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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什么时候取消

发布时间: 2022-11-21 11:58:37

㈠ 取消外资限制为什么凌晨发布

凌晨证券投资刷新。在凌晨取消外资机构境内证券投资额度限制,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对于中长期来看,每次凌晨刷新,让人们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情报,是一个好的发布时间。

㈡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哪些作为

行业开放时间表

银行及证券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4-2005年,A、B股合并,并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开放人民币汇 率政策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地域限制及顾客限制将撤销

电信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提高外资在基础电讯中持股比重至49%

农业2004年农产品(新闻,行情)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进口配额要逐步交给私营部门支配

保险入世即起,外资财产和寿险公司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增发保险营养牌照

纺织2002年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增率基础上再增长27%

零售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特区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2年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家电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汽车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交通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透明度条款

2002年中美在各境内增加通航站

2003年允许外商独资运营公路

医疗2003年开放药品分销服务

入世后取消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管制

旅游2003年允许外商控股旅行社

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合资旅行社,但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人民出境旅游业务

中国入世各行业开放时间表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加入WTO 1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在加入WTO 2年内,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加入WTO 3年内,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在加入WTO 4年内,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加入WTO 5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到时候可以遍地开花。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入WTO5年内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

对策: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造;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

商业服务业市场开放时间表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对策:国有零售业要发展统购分销、连锁经营;合资零售业投资重点向中小城市转移,调整不同商业业态的投资比例。

旅游业开放时间表

旅行社在入世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占有多数股权,6年内允许外国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饭店业入世后,外资可以占有合资酒店的多数股权,4年内准入不再受限制,且可由外资独资。

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时间表

入世1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Internet服务;入世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对策:有选择地建立区域性的电信联盟;体制创新等。

(以上内容及数据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以外经贸部12月11日公布的承诺为主。)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中国政府开始行使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享受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同时也将承担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入世时间表的安排,取消一些限制、开放一些经济领域。

根据中国此前公布的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11日起实行的条款包括:

银行保险业:
中国政府将在12月11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外资金融机构已向人民银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此外,还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可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零售服务业:
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电信业: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资产管理业:
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外方可在合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占多数股权。

会计业: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建筑业:
外资可在合资建筑企业中占多数股权。

旅游业:
外资可占中外合资饭店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

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

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

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

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各行业开放一览表

银行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将在今天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保险业:中国政府将从今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他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电信业:两部限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法规今天正式作废。即《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今天开始,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建筑业:从今日起建筑业将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3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零售服务业: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会计业: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加入世贸3年后中国重点行业开放进度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降至10.1%,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降到9.3%,农产品降到15.6%;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将取消;银行、证券、保险、分销等重要服务部门所享受的过渡期将逐步结束。

汽车:2005年1月1日,中国将取消汽车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到13%。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将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降到10%。 农业: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将降至15.35%,关税配额数量达到最高点,其中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达到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

银行:入世3年后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昆明、北京、厦门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证券:自加入世贸组织起,中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外资可增加至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保险:2005年后,中国将取消对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取消再保险的强制分保规定,降低对外资经纪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

电信:在个人通信服务领域,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外资不得超过49%。2007年,中国将取消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外资股份将允许达到49%。

零售服务: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取消对特许经营,以及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除上述服务贸易领域之外,2005年后,建筑、旅游、运输等行业也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㈢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并对中国银行的影响

加入WTO后,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即使不出国门都必须面对真正到来的全球性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而作为金融业这一敏感行业,在WTO这一共同的旗帜下,外资银行将不再是被中国金融挡在国门外的看客,而是要在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理直气壮的挺进中国市场,与中资银行抢夺最后的蛋糕,并对中国的企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金融企业:金融业对外开放,外资银行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首当其冲地会给中国金融企业带来广泛影响,中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可借此机会寻求更快速的改革和发展。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实现国民待遇,对中国金融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有助于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与本国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其在华业务范围和客户基础的逐步扩大,运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逐渐增加,这势必会给中资金融企业带来强大的竞争压力。这将迫使中资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学习和掌握外国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金融创新产品,合理的选择和培育优秀客户,促使资金流向更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审慎会计制度,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是有利于中国金融企业国际化进程。国际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请进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国际经贸活动将更加频繁,对外招商引资、国际借贷活动将会进一步增多,这将给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在外资银行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资银行将会采取措施,跟踪中资海外企业和中国经贸活动,在海外增设营业机构,更多参与国际竞争。

外资银行机构的进入给中资金融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一是市场转移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中资银行的垄断地位形成巨大冲击,我国加入WTO后,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将凭借完备的商业银行服务功能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优质客户争夺战,存贷款客户将从国内银行机构转移到外资银行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银行服务市场中的份额扩大,国内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相应缩小。

二是资本外流的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国内货币资金首先以本币形式流入外资银行机构,同时在外资银行机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业务,客观上可促使本币资金兑换为外币资金的背景下,随后出现资金从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出。中国在对外开放国内银行市场的同时继续实行资本流动管制,有助于防范大规模资本外流。但从更加长远的观点来看,难以指望资本流动的管制措施会保持不变。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战。外资银行拓展中国市场,会以优厚条件大量吸纳高素质人才,结果会使中资银行的业务骨干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仅降低银行的业务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会带走一部分客户。

面对加入WTO,面对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快改革和业务发展。我们的当务之急是突破,关键是深化体制改革,把银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业,这是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动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和增强竞争力为宗旨的人事组织结构是核心工作。同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可以起到进一步强化银行经营者竞争意识的作用。在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会计监督、建立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是改革获得成功的必要补充条件。

非金融企业:我们都知道银行对整个国民经济存在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必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对中国的非金融企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非金融企业面临机遇一是非金融企业可以接受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广大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量将飞速发展,中国非金融企业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需求将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可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中国非金融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跨国结算业务。

二是有利于引进外资,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外资银行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业对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需求将会大大增加。在中国国内外汇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作为直接引资渠道的作用会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发展需要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一般说来,外资银行的服务比中资银行更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需要。

三是有利于国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入世后,外资银行经营业务的地域限制将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资银行放开人民币业务及金融零售业务的经营权。这无疑对民营及中小型企业是个好消息。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会拓宽国内企业融资渠道,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有利于国内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的进一步拓展。

四是外资银行通过培植优质客户和提供各类企业咨询服务,有利于国内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国际惯例靠拢,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外资银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摸爬打滚多年,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评估技术体系和规则意,可识以为客户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全面和先进的监督咨询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国内企业的规则意识和经营的国际化。

外资银行的进入使非金融企业同样面临挑战

一是资本外流不利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国企改革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各项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保有人民币巨额的存款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但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存款会纷纷向外资银行转移,从而出现资金从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出现象,对国企改革造成压力。

二是外资银行信贷业务中使用的评估技术,往往只针对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工业企业,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信用评估技术仍不成熟。因此,国内中小高科技企业仍然得不到外资银行的信贷支持。加之中国国内企业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咨信,面对外资银行严格的审查评估体系,企业将很难获得外资银行的充足贷款。

总之,加入WTO后,我国企业能否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现在中国企业最迫切的是要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大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信誉度。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企业在经受了世界经济大潮的锻炼和考验后,必将成长壮大起来。

㈣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意味着什么

摘要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决定是我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国金融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㈤ 中国什么时候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阿

2006年底中国将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14日表示,2006年底中国将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目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虽受到比例限制,但随着年底中国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其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度将不再有约束力。

吴晓灵14日是在“中美经贸论坛”上发表这番讲话的。她说,目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如要享受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入股总比例不能超过25%,单个外资不能超过20%。到2006年底当中国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这一比例限制只在税收征收上有意义,对业务经营范围的自由度将不再有约束力。

她说,中国政府按照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按时甚至部分提前兑现了金融业开放的承诺。2005年12月,中国提前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从而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25个。在证券业和保险业方面,除尚未开放合资公司从事A股承销外,中国政府已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上全面落实了入世承诺。

她说,入世这几年的实践表明,尽管这几年外资银行的业务增长比率高于中资金融机构,但外资银行占全国银行业的份额并没有太大的变化。2001年和2005年,外资银行资产占银行业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和1.89%,人民币贷款占比分别为0.35%和0.55%,外汇贷款占比为14.7%和20.97%。随着2006年人民币业务的放开,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比重可能会有所增加。

㈥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

行业开放时间表
银行及证券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4-2005年,A、B股合并,并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开放人民币汇率政策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地域限制及顾客限制将撤销
电信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提高外资在基础电讯中持股比重至49%
农业2004年农产品(新闻,行情)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进口配额要逐步交给私营部门支配
保险入世即起,外资财产和寿险公司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增发保险营养牌照
纺织2002年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增率基础上再增长27%
零售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特区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2年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家电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汽车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交通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透明度条款
2002年中美在各境内增加通航站
2003年允许外商独资运营公路
医疗2003年开放药品分销服务
入世后取消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管制
旅游2003年允许外商控股旅行社
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合资旅行社,但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人民出境旅游业务
中国入世各行业开放时间表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加入WTO1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加入WTO3年内,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在加入WTO4年内,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到时候可以遍地开花。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入WTO5年内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
对策: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造;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
商业服务业市场开放时间表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对策:国有零售业要发展统购分销、连锁经营;合资零售业投资重点向中小城市转移,调整不同商业业态的投资比例。
旅游业开放时间表
旅行社在入世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占有多数股权,6年内允许外国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饭店业入世后,外资可以占有合资酒店的多数股权,4年内准入不再受限制,且可由外资独资。
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时间表
入世1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Internet服务;入世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对策:有选择地建立区域性的电信联盟;体制创新等。
(以上内容及数据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以外经贸部12月11日公布的承诺为主。)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中国政府开始行使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享受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同时也将承担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入世时间表的安排,取消一些限制、开放一些经济领域。
根据中国此前公布的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11日起实行的条款包括:
银行保险业:
中国政府将在12月11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外资金融机构已向人民银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此外,还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可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零售服务业:
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电信业: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资产管理业:
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外方可在合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占多数股权。
会计业: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建筑业:
外资可在合资建筑企业中占多数股权。
旅游业:
外资可占中外合资饭店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
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
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
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
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各行业开放一览表
银行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将在今天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保险业:中国政府将从今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他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电信业:两部限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法规今天正式作废。即《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今天开始,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建筑业:从今日起建筑业将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3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零售服务业: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会计业: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加入世贸3年后中国重点行业开放进度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降至10.1%,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降到9.3%,农产品降到15.6%;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将取消;银行、证券、保险、分销等重要服务部门所享受的过渡期将逐步结束。
汽车:2005年1月1日,中国将取消汽车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到13%。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将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降到10%。农业: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将降至15.35%,关税配额数量达到最高点,其中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达到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
银行:入世3年后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昆明、北京、厦门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证券:自加入世贸组织起,中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外资可增加至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保险:2005年后,中国将取消对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取消再保险的强制分保规定,降低对外资经纪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
电信:在个人通信服务领域,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外资不得超过49%。2007年,中国将取消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外资股份将允许达到49%。
零售服务: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取消对特许经营,以及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除上述服务贸易领域之外,2005年后,建筑、旅游、运输等行业也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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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条《条例》所称解散与清算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自行解散: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上述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撤销外资法人机构;
(四)外资法人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九十一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第九十二条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申请的决定。
第九十三条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或者责令其关闭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批准自行解散、关闭或责令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其高级管理人员、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必须立即停止行使职权,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包括行长(总经理)、会计主管、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人员。外资法人机构清算组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董事长。清算组成员应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
第九十五条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九十六条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涉及的其他清算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被解散或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解散与清算过程,并就重大事项和清算结果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九十八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第一百条解散或关闭清算过程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在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贷款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一)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二)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三日前书面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清算后的会计档案及业务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自外国银行分行清算结束之日起二年内,该外国银行不得申请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拟任首席代表简历;
(四)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五)由拟任首席代表签字的有无不良纪录的声明;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外资法人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外资法人机构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资法人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资法人机构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㈧ 中国入世时承诺在哪一年开放金融业

加入WTO议定书的银行服务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外国银行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同城网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月4日发布的《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4月21日发布的《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㈩ 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将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是我国经济受外部影响变大,甚至受控于他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现状政策趋势
一,中国金融业当前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银行业
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2002~2003两年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呈下降趋势,盈利情况不稳定,信贷风险突出,分支机构收缩.但其后在中国银行业中的总资产占比稳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营业性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图1,图2).
从整体上看,外资银行呈现出稳健发展的态势,业务经营较为活跃,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贷市场上,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长速度均相对较快,市场份额在近两年也逐渐增加,不良贷款率逐步降低.特别是在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资产总额5年增长253.6%.在业务开拓方面,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特别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显现.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看,中国的保险业则是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的一个行业.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中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上处于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因而保险业也成为在开放推动下竞争最为活跃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而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增幅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从市场份额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险保费和财产保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个百分点(参见图5,图6).在北京,上海等外资公司相对更为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外资寿险的份额分别为51.86%,19.79%,12.24%.
3,证券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在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在证券业开放上的力度相对要谨慎一些.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与证券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建立则成为证券市场上一大亮点.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2年半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先后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动了中国基金市场的快速成长(图7).
另外,中国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资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QFII第一单,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额度已经达到126亿美元.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国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样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也日益为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国内银行业就曾掀起一场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浪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引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国外大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方式,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特殊的并购市场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中资18家银行,入股的总金额为179亿美元,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并且建立了2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资证券公司.(参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对参股目标的选择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FS:PAGE]随着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为外资新的争夺热点,地域上也不仅限于东南沿海,开始涉足西部地区.
(三)对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金融业.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在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25日发布以来,已进行了两次修改,特别是从200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维持原框架下进一步突出了审慎监管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使其尽可能与中资监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这一条例成为现阶段中国对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最主要依据.另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起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共同构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规体系.在证券业中,2002年发布并开始实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6年9月开始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对外资证券基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中,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同时,随着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中国的监管技术标准不断进步.入世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由以前的过多强调的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运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银行业的监管方面,中国沿用国际惯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对外资银行分行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银监会目前对各家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分别制定了ROCA评价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价体系,对分行进行合并的考核评价,对其总行及其在全球的业务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外资银行颁发3类不同的营业执照,在监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沟通和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和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国际协调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有关协议,中国将逐步取消对于涉及到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性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2,政策焦点
(1)法人导向政策
中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将在12月份正式颁布.该条例的初稿中明确指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该条例初稿中明确:对于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将实行差别政策.①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FS:PAGE]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继续保持单家考核等.
虽然目前该条例仍然没有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在全面开放时代对于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与中资银行同等严格的监管.按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于银行运营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金额,资本充足率,大客户集中度比率等标准,外资银行现有水平与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阶段会制约其业务发展.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外资行目前的存贷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机构的设立将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一定的成本.按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下设分行运营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加资本等事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对法人银行,允许其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其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对其下设的分行,可在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在满足营业网点,专业人才配备,制度建设等审慎性条件后,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币业务除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盈利两年的条件",还需单家审批,另外,扩大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来源,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从目前的政策趋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大面积开展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做一段时间的准备,并将设定了一定的门槛.银监会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从国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对于外国银行开展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外国银行要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而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实施法人导向政策以前,外资银行的实质风险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为本国独立的法人机构后,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假如银行遭遇经营危机,承担后果的将是当地的存款人.在中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外资银行的存款门槛提高,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这和中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与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相悖.
(3)投资入股中资银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针对非上市银行的,上市银行不受此限.
由于入世承诺中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因而何时放开外资在非上市银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会坚定的保持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对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做适当程度的放宽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参照国际经验,中国政府可能仍然会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上限做出规定,慎用自主开放政策.
(二)证券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2,政策焦点
(1)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国目前不允许外资通过建立独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经营,因而通[FS:PAGE]过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资进入证券业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和,高盛高华以及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成立,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虽然在2005年9月获批,但是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开业.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政策以来,为了防止一些质量较差,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来躲避责任等行为,停止了批设新的证券公司以及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事宜.从目前形势来看,2007年10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中国重新开启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事项.但是,在后过渡期,中国证券业的开放的步伐仍然将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证券公司行业的治理与运行的状况循序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具有明显的"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然在推进之中,规范化,市场化的进程要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亦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与资本市场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2)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尚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外资直接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受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制约,中国A股市场开放仍将是个渐进的过程,这几条路径仍然一段时间内外资介入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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