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有什么新规
⑴ 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对于普通人来说,虽然知道股票收益高,但更愿意选择银行的理财产品。因为综合比较,无论是安全性,收益性,还是入门门槛。银行的产品都比较适合。尤其是后来推出的大额存单,靠档存息“吸粉”无数次。银行推出的大额存单除了按档计息,还结合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者的优点。不仅灵活,收益也更高。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转账,也可以选择以档存息,都避免了自己很大的经济损失。不过最新的消息是大额存单计息已经停止。
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
二是加强对现金管理产品的监管。
其实是指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
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二。对现金管理产品监管趋严,其实指的是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
⑵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银行理财市场有哪些新变化
《资产管理新规》的“过渡期”正式结束,第一年《资产管理新规》正式开放,银行理财进入综合净值时代。过去两个月,本行的正式营销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金融产品的市场监管也发生了哪些变化?
⑶ 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
法律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一般是指能够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高等级企业债券,具有流动性好、风险低、收益稳的特点。伴随利率化改革的进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大规模出现是必然现象。目前市场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主要有货币基金、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券商的保证金管理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管理类产品与活期存款的客户群体高度重合,相比活期存款,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和便利性都有很大优势。相较于货币基金,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收益率也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⑷ 银行理财市场有哪些新变化
一、存量整改基本完成 保本理财产品清零
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拉开了资管业务改革的序幕。打破刚性兑付、不再保本保收益,成为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重要方向。
随着过渡期收官,银行理财转型成绩单如何?报告显示,在主动化、净值化的监管导向下,银行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任务基本完成,保本理财产品实现清零。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保本理财产品规模由资管新规发布时的4万亿元压降至零。与此同时,净值型产品比例大幅增加。截至2021年底,净值型理财产品余额26.96万亿元,占比92.97%。
存量业务整改方面,报告显示,绝大部分银行如期完成理财产品存量整改计划。
业务转型成效明显的同时,理财市场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29万亿元,同比增长12.14%。
二、投资人数迅速增长 投资收益保持稳健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以“保本保收益”受到众多投资者青睐。
在资管行业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没有了“稳赚不赔”的“金甲护身”,银行理财产品的吸引力是否依旧?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持有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数量达8130万个,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95.31%。其中个人投资者仍占据理财市场绝对主力,数量占比达99.23%。
“在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以其长期稳健的资金供给渠道、专业优质的资产管理能力、丰富多元的产品设计创新等优势,实现较为平稳的产品收益。”报告称。
数据显示,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理财产品已累计为投资者创造收益3.61万亿元,其中2021年为投资者创造收益近1万亿元。
三、中低风险产品占比超80%
保本理财产品清零,是否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上升?对于投资取向相对稳健的投资者来说,是否还是合适的选择?从以下三个维度,也许可以找到答案。
从风险等级看,截至2021年底,风险等级为二级(中低)及以下的理财产品规模24.06万亿元,占比82.97%;风险等级为四级(中高)和五级(高)的理财产品规模0.11万亿元,占比0.37%。
从产品结构看,截至2021年底,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6.7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92.34%;混合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占比为7.38%;权益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占比为0.28%。
从收益率看,2021年各月度,理财产品加权平均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97%、最低为2.29%,收益率波动相对平稳。
⑸ 理财业务资管新规具体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⑹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区别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中明确规定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也不能承诺客户保本了,但是无论改不改这个规定R2级的风险评级。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⑺ 2022年买理财还安全吗
目前基本上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除非合同文本协议上注明是保本产品,没有注明的都是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风险程度要视产品的投资标的范围,投资需谨慎。
拓展资料:
购买理财产品前,建议您阅读合同,留意投资标的范围,风险介绍等。
一、资管新规实施后保本理财产品将逐步退出市场,理财风险增大
投资者应该多看新闻联播,了解未来走向,从而尽量规避风险。资管新规实施后保本理财产品将逐步退出市场,核心是打破刚性兑付。从个人角度看,刚性兑付虽然对投资者有利,但是银行要承担风险,一旦理财产品遭遇债务违约潮,银行风险不容小觑。很显然,银行不再承担风险后,全部风险都将由投资者承担。
之前银行资金池有一定合理性,可以通过较高的利率遮盖亏损,从而实现刚性兑付。当禁止设立资金池后,每一笔资金盈利还是亏损将一目了然,亏损概率大大增加。
二、理财子公司纷纷成立,未来理财资金还会进入股市,稳定盈利难度增加
理财子公司的成立,使得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大量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对股市形成利好,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赚钱的时候能拿到极少的盈利,一旦亏损就全部是自己亏的,从这一角度讲还不如直接去投指数基金了。
银行子公司法律意义上已经跟银行分开,即使破产也不会影响到银行,这对银行来说是增加了安全保障。相应的,没有了银行信用背书,对消费者来说可信度会降低,一旦子公司比较激进,风险管控不力,出现较多亏损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三、随着央行降准释放流动性,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投资价值大大降低
目前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基本在4.20%以下,与银行三年期大额存单利率基本相当。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不等于真实收益,由于收益的不稳定,连续购买三年理财产品,最终收益往往跑不赢三年期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国债、结构性存款,三者都已经成为理财产品的有力竞争对手。就当下而言,理财产品除了期限更短,流动性好一些,此外似乎已经没有明显优势了。
高收益的理财产品风险大,能达到5%的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不保本的,如果对流动性没有较高要求,民营银行五年期存款或者以此为基础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后者安全保本保收益。
⑻ 理财新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四、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⑼ 2021年资管新规细则
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里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但这和此前资产新规过渡期延长时间不同,那么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到什么时候?
【1】资管新规过渡期: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
本来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金融受到一定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所以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2】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此次《通知》中提到要将现金管理产品的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就有更多较长期限的老资产可以自然到期,不仅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甚至略超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降低后续现金管理类理财的调仓压力,有助于减轻存量资产集中处置会给金融市场的冲击。
但无论这两个过渡期如何延长,都肯定存量资管产品的风险化解并没有达到预期,风险出清的工作还会持续,监管可能会加快速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