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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转金融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2-12-12 23:12:30

『壹』 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工会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注意核算范围的变化,“三无”除外)

1.(成本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权益法)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其中:

①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②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

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

【特别提示】

a.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b.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内容拓展】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的分类

3.(权益法)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其中: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结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特别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2 个方面)

①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

②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影响。

知识点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图一(接下图)

图二(接图一)

图三(接上图)

二、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价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特别提示】

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佣金等先冲减溢价收入,不够的冲减留存收益。

知识点三、后续计量

一、基本原则

后续计量的总原则: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图一(接下图)

图二(接上图)

图三(接上图)

图四(接上图)

图五(接上图)

【特别提示】

所有者权益不变的事项有: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提取盈余公积。

知识点三、后续计量

一、基本原则

后续计量的总原则: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图一(接下图、头图)

图二(接上图)

图三(接上图)

图四(接上图)

图五(接上图、尾图)

【特别提示】

所有者权益不变的事项有: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提取盈余公积。

二、权益法下涉及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确认投资损益时,对净利润的调整。

1.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的有关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净利润:(投资时点的调整)(1)存货:只有售出部分才会影响损益;

(2)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尚可使用年限

【特别提示】(不用调整的情形)

①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

③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所需资料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直接确认为投资损益。

2.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顺流交易、逆流交易)

【特别提示】

①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若赔

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是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考虑、但不记账)

③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或亏损)额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例如,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结合股份支付)

④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构成业务(如以分公司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投资方按比例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净损益时,不需抵销该项交易形成的损益。(类似逆流交易)

b.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以分公司进行投资),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类似顺流交易)

投资方向联营、合资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知识点四、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转换

图一(头图)

图二(尾图)

一、金融资产5% → 长期股权投资30%(权益法)(追加投资)

准则原文:(先卖后买)

投资企业对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改按权益法核算的:

1.应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原股权投资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先卖后买)

3.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1)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30%(权益法) → 金融资产5%(减少投资)

1.准则原文:(先卖后买)

投资企业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能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于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

(1)对剩余股权在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取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账务处理

①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②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变动(可借可贷)

—其他综合收益(可借可贷)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知识点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减资,追溯调整)

准则原文: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08.1.2 购买 60%股权(控制),成本法,2009.5.2 出售 40%,改为权益法,剩余股权比例 20%(重大影响)

1.终止确认出售的部分(40%的部分)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可借可贷)

2.考虑剩余部分的相关情况(剩余 20%的部分)

①原投资时点:剩余 20%的部分(2008.1.2)的有利或不利差额

A.不利差额:不调整

B.有利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特别提示】

若处置日与原投资交易日在同一会计年度,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②考虑原投资时点(2008.1.2)至处置当日(2009.5.2)的净资产引起的变动A.净利润或净亏损引起的差额(当年净利润应当扣除宣告发放的股利★★)

Ⅰ.2008.1.2-2008.12.31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Ⅱ.2009.1.1-2009.5.2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特别提示】

调整留存收益和投资收益时,应自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中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B.除净损益、利润分配以外的权益变动(不区分年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注意科目变化)

知识点六、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被动稀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2015   年   11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

准则原文: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好坏相抵)(剩余后的股权×增资扩股的部分-应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视为卖股权未收到对价)

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追溯调整)

知识点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金融资产 (减资所致)

准则原文: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也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2.处置后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知识点八、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

一、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倩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资产剥离上市)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一)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取得控制权日,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特殊,不视为跨界,暂不处理)

1.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含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3.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其中: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比例结转;

(2)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全部结转。

(二)属于“一揽子交易”

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第一次投资没有达到 50%以上)

知识点九、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易”)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1.丧失控制权前每次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

2.丧失控制权时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贰』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确认条件是;1、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叁』 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成金融工具需要什么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对某个主体不再控制,或投资方对某项安排不再具有共同控制,不再属于享有共同经营资产和承担共同经营负债的参与方,投资方对于该主体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则该长期股权投资应该转换为金融工具。

『肆』 长期股权投资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

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别可分为三点:
长期股权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互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为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之间在一定经济关系达到条件后可以互换。

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属于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说各股东都不能单独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大股东可以实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较大的表决权)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持有的期限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长期;
②目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控制或重大影响,金融资产着眼于出售获利;
③长期股权投资除存在活跃市场价格外还包括没有活跃市场价格的权益投资,金融资产均为存在活跃市场价格或相对固定报价。

『伍』 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股东协议吗,确认条件及流程是怎么样的

长期股权投资不是金融资产。1、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①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②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说各股东都不能单独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③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大股东可以实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较大的表决权)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④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新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1、股份公司直接出资的项目,财务部根据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见书、审定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发展计划部的立项文件等办理权益管理手续,落实资金。2、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书、发展计划部的立项文件、同级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公司形式的法律意见书等办理权益管理手续,落实资金。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发展计划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权益管理手续,落实资金。3、股份公司直接或委托的投资项目,提名出任被投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人选须按照各级人事部门的文件执行。二、建立长期股权投资各级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授权文件及投资协议等,建立并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台账、财务投资项目明细账表,妥善保管投资协议、合同、股票、出资证明书等股权证明。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表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有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台账。三、长期股权投资管理1、被投资的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公司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名的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时报告有关会议决议或记录。2、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被投资子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每月会计报表及投资项目分析等有关资料,供有关部门实施管理。财务部及分(子)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对被投资子公司进行项目分析和监控。3、被投资子公司对股权、资产处_事项形成议案前,由股份公司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委派的董事将有关情况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定后,由委托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委派的董事执行表决权。董事会秘书局、法律事务部为股份公司提名并出任的被投资子公司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的日常联系机构。董事会秘书局承担对上市子公司的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的服务职能;法律事务部承担对非上市子公司的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的服务职能。4、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经济可行性的后评价工作,检查分析投资期间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每年应对被投资子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对经济绩效极差、资不抵债的被投资子公司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专题报总裁班子成员。5、各级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发现被投资子公司或项目存在违规投资、违规进行股权运作等重大问题,或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等,发生投资损失的要及时上报财务部。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审计财务会计部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批复,各分(子)公司应按批复的意见整改。##股东会决议只是履行了公司对外投资时的必要法定程序,没有投资协议,你怎么维护公司权益

『陆』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股比例下降,对被投资单位不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也不打算短期内出售。

『柒』 转让金融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金融公司转让条件
金融公司转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公司章程原件;
3、工商信息单;
4、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书;
6、转让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受让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以上金融公司转让条件仅供参考,想要了解金融公司转让具体条件可以直接找我们咨询。
二、金融公司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讨论;
2、做国有资产评估;
3、签订合同;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放新的证明给新股东;
5、公司章程的一些变更;
6、修改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7、公告全公司。

『捌』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玖』 长期股权投资转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投资。比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2、可供出售金融资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投资者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4,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初始计量的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再初始计量时将发生的手续费计入其初始计量成本。后续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成本计量模式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债权性资产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目的是短期获益,随时转手,其中包括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行为。

『拾』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依据新 公司法 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不同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要相互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具体规定。为了避免公司股东故意刁难,阻止其他股东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新的公司法对转让手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某一股东决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该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股权转让 这一事项,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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