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如何成立
A. 如何成立私人投资公司
个人要想成立一家投资公司,首先是要到工商局领取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然后到银行开立公司账户用于验资,再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再办理好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最后再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且还要注意,如果是一人(即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一次性到位,不可以分期;如果是两人及以上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在五年内分批出资,但是首批注册资金要不低于总注册资金的五分之一。根据所注册的投资公司的种类不同,注册资本在3-3000万不等。
拓展资料: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广义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B. 如何成立投资公司
1、成立信托公司的限制条件很多,注册资本金仅是其中一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按照规定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体审批部门:银监会非银部 b.依据及全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号,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第1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c.办理程序及时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d.上报材料清单及表格银监会网站下载 提请楼主注意以下问题;楼主如果拟新成立信托公司非常困难,没有强大的股东背景,很难通过审批。08年开始,即使实力强劲的集团,如华能、中粮、信达、建银投资等大集团公司,也都采取的是收购原有经营不善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这种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等方面运作非常活跃,因此银监会对其做过四次大的整顿,最新的一次是从07年开始,既然活跃,风险也就较高,监管部门不会轻易批新的执照的。在当前市场中,只有两家信托公司还有机会被大家购买,但是已经20多个买家盯着,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托公司,难度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经非常全面。
C. 如何成立投资公司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方法/步骤
>01
1、工商局核名称 (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02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一般5个工作日)
>03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 (7-10个工作日)
>04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5个工作日)
>05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个工作日)
>06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7个工作日。
D. 个人投资公司怎么注册
对于个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是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E. 我国现行金融中介体系的框架是什么
现代银行体系一般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多个体系。首先,中央银行,通常称之为货币当局。中央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为银行和政府等部门服务。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求,人民银行具体业务分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货币,负责现金流动的管理;管理金融市场;负责组织资金清算,维护清算系统的稳定;为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再贷款政策情况的检查;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等。
其次,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风险的特殊企业。主要办理居民和企业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代理业务等,现代商业银行更多地向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领域涉及。我国的商业银行既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包括一些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还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再次,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业务。如专门为粮油购销企业提供粮油收购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
第四、储蓄银行,专门从事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邮政储汇局。
第五、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前者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的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后者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成立的在企业内部从事资金融通的金融企业。
最后、银监会,通常称之为监管当局。我国银监会从2003年起从人民银行分设后,专门从事对个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公司等实施监管。
F. 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详细论述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的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过程。以中介形成与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为中线论述。 跨期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可分为个人不确定性和社会不确定性,当面向个人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结合起来,即从结果上表现为经济社会总体的不确定性时,社会不确定性就产生了。假定无论社会不确定性还是个人不确定性都是经济社会所固有的,从某种意义讲,个人并不能通过其他资源的使用就减少这些成本。
Bryant(1980) 和 Diamond & Dybvig(1983) 研究了在个人面临消费不确定性时银行类中介的作用。在他们的研究中,银行负债是作为平滑消费波动的机制而出现的,而不是执行交易媒介的功能。银行为家庭提供防范影响消费需求(路径)的意外流动性冲击的保险手段。
Diamond & Dybvig(1983) 模型(以下简称 DD 模型)的前提假设为:假定从投资机会中获得的支付与消费者的期望消费路径不一致,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是随机的。除非他们通过中介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消费冲击,否则满足这些随机消费需求会要求消费者提前结束投资。 Diamond & Dybvig(1983 , 1985) 模型认为在投资者面对独立流动性冲击的经济中,金融中介提供的存款合同可改进市场配置。而市场不能为防范流动性提供完全保险,因而不能导致有效的资源配置。实际上, DD 模型的金融中介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保障。投资者可以利用金融中介来提高自己在孤立状态下备用投资的可能性。一方面,他可以避免投资机会中固有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消费需要中固有的风险。在 DD 模型中,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投资者之间可直接订立合约,以获得与利用金融中介相同的投资结果。但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这样的私人合约会最终走向解体。
Diamond & Dybvig 假定活期存款是不能交易的,且没有考虑其他证券市场。 Jacklin(1987) 和 Haubrich & King(1990) 也认为金融中介的存在依赖于上述假定。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考察了在 Diamond & Dybvig 模型中加入其他条件时银行的功能问题。为了回应 Jacklin(1987) 、 Haubrich & King(1990) 、 Hellwig(1994) 和 von Thadden(1998) , Diamond ( 1997 )发展了一个包含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模型,考虑了在市场上代理人有限参与的情况。文章的重点是关于银行流动性的提供和市场深度的相互作用。代理人参与证券市场越多,银行提供额外流动性的能力越弱。
Allen & Gale(1997) 考虑了金融中介的不同的平滑功能,也就是所提供的平滑跨代风险转移机制。在迭代模型中,市场是不完全的,但是 Allen & Gale 指出,长期存在的金融中介是提供这种跨期平滑作用的制度机制。中介持有所有资产,为每一代人提供存款合约。在积累了大量储备之后,中介为每一代人的存款提供独立于真实红利实现情况的不变收益。
上述分析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消费风险所引起的不确定性。投资不确定性会引起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进行多样化投资,而金融中介可以减少个人持有多样化组合的成本。这在下一部分会详细分析。 交易成本曾经是解释金融中介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正如 Benston George ( 1976 ) ) 所述:“这一行业(指金融中介业)存在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货币交易成本、搜寻成本、监督和审计成本等。其中搜寻成本、监督和审计成本放在信息与金融中介部分介绍。
新金融中介理论的先驱格利和肖及其后继者 Benston George ( 1976 )和 Fama(1980) 认为,由于金融资产交易技术中的不可分性和非凸性,阿罗—德布鲁范式中理想的无磨擦的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已不再存在,因而就需要金融中介参与金融交易;金融中介可视为单个借贷者在交易中克服交易成本、寻求规模经济的联合,并指出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思路,从而开创了新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也可以这样说,规模经济和(或)范围经济起源于交易成本。若存在与任何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固定交易成本,那么,和直接融资情况下借贷双方一对一的交易相比,通过金融中介的交易就可以利用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之所以有规模经济存在,是因为在金融市场上,当交易量增加时,一项交易的总成本增加得很少。从整个社会的储蓄投资过程看 ,中介手段有助于提高储蓄和投资水平以及在各种可能的投资机会之间更有效地分配稀缺的储蓄 ,这被称之为金融中介的“分配技术”。同时 ,金融中介还可通过协调借贷双方不同的金融需求而进一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并且依靠中介过程创造出各种受到借贷双方欢迎的新型金融资产,这被称之为“中介技术”(孙杰, 1998 ;张杰 2001 )
Klein(1973) 认为多样化成本是出现金融中介的必要条件,并且注意到这“提供了一种聚合资财的经济刺激,而中介机构则是如此聚合资财的合乎逻辑的工具”。 Kane & Buser(1979) 研究了美国商业银行持有证券的多样化程度。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还表现在它能更好地开发专门技术来降低交易成本。互助基金、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开发了计算机专门技术,使之能以极低的成本提供多种便利的服务。
另一类型的规模经济与流动性保险相关。按照大数法则,大的投资者联合将能够投资于流动性弱但收益性高的证券,并且保持足够流动性以满足单个投资者的需要。这一讨论并非仅仅适用于银行业,对保险活动或存货管理同样有效。
Freixas & Rochet(1997 )认为范围经济主要涉及支付和存款服务之间,无论在经验还是理论层次上,范围经济并不易准确陈述。 Anthony Saunders(1997) 指出金融中介形成的产品间成本协同节约的能力为范围经济。比如说,计算机化可以使有关客户和他们需求的重要信息得以储存和共同使用。技术使得金融机构共同使用自己的资源投入(如资本和劳动力),以较低的成本(所谓较低的价格是与这些金融服务产品各自独立生产时相比)生产出一系列金融服务产品。
80 年代以来有大量文献考察了不同金融服务行业中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关于银行,除了最小规模的银行外,许多早期的研究都没能发现规模经济( Benston et al. , 1983 ; Berger et al . , 1987 ; Gilligan & Smirlock , 1984 ; Gilligan , Smirlock & Marshall , 1984 ; Kolari & Zardkoohi , 1987 ; Lawrence , 1989 ; Lawrence & Shay , 1986 )。最近,由于数据的完善和测量技术的提高,人们发现规模在 $1 亿到 $50 亿之间的银行存在规模经济( Mester , 1990 ; Noulas et al. , 1990 ; Shaffer , 1988 ; Hunter et al. , 1990 )。关于范围经济,不论是在存款、贷款及以其他传统银行产品业务中找证据,还是从表内与表外业务中找证据,有关成本互补的证据最多只是很弱。对非银行金融业的研究相对较少,几乎都说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存在 (Mester , 1987 ; Lecompte & Smith , 1990 ; Fields & Murphy , 1989 ; Grace & Timme , 1992 ; Goldberg et al. , 1991 )(上述关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实证来自于 Anthony Saunders,1997 )。 运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金融中介的存在,是 20 世纪 70 年代金融中介理论的热点。我们通常认为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文献可追溯到 Leland & Pyle(1977) 或更早到 Akerlof(1970) 。但 Stiger(1967) 把这一问题追溯到 Keynes(1936) 的关于借款者的风险和贷款者的风险的区别。在回顾了 Keynes 关于诸如获得借款人的知识和监督他们在贷款期间的行为的“信息成本”的分析之后, Stiger 得出一个经典的定义:“信息成本是指从无知到无所不知转变的成本,而很少有交易者能够负担全过程的成本”。新的文献通过确认融资过程中获得信息资源的困难,把以信息成本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导向一个更加基础的水平。
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的现象。例如,对于贷款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借款者通常比贷款者了解得更多一些。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 两者都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一个办法是让私人来生产和销售信息。也就是一小部分人生产信息而成为知情者,然后把信息出售给不知情者。然而,这引入了“可信度问题” (reliability problem) , Hirshleifer(1971) 首先指出了这一问题:即不可能使信息生产者可信地保证他事实上生产了有价值的信息。一个相关的问题涉及信息的再出售。如果信息生产者可信地生产了有价值的信息,然后卖给另一代理人,但没有办法阻止第二个代理人把该信息卖给第三方,以致第四方等。换句话说,信息的购买者在不必减少自己对信息的使用的情况下把它卖给别人或与人共享。这是所谓的“剽窃问题” (appropriability problem) 。信息生产者不能完全得到信息生产的回报,这使得信息生产不经济(见 Grossman & Stiglitz(1980) )。信息生产中的再出售和剽窃问题激发了金融中介的产生。 Leland&Pyle(1977) 首次提出中介可以克服可信度问题。中介通过将它自己的财富投资在资产中以可信地生产信息,这表明它所生产的信息是有价值的。 Leland& Pyle 建议金融中介通过发行证券和将收益投资到证券组合中使得中介成为私人知情者,这样能有效地解决信息生产中的可信度和剽窃问题。从其委托监督模型出发, Diamond(1984) 从 Leland& Pyle(1977) 模型得出相对于企业主的成本来说,分散化可降低中介的显示成本。在 Leland& Pyle(1977) 之后,许多文献尤其著名的是 Campbll & Kracaw(1980) 也探讨金融中介存在以生产潜在投资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资本市场上不能有效的生产出来。然而,最完整的论述代理人联盟能够生产潜在投资的事前信息的是 Boyd & Prescott(1986) 。在 Boyd & Prescott(1986) 模型中,代理人可以评价他自己的项目,然后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支付特定回报的证券。或者,代理人联盟可以提供给投资者一个组合回报。金融中介就是这样的代理人联盟,它可以评价项目,投资到必定会产生高回报的项目,从项目组合中分享回报。金融中介( 尤其是银行 ) 之所以能从信息生产中获利,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它们主要发放私人贷款,而不是购买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这避免了“搭便车问题”。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逆向选择导致的成本为:在贷款之前,贷款人在逆向选择环境下对合适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进行搜寻和核实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成本,即搜寻成本和核实成本。 Chan(1983) 建立了一个模型 ,认为金融中介的优势是能将搜寻投资机会的成本分散于众多投资者之间 ,因为在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场合 ,每个投资者都要独立支付一笔搜寻成本 ,而金融中介则可以在不同投资项目之间进行广泛的搜寻 ,一旦找到了某个有效益的项目 ,还可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享。即金融中介在项目搜寻方面存在规模经济。核实成本是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的成本 ,要进行评估就要采取措施 ,就要花一笔费用。核实成本的效果是落实所取得投资效益,投资效益是“不能轻易地在投资者中间分享的”。意思是投资效益不容易直接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要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只能通过金融媒介体。金融媒介体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 ,就在于投资效益的一部分能够让自己的客户分享。 Broecker(1990) 研究了逆向选择环境下进行的项目筛选问题。
解决道德风险的办法是增加监督,而监督是有成本的,如果由大量的小的贷款人直接监督借款人,成本会很高,而且同样会产生“搭便车问题”。而银行监督则具有规模经济,所以把它委托给一个特定的机构—银行是有效率的。银行相对于其他金融中介的另一个优势是:由于企业通常在银行开户,银行就可以直接得到重要的信息,银行就可以通过观察企业的存款和取款来评定企业的金融状况( Irena Grosfeld , 1997 )。 Diamond(1984) 首次对金融中介的存在作了一致性的解释。 Diamond 模型中的金融中介“监督”借款人。 Hellwig(1991) 对此进行了研究。 Holmstrom & Triole(1993) 研究了在项目实施期间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Townsend(1979) , Gale & Hellwig(1985) , Krasa & Villamil(1992 )提出了处罚或审计违约借款者的问题。 Winton(1995a) 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银行资本的作用问题,他指出银行资本是完成委托监督功能的另一机制。同时,中介贷款时所解决的任何能够增加价值的问题同样也是借款给金融中介的一方面临的问题。在 Diamond 模型中,中介代表借款给中介的投资者监督借款人。但是贷款给中介的贷款人自己不得不直接监督中介。这个所谓的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如何解决? Diamond(1984) 是第一个认识到并解决这一问题的人( Gorton & Winton , 2002 )。更准确地说,“监督监督人”的问题是指:如果监督中介的成本低于贷款人直接贷款给借款人的成本和所导致的监督成本,则借款给中介会减少监督成本。 Diamond 的基本结论显示,随着中介规模的增大,如果中介按所承诺的监督借款人,它就会按承诺的支付存款人。如果不是这样,中介会遭受非金钱的惩罚即破产或声誉损失。如果贷款的回报是相互随机独立的, Krasa & Villanil(1992) 应用大偏差定理表明:只要存款人的监督成本不随银行规模成指数增长,对大银行充分监督的期望成本趋于 0 。其他的关于银行类中介的理论观点强调了长期承诺关系的优点。认为银行会通过建立长期承诺机制来减少投资者、经营者和雇员之间的道德风险( Shleifer & Summers , 1988;Mayer , 1988 , Franks & Mayer , 1990; Irena Grosfeld , 1997 )。 对于金融中介有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一种方法视现存的金融中介为给定,认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帮助现有的机构生存和兴旺,把这种分析方法简称为机构观;另一种分析方法则不同,视金融中介运作的功能为给定,并探索运作这些功能的最佳机构结构,这种方法称为功能观。 Jensen & Meckling(1976) , Leland& & Pyle(1977) , Greembaum & Higgins(1983) , Diamond & Dybvig(1986) , Black(1985) , Williamson(1985 , 1988) , Brennan(1993) , Cossin(1993) , Pierce(1991) 和 Scholes & Wolfson(1992) 都不同程度的论述了金融中介的功能,但系统的论述金融中介的功能并把它提升到金融中介的功能观层次的是 Bodie & Merton ( 1993 , 2000 )、 Merton & Bodie ( 1993 , 1995 )和 Merton(1995 )的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中介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金融中介功能观的核心内容可表述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亦即在地域和时间跨度上变化较小;机构的形式随功能而变化,即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最终会导致金融系统执行各项职能的效率的提高。而且功能观首先要问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去寻求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则又进一步取决于时机和现有的技术( Merton , 1995 ;博迪, 2000 )。
当然,这里关注的焦点并不在于金融中介功能的具体内容,而是金融机构的动态变化。 Merton ( 1995 )承认,近年来,金融体系结构( Ross(1989) 把金融机构分为透明的各类证券市场、半透明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不透明的传统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发生变化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新设计证券的大量涌现,计算机和电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不同证券的大宗交易得以顺利完成,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理论的重要进步,所有这些都大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结果,导致金融市场交易量大幅提高,从而替代了金融中介的某些职能。中介与市场在金融产品的提供上是竞争的,而技术进步与交易成本的持续下降加剧了这种竞争的强度。 Finnerty(1988,1992) 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大量事件的考察表明,最初由中介提供的金融产品最终都走向了市场,这种范式隐含着:金融中介(特别是非透明中介如银行)正在被金融市场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上述观点对于金融中介总体来说是不成立的,中介除了提供定制的产品和服务的明显功能以外,还具有重要的创造与检验新产品的潜在功能。 Merton 根据金融产品的性质对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作了具体“分工”。相比之下,金融市场倾向于交易标准化的或者说成熟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能服务于大量的消费者,并在定价时能被交易所充分理解;而金融中介则更适合于量小的新金融产品,这些新产品一般而言是高度定做的,只针对那些具有特殊金融需求的消费者,因此信息也是完全不对称的。中介和和市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介通过创造出构成新市场基础的产品和加大市场上已有产品的交易量来帮助市场成长。反过来,市场通过降低生产产品的成本帮助中介创造新的更加个性化的产品。当我们静态地审视某一特殊产品的活动时,中介和市场的确是两个相互竞争的制度。然而当我们动态地看待金融系统的演进时,两者又恰恰是互补性的制度,在功能的发挥上彼此加强、相互促进。从这种意义上讲, Merton 对金融中介理论的贡献是真正具有建设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
功能需求的稳定性使 Oldfield & Santomero(1997) 认为金融服务,如发行、配置、支付、及融资,比提供服务的机构和满足客户要求所提供的特定产品都要稳定。 Eichberger & Harper ( 1997 )也为我们理解中介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在他们看来,金融制度发展的特征实际上就是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之间持续的竞争,金融制度演进的历史也就成为人们试图调和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竞争性关系的历史。 Allen & Santomero (1998) 认为现有的文献过分强调了中介在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他们指出,中介是风险转移的推进器和处理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及市场难题的推进器( Facilitators )。同时指出,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便利是金融中介的一项重要服务。减少参与成本(即学习有效利用市场并日复一日地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的成本。)对理解已在金融市场发生了的变化是事关重要的。 Merton(1989) 增加了金融部门的另外一个功能。他认为金融中介具有在不同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的能力。在这里,金融中介的主要增值能力在于它们具有以最低成本有效地分配风险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动态交易战略创造大量的合成资产。其业务日渐集中于风险的交易和各种金融合约风险的捆绑和拆分。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许多传统的金融市场扩大了,新的金融市场产生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信息变得便宜和容易得到,但却没有伴随着中介的减少。反而,金融市场广度与深度的扩展却是中介和企业增加运用这些金融工具的结果,也就是说,金融市场的扩大并没有使人们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降低,反而,个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急剧转向通过各种中介。因此,传统的以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金融中介理论对此现象的解释就存在问题。
针对银行等金融中介业务的变化, Allen & Santomero (1998) 在归纳银行新业务后认为,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主要业务。 Scholtens & Wensveen(2000) 则认为,风险管理从诞生起就是银行的核心业务,银行总是持有风险资产并管理它。而随着银行新业务的拓展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这一职能大大加强了。管理风险现在是,而且一直是金融中介的生计所在。依靠在信息生成和处理上的专业化以及分散个体信贷和期间风险,中介一直能够吸收风险。针对金融中介职能的变化, Allen & Santomero(1998) 认为,原有的金融中介理论视野过于狭窄,需要用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来解释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他们认为,在传统的以银行业为基础的经济中,金融市场的作用并不显著,银行管理风险的办法是将风险跨期平滑化:在资金充裕的时候吸收大量短期流动性资产,而在资金短缺时用它们作为流动性风险的缓冲剂。但是,近 20 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业形成的冲击,使这种风险管理办法难以为继了。因为金融市场给投资者提供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因而使资金从银行流入金融市场。为了生存,银行不得不对其风险管理办法动手术:银行等金融中介绕开分业经营的限制,开拓新业务,进入新市场,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向“全能银行”转变。这样,与传统的信贷业务比例下降相伴随,银行开始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进行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代理人的角色。参与成本可以解释银行的职能转变。所谓参与成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花在参与风险管理和决策上的时间。 Allen & Santomero(1998) 指出,最近 20 年来,随着人们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单位时间收入的提高,他们花在风险管理和决策上的时间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了;二是指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使得非金融从业人员了解金融风险交易和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了。投资者学习某种金融工具需要花费固定成本,既然如此,虽然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可能已经大为下降,但由于伴随着上述固定成本,投资者的最佳选择仍然是只持有有限的资产( Brennan , 1975 ), King & Leape ( 1984 )提供了相应的经验证据。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个人参与金融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而金融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代理人们进行风险交易和管理,从而大大减少参与成本。在这里,金融中介的职能主要是代理金融资产交易和风险管理,已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职能了。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基本同意 Allen & Santomero ( 1998 )的观点,但是认为他们的分析并不全面。尽管市场不断向完美市场逼近,信息价格不断下降,但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仍然是中介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Scholtens & Wensveen ( 2000 )认为参与成本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金融业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巨大变化,诸如共同基金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在他们看来,这些金融产品迅速发展的关键仍然是风险而不是参与成本,金融中介理论必须拓展其目前的研究边界。应当放弃静态的完美市场范式,采用更为动态的概念,金融中介理论应当包括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和在此基础上的市场差异化。金融中介不是居于最终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充当“代理人”,以减少像不对称信息和参与成本之类的市场非完美性,而是一个独立行事的市场主体。它能够创造金融产品,并通过转换财务风险、期限、规模、地点和流动性而为客户提供增加值。因此价值增值是现代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从而理应成为金融中介理论的核心。当然,价值增值是通过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和扩展金融服务来实现的。
基于此, Scholtens & Wensveen 的这种所谓的补充理论( amended theory )自然强调金融中介的顾客导向而不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金融中介本身就是向顾客出售金融服务并从中获利的,而传统理论所谓的节约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对称以及参与成本等则属于上述过程的伴随效应( by-effect )。总之,这种补充理论与传统理论相比,后者强调成本,而前者则强调价值;后者强调信息不对称,而前者强调顾客导向(张杰 2001 )。
G. 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金融中介机构是资金盈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它们主要以发行间接证券的方式形成资金来源,然后把这些资金投向贷款、收益证券等金融资产。它们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何实现了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了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中介机构有多种形态,但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银行最为典型。其重要功能有:
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
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
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我国现行金融中介体系的结构大致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是我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2)政策性银行: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主力军,除中国农业银行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通过成功上市转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一些我国较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遵循“分业经营”原则,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5)投资银行、证券公司:1995年设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999年设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后来陆续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6)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
H. 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投资公司成立的条件: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法 》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三、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 公司经营范围 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四、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禁止的外,核定 经营范围 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