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隶属于哪个中院
Ⅰ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金融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均是我国的什么机关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法院均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权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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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Ⅱ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几个
法律分析:北京市一共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一个分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西城、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延庆。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东城、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Ⅲ 金融法院属于什么法院
法律分析:金融法院是中国司法系统在创设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之后的又一大创新。本质上,设立金融法院,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济,既是国家正义的实现渠道,也是一种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Ⅳ 北京市一共有几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哪几个区法院
北京市一共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有一个分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西城、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延庆。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包括东城、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
Ⅳ 金融法院属于人民法院吗
法律分析:金融法院按照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置,属于专门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Ⅵ 金融法院有几个
法律分析:三个。上海金融法院、南昌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法律依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第一条 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第二条 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四)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Ⅶ 北京互联网法院上诉到哪个中级法院
法律分析: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法院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相应的上诉法院。裁判文书也会注明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Ⅷ 朝阳区人民法院,东城区法院以及北京市各个城区的法院的上一级是哪里
北京市各个城区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在北京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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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Ⅸ 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释放出什么信号
2021年3月1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据了解,新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专门审理应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金融行政案件。已分配了第一批25名法官,第一批案件已被成功接受。这也是继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我国第二个金融法院。对完善金融审判制度,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北京市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条例共有13条,明确了北京市金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民事和商事案件,财务行政案件和执法案件的范围,并在北京市法院划分了金融案件的审判级别关系。所有级别。
监管的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制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北京市金融法院将侧重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的作用,为实施金融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加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职能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首都带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率先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
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第二条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三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第四条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第五条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第六条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第七条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第八条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第九条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二条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