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税收筹划包含哪些内容
1. 税收筹划的范围包括哪些
1、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2、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3、税收筹划与企业决策项目;4、个人税收筹划与公司税收筹划。
2.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税务筹划主要内容:
1、提前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2、提前合理运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
政策:
税务筹划的时候要保证企业有真实的业务经营,要三流一致!
现在最合理合规节税的方法就是以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入驻到园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成立有限公司,可以成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选择直接迁移,让注册地址中在园区即可
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后,有地方的税收留存
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奖励扶持,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给到企业70%-90%
3. 什么是税收筹划
何为税收筹划?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一种前提规划。
税收筹划主要有合法性、前瞻性、目的性这三个特点:
第一项合法性:毋庸置疑的就是企业所有的税收筹划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除此之外在税收筹划的结果上也应该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
第二项前瞻性:这里主要说的是筹划时间的前瞻性,不能等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去考虑如何处理,而是从整体出发,在相关业务发生之前,将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进行考虑;
第三项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是为了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从而提高利润。
那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目前有以下几种方向:
第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减免税的权利属于国务院,主要是避免相关政策过多过乱的现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法律中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来享受节税效益。但也应注意,不应滥用税收优惠条款,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要充分了税收优惠相关程序与条款,避免过程的不得当而失去相应的权益。
第二、定价转移。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第三、分摊费用。分摊费用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从账目中想方设法找到平衡,使费用最大的摊入成本,实现避税。
第四、通过名义筹资避税。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筹资,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自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二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三是发行股票。
第五、资产租赁。出租人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取租金,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企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减少名义收入,将员工的名义收入降至低税率区,从而减少纳税支出。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员工工资扣除各种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一个等级的末端,那相对低一级别的来说工资没有高出多少,但税额提高了。例如,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如果员工A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100,调整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1900元,通过计算两个级别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调整前12100*0.2-1410=1010元,调整后11900*10%-210=980元,相差30元,12个月就是360元,如果企业有100个员工,那么一年就是3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员工的名义收入来减少税负。
第二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员工多提供一些企业福利,也可以达到良好的避税效果。可以将第一种方法中降低的部分通过职工福利来发放,例如提供餐补、房补、交通补助等。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以不同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但是企业要从整体出发考虑,不可只对单一税种筹划。
企业更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治税”是对税收进行筹划的前提。同时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关注税法的变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收筹划。要综合考虑,因地制宜,找到符合企业本身的税收筹划方式,才能真得达到好的效果。
4.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
1、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 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丌违法也丌合法,不 纳税人丌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丌断地完 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丌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 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劢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丌 缴税目的的行为。
3、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劢中,要注意丌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 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丌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 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劢丌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 “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 的经济行为。
5、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 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丌计的一种 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规模扩大。
5. 税务筹划包括哪些内容
税务筹划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战略管理
(1)股权架构与层次如何设计与安排,对未来财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成立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用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关联的考量?注册地点安排在哪里更合适?
(3)注册资本多大以及出资形式不同对财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4)土地方与资金方如何合作?不同形式拿地税负比较,怎样最低?
(5)如何增加拿地过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迁成本?
(6)与政府如何合作与谈判?代建市政项目款项如何收回?
(7)一级与二级如何联动以增加土地成本?
2.经营管理
(1)开发产品设计不同对企业税务的影响,比如户型面积应定多大?应建独立车库还是地下连体车库?
(2)商业和住宅比例、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比例;
(3)对外合同条款如何从财税角度修改最合理?
(4)报建形式、开发分期对税收的影响?
(5)如何增加工程成本?
(6)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财税测算;
(7)促销方案选择对财税的影响;
(8)毛坯还是精装修?装修方案的税收测评;
(9)销售折扣管理与内控制度的落实;
(10)自己销售还是请专业公司销售,付费方式不同对税负的影响?
3.理财
费用发生后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可节税、用什么样的费用分摊标准对公司最有利、资金利息计算方法的选择、合并或分期清算的选择、高管高额奖励如何规避个税等等。
如能事前从以上三个角度综合进行企业税务统筹与规划,不仅可大大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也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
6. 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分析
[摘要]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过程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所谓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能够通过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融资,从而起到节省支出的目的,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税收筹划意识欠缺,导致管理不力,也因此暴露了很多问题,文章就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帮助企业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快速成长。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会计实务
税收筹划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不断的优化纳税方案来逐渐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其还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支出,因此可以说科学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的发展,而如果税收筹划不够合理,那么企业也将会面临倒闭的命运。
1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其作用
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国家而言能够确保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同时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作为企业而言其在对税收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遵循其中的基本原则,时刻明确其筹划的目的。
1.1税收筹划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在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另外还必须和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鉴于此,税收筹划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有三点: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条规的约束,因此在税收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拟定,严禁出现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②目标性原则:现如今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白热化,因此想要更好的发展就应该从各个方面来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税收负担便是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合理的使用税收筹划来实现自身的财务管理目标,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将税收筹划与其进行紧密结合,时刻明确其最终的目的,从而完成企业的管理目标。③税收筹划应具备前瞻性:税收筹划需要更高的前瞻性才能够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征收缴纳税收的法律形成之前全部完成,必须在事先将所有的和税收相关的行为安排妥当,确保企业所有和税收相关的行为都是遵守企业的税收筹划步骤和章程进行的;与此同时税收筹划部门还应该通过研究各项数据指标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进行准确的预测,税收筹划需要具备灵活性的特点以便于能够及时进行更改调整,完成既定的税收目标。
1.2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和国家的税收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大多都是通过税收统筹来完成的,企业的税收统筹从小的方面说能够实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从大的方面而言其能够帮助国家完成税收的政策和目标,所以其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的负担,继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得企业的利润得到最大化,所以说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主要的途径和手段。(2)完成国家财政税收的管理目标:中国企业经历了经济模式转型的镇痛之后,目前已逐渐使用市场经济模式,在这一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国内的税收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变化是财政税收部门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另外科学的税收统筹能够提升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能够帮助国家制定的财政目标快速实现。
2税收统筹的方法和内容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其所有的涉及税收的业务进行全面和充分的分析,在完全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下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税收方案。在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选择最为合理的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投资税收筹划、筹资税收筹划、日常运营税资的筹划等。
2.1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具备大量流动资金的能力,所以需要不断的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企业拓展的需求。在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资金筹集能力是判断其团队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筹资的过程中就应该认真的考虑税收筹划的内容。企业进行外部筹资的主要方式就是发行股票和债券,相比较发行股票而言债券对于其在税收筹划方面更加有利,因为该种方式能够显著降低税收负担,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所有的费用均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中,这样一来在纳税时就能够将其当成抵税项目予以减少税收费用;但是如果是以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那么所有支付给股东的都是纳税之后所得利润,将利润空间进行了压缩。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还要考量各个方面的因素,如果在筹资过程中两种情况都可以进行,那么择优进行,不能为了减少赋税而刻意为之,这样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企业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投资,税收的多少与企业投资的效益率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其税收筹划工作能够直接影响其整个投资活动的成功与否。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直接投资,所谓直接投资指的是使用目前的流动资金投资债券、股票市场等;因为投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都是税后资金,所以不用再行缴纳所得税;投资债券有两种形式,即投资国债和企业债券等,国债的收益相对较小,但是首先风险较小,另外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企业的债券风险较大,同时收益也大,相应的需要缴纳部分所得税。在直接投资过程中必须要对税收筹划进行考虑,另外还需要承担股市的风险。二是间接投资,指的是企业在金融有价证券之外的投资,间接投资所涉及的业务将会非常的广泛,相应的涉及税收筹划的过程也将会非常的复杂,企业在进行间接投资过程中需要非货币、货币投资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和抉择。如果采用的是非货币资金投资,那么就需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评估,以便于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投资成本,最终计算自己的投资收益。
2.3企业日常经营的税收筹划企业日常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政策关系密切,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计算程序、成本核算方法、费用分摊和利润分配等均进行成本的核算,使用最为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式进行筹划,让企业的成本以及利润之间的效益值达到企业发展的要求。一般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包括三个方面:
(1)对货存计价方式的税收筹划。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其对于企业最终所创造的利润也有所不同,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现如今在市场机制不断趋于完善的阶段,国内的企业在存货计价方式上主要有四种方法,分别是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和加权平均等计价方式,在计价方式的选择上需要对各种计价方式对赋税产生的具体影响进行考量。而当物价处于下降时,一般会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这样同样可以降低期货的货存成本,提升销售成本,最终的结果就是降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市场的物价忽涨忽跌,波动的幅度较大,此时计价方式最好采用移动平均计算法和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这样能够有效降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能够规避由于物价的不稳定造成的税收缴纳之后的资金紧张问题。
(2)对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只会对当期的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时选择合理的方式能够使其加速完成,这样便能够将整个税负后移到下一个时期,缓解企业的赋税压力,有效降低了采取成本。
(3)企业对费用列支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列支当期的费用,从而起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种方式能够准确的预计可能会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其具体的方法为首先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及时的核对和入账,然后将坏账、固定资产的损失全部列为当期的费用,对于即将马上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预提方式先入账处理,这样便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运行过程中成本费用的分摊销售时间,尽量减少成本费用,提升销售量,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也会进行后移,缓解资金运行的压力。企业在税收筹划时所处的角度应该是企业的整个全局,让税收筹划部门的人员不再局限于财务管理方面,而非某个角落和某个视角;所有的活动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目前国内的计税法律漏洞很多,但是同样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不能逾越法律的约束线;最后一点就是必须和国家的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交流沟通关系,国家的税务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监管和征收赋税,同时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作为企业务必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保证国家、社会的经济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冯建芝.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商业经济,2013(17).
[2]王海真.新形势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浅析[J].财经界,2014(11).
[3]田敏.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1).
[4]陈淑倩.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4).
[5]郑航.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施[J].广东科技,2013(10)
;7. 税务筹划包括哪些内容
1.战略管理
(1)股权架构与层次如何设计与安排,对未来财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成立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用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关联的考量?注册地点安排在哪里更合适?
(3)注册资本多大以及出资形式不同对财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4)土地方与资金方如何合作?不同形式拿地税负比较,怎样最低?
(5)如何增加拿地过程中的土地成本例如拆迁成本?
(6)与政府如何合作与谈判?代建市政项目款项如何收回?
(7)一级与二级如何联动以增加土地成本?
2.经营管理
(1)开发产品设计不同对企业税务的影响,比如户型面积应定多大?应建独立车库还是地下连体车库?
(2)商业和住宅比例、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比例;
(3)对外合同条款如何从财税角度修改最合理?
(4)报建形式、开发分期对税收的影响?
(5)如何增加工程成本?
(6)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财税测算;
(7)促销方案选择对财税的影响;
(8)毛坯还是精装修?装修方案的税收测评;
(9)销售折扣管理与内控制度的落实;
(10)自己销售还是请专业公司销售,付费方式不同对税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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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是税务筹划具体有哪些内容
税务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取得企业节税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比如可以通过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我们针对固定资产来做两种不同方案。
方案一: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
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视为同房屋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
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理解,那举个通俗的例子吧。
张老板采用方案一,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个外商合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
张老板负担的具体税款为: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契税=1000×3%=30万元,也就是说张老板总共需要缴纳85万元。
张老板如果采取方案二,只需要缴纳契税=1000×3%=30万元。两个方案相比,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张老板就省下55万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 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只需征契税。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再比如,建筑行业因雇工人、买砂石这些没办法取得成本票,导致企业利润虚高,要多交很多企业所得税,只能冒着风险虚开发票。
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其实,建筑公司缺成本票是可以做到合理合规解决的。
首先关于砂石的问题,如果砂石是由个人销售,那可以让对方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这样就只需要交1%的增值税和1.5%的个税。
所以想要降低企业税负,要先了解各种税收政策,咨询专业人士,然后优选一个方案来执行,比如在做营销活动的时候,送的东西不同交的税也不同,有些需要交税有些不需要。
简单来说,税务筹划就是帮企业合规避税,减少税务风险。
9.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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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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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