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成熟期间位于什么时候
❶ 金融债券的期限为什么以中期为多
金融债其发行主体一般是以金融机构发行的,而金融机构本身其中长期资金来源相对于短期资金来源要差,且金融机构对于投放于各类项目上的资金都是比较中长期为主,为了平衡资金稳定性,故此金融机构发债都是以中期为多。
❷ 金融债是什么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金融债券本质上是公司债券,只不过发行者是特殊的公司——金融机构罢了。
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❸ 金融债券较为常见的期限是
金融债券较为常见的期限是中期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期限一般为3~5 年,其利率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金融债券由于其发行者为金融机构,因此资信等级相对较高,多为信用债券
❹ 什么是金融债券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 (含5年)、 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❺ 债券的分类有哪些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2、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债券的期限以中期较为多见。
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按付息方式分类
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贴现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1、贴现债券。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之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
2、附息债券。债券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有些付息债券可以根据合约条款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称为缓息债券。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还本付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募集方式分类
1、公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2、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正式发布实施,我国非金融企业已可以发行私募债券。
(四)按担保性质分类
1、有担保债券:抵押债券,质押债券,保证债权
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又被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若债券到期不能偿还,持券人可依法处理抵押品受偿。
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担保,通常以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为担保。发行人主要是控股公司,用作质押的证券可以是它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也可以是公司自身的股票或债券。质押的证券一般应以信托形式过户给独立的中介机构,在约定的条件下,中介机构代全体债权人行使对质押证券的处置权。
保证债券以第三人作为担保,担保人或担保全部本息,或仅担保利息。担保人一般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等。一般公司债券大多为担保债券。
2、无担保债券
无担保债券也被称为“信用债券”,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担保人而发行的债券。由于无抵押担保,所以债券的发行主体须具有较好的声誉,并且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以提高债券的可靠性。国债、金融债券、信用良好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多为信用债券。
(五)按债券形态分类
1、实物债券
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提示:无记名国债属于实物债券。
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2、凭证式债券
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特点: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3、记账式债券
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债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交易安全。
❻ 债券基本知识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bond)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预期年化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与股票
债券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凭证,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发行股票获得的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而债券所得是企业的债务;发行人必须是把债券利息支付给投资者之后,才付给那些股票投资者股息和红利;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可以减少股息支付给投资者来渡过难关,但是债券却不能这样做,即股息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而债券与之无关;债券预期年化利率固定,而股票收入不固定;债券本金要偿还,而股票不会,当然除非是某些可赎回优先股;债券风险小,而股票大。
二、债券的分类
1、 按发行主体分类
国债 : 又被称为金边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它由一个国家政府的信用作担保,所以信用最好。
地方政府债券:由地主政府发行,又叫市政债券。它的信用、预期年化利率、流通性通常略低于国债。
金融债券: 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信用高、流动性好、安全,预期年化利率高于国债。
企业债券: 由企业发行的债券,又称公司债券。风险高、预期年化利率也高。
国际债券: 国外各种机构发行的债券。
2、按偿还期限分类
短期债券: 一年以内的债券,通常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几种期限。
中期债券: 1-5年内的债券。
长期债券: 5年以上的债券。
3、按偿还与付息方式分类
定息债券: 债券票面附有利息息票,通常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预期年化利率是固定的。又叫附息债券。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
贴现债券: 发行价低于票面额,到期以票面额兑付。发行价与票面额之间的差就是贴息。
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债券:债券预期年化利率随着市场预期年化利率变化。
累进预期年化利率债券:根据持有期限长短确定预期年化利率。持有时间越长,则预期年化利率越高。
可转换债券: 到期可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4、按担保性质分类
抵押债券: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发行。
担保信托债券:以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保证债券: 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人。
信用债券: 只凭发行者信用而发行,如政府债券。
三、债券的期限
债券期限是指从债券的计息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时间。在债券发行时就确定了债券还本的年限,债券的发行人到期必须偿还本金,债券持有人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
债券按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长期债券期限在 10 年以上,短期债券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内,中期债券的期限则介于二者之间。
债券的期限越长,则债券持有者资金周转越慢,在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上升时有可能使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受到影响。债券的期限越长,债券的投资风险也越高,因此要求有较高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作为补偿,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高的债券价格也高。所以,为了获取与所遭受的风险相对称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债券的持有人当然对期限长的债券要求较高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因而长期债券价格一般要高于短期债券的价格。
四、债券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债券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一般来自三个方面:债券的利息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资本利得和再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1、债券的利息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这是债券发行时就决定的,除了保值贴补债券和浮动预期年化利率债券,债券的利息收入是不会改变的;
2、资本利得,即债券买入价与卖出价或买入价与到期偿还额之间的差额,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大于买入价时,为资本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当卖出价或偿还额小于买入价时,为资本损失。
3、再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债券记息时间终止前)。
债券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一般在4%—6%之间,投资的期限越长,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预期年化利率越高。我们以14国开12为例,该金融债券为1年期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债券,票面预期年化利率为债券面值100元,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5月9日,上市交易日为2014年5月13日,付息兑付日为2015年5月9日。又如,发行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至8月19日的两期国债均为固定预期年化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其中3年期票面年预期年化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5年期票面年预期年化利率 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六)、(八)、(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❽ 金融债券有哪些常见的分类
金融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金融债券中包括的常见种类有很多。接下来就由我为你详细介绍金融债券的相关种类吧。
金融债券的常见分类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 保险 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金融债券的概念
发行机构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中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作用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一些长期项目投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扩大长期投资业务。
风险利率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金融债券的区别
同时商业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样起着扩大信贷资金规模的作用,金融债权与存款之间在行为方式和功能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1)筹资的目的不同 吸收存款在一定意义上是全面扩大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而发行债券则着眼于增长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
(2)筹资机制不同 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的、有限额的。在存款市场上,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是处在被动地位,存款规模取决于存款者的意愿,因而存款市场属于买方市场性质。而发行性金融债券的主动权在银行手中,因而它属于卖方市场,是银行的“主动负债”。
(3)筹资的效率不同 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的利率,对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的效率在一般情况下高于存款。
(4)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偿还期,因而资金的稳定性强;存款的期限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便是定期存款,在特定的状况下也可提前支取,因而资金的稳定性较差。
(5)资金流动性不同 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广泛的二级市场流通转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存款,一般都是记名式的,资金一旦转化为存款,债权债务关系便被固定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因而资金的流动性差。
(6)吸收存款受到的准备金率的影响,而金融债券获得的资金则不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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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金融债券较为常见的期限是
金融债券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其利率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金融债券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金融债券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