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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案中的金融纠纷如何化解

发布时间: 2023-01-08 19:59:19

Ⅰ 如何解决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纠纷可按照下列方式来处理:由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根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金融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
2、仲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3、诉讼。金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辖区法院的提起诉讼。
金融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贷款合同主体中的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有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借款人方面的原因、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Ⅲ 金融纠纷在哪里调节好

金融调解中心的作用

金融调解中心的作用是对金融领域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金融调解达到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步骤

1、调解申请

指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金融纠纷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金融调解中心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调解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中心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金融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中心受理的范围。调解中心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

案件受理后,调解中心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争议双方订立的合同或等。

4、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中心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金融调解中心的存在也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Ⅳ 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可以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有哪几种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常用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方式有:1. 协商2. 调解3. 国际经济仲裁4. 国际经济(民事)诉讼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一)协商�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或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协商方式不需第三人介入,而且程序筒单灵活,因而大多数当事人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初先行协商解决,很少有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继续根据互谅互让的合作原则进行合作和发展。�协商方式简单灵活的特点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人力和财力。然而,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协商解决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力,协商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利益保护不够。此外,当各方分歧严重时,难以自己协商解决,只能求助第三方帮助解决。�(二)调解�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依调解人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以下五种:�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该调解人称"民间调解人"。2.专门机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内部的专门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3.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也称共同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它是我国贸促会与美国仲裁协会于1977年共同开创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由中外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他按照两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邀请,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两调解中心秘书处中的任何一个作为案件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未选定,由被申请人所在国家的秘书处进行管理。�4.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主持进行的调解。即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在开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则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并撤销案件。5.法庭调解�法庭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三)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指争议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概括而言,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为统一各国仲裁法律,国际社会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五)ADR方式�如上所述,调解方式主要在东方国家使用,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基础上产生了ADR方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及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都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ICC选择性调解规则》。也有的国家的法院开始运用ADR程序,例如,英国的中央伦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开始试行调停方案。�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对ADR方式目前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除了诉讼,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内)均属于ADR方式;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它方式均属于ADR方式。�通过ADR方式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适用于一切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约定"ADR--仲裁方式"。例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即采用了此种方式。其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下顺序的争议解决方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进行,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过滤程序"。�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由于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地区或争议的标的物作跨越国界的移动,因而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问题。而各个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因而正确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对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一)实体法的适用�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则:�1.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但通常有以下例外: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违反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时,选择无效。�在适用实体法方面,一般允许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共同协商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这种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又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2.合同中对所适用的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未作法律选择时,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二)程序法的适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国际公约。程序法的适用包括仲裁法律的选择和仲裁规则的选择。�1.仲裁法律的选择�大多数国家规定采用属地法原则,即凡在本国仲裁都要适用本国仲裁法。�2.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选择有以下方式:�(1)必须依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按照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各国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简。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并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规定某些特定的内容,如写明仲裁机构的要求。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各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要求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三项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机构。�有学者认为,上述严格的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实践中,许多仲裁协议并不规范,那么,是否都视为无效呢?这显然并不符合现时要求。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仲裁业务协调会,就常见的15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达成了共识。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争议由一个或另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该种类型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如上所述,虽然各国对仲裁协议没有统一规定,但为便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除应包括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外,还应当将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予以明确规定。�四、国际经济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MAC)�3. 国际商会仲裁院�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5.伦敦国际仲裁院�6.美国仲裁协会(英文缩写AAA)�7.日本商事仲裁协会�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AC)�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也是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五、 国际经济诉讼�(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则�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以上确认管辖权的原则在许多国家是兼用的。�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作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二)关于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作了如下规定:�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承认和执行。

Ⅳ 有谁知道么国际贸易融资纠纷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果有,还需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有效则只能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起诉。但是需要注意,各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仍顶都是不同的,在认可仲裁条款有效的国家只能仲裁,在认定无效的国家则可以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如上规定,首先要看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及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国外司法环境较好,建议到国外进行诉讼,但成本费用较高。
被告在国内没有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家的财产。若被告负责人可能来到中国,则可在国内起诉并申请限制其出境,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国外法院起诉的话,法院的判决亦可执行。
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网络一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滕丽隽律师,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

Ⅵ 国际合同纠纷仲裁如何处理

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Ⅶ 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方式

法律分析: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Ⅷ 金融纠纷案怎么处理

处理金融纠纷案的方式是: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请仲裁应当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Ⅸ 国际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独立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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