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财会怎么开
Ⅰ 我想了解村民委员会财务小组成员的构成与规定
这是河北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各省都有大同小异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的建议;
(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Ⅱ 村民理财小组属于村民委员会吗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是如何选举出来的
摘要 1、各村委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至少2名。
Ⅲ 什么是民主管理委员会
一、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
1、什么是民主决策?
所谓民主决策,是指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主要表现为:一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事务的决策,决策的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二是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吸纳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民主自治原则进行决策,处理日常事务。
2、什么是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指村民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等的管理。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发至每人手里,照章办事,对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
3、什么是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五种:一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完成的情况和村里财务收支情况,并由村民进行民主评议;二是成立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三是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财务收支、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分配等情况及时公布;四是实行村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是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依法予以罢免。
4、什么是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就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对本村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财务运行状况实施民主监督的过程,它是农村基层民主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5、为什么要进行民主理财?
民主理财是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原则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杜绝农村财务混乱的有效措施。其意义:
(1)、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2)、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3)、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4)、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6、什么是民主理财小组?
村民主理财小组是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村民对村级事务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权力,实行民主管理的监督机构。民主理财小组要在上级政府和村党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上下沟通的桥梁作用。
7、民主理财小组是如何产生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一般在村委会换届后一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村“两委”成员兼任。
8、民主理财小组人员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选举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选出符合民意、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正派,勇于维护集体利益的理财人员。真正把村民主理财组织建设成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9、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组成有哪些?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老党员、老干部和年轻村民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理财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主要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10、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熟悉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熟悉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备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和一定的财会知识;
④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
⑤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勇于同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11、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变更与撤换是怎么进行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届满前,任何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财小组如有特殊情况(迁出、死亡、自动辞职等)缺员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但是,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1)、审批财务不严格,不负责任,造成失职的;
(2)、两次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3)、不顾大局,只顾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经教育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5)、年终综合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较差,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工作的;
1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否应享受误工补贴?
民主理财本身是一种政治荣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不享受工资待遇,但是对于一些确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进行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收入水平由各镇村确定,民主理财活动所需费用由村负责开支。
13、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的关系是什么?
民主理财是从收支业务发生前、业务活动中、业务活动后的整个过程实施民主监督。而财务公开只是按一定时间在业务完成后,经过一定的民主理财程序后才向群众公布。财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一种手段,但不能代替民主理财。
Ⅳ 请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对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理解和认识。
摘要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是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开展民主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展民主理财就是让广大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村级财务,财务公开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状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成员群众公开,接受公众群众监督。这两项工作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财务公开的民主理财是不实际的民主理财,没有民主理财的财务公开是没有意义的财务公开。农村经济组织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的有机结合。就如何做好此两项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
Ⅳ 怎样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委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等。村委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列席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将其撤换。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Ⅵ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特制订了村级 财务管理 规定。本文是我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1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从源头抓规范,以监督促发展的要求,结合苏吉滩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村财乡管。就是在保证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乡建立记账服务中心,确定专职会计,村级设立报账员,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 规章制度 和考核办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直接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有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对本村财务支出首先进行审核,并在票据上签章,后由村负责人签批后,到乡政府统一报帐,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三、村级资金支出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力量而行,严格实行“零债务”制度。凡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事宜,都要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主任审批后,报经乡记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完善监督机制。1、加强群众监督。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 介绍信 ,随时到我乡记账服务中心查询情况。2、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多的村重点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记账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 渠道 正常畅通。
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500元以上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村级救济(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 公开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务公开栏和专项公开两种方式进行。公开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常规性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专项收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为使村级财务管理运作规范化,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集体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记账服务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 收据 ,在由当事人、村委会成员签字并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后,各村报账员到乡记账中心报送记账。
九:本办法由苏吉滩乡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相悖的,以上级有关法规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 财经 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武乡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财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 其它 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 热点 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 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 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 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记、代管,现金、存款所有权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 日记 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 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 会计知识 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业务人员的 岗位职责 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应建议村委会让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入必须在5日内缴存开户银行,支出时再从银行提取现金,严禁在所收到的现金中坐支。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 承包合同 、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 措施 。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 报告 。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
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定村级的日常备用金限额,以备平时零星支出使用。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除发放村组干部补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备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村级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对现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以电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各村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
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
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村级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应定期按规定为村级编制会计报表。村级会计报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情况的月报或季报;反映资产负债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的年报。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村级报账员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指导,严格按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村级支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村级按计划、按政策、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县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村级经费,确保村级经费足额落实。 第十七条:县监察、审计、农经和财政监督部门应对
村级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季度对村级支出审核一次,并将村级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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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请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对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理解和认识
摘要 正村务公开的核心就是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指的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及其财务收支要置于广大成员的监督之下,并吸收他们参与管理,倾听并采纳他们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财务活动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一种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Ⅷ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有哪些人组成
1、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其中村民代表数量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镇纪委和农经站审核,并进行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聘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三年,工作表现好的可以连续担任;工作不合格的由村提出意见报镇纪委审核同意,并经原选举人通过后方可变更。
2、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条件:
①熟悉有关农村政策和一般的农村财务知识;
②为人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威信高,身体健康,工作积极;
③忠于职守,能认真履行职权和义务,确保村级财务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④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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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农民民主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1)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2)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3)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4)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6)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7)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杨林 17:05:45
(8)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9)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10)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1)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12)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13)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14)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