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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犯如何处理财产

发布时间: 2022-11-27 23:08:38

Ⅰ 结案后在逃人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案件已结案的,警方会对其他在逃人员继续追逃,在逃人员到案后会根据其所犯的具体罪名进行审判量刑。具体流程如下:逃犯抓捕后,首先由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然后,公安部门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批捕后会择日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对在逃人员进行判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Ⅱ 因合同诈骗的在逃犯人欠我钱怎么办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

[新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Ⅲ 服刑人员财产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监狱服刑人员欠的贷款是用于家人生活使用,那么其家人应当承担和处理偿还贷款的责任,如果没有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还货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Ⅳ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应如何处置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Ⅳ 越狱逃犯再次被捕会没收财产吗

越狱逃犯再次被抓捕后会按脱逃罪重新判处刑罚,与原来未执行完的刑罚合并执行。从法条来看中,越狱逃犯只能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Ⅵ 坐牢个人财产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被判刑坐牢,要看是否判决没收财产,如果没被判没收财产,那么财产仍是被判刑的人的。他可委托人保管。一般不是财产型犯罪,不被没收财产。如果被判死刑,被判刑者的财产在其死亡时即成为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被判刑之后,如果有涉及到罚金的情况就要按照判决进行缴纳。剩下的财产还是自己的财产,在出狱之后可以进行合法使用。因此坐牢和财产的归属没关系,是你的始终是你的。

Ⅶ 一个逃犯在外面赚的钱被捕以后钱归家里人还是充公

一个逃犯在外面赚的钱被捕以后钱还是属于个人
如果是夫妻当然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父母什么的就是属于个人了
是否充公要看法院的判决是否包括没收个人财产

Ⅷ 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涉案财物管理

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Ⅸ 诈骗被抓所得财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诈骗被抓,所得财物应当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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