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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金融以什么为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2-20 22:27:18

❶ 什么是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是由标准普尔(S&P)与摩根斯坦利公司(MSCI)于1999年8月联手推出的行业分类系统。该标准为全球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全球统一的经济板块和行业定义。作为一个行业分类模型,GICS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它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创造易复制的、量体裁衣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坚实基础,更使得对全球范围经济板块和行业的研究更具可比性。
标准普尔全球指数家族包含的所有公司都已根据GICS进行行业分类,每一家公司都会被分到一个子行业内,同时自动的归属于相应的行业、行业组和行业板块。
目前有42,000家交易活跃的公司已被分类,若包括交易不活跃的公司,则总数已超过48,000家。已分类的全球股票市场资产份额超过90%。
GICS为四级分类,包括10个经济部门(Economic Sector),24个行业组(Instry Group),68个行业(Instry)和154个子行业(Sub-Instry)。
新的标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把标普1500指数的成分股分为10个行业部门、24个行业组、68个行业。10个行业部门如下:
基础材料(Materials)——化学品、金属采矿、纸产品和林产品;
消费者非必需品(Unnecessary Consume)——汽车、服装、休闲和媒体;
消费者常用品(Necessary Consume)——日用产品、食品和药品零售;
能源(Energy)——能源设施、冶炼、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金融(Finance)——银行、金融服务和所有保险;
医疗保健(Medical & Health)——经营型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产品、药品和生物技术;
工业(Instry)——资本货物、交通、建筑、航空和国防;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硬件、软件和通讯设备;
电信服务(Telecom)——电信服务和无线通讯;
公用事业(Utilities)——电力设备和天然气设备。

❷ 金融体系是什么意思含义 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金融体系

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金融体系,很难用一个相对统一的模式进行概括。从直观上看,发达国家金融制度之间一个较为显著的区别体现在不同的国家中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重要性上。这里有两个极端,一个是德国,几家大银行起支配作用,金融市场很不重要;另一个极端是美国,金融市场作用很大,而银行的集中程度很小。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其他一些国家,例如日本、法国传统上是银行为主的体制,加拿大与英国的金融市场比德国发达,但是银行部门的集中程度高于美国。

从一般性意义上看,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的工具(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和交易方式(市场)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的综合体,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为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的管制框架也是金融体系中一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一个金融体系包括几个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

第一,金融部门(Financial Sector, 各种金融机构、市场,它们为经济中的非金融部门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融资模式与公司治理(Financing Patte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居民、企业、政府的融资行为以及基本融资工具;协调公司参与者各方利益的组织框架 );

第三,监管体制(Regulation System)。

金融体系不是这些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适应与协调。

因此,不同金融体系之间的区别,不仅是其构成部分之间的差别,而且是它们相互关系协调关系的不同。

金融体系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调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及与央行、财政部门)等。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4)金融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❸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和掌握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金融
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 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
《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 1936年版)对金融的释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曰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曰银根松动。”
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最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
2.金融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
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以及国际集成化等阶段。金融最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
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大,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回现金,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最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
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
总之,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因此,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研究国际关系问题的其它学科或科学区分开来,也将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区别开来。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
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管理和控制企业,购入股票后参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如果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网络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 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 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国际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国际公法标准体现在国际公法对“国际”的理解。国际公法将“国际”通常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即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才构成国际关系,这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认定。
跨境标准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学者和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国际”的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跨越国境的活动,一般是行为或行为的对象、结果涉及了一个以上的国家。所以,从这一定义看,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是从主体、客体或内容方面认定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学者对于“国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关系就是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经济法上述标准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标准所讲的跨境活动或跨境关系不止是跨境交易这类私法性活动或关系,也包括多边、双边和一国对外的公法活动或关系。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见诸于国际私法、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的表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或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有国际金融法学者将国际金融表述为在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有的认为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是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境的流通和交易。国际私法和上述国际金融法学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国际”的内容限于民商事流转和交易;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标准虽然也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的跨境,但它与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不同,前者强调的跨境活动不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还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动,如国际规制与监管等。涉外标准在国际私法中极为正常,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私法领域,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这一标准以及其它标准是否适用于确定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呢?
(二)国际金融法中“国际”的标准
在以上标准中,国际公法标准,与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的现实相悖,因此,是不适用的。众所周知,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并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这种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如一国银行向外国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国公司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等。同时,各国的法人和自然人还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关系,例如,不少国家的政府将本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以外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经营,形成这些政府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又如,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贷款,形成国际组织与一国法人的借贷关系。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国际金融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外。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金融发展到今天,既包括资金融通,也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质上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因此,把国际金融关系中的国际性限于跨境民商事流转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金融活动的许多情况下,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性界定为跨越国境,即采用跨境标准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国境的金融活动之内,认为某一金融关系只要在主体、客体或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WTO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是由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条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这四种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的通常形式相当,即交易客体跨越了国境,而其他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方式即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虽然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够为跨境标准所覆盖。在境外消费方式中,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角度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交易的客体——金融服务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国外。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来看,交易的主体之一——金融服务接受者构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动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论其以自己的身份,还是代表其所在的机构,对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而言构成涉外因素,对该自然人的母国而言,服务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实构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方式——商业存在就不同。建立商业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业存在的投资者和所需要的投资来自于境外,但是,WTO所说的商业存在是以商业存在这种形式而发生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如果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的是外国银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体,因为外国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设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子银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为子银行是东道国的法人,交易如存贷款的客体——资金完全可能来自于东道国公众的存款,法律事实也通常发生在东道国,所以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都没有涉外因素,但它确实是WTO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不止于此,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远不止金融服务的提供和交易,WTO将商业存在界定为服务提供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将成员方影响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成员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纳入其约束和规制的范围,以建立多边贸易秩序和推动金融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业存在必然引起WTO对各成员方的金融规制关系以及各成员方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的管理关系等。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都属于国际金融法,但却并不都为跨境标准所覆盖。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潜在的疑问: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存在,特别是注册独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时,这种金融服务是国际金融服务本身的应有之义,还是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架构对国内金融服务的延伸适用? 换言之,这种金融服务是国内金融服务,还是国际金融服务?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服务和服务贸易的特征入手。服务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性质和特征。以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为例,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决定了服务交易通常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彼此接触,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等方式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情况变化做出反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接触而发生的服务贸易都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的,而不论这种接触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移动)或服务接受者的移动(境外消费)而发生的,还是由生产服务的手段跨境转移而发生的(商业存在) 。这就导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需要服务本身的跨境转移(跨境提供) ,通过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动使二者接触,或通过生产服务的手段的跨境移动而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同样可以发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同时,由于服务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的方法来管理国际服务贸易,WTO为了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将成员方影响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纳入到其约束范围之内。
因此,因生产服务手段的跨境转移以及由此所导致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而发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可能没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确实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国际交易。然而,依据跨境标准,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有关金融法律关系显然不具有“国际”性。这就在活生生的国际金融活动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标准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义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就成为现实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义? 跨境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于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判别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判别金融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只需要在跨境标准的基础上将外国商业存在这种情形包括进来即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境的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没有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简言之,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过外国的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区别开来。国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没有国际性。具体来说,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而不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内金融法调整。虽然对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从表面上讲,很难分清是国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但是,只要生产服务的手段和为此进行的投资发生了跨境转移就构成国际金融关系,从而应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编辑]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根据它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加以分类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以及特征。关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根据一般的说法既是:“国际金融关系”。那么何谓国际金融关系呢?国内国际金融法学界众说纷纭。这更直接导致了国内学者对于国际金融法名称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主要是探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货币关系,着意于开放经济社会的总体经济变数与经济政策。” 这种观点将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国际货币关系上,甚至认为“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应定为“国际金融货币法”。这种观点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今世界还不存在统一的货币的现实条件下,几乎所有的国际经济交往,比如国际间贸易和非贸易支付、国家赔偿、国际贷款等问题,但凡存在跨国际的资金移动,不论这种移动的形式、目的如何,都会涉及到国际货币问题。因而可以说,国际货币问题是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个宏观的问题。这种意义上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中也一定包含着国际货币关系。
但是,我们若简单地认为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对以国际货币问题为主,那么是不是认为了国际货币法也是国际金融法的一个分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将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主的国际金融关系,则没有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特征,不利与整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构建。
另一种学说观点认为,国际金融研究的是“资本的国际移动”,“研究资本的国际移动过程中的规律及其内在矛盾”。这种观点认为商品的流通范围越出国家界限,产生了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资本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就形成了国际金融。但是,我们认为仅仅指出“资本的国际移动”,并未体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
此外,还有一种学说认为,国际金融的对象仅仅是国际间的资金融通。这种观点将资金融通仅认为是在以“偿还为前提”的价值让渡或资金提供。这种认识将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相区分。
将国际金融的对象列举为债券发行、定期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等。有学者将国际货币与国际资金流动相结合,认为国际金融关系主要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基石,国际投资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比较贴切的,能够准确的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金融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调整对象,第一方面是国际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这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是一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监控,具体包括对国际证券市场,国际融资市场,国际信贷市场等。第二方面是国际金融交易方面的法律,这里又存在个小分支:一是,国家政府间或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等发生的金融交往关系,如国家之间的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货币与金融合作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这实际上是平等的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是,私主体之间的国际金融交往的关系。
这时候的主体往往是跨国公司, 国际商业银行, 国际证券公司, 国际保险公司等。如从事国际商业信贷,跨境发行债券和股票,跨境项目融资等。这一部分实质是私主体的商事交往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范畴,这一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应该放在私法领域考虑,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❹ 当今世界金融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由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组织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组成。现行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美元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与霸权地位。布雷顿森林体系初建之时,美国的经济实力,无论是以GDP还是进出口贸易或者以黄金(207,0.88,0.43%)储备等指标衡量,在世界上都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从而奠定了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和霸权地位。然而,经过60多年的发展,现在美国实体经济在全球中的比重已大幅度下降,但美元依然占据着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和霸权地位。这种垄断霸权地位使得全球流动性的松紧基本操持在美联储手中。在世界主要中央银行中,货币政策的目标绝大多数是单一的,即物价稳定,而美联储仍实行多目标制,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等。从历史上看,经济增长具有内在的周期性特征,美联储货币政策也是周期性地放松和收紧,导致美元周期性地贬值和升值,而在每一轮美元升贬的周期中,总会伴随着或大或小的金融危机。而危机的解决又离不开始作俑者。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联储通过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向全球13家中央银行提供大量美元流动性,扮演了全球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俨然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第二,现行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体系由少数国家(G7国家)居于主导地位,既与当前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又缺乏对储备货币发行国行为的制衡机制,造成现行国际金融组织的决策难以反映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以IMF为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其一,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挑战,制约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二,过多地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行监督,而对重要发达国家的监督缺乏有效性,所以不能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的预警和有效应对。这种歧视性的监督也导致了IMF与少数成员国之间一定程度的对立关系。其三,因其决策受少数大国控制以及缺少必要的资源和融资手段,故不能扮演国际最终贷款人角色,使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缺少最后的保障——全球最终贷款人。第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失,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别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方面,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客观上需要全球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机构,以防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金融业一向被认为是一国经济的命脉,金融监管权力又是各国经济和金融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现实中对金融业的监管都是由母国自主监管来进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论坛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不能担当全球监管者的重任。

❺ 世界金融体系有几种

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以及劳工、资本和思想的全球性流动和传播-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的繁荣。根据相对优势原则,如果每个国家从事其机会成本较低的经济活动,各国的财富将进一步增加。然而,所有这些经济活动必须有资金来源,而且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保持世界贸易持续增长至关重要。另外,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而且各国的金融交易规则和条例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国际金融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几乎没有任何协调。当时的世界金融中心在伦敦,而且大多数主要贸易国家均采用金本位制,也就是说,用于结算的货币可兑换成黄金。如果一个国家用其货币过度购买进口商品或向海外过度投资,就会失去其黄金储备,这样会迫使它限制其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结果往往导致通货紧缩。这会使得该国的出口商品更具吸引力,而进口则遭受不利影响,从而纠正其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1871年至1914年间,该体系运作良好。第一次世界大战大大增加了国际资本的流动,英国和德国等欧洲国家负债累累,向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大肆举债。《凡尔赛条约》( 于1919年签订)规定德国须支付惩罚性赔款,德国因此采取了恶性通货膨胀的政策,导致该国经济受到严重损害。19世纪20年代试图恢复金本位的努力昙花一现,英国于1931年永久性放弃完全的金本位制,美国在两年之后也步其后尘。19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的部分原因是高关税导致国际贸易量急剧下降。但是,从1934年开始,在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带动下,各国开始减少具有毁灭性的贸易壁垒。但是,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破坏了恢复正常的国际金融体系的努力。这场最昂贵的战争扰乱了世界贸易,最终导致采用国际合作的方式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新的国际机构 1944年至1960年间发生的许多重大变化深刻地改变了国际金融体系的性质。鉴于大量缺乏用于支付物资、服务及重建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经济所需要的硬通货,英国的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和美国的哈里.德克斯特.怀特(Harry Dexter White) 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成功提出了一个有关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议,从而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前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帮助有国际收支问题的国家,并对无力按照各方同意的固定汇率保持黄金储备的国家提供援助。虽然固定汇率于1971年解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继续扩大其责任范围。例如,作为财政困难的国家的最后贷款机构,它在避免或减少国家和区域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世界银行原先只贷款给受战争蹂躏的国家,为它们提供重建资金。到19世纪50年代,该机构扩大了贷款范围,开始为新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总部都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鉴于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大国的地位),这两个组织在市场定位和控制方面都真正做到了国际化。联合国这一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1945年初创于旧金山。虽然经济和金融不是联合国关注的首要事务,但这些事务对于联合国的一些下属机构却很重要,如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旨在缓解财政困难的国际援助原则因美国的“经济复苏计划”(亦称“马歇尔计划” 1948年至1952年)显著而获得大大推广,当时美国根据该计划为欧洲许多国家提供了援助。马歇尔计划以贷款形式向受援国提供了超过120亿美元的经济援助,促进了受援国之间的合作。1945年后的冷战期间形成了两个军事联盟,即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导致了新的区域政治和经济合作。更直接的金融合作开始形成,最终确立了一个国际金融协议的体系。 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订,它为一系列谈判(如肯尼迪回合和乌拉圭回合)提供了一个框架,并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显著减少了国际贸易(特别是商品和服务)的障碍。世界经济和金融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财源枯竭加速了殖民主义的瓦解,在短短数年内出现了几十个新国家。最富有戏剧性的也许是1947年印度的独立,在随后的二十年里,亚洲和非洲又有许多国家宣告独立。这种变化大大增加了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需求。每个新成立的国家通常必须建立一种能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货币;需要从外国借相当大一笔钱,尽管其偿付能力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往往不得不接受法治和市场条件的约束。在这些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所发挥的促进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新设立的重要机构,尤其是在欧洲,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1950年成立的欧洲支付联盟为解决因美元短缺而造成的国际支付困难提供了便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始统一收集主要工业国家的经济资料,最终这项工作不仅包括欧洲和北美,也包括了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1957年签署的《罗马条约》最为重要,它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市场),该共同体已经从1958年的六国关税同盟发展成为融当今欧洲联盟大部分经济结构为一体的27国集团,包括面积覆盖欧洲一半以上的共同货币(欧元)和欧盟的中央银行。欧洲的模式在其他地方以较小的规模进行复制,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正在加强各自区域的经济一体化。例如,亚洲开发银行(2008年贷款额超过100亿美元)大约由40个经济体组成,其宗旨是在这个重要地区进一步生成资本并使资本进一步自由流动,而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则把关税同盟形式借用于美洲。世界金融体系经历了四次重要的扩展。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 )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在执行有关贸易和跨境金融交易的国际标准方面获得更大权力。七国集团( 简称G-7)原本是7个主要工业国的财政部长会议,现在已经包括20个国家(即“20国集团”)。该集团定期召开会议,商定有关国际经济和财务安排的政策。非政府组织主办的会议,特别是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会议,汇集了企业和金融界领导人,往往为后来的政策改革播下种子。最后,一些多边税收条约对国际经济和金融活动给予同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标准化的作用。最近,一些小的税务天堂国家已同意修改有利于避税的银行保密条款。协调是关键 全球金融体系的演变既是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原因也是其结果。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国际贸易在其国家产出中的占比超过一两代人之前。国际资本流量大幅上升。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在为长期发展提供资金及稳定金融体系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事例:1998年始于亚洲但最终蔓延到其他地方(特别是俄罗斯)的金融危机;以及给金融机构和世界经济造成重大压力的2008年全球性危机。在这两次事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向遭遇困难的国家(如泰国和俄罗斯)输入资金。例如,世界银行的经济发展部门每年提供约100亿美元的“软”贷款。此外,大国央行行长和财政部长们举行会议,协调信贷供应,以减轻恐慌并避免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倒闭。随着国际经济和金融的互动加强,协调行为规则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人们需要统一的会计准则、有关可接受行为的国际标准、紧急贷款机制等等。毫无疑问,现有的机构将继续演变,或许最终会形成一个涵盖金融监管方方面面的新的

❻ 形成国际金融中心要哪些条件

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有
(1)强大繁荣的经济基础。
(2)安定和平的政治环境。
(3)高效健全的金融制度。
(4)分布集中的金融机构。
(5)鼓励扶持的政策取向。
(6)低廉合理的税费成本。
(7)完备齐全的基础设施。

1.开放的金融市场包括很多层面,其中货币自由兑换是关键的一环。如果本币不可自由兑换,就不能形成一个全球性的金融中心。理由很明显,因为全球中心本身就意味着这个地区将聚集着全球各地的资金,包括长期投资者与投机商,后者同样是市场繁荣不可缺少的力量。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无疑将成为阻碍。

2.国际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是指聚集了大量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产业,全面集中地开展国际资本借贷、债券发行、外汇交易、保险等金融服务业的城市或地区。
其能够提供最便捷的国际融资服务、最有效的国际支付清算系统、最活跃的国际金融交易场所的城市。金融市场齐全、服务业高度密集、对周边地区甚至全球具有辐射影响力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征。

3.根据金融交易发生与否,可将国际金融中心划分为功能型和记账型两类。如果金融机构在当地金融市场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从事实质性金融交易,并创造就业和收入机会,那么该地区就是功能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如东京、新加坡等;如果不发生实质性的业务活动,只是为发生在其他地区的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登记场所,则称其为记账型国际金融中心。

4.世界各地区都建有以国际金融中心冠名的商业写字楼。例如,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南京国际金融中心、天津的罗斯洛克国际金融中心、深圳的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和苏州国际金融中心等。

❼ 国际金融体系具体指什么

根据国际著名金融专家丁大卫教授的解释,国际金融体系是世界金融的总称或泛称。由于金融具有环环相扣的系统性,因此称之为体系。具体而言,国际金融体系主要指的是国际金融市场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因为金融市场具有很高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始终离不开金融监管,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与时共进的关系。例如,2008年9月15日全球爆发金融市场危机,之后,全球都在致力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前面说过,金融体系是一环扣一环的,因此又可细分为若干市场和监管分枝体系,如货币市场体系及其监管体系(中央银行)、银行体系及其监管体系(银监会)、证券市场体系及其监管体系(证监会)、保险市场体系及其监管体系(保监会)等。

各国国情不同、立法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各国金融市场划分及其监管体系略有不同。

国际著名金融专家 丁大卫教授简介

丁大卫,国际著名金融专家、金融危机预言家、金融规律的发现者、金融定律的发明人、国际企业管理专家、国际金融界权威人士、全球金融领跑者、金融市场守望者、中国金融市场诊断师、中国金融走向国际化道路的促进者。他可能是全球金融领域拥有最多知识产权的个人。

全球独一无二、最先进、最完善、最实用、最有效的管理体系、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金融树(FinancialTree)、金融树体系(FinancialTree System)、系统金融学(Systematic Finance)、金融生态学(Financial Ecology)、金融物理学(Financial Physics)、金融科学(Financial Science)及金融科学体系(Financial Science System)的发明人和创始人。

他破天荒般地发现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创立了科学的金融学和金融科学体系。他不仅开创了人类金融科学的先河,而且率先揭示了金融与危机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

曾在上世纪80年代成功考取了极个别人才能通过的几乎所有美国金融/证券行业所需的营业执照,并在该行业的不同领域从业至今,涉及企业和金融管理的各个方面。历任:美国环球证券首席投资执行官,美国国际金融证券研究院理事会副理事长,多伦多股票交易所董事局顾问,加拿大风险资本交易所董事,博鳌亚洲论坛/博鳌水城投融资总策划,博鳌亚洲论坛顾问,博鳌水城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博鳌从一个渔村变为一座比澳门大两倍的现代化水城)、中美多所大学教授或特聘教授、博导、清华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黄金投资专家委员会首席金融科学家,全国贵金属产业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房地产协会-清华大学房地产总裁同学会顾问、国际多家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美林、高盛、黑石、野村等国际投行的经常顾问。在海内外发表过多部著作、金融教材和上百篇论文,经常在国际会议上作专题报告。

上世纪90年代曾向朱镕基副总理、总理及国务院等部门提出过许多有益建议,其中包括1993年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尤其是整顿、规范期货市场的建议和方案。据中国政府唯一英文官方报纸《中国日报》2001年4月10-16日的报道: “他的建议曾至少两次帮助中国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上世纪90年代中期,率先将国际金融从业执照和资格认证体系其中包括S3、S7、CFA、CFP等引入到中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曾为包括北大、清华、人大、中财、中科院研究生院、中央党校、上海交大等中美众多大学教授各种高端前沿课程;曾为国内外众多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等、各大金融机构、数千家房地产企业老总、跨国公司及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前瞻性高端培训,为中美培养了大量金融人才;曾为众多政府机构如吉林通化市政府、北京东城区政府及企业,其中包括美林、高盛、黑石、大摩、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提供独特的咨询和解决方案。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丁教授都曾不厌其烦地向世人发出警告并预示了结果。 2008年9月15日华尔街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此前的几年中,他一直在为阻止这场危机的爆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相比之下,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执掌美联储长达21年之久,期间多次发生金融危机,他不但一次也没有觉察到,反倒一次次将虚假的繁荣误以为真。

丁大卫教授从事金融20多年来,始终走在国际金融研究与实践的最前沿;开创了一系列崭新的金融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方法体系和管理体系:将原本抽象无形的金融世界变得一目了然;始终坚持承诺对所传授的所有知识及每一个观点和判断的客观性、前瞻性、准确性和正确性终生负责。

❽ 世界三大金融指数是什么 各指什么

道琼斯工业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 ,纳斯达克综合指数

❾ 世界金融体系是什么啊

1.一国金融以其银行、货币、黄金、央票、利率、汇率、市场等为主的各种之间的一种协调关系即成为一该国的金融体系;
2.一区域或某些联盟将数国金融体系融入一个金融圈,进行互惠互利共谋发展,成为集中式金融体系;
3.单个国家金融体系、集中式金融体系的全球所有集合体则构成目前的世界金融体系。

❿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以金融资产什么的强弱是、作为划分货币层次的主要依据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以金融资产“流动性”的强弱作为划分货币层次的主要依据,这是国际金融相关课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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