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管辖范围有哪些
⑴ 金融办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不存在说属于哪个部门。市金融办归省金融办管,省金融办归中央的一行三会管理,即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⑵ 涉金融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六类: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⑶ 金融办有什么实权
法律分析:金融办是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为正处级单位,受上级金融局业务指导。金融办和银监局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管辖,也就不存在谁是谁的上级。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⑷ 定了!这几类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网
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的主要创新在于:明确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关于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规定》还明确,在我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所涉有关证券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关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规定》明确,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该条突出了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
该负责人表示,“一行两会一局”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住所地都在北京市。将这类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行政争议全部纳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审判站到了一个高起点。鉴于部分国务院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故其因履行相关职责引发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纠纷,也一并纳入。
关于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其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决;审理相关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上诉案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提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级管辖。
关于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规定》明确,当事人对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案件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⑸ 金融办的职责范围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金融的原则和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分析我市的金融运营条件;制定市政金融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市委和市政府财务工作部门的执行情况机构。
(2)负责联系该市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种类型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协会可调节,鼓励金融机构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展览;参与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评估
(3)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指导当地基金金融业改革和创新,促进当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展览;承接小型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
(4)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国家资产管理和当地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维护当地财务秩序。
(5)负责培育和促进市政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关于企业市政府应指导和审查推荐工作,并指导上市公司的法规粉丝开发、资产重组、发行版权、额外发行等。我们将协调和促进重大金融项目的投资吸引。
(6)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预防和缓解这种情况以及当地金融风险的处置,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对并处理非法金融活动。
(7)建立和指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提供服务”农民的激励机制。
(8)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活动承担市政府分配的其他任务。
(9)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
⑹ 政府下属有个机构叫金融办,因为不怎么听说,谁能给介绍一下他和银监局是什么关系谁是谁的上级谁管
金融办,就是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金融办是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为正处级单位,受上级金融局业务指导。
金融办和银监局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管辖,也就不存在谁是谁的上级。因为银监局是中国银监会在地方的派出机构,而中国银监会是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一行三会”之一(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
银监局管理本辖区的各人民银行分行、国有银行分行和股份制银行分行,金融办的职责更多的是协调本辖区的金融发展与规划。银监局是专业型的管理机构,金融办是行政性的管理机构。
如果一定要说谁的管辖权更大,那就是银监局了,因为专业型优先于普通型。但是金融办的涉及范围更广,因为金融业不仅包括银行,还有其他担保、贷款等行业。
(6)金融办管辖范围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⑺ 一个市里的市政府的金融工作办公室,它的管理范围有多大,能不能管的到像农行这样的国有商业银行
管辖范围只有在本市,市政府的金融工作办公室按职能是协调和指导。对国有银行和非本地注册银行是协调,对本地注册金融机构是指导,管不了像农行这样的国有商业银行。
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结构和组织形式种类繁多。按其职能划分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专业信用机构。银行一词最早始于意大利语Banko,英语转化为Bank。历史上的银行是由货币经营业发展而来的。最早的银行业发源于西欧古代社会的货币兑换业,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寺庙,公元前500 年的希腊寺庙,已从事保管金银、发放贷款、收付利息的活动。公元前200年在罗马帝国,先后出现了银钱商和类似银行的商业机构。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股份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并存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银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改革,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银行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地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⑻ 涉金融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六类: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⑼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范围
北京市辖区内的 证券纠纷 及北京市辖区内其他比较常见的 金融民商事案件 ,比如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一、起诉要准备的材料:
1、原被告的主体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2、起诉书;
3、证据材料:包括借条、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整理打包后提交给法院。
二、金融纠纷的解决办法:
1、是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2、是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
3、是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等各类相关的协会组织投诉;
4、是向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