牌照限制已经被打破了,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机构可以经过业务申请从而开展此前所不能直接经营的业务。虽然这其中依然有牌照申请的过程,但我们相信,牌照对于金融机构创新的瓶颈将会越来越少,曾经价值不菲的牌照也将随着改革的深入而为创新让路。

⑸ 郭树清评现阶段房地产形势说了什么

回顾中外金融监管史,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近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发表文章《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郭树清指出,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古今中外,总有人盼望能以更低风险获取更高收益,但规律不可能打破。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就是诈骗,金融监管要永远与这类行为作坚决斗争。

郭树清强调,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文中指出,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5)金融创新边界如何界定扩展阅读:

把握好金融创新边界

郭树清认为,回顾中外金融监管史,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货币经济绝不能背离实体经济;将本求利是商业活动的正常状态;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持续建设法治和诚信环境;把握好金融创新的边界;管好货币总闸门;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紧紧抓住公司治理“牛鼻子”。

郭树清表示,实体经济是货币经济的根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然而,金融的本性决定其特别容易陷入自我循环的泥淖。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把防止脱实向虚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我国交叉金融业务一度也十分复杂,经过3年多的集中整治,总体风险开始收敛。

⑹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有什么区别

金融科技和科技金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概念核心:金融科技的概念核心是科技,具备为金融业务提供科技服务的基础设施属性,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军事科技等;科技金融则着眼于金融,是用以服务于科技创新的金融业态,也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典型代表,与其并列的概念还有消费金融等。
目标:发展金融科技的目标在于利用科技的手段提高金融的整体效率;发展科技金融的目标在于以金融服务创新来支持实体经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
参与主体:金融科技的主体是以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偏技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代表的技术驱动型企业;科技金融的主体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业。
实现方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的方式是技术的突破;实现科技金融创新的方式是金融产品的研发。
具体产品:金融科技的具体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云、区块链、征信、AI等等;科技金融的具体产品包括投贷联动、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众筹等。

⑺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⑻ 金融创新定义

金融创新的概念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狭义的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西方发达国家在放宽银行设立条件,取消或放松对银行资产负债的管理,取消或放松利率管制,外汇管制,允许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业务交叉等金融管制后,加强了各类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金融商品和交易手段。
金融创新的种类:1、金融制度创新;2、金融组织结构创新;3、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4、金融业务创新。
金融创新的动因:1、金融创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金融创新是克服经济环境中各种风险的需要;3、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思潮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4、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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