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定如何理财
1.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银行理财市场有哪些新变化
《资产管理新规》的“过渡期”正式结束,第一年《资产管理新规》正式开放,银行理财进入综合净值时代。过去两个月,本行的正式营销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金融产品的市场监管也发生了哪些变化?

2. 根据资管新规的框架,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哪些
“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银行理财新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按投资性质不同,以80%作为比例判断,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同时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降至1万元。
3. 理财业务资管新规具体指
一般是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拓展资料】
资管新规对理财的影响:
1.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位,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产品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性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现隐性保理承诺。作为存款业务,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保险费。
2.进一步强化统计报表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资管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每月10日前、产品终止后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首次提出托管机构、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同时报送其登记托管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信息。新规还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分工和监管原则。
3.非标准定义比较明确,外包投资有明确的规范。新条例中对非标准的定义已经更新和扩大。规范的债权资产,是指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合理、流动性高的债权资产。"除了根据确认规则确认的标准化债权人权利外,其余都是非标准资产。非标准投资的限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产品主要投资于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投资非上市股权。也就是说,目前,该银行的股权业务除了"市场化、合法化债转股"外,外部限制直接限制了企业客户目前的融资需求。
4.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5. 资管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细则包括:
1、将理财划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开募集,而私募则不能超过200名投资者属于是吃小灶的,公募产品可以投一些非标,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2、非标资产要求执行严格的期限匹配,继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
4、公募银行理财也能投资证券了,投资证券额度不能超过该理财总净资产的10%,也不能超过您所投资的单只股票或者基金的30%。
5、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将做出妥善安排。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6. 资管新规落地,家庭投资理财该如何规划
家庭理财总逃不过一个词,那就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的含义可以这样解释:就是将资金有计划的分配给各个资产的一个过程,在做好合理的资金安排时,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才能保住家庭财务的稳定,既不影响正常生活,又能积累财富。本篇我将以此为主题来解答家庭如何理财。
开始前向大家推荐一门对增加收入很有用的理财课程,共七天时间,学完就会感受到理财能力进步极快:限时福利!点击加入理财训练营,实现收入三倍增长。
关于家庭理财方面比较合理的支出比例可以参考下文:
40%的收入用于财富的保值增值,可用来投资房子、股票、基金等等
30%的收入用来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保障家人的基本生活;
20%的收入用于银行存款,为一些随时可能出现的支出做准备,也可以投资一些货币基金。
10%可以用来购买各种保险,转移自己的人生风险。
一个家庭,可以通过构建投资、消费、储蓄、保险这四个“账户”,来构建一个进攻和防守兼备的家庭财务体系,我们分别来讲讲:
一、投资增值的账户,用来追求收益。
这个账户的关键就是可以赚也可以亏。很多家庭买股票第一年占比30%,结果赚了很多钱,第二年就用90%的钱去买股票了,可如果中间遇到什么需要急用钱的事情,就会导致家庭资产的各种问题了,这样肯定是不对的。
我们可以采用50:50的简单配置法则。
也就是把投资的钱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买入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一半投资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比如货币基金、债券、债券基金等)。挑选基金是门技术活,不想被割韭菜就得自身实力过硬,一套完善的基金训练课程就可以帮到你:今日仅限50个名额,点击报名《基金训练营》,带你轻松稳健掘金!
二、日常开销账户
生活的消费可配置1~2张信用卡,可以覆盖大部分的日常消费。这个账户,每一个小伙伴肯定要有的,但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占比过高。因为这个账户花销是经常出现的状况,所以缺少钱准备其他账户。
三、储蓄账户,即保本的钱
这个账户的重点是要专属的:不能够随便使用。家庭理财里,不少人主张存养老金和教育金,但时常控制不住的就会被买车或装修给用掉了。
重在积累,需要为长远的财务目标,每年或每月有固定的钱进入这个账户。
这个账户被认为采用基金定投的方式是比较适合实现的。
四、保命账户,用来实现风险的管理和转移
简单来说,就是买保险,根据“双十”定律,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10%左右就可以了。
每个人不是一开始就都有四个账户,要通过我们对理财知识的学习,然后一点一点去完善。理财之行需要引路人,一套完善的理财课程能让你少走弯路:点击了解《理财训练营》,7天开启致富之路。
以上是我对《资管新规落地,家庭投资理财该如何规划》的回答,望采纳~
点击文中链接了解理财训练营,让你在理财的道路上事半功倍!
7. 资管新规对个人理财的影响
1.短期看,大家将不能再按手买入能获得确定性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而且在购买其他资管产品时也被加上了诸多的束缚,但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史来看,这也将大大减轻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对普通人辛苦积攒的财富的影响。
2.与此同时,人们的理财观念也将因此走向成熟。长期投资、分散投资、价值投资以及资产配置等优秀的理念将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引领过去这些年“劣币驱逐良币”的中国金融市场走向正轨。
拓展资料:资管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者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
2)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3)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机构为持牌金融机构;
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5)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银行登记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
资管新规是对银行业务的进一步理清,或者是把银行业务还原为银行本身的过程。资管新规执行之后,银行业务就比较单纯了。
8. 奔走相告,从最新银行理财规则看如何正确加杠杆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
《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
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减少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打破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
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
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
9. 资管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