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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2-09-10 22:27:38

A.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1)准金融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B. 准货币资金包含什么

证券企业的货币资金是指经营证券业务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流动资金,准货币资金按其存放地点的不同,准货币资金它分为现金、业务周转金和银行存款三种表现形式。证券企业为了保证经营证券活动的顺利开展,准货币资金必须要有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开户管理规定,准货币资金每个企业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准货币资金办理货币资金存入,准货币资金领取和转帐结算。证券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规定的业务经营资金,准货币资金按照银行核定限额可以保存现金外。准货币资金其超过限额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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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请准确解释一下到底什么叫金融

资金的融通,简称金融

D. 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差异(求解牛人)

1、狭义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基金等。

广义的金融又包含如货币、证券、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衍生证券、投资理财、各种基金(私募、公募)、国际收支、财政管理、贸易金融、地产金融、外汇管理、风险管理等。

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审批并颁发牌照的属于金融机构,同时受银监会监管。类金融机构比如融资租赁、咨询、保理、投资公司等也都是商务部管理的,这些严格上都不算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3、准金融机构。这时近年新出现的名称。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定义,也无法律上的划分。相对于“金融机构”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机构”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并未有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使用“准金融机构”的概念。

因此对准金融机构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种研究的分类,类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目前可以从被冠之准金融机构名称的企业包括,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融资担保公司;三是典当行;四是PE和VC等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

4、还有些地方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机构的范围。这一类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但是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服务主体定位于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二是规模一般较小,不跨行业跨领域经营,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三是资金来源为私募而非公募,涉众面相对较窄。四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五是非国有性,这主要体现在准金融机构向民营资本完全开放,甚至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

因此,目前呼声较高的定义是从事金融活动,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准金融机构虽未有金融机构之名,但具有金融机构之实。

(4)准金融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在近几年我国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放开了民间融资渠道,国内准金融机构发展迅猛,成功的填补了我国在民间融资方面的空白,截至2012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60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9071家,共向社会提供融资总量达到3万亿。

随着准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融资机构正发生着变化,银行贷款在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中的比例正在下降,据统计这一比重已从2002年的92%下降到2012年的5%,因此准金融机构的出现,对于完善金融体系,改善金融结构,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1、金融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风险尤其重要。

2、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更一般地,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债务人信用评级降低,致使债务的市场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一种是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

资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数量上的不匹配和时间上的不匹配。(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流动性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金融机构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E.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是什么意思

不矛盾。
担保业务本身就是金融业务,但不包括所有的金融业务。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是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具有财政和信用两重属性,不同于一般的金融。

一、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一)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二)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三)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二、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
财政信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筹集和运用财政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具有财政和信用两重属性。首先,它是国家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身份,直接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筹集或贷放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信用行为是财政对社会财力的再分配,并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以及积累基金的投向,它构成国家财政资金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财政信用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信用形式的一般特征,即以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的相互分离为前提,以约期归还、还本付息为条件,让渡资金的支配作用权,是一种社会资金的余缺调剂。

财政信用的内容
财政信用分为筹资信用与投资信用。筹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务人,通过国家债券、政府借款等形式从国内外筹集财政资金。国家债券包括国内债券与国外债券。国内债券是指政府在本国发行的公债券、国库券以及各种专项债券。国外债券指政府在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公债。此外,有些国家还通过国家储金局、邮政储蓄等,以吸收储蓄存款的方式筹集财政信用资金。投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其特定政策而投放各种政府贷款包括为扶持国内某些事业或企业的贷款,如中国财政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农周转金贷款、科技项目贷款等;还包括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网络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F. 妙资金融是准金融机构什么意思金融机构定义是什么呢

金融机构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G. 金融学准货币到底是指什么意思啊

准货币是指一切不能立即形成购买力直接作为现款支付或结算的金融资产。

在清偿债务及购买物品时,均按面额接受,最具有流动性,是最基本的货币形式。但是,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上述货币形态不足以涌盖所有具有货币性的资产。

如银行存款中的定期存款(包括可转让定期存单)、通知存款,虽然不能凭票支付,但一般也可以提前支取变现,构成现实的支付能力。这些金融资产,由子很容易变现,可以视为近似货币或准货币。

准货币短期政府债券、具有现金价位的人寿保险单、外币存款、外汇信托资金及外币定期存单。甚至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长期债券等都可以很快地货币化,也可以看做是准货币。

(7)准金融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准货币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黄金作为实质货币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黄金的非货币化并不彻底。准货币黄金本身价值高、易于储存和分割等货币特性使其尽管退出了流通领域,失去了流通手段和价俏尺度的功能,但其储藏手段和最终支付手段的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

黄金仍然是各国政府重要的储备资产。因此,黄金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准货币。

准货币主要由银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以及各种短期信用流通工具等构成,如国库券储蓄存单、外汇券、侨汇券、金融卡等。

1、外汇券

外汇券是1980年4月1日起,由中国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共有1979年和1988年两种版面,全套总面额316.60元。

券别分为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50元、100元8种。1994年1月1日中国银行宣布外汇券停止流通并限期兑换收回。此后,它就成了收藏“新宠”。

2、侨汇券

侨汇券是中国分别于1960年和1982年发行的有价证券,但1982年发行的侨汇券称为“侨汇物质供应券”。

在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侨汇券可以凭它到指定的商店购买多种紧俏商品。它的面值有5元、10元、50元、100元之分,分别为粮票、肉票、副食品票3个种类。正成为收藏族的“抢手货”。

3、军用代金券

军用代金券是1965年我国专门为参加抗美援越部队印制发行的,以代替人民币在出国参战部队中流通的有价证券。参战部队回国后,要求全部代金券立即兑换收缴。

4、银行练功券

此外,银行练功券因其手感、观感逼真,券别、纸质、尺寸均与人民币相似,图案设计、印刷讲究,也引起收藏者们的兴趣,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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