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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放贷行业类黑恶案件

发布时间: 2022-11-20 22:40:35

1. 高利贷属于扫黑范围吗

不属于,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1)什么是金融放贷行业类黑恶案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个人放高利贷属于黑恶势力吗

属于, 高利贷 是金融犯罪。高利贷本身不是黑恶犯罪,但是利用黑恶手段或黑恶势力,强行催贷,是目前黑恶势力非法敛财的主要犯罪表现之一,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重点打击的。 《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金融案件包括几类

法律分析:四类,分别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规避型金融犯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什么是涉黑涉恶具体有哪些类型的件是属于涉黑涉恶的

涉黑涉恶: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涉黑涉恶具体指的类型:

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事件。

(4)什么是金融放贷行业类黑恶案件扩展阅读

几类涉黑涉恶犯罪解析

1、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7、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指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8、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9、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放高利贷是黑恶势力吗

法律分析:放高利贷不属于黑恶势力,高利贷是金融犯罪。高利贷本身不是黑恶犯罪,但是利用黑恶手段或黑恶势力,强行催贷,是目前黑恶势力非法敛财的主要犯罪表现之一,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 金融涉乱什么意思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巩固成绩,扩大战果,现就征集金融领域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等以非法集资资金开展非法小额贷款业务。

2、以借贷为业(职业放贷人),利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进行高利放贷、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变相高利(费)率,以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非法抵押贷款业务。

4、非法从事“套路贷”、“校园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以各种变相高息费率和各种不当催收致使多头借贷、以贷养贷以及客户信息泄露等。

5、制造谣言、制造恐慌,煽动群众到银行挤兑,以及寻衅滋事、非法聚众冲击金融机构。

6、有组织进行保险诈骗或与黑恶势力勾结骗取保护费。

7、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组织实施金融诈骗等其它行为。

8、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7. 什么是黑恶犯罪

1.插手、操弄基层选举,渗透、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痞霸黑恶势力;
3.寄生于重点工程、宾馆、娱乐场所、商贸市场、物流、建筑工地、劳务市场以及交通运输等领域,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挡工、收取保护费等黑恶势力;
4.以经营各类经济实体为名,豢养黑保安或雇佣打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途径攫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5.涉枪、涉黄、涉赌、涉毒违法犯罪相互交织的黑恶势力;
6.外来人员拉帮结伙,或与本地人员互相勾结,为争夺利益、抢占地盘、划分势力范围受雇于他人充当帮凶打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恶一方的黑恶势力;
7.替人“摆事”、“了难”、“看场”、“护院”、“列队形”收取保护费,充当“地下出警队”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8.利用跟踪、围堵、滋扰等非暴力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案件;
9.涉及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传销、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秩序、有黑恶势力影子的黑恶势力;
10.勾结境外赌博团伙,利用网络介绍或组织内地人员出境参与赌博等方式,有组织的开设赌场的黑恶势力
1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它黑恶势力犯罪。

8. 涉金融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六类:

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等;

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9. 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9)什么是金融放贷行业类黑恶案件扩展阅读

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

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

10.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 2019年重点打击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附全文)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

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 社会 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 社会 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

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2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3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0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 15件以上 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内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 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或者 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三、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针对“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组织者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等实际情况,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警惕,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财产。

对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等资金发放贷款,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应当按照行为涉嫌的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两类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也可以表现为“恶意串通型”。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企业涉嫌高利转贷的,应当及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阻断其贷款通道,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有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关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举报或控告材料、线索,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

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惩处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 社会 和谐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六、建立相互协作的办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加强联动效应, 探索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机制。各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相关具体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执行完毕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议发送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 探索 建立全省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深度应用信息技术,通过案件数据比对碰撞等手段,加强民间借贷案件风险预测,有效防范风险。

积极 探索 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司法大数据收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 社会 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 健康 有序发展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构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会商机制。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间金融行为实质,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划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边界。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各协同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向 社会 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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