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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 2022-10-18 04:11:34

❶ 恒易贷每天几点开始电话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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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1、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2、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网贷平台监管,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

❷ 如何看待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等业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本文将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与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见图1)。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见图2)。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见图3)。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对策建议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前已述及,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自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对其管理的缺失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长为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而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则是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对此二者应分开进行管理。其中,对前者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而对后者的管理则应侧重在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在核心业务的价值方面下功夫。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完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就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针对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使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其次,应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最后,应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力度,切实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关键技术水平,防护网络安全。而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第一,应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第二,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第三,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统筹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
进一步整合、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及其内容。首先,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之间存在的交叉和冲突问题,我国应做好相关模式间的整合工作。比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其与基金合作开展的互联网理财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银联、存款及理财业务形成的挑战,我国应通过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的方法予以解决;针对商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大数据金融”业务因不熟悉电子商务运作流程而隐藏较大风险的问题,我国应通过采取限制其发展或加强其与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重组的方式解决。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进一步发展方面,我国需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和开放的力度,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最后,对于在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容存在的不完善问题,我国应采取建立和加强保险体系建设以及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等方法,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内容的完善和发展。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支持。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第一,应厘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界定,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性”隐患。第二,应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第三,还应成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建立和强化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体系。第四,应在兼顾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和行业创新精神及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适度无漏洞”监督。最后,央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监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❸ 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行业

暴利行业。。

❹ 网贷明明骂声一片,为什么还有人非要网贷

网贷明明骂声一片,为什么还有人非要去借网贷?

这其实就印证了以前我们常说过的一句话,明知山有虎,为何偏向虎山行?

网贷近两年是比较火的一个词,尤其是近10年左右,自2011年全国P2P资金盘开始崩盘以来,互联网金融似乎取代了以往的P2P资金盘的地位。

互联网金融相比以往P2P借贷平台更加正规化,也取得了合法化地位,虽然有一定的合法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是在良性发展。

这些平台有些或多或少存在着打擦边球的现象,甚至是干着违法的勾当。

互联网金融是逐利的,金融的本质更是嗜血的,可是为什么很多人还会借网贷呢?

这里边又有哪些是值得相关部门反思的问题呢?


总体归纳起来其实是有以下三点问题造成的:

第一、无路可走的无奈之举。

近些年以来各大银行一直都在提倡所谓的普惠金融,可是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普惠金融其实并不普惠,不仅不普惠,很多人都没有资格去拿到这些所谓的正规银行的贷款。

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一些个体,想通过正常的银行拿到所谓的消费金融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

随着近些年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许多新生代农民工涌入城市给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也给城市的经济带来了新的动力,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安家落户问题,就业创业问题,无论哪一件事离开了钱也办不成。

各大城市的高房价,几乎把穷人几代人的钱包都给吸干了,这还建立在一些家庭有点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如果说父母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无法支持孩子。

有太多的青年人透支工资,透支信用卡的同时,在没有路可走的时候只能选择通过一些知名或者不知名的网贷平台进行借贷。

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希望自己终日在通过借贷度日,但是现实情况是什么呢?现实情况是80%的90后,80后平均负债是自己工资的将近18倍。


第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巨大漏洞甚至是缺失。

违法金融广告加洗脑诱导式宣传无孔不入。

在各种手机APP和浏览器里,在电脑里,在楼宇电梯广告里,几乎大街小巷我们目击之处都能够看到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APP的宣传。

虽然人们都知道这是广告,但是真正具有高强度鉴别能力的人还是少数,大部分人对于广告的识别能力都是较弱的。

当一个人没有在一件事情上有过上当受骗的时候,他更倾向于相信他看到的,他听到的,真正懂得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套路的人,一定是对这东西有个深刻研究,否则当一个人急需用钱的时候,而他又从正规银行渠道拿不到的时候,他就只能选择通过一些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贷。

而此刻我们想要向相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反问一句,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无孔不入的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当前造成全民负债超高的原因是否和互联网金融无孔不入的宣传有一定的关联性?

第三,为什么网上对网贷会出现骂声一片? 这其实就是后知后觉。

当互联网金融刚开始出来的时候,很多人都觉得这个东西使用起来方便,同时由于原来的现金变成了数字,大家在花起来的时候感觉并不是特别的明显,当使用习惯一旦养成,再加上一些人自我的消费控制能力太弱,难免会出现无法控制自己消费支出的情况。

个人消费负债并不是经营性债务,消费负债的恶性循环一旦形成,假如收支无法达到平衡,这个恶性的雪球就会越滚越大。

归根结底还是利益纠葛的问题,其次是由于很多不知名网贷机构,甚至是在从事灰色地带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钻一些法律的空子,在为银行机构拉皮条的同时行使暴力催收。

这也是导致了大多数人对互联网网贷平台厌恶出现骂声一片的原因所在。

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待这件事情,互联网金融对人的生活的确带来了便利,尤其是在初期,确实帮助了一部分人解决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但是当一个人的欲望超过了个人的能力的时候,或者说是由于欲望膨胀得过快所引来的负债连锁反应。

这其实既有平台行业监管的问题,也有个人对自我管控的能力问题,我们并不是为互联网金融洗白,只是客观地在阐述一个事实,因为本质上没有人强行要你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只是有太多的人片面地相信了广告,相信了商家的宣传,再加上自我管控能力较弱,从而导致自己越陷越深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在你刚开始用这些平台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相关的隐患,只是什么时间爆发而已,当下就是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问题的集中爆发期,并且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已经开始介入了对这个行业的管控和整顿。

相信要不了多久,这些问题都会解决,都会过去,但是对于底层的人来说,这的确是要经历的一个阵痛的过程。

妄念,欲望所然!

劝大家一定不要网贷,尤其是那种高利息的网贷,救救急还是可以的,真有什么难处逾期了,也千万不要以贷养贷,养出来的利息催收的也会当本金要的,不管你利息滚出多少来。我就是手头紧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以贷养贷多年最后还是还不上逾期了,本金还了,利息还的比本金还多,现在只能逾期算了,继续还下去,本身只欠一个网贷,到时候别欠出N个网贷无法翻身了。

因为没钱

生活就这样,难道没钱不吃饭了吗?没办法呀现在更何况每家都有房贷,车贷,等等一系列固定去要消费,只能用网贷维持现状了。

正规的带不出来啊

因为穷[我想静静]

无所谓 又不还

被逼绝境。无奈

因为要求低放款快!

❺ 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

第二种是不同领域互联网公司进行联合,这种形式也很常见,例如携程旅行网与网络的联合、腾讯和京东的交互合作。这种联合对联合的双方企业也有好处,例如网络和携程网的联合,网络可以通过携程网进一步推广自己的网络地图、网络糯米、网络餐饮等业务,而携程网也可以利用网络大量的用户和网络地图的广告效应。而腾讯和京东的联合,让腾讯加大了支付领域的发展,以期改变“腾讯做不好支付”的传言,而京东则利用腾讯的用户扩大了销售,增加了与淘宝竞争的砝码。

互联网企业的合并和联合,都有各自的目的,同时由于互联网企业上市是一种趋势,联合起来更增加自己的抗风险能力,给用户以信心,提高自己的股价

首先,互联网行业的核心资源是客户,用户越多越容易吸引更多的用户,而且用户越多平均服务成本越低,互联网服务天然就有资源整合的必要。此外,互联网企业的合并比实体行业要容易,在网站整体框架以及服务模式确定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的合并甚至只需要共享域名就可以实现。而且互联网行业服务的抄袭复制成本也很低,到一定阶段就会形成同质化竞争,到了这样的阶段之后,合并是对双方发展都有利的一种必然选择。

第二,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都会经历这样的过程,一开始很多小型企业在同一领域开展竞争,投入大量资本争夺入场券,经历一番惨烈厮杀之后,少数优秀企业崭露头角并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壮大自己,直到成为行业寡头。经历过团购网站的“百团大战”,滴滴快滴的补贴投入之争,现在硝烟散去,到了各个行业自立山头分封王的时候了。

互联网企业卖的产品,主要是信息和数据,让需求和服务能够匹配成功。在网站分工细化的今天,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已经有好几十个。从客户的角度来说,这些网站如果能够通过合并降低成本并且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对整个社会经济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❻ 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

如下所示
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没有相关的监管手段,国内也尚未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近期,监管层首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将出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促进并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示着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加快出台,逐步完善。

❼ 互联网金融监管意味着支持 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着重强调“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至今,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已连续三年提及互联网金融。与2014年和2015年的“促进发展互联网金融”相比,2016年的报告中提法已变更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同时发展,将是2016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将直面的问题。

互联网颠覆不了金融

从诞生之日起,互联网金融就叫嚣着“颠覆”传统金融,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颠覆”真的那么重要吗?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到发展,本身离不开市场的需求。2016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规范之外,还有发展。互联网改造的任何一个领域,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其次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也是如此,针对中小企业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帮助解决这些中小企业拿不到资金的难题。比如对于四大行等银行来说,三亿以内都叫中小企业。因此,把合适的人引向合适的金融机构,这是互联网可以做到的。

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对象也正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互联网金融所有的出发点和所有的思路,都应当围绕在怎么服务好中小企业和服务好个人。

互联网是颠覆不了金融的,但是很多银行或者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载体,可能会被颠覆。像媒体一样,互联网的出现,并没有颠覆记者本身和内容生产。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如此。真正在做互联网这个行业的人都是在生长的,但那些野蛮的、出现问题的,其实并不能称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当然,我们在看待互联网金融行业2015年出现的很多问题的时候,应该正视整个行业到底是谁在做什么,这是非常关键的。也正是因为行业内一部分“谁”和“做什么”出现了问题,也就加速了2015年监管层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从2015年7月18日的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到12月28日出的关于整个P2P行业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在加速整个行业政策的落地。

监管意味着支持

有政策落地,对于行业健康发展来说是非常好的一件事。其实,行业里面愿意规范发展、愿意领先性发展的企业一直都在呼吁早点出政策,因为出政策有几个好处。首先,企业知道往哪儿走了。其次,能够规范行业内的不良行为。所以,从行业领先企业来讲,或者对于愿意规范性的发展的企业而言,是希望政策早日落地的。

那么,会否有一个整体的监管机构?如果专设监管机构,并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思路,因此不太可能。但是,肯定会有相关的规则、协会式的监管出台。

其实,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行业来说,监管是一件好事。监管层面在出台监管政策的时候,还往往有配套——怎么监管你,怎么发展你。所以,在被监管的同时,行业可以有机会享受更多政策的扶持或者支持,甚至一直到服务器都有产业、政府的引导基金给予各种各样的补贴,这也是对行业的促进。如果行业没有监管,优惠政策也会相应消失。所以,监管也意味着对行业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在执行

从行业角度来讲,过去出现问题的很多平台和公司,其实对于业内人士来说,是能够提前发现问题的。因此,加强协会式的监管对于行业发展同样重要。协会式的自律监管能够帮助行业内的声音进行传达。比如通过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反馈到两会上,还可以协会的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供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作为一线从业者,更知道哪种行为可能有问题,这个可能是行之有效的一个监管策略。

另外,我们一直在呼吁政府建立黑名单,或者对一些不良行为做更大规模的管理。2015年是出监管政策的元年,但实际上很多政策早就有了,未来,大量的落地、大量的细则应该会在2016年被执行。2016年将会是监管政策落地的一年。

监管政策落地之后,哪个部门、如何执行则需要明确。比如去年公司注册名称不能带“投资”两个字,很多PE、VC都受到了影响。因此,未来在执行时,不宜完全搞一刀切的政策。否则可能对于很多行业、企业的具体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016年所谓的落地年和执行年,最重要的还是执行。从整体来讲,监管层面还是在看这个行业到底能发展成什么样。所以,2016年需要有大家共同的声音推动逐步调整,永远不要忽略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很多政策都是基于十年、二十年前的技术,尽快与互联网时代定的规则结合,将能更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❽ 互联网金融管理可以从哪个视角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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