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金融公司奖悠条例是什么
㈠ 劳动法对劳动者请假有什么条例我的公司工资是怎么个结构:基本工资2000 +不上限奖金(例如1000)
《劳动法》关于休息和休假有如下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有如下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请事假等,一般情况下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时间按照国务院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规定如下: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事假没有工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一般来讲是参照上述规定来执行的(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是必须要而不是参照执行的)。
至于你老板扣你的奖金,是否合法合理,那要看你们的企业里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奖金的标准及其发放等等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没有与你们在合同中约定,有没有一直明示给你们等等。不过一般来讲,奖金是没有按天来计算的,奖金是对职工在一段时间内(如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完成工作情况的奖励,罚款(企业与职工约定的或规章制度明示的那种)也是如此,所以老板的扣奖金的解释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你是事假那可以扣工资)。从你讲的情况来看,你们那个企业应该是按照任务工作量或计件来算工资和奖金的(奖金上不封顶一般是针对这种工作情况的),那比如你工作的定额是每月完成加工100件,而你虽然请了一天假(不论是什么假),但你这个月却完成了150件,那按照企业的规定应该拿全奖,所以老板因为你请了一天假就扣你一天的奖金是没有道理的。建议你给老板再沟通一下,如果不行而你又不想被老板任意扣钱,那建议你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不想和老板弄翻,那就算了吧,佛曰,吃亏就是占便宜,150元也不算是多大的事不是,权当喝醉了一次,给大街上的乞丐施舍时眼花了,将100元看成了1元钱给掉了。
㈡ 公司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各项制度有效执行,激励员工敬业爱岗,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公司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员工。
第三条:奖励和处罚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奖惩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奖励的目的:旨在为关心集体、工作勤奋、追求进步者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受奖者功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条:奖励的项目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激励项目:
1、最佳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团队800元奖金
2、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绩,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3、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全年出勤状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者,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600元奖金。
4、月度明星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上月工作业绩、上月出勤情况,完成各项指标等情况综合评选,由部门负责人推荐至行政办公室,经总经理会议审批后授予月度明星员工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个人100元奖金。
5、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6、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处罚的目的:严明纪律,强化管理。
第八条: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2、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条:处罚的项目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罚款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100元罚款处罚:
1、对公司制度、规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传达不到位、不及时。
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3、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
4、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
5、利用公司设备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
6、违反规定私自动用、放行公司商务车辆。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50元罚款处罚:
1、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串岗闲聊、干私活、嬉闹、睡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3、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在工作场所吵架。
4、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5、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经查属实。
6、在公司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7、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给予30元罚款处罚
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2、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违反操作规程或酒后上岗。
3、不按公司规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
4、在工作场所或院内乱扔果皮、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
5、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
6、库房物品、个人物品、办公用品码放凌乱。
7、配电间、泵房、仓库、食堂操作间等工作场所,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或当班人员不予制止。
8、下班不关闭工作区域内电灯、电视、电脑、饮水机,未切断电源。
9、员工在客户休息室内上网。
四、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予以降职或撤职处罚: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公司生产或经营受到重大损失。
2、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向合作单位索要财物、收受礼品、谋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据丢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利用职权欺上压下、排斥他人、培植亲信,拉帮结派。
5、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部门人员管理混乱或累计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60%。
6、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经调查属实。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
2、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3、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
5、蓄意破坏公司财物。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7、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处罚的实施
处罚应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慎重实施。对于一人同时犯两种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处罚。
1、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办公室报告违纪行为。
2、 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开具《违纪罚款单》,经行政办公室核查后报总经理审批予以处罚。
3、总经理及行政办公室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开具《违纪罚款单》。对第二次犯同样错误的员工,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按管理不力论处。
4、 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开具《违纪罚款单》后,由被罚人签字认可。《违纪罚款单》交至办公室,罚款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由财务部代扣。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二条:申诉是员工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纪律。
第十三条:员工对违纪行为有权提出申诉。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时应当忠于事实。
第十四条:被处罚员工在接到《违纪罚款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总经理或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诉,否则视同认可该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属实的,应从速恰当处理。不合理或不属实的,也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应给予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员工执行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集团公司下发的《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金融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金融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金融电子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金融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重大的或推广难度较大经推广应用或商品化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第三条对获得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章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第四条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经过定鉴(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字证书,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第五条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六条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使原有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的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第七条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解决的项目。第八条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价值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12000~15000元,一等奖奖金8000~10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5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2000元。奖金来源从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的利润留成或事业费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金融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第十一条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公司)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组织复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填写和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第十二条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项目,需填写《金融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由各金融机构总行级科技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六)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第三章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第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第四章债权转股权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第二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㈤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第四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者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第十条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第十五条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第十六条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期权持股等激励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创新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
㈥ 金融公司,这个千三是什么意思啊
看您是办理什么业务,千3是,用100万,一天的利息是3000元,如果您做抵押可能是按月给您给您算得月利率或者是机构的公证费
㈦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基金类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
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
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信托公司
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商业银行
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1、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2、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且为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金融租赁、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1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保险类公司
17、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法第69条)
18、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9条)
19、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2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21、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22、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第5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外商投资类公司
23、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00万美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3项)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创投企业,股东认缴的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
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文化产业类公司
25、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条第2项)
26、出版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
27、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2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
拓展资料: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缴纳时间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缴纳形式
2、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最低限额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4、验资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㈧ 互联网金融公司有哪些奖牌奖项以及荣誉证书
这个我不想告诉你
㈨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金融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第五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意见。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金融产业布局、金融资源聚集、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扶持、机构培育、市场建设、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从事地方金融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进行地方金融投资,应当自愿参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地方金融服务经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社会公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
(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
(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
(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㈩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第四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第六条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第八条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第十条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第十四条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第十五条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第十六条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期权持股等激励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创新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