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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共商防范金融风险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2-16 13:01:44

⑴ 金融风险防范的金融风险防范的含义

金融风险防范包括四层含义:
第一,金融风险防范是针对一定主体而言的。不同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目的是不同的,其面临的风险态势和风险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防范的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也是不同的。
第二,防范风险的前提,是对风险有充分的分析和认识,即防范风险是一种自觉性的行为。
第三,防范风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选择不合规的措施和行为。
第四,防范风险的目的在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因此金融风险防范的程度可用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衡量。

⑵ 如何更好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下材料供你参考:x0dx0a加强金融监管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x0dx0a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日渐深入,如何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质的飞跃,建立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是当前所面临的紧迫而又棘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下手来加强金融监管: x0dx0a(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为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遵循国际惯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开发的状况、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等情况及时清理和完善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相应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准入和业务规范、金融行业竞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履约水平显著提高,降低金融风险,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为维护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应当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理念进行调整,给金融个体更大的行动和选择空间,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x0dx0a(二)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明确金融监管内容。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主要存在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和事后监管等弊端,已难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更新监管理念,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经营性风险监管和功能性监管转变,现在的合规性监管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是一种一般性、浅层次、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而经营性风险监管则是以风险监管为中心,着重设立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早期预警体系和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等,是一种深层次,前瞻性动态的监管方式,有利于统一监管标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提高监管成效;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各监管规则,强调的是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二是从单纯维护金融安全监管提升到兼顾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业核心竞争力上来。x0dx0a过去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安全”,难免会产生“惜货”和“大量超额储备”等现象,这是一种监管成果的变形和异化;真正的监管应当在维护安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重在监管中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措施,将监管和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等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到兼顾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监管向内外结合型监管转化。目前我国金融业自律意识较差,行业竞争往往处于无序和牺牲效率追求总量的状态,加上金融监管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所以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外部监管;但是从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潮流来看,应当采用内外结合型监管方式,逐渐将监管重心转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督促他们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 x0dx0ax0dx0a(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披露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直接影响看金融监管制效率和成果,从美国安然公司和环球电讯公司破产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当前,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实,如高估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等;三是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和统一规定等等。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标准,规范披露内容,x0dx0a注重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的真实性,满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关、可靠和中立,报表附注则应当包括会计政策、资产质量情况,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金额和衍生金融产品的实际状况等。要进一步改进披露方式,采用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法,强调补充报表的披露;创新披露手段,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以实时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复合数据披露代替财务数据披露以期达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通行惯例的要求。 x0dx0ax0dx0a(四)完善金融监管操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统一量化监化监管标准,确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结构,确定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从而保证适度竟争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次,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科学地设计统一的金融机构报表体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实和及时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同时开发先进的报表分析软件,建立一套严格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运用结构、流动性、盈利性和资产质量等情况的比例分析体系,强化预警功能,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跟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的作用,将金融风险扼制于萌芽状态。第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的基本设施建设,因为金信息不仅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进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政策透明度,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资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和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x0dx0ax0dx0a(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我国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汹涌而至,科学技术高速发展,金融创新日新同异,这些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监管人员如不具备这些素质,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具备以上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一是要建立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择优调配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充实副监管岗位,并在人、财、物方面向监管一线倾,形成突出金融监管这一主线的工作氛围。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对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如指派监管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践锻炼,逐步熟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实务和业务流程,为监管工作打下基础;聘请学有所长,精通业务的学者,专家办理讲学,使监管人员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开拓视野,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再监管”,着重抓好对监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x0dx0a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当在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教训,在坚持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前提下,继续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稳步、持续、健康的发展。x0dx0ax0dx0a希望能帮到你。

⑶ 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的对策

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优势。不同于已受到危机冲击的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的是,我国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对防范外来金融风险冲击是位居优势的:一是虽然我国利用外资数量巨大,最近五年来吸引与利用外资2000多亿美元,但基本上是长期的直接性投资,这不仅是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没有短期资本投资冲击的问题。

1994年开始的外汇体制改革,为防止大量投机资本的入侵奠定了基础;尽管后来同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实现本国货币经常性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这是在我国外汇储备已比较充足的基础上所作的改革,因而是有坚实保障条件的。

我国主要加强同世界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合作,经过努力,从这两个国际金融机构争取了大量贷款,并全部直接投资到产业部门、能源与运输系统的改造、农业发展、环保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上;与此同时,在争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贷款中,我国坚定地奉行独立自主政策,并未因此受到人家的牵制,主动性较大。

(3)检警共商防范金融风险是什么扩展阅读:

(一)金融风险防范对金融机构的意义

1.金融风险防范能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资金筹集环境和良好的经营环境。实施金融风险防范,能减少或消除金融机构的紧张不安和忧虑恐惧心理,从而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安定的资金筹集与经营环境,并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2.金融风险防范能保障金融机构顺利实现经营目标。金融机构筹集和经营货币资金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则能把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并能在金融风险损失发生后及时合理地提供预先准备的补偿基金,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风险损失,这些都有助于金融机构盈利的增加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金融风险防范能促进金融机构资金筹集和资金经营决策的合理化与科学化。

(二)金融风险防范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义

1.金融风险防范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任何物质的流动,即商品使用价值的流动都会引起其价值的相应流动;同样,任何价值的流动,也会引起其使用价值的相应流动。作为价值的直接表现形态的货币资金流动,必然会引起其他资源的相应流动。

而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则能减少金融风险损失,并促使货币资金向所需部门流动,从而引导其他社会资源合理地流向所需部门,最终避免或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其利用效率。

2.金融风险防范有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比一般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不但涉及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而且还涉及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即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

所以,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金融风险防范有助于社会稳定。金融是风险行业,金融风险聚集成系统性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等显著特征。金融一旦出现重大问题,不仅会危及金融、经济安全,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危机的历史表明,经济危机总是最先导源于金融危机,当金融危机发生时,企业资金链断裂,大量倒闭,工人失业,经济衰退,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加强金融防范,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经济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共识,是避免社会发展出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举措。

⑷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什么,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健全信用惩戒机制。要完善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运行、金融治理、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的制度体系,规范金融运行。

⑸ 银行账户风险是什么 简介4种金融风险警示大家及时防范

1、银行账户风险是: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或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账号id或信用卡详细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假冒受害者进行欺诈性金融交易,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受害者经常遭受显著的经济损失或全部个人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的目的。

2、木马病毒。特洛伊木马是一种基于远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它通常会伪装成程序包、压缩文件、图片、视频等形式,通过网页、邮件等渠道引诱用户下载安装,如果用户打开了此类木马程序,用户的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便会被编写木马程序的不法分子所控制,从而造成信息文件被修改或窃取、电子账户资金被盗用等危害。

3、社交陷阱。社交陷阱是指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工程学手段获取持卡人个人信息,并通过一些重要信息盗用持卡人账户资金的网络诈骗方式。

4、伪基站。“伪基站”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能搜取设备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充任意的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5、信息泄露。目前某些中小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较弱,容易遭到黑客攻击,不少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便因此泄露。而如果用户的支付账户设置了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则极易发生盗用。

⑹ 防范重大风险是指哪几方面

防范重大风险指的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防止恶性通货膨胀所导致的风险,防止资产价格剧烈调整导致的风险,也就是防止资产泡沫在金融系统出现。另外一种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是金融机构大面积不健康的风险,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精准脱贫是一项必须打且必须赢的一场攻坚战,就必须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主要的金融风险包括,中央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银行和金融机构风险(主要是坏账),企业债务风险(杠杆率很高),个人债务风险(房贷)。
防范重大风险,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把握时局,统筹规划全局,在经济、科技、社会等各个方面,系统谋划,以市场调节为指向,政府主管大局,才能化解风险,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
防范重大风险,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认清重大风险的危害,特别是对于经济发展的危害,不能坐视不管,要主动作为,相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广大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的创新作为,一定会化危为机,开创金融系统发展的新局面。

⑺ 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基本措施

供应链金融潜藏多重风险

(一)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的核心价值,担当了整合供应链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关键角色。商业银行正是基于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信用增级及其对供应链的整体管理程度,而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因此,核心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生存状况和交易质量。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条扩散到上下游企业,影响到供应链金融的整体安全。

(二)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虽然供应链金融通过引用多重信用支持技术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通过设计机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但作为直接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人员更替频繁、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透明度差、财务报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约束力不强等现实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与此同时,在供应链背景下,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根本改变,其不仅受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供应链整体运营绩效、上下游企业合作状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信用风险。

(三)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自偿性是供应链金融最显著的特点,而自偿的根本依据就是贸易背后真实的交易。在供应链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以实体经济中供应链上交易方的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利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作为抵押、质押,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融资过程中,真实交易背后的存货、应收账款、核心企业补足担保等是授信融资实现自偿的根本保证,一旦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存在,出现伪造贸易合同,或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存在性与合法性出现问题,或质押物权属与质量有瑕疵,或买卖双方虚构交易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情况出现,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盲目给予借款人授信,就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业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当前业界普遍认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最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供应链金融通过自偿性的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控制,通过专业化的操作环节流程安排以及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引入等方式,构筑了独立于企业信用风险的第一还款来源。但这无疑对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造成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因为操作制度的完善性、操作环节的严密性和操作要求的执行力度将直接关系到第一还款来源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能否被有效屏蔽。

(五)物流监管风险。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为发挥监管方在物流方面的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降低质押贷款成本,银行将质物监管外包给物流企业,由其代为实施对货权的监督。但此项业务外包后,银行可能会减少对质押物所有权信息、质量信息、交易信息动态了解的激励,并由此引入了物流监管方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物流监管方会出于自身利益追逐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或者由于自身经营不当、不尽责等致使银行质物损失。如个别企业串通物流仓储公司有关人员出具无实物的仓单或入库凭证向银行骗贷,或者伪造出入库登记单,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处置质物,或者无法严格按照操作规则要求尽职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质量不符或货值缺失。

防范风险需多措并举

(一)严格确定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供应链金融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者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一是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二是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

(二)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链群。对供应链成员企业要不断优选,重点在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电信等产业链比较完备、行业秩序良好、与银行合作程度较高的若干行业进行优选。要通过调阅财务报表、查看过去的交易记录和电话调查等多种手段,帮助核心企业制度性地评估供应链成员企业。要引导核心企业在选择成员企业的过程中,将信用度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标准,对各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对潜在的不良成员要及时予以淘汰,保证企业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和谐发展。

(三)建立明确而又细致的操作规范。在贷前调查阶段,考虑到信息要求比一般企业授信更复杂,银行应建立专业的调查、审查模板和相关指引,调查人员应按照模板要求的框架进行信息搜集,有效降低调查人员主观能力对调查结果有效性的影响。在授信业务落地环节,应细化与授信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合同协议签订,印章核实,票据、文书传递等事项的操作职责、操作要点和规范要求。在出账和贷后管理环节,应明确资金支付、质物监控、货款回笼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关注的风险点和操作的步骤要求,使得操作人员有章可循,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要针对业务管理需要,明确权责。建立起专业的管理部门、设置专业的管理岗位、明确流程环节中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并细化到岗、到人,实现由专人专岗负责业务推动、业务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签署、核保、资金支付和回笼监管等相关工作,使得各岗位之间能够做到既相互衔接配合又相互监督检查,真正实现通过流程化管理落实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封闭操作和全程监控,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和集约化运营。

(四)慎重选择抵质押物权。抵质押资产作为银行授信的物质保证,其变现能力是授信安全的重要指标。为确保抵质押资产的可变现能力,银行必须与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及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对用于抵质押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针对不同资产的特点进行慎重选择。在选择用于抵质押存货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存货量足质优、易于贮存、流动性强、货权清晰;在选择应收账款时,需关注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基础合同应当真实有效,应收账款应当处于债权的有效期内且便于背书转让等;在选择预付款时,应当注意上游企业货源的充足性、违约赔偿能力及在违约情况下企业的回购意愿与回购能力等。

(五)加强供应链金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保证供应链金融中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保证各种信息流活动的无缝融合,应加大信息管理硬件投入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软件,如ERP系统平台、EDI等信息处理技术,建立物资与资金数据高度共享,并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将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组织起来,加强各企业间的信息交流,降低信息传递风险。

⑻ 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

一、坚持守法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武器,必须用好用足。金融企业要依法经营,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管,依法加强监督指导,提醒企业防范风险;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进行金融活动,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要及时纠正制裁,尽量减少风险另外,还要善于运用政策和其他机制防范风险。

二、恪守社会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金融企业恪守自己的职责定位和社会责任。首先,金融业要履行储户资金保险箱的责任,把维护储户资金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底线内开展经营活动,就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其次,金融业要履行储户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只有把资金投入正当的经营活动,用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和产业,金融财产才可能随着实体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增值。
三、重视科技运用,切实防范风险。金融企业应当坚持防范风险、科技为先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科技防范的投入,密切关注适时跟踪金融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根据违法犯罪手段的最新变化进行周密应对,实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牢牢把握控制风险的主动权和先机权。
四、建立健全制度,努力防范风险。我国金融业发展较晚,特别是一些新兴金融企业起步更晚,金融管理经验不足,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规章制度不健全,是难以避免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规范体系,包括风险预警制度、风险提示制度、风险紧急处置制度,风险化解与补救制度、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切实做到对各类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早补救。
五、发挥体制优势,共同防范风险。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有其特色和优越性,已经形成了政府主管部门主导、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企业实施、国家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金融系统相互联动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格局,这个优越性是我国特有的,是非常有效的,应当把这些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享信息,形成多道金融风险防线。
六、加强分析研判,科学防范风险。金融风险尽管无处不在,多变突发,但如果深入研究,通过解剖具体个案,互通风险信息,全面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合作,就能认识和把握形形色色的金融风险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在生活中遇到防范金融风险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华律网上的律师。

⑼ 金融风险的防范原则

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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