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理财 »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是什么级别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是什么级别

发布时间: 2023-01-10 07:56:54

Ⅰ 2013年8月15日,( )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网传“超级央行”是真的吗

是真的
转载自新浪:
作为一名基层的央行工作者,对网上热炒的“中国金融监管呼唤超级央行”的文章搞的眼花缭乱,不管是真是假,一些底层做事的人为之传递消息不也乐乎,似乎自己被升成了副国级,其实改与不改对我们的工作与生活都影响不大,但我还是转载博客,多年后再来看看这次的改革前夜骚动。
中国“十三五”规划建议称将“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由此把改革目前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到了战略高度,也引发日益激烈的讨论。早在三年前,笔者发表文章《中国大部制改革构思》,提出现有“一行三会”(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体系已不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新形势,有必要进行深入改革。而在今年7月股灾之后,笔者也明确表示,危机暴露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协调,迫切需要改进。对于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调整方式,目前学术界与政府决策层还没有统一意见。归纳下来,大致有以下三种途径:第一是强调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实,比如在国家层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从更高层面协调“一行三会”;第二是将“三会”监管权统一,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第三是仿效危机后国际上央行改革最新经验,将“三会”并入央行,采取超级央行模式。毫无疑问,上述三种途径,均是对现有制度的改进。
从三种方案涉及到的利益重新分配、部门调整以及人员调整来看,三种方案依次从简入繁,对应的推进难度亦是从易到难。相比之下,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原因在于,对于第一种方案,成立更高层面的监管机构,协调“一行三会”,笔者对其效果存疑。要知道,以往并非没有统筹协调监管的先例,早在2004年,“三会”就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而2013年钱荒发生不久,国务院便批复了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试图使之起到协调各方、防范风险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仍主要是信息交流平台,意义有限。按此逻辑,如果仅是在机构松散的情况下将“一行三会”合并在大决策机构之下,各自内部利益与各部门目标不改变,激励机制没有形成,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施行又是专业性相当强的工作,期待微观基础分散而决策机构进行专业性判断,帮助多方协调,难度颇大,亦有些理想化色彩。
对于第二种方案,将“三会”监管权统一,成立综合监管机构。虽然上述监管可以满足“三会”之间的监管真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但央行与新成立的监管委员会如何协调更是未知,无法改变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与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困局,一旦危机发生,成本必然较高。实际上,危机之后英国金融监管的改革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诸多启迪。可以看到,危机之前,英国由金融服务局(FSA)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统一审慎监管,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英国思考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取消了FSA,改为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架构。FSA前主席特纳勋爵更是在操刀改革时提到“在一个完美世界中,我宁愿希望我们能够在2005年或2006年的时候就完成这项改革”。
对于第三种方案,笔者认为,虽然其利益牵涉更深,部门调整、人员变动更多,但改革更为彻底,与国际化发展方向更为接近。一旦完成,可以深刻改革以往监管框架的弊端,帮助央行获得信息优势,降低最终贷款人的救助成本,并有助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实现。
当然,正如不少有益建议所提到的,“三会”纳入人民银行只是协调监管框架改革的一步。在笔者看来,未来监管协调机制应该遵循立体式改革模式,即从横向、纵向、立向三个方位进行协调改革,方能发挥作用。具体来看,所谓横向,意味着集中监管权,“三会”并入央行,在现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所谓纵向,即为对现有“三会”投资者保护局合并,成立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微观监管与投资者保护;所谓立向,即为修改中央、地方金融监管事权划分体制,对不跨省经营的各类准金融机构由省政府进行监管。
更进一步,在笔者看来,金融监管协调不应仅限于金融领域,未来国有企业是否仍然存在预算软约束,监管者能否做到“监管”而非“主管”,央行如何做好防止金融风险等,也关系到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方案落地,如简政放权、国有企业改革、财税改革,甚至从本质上来讲,涉及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远非简单机构合并便可万事无忧。从长远来看,建立现代化的金融协调监管体制挑战重重。全国范围内的相关配套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在不断探寻追求更加完善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只有多重改革协调推进,才能达到提升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

Ⅲ 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Ⅳ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究竟有何区别

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 1998 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 2014 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调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 APRA )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实际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 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 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 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 APRA 与 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 “双峰” 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APRA ),开始了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 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 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 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 “双峰” 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 《2012 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于 2013 年 4 月 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 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 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 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 PRA ),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将单独由 FCA监管。
二、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双峰” 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 “双峰” 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 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 Murray 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2.英国内双峰模式
英国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 “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 FPC、 PRA 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 FPC 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 PRA。
英国同样设立了 FCA 负责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监管,但从整个监管框架来看,该机构的层级、 地位低于澳大利亚的 ASIC。而基于 FPC 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FPC 可以向 PRA 与 FCA 发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议( Recommendations),同时也可以先跟其他主体提出建议。由于 FPC 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委员会,可以理解为英国金融监管双峰——PRA 与 FCA,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即双峰的机构层级低于英格兰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 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因此,相较于澳大利亚来说,英格兰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内双峰或者准双峰模式。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 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于金融业发展所引出的监管变革需要,是以温和的方式自发地重新安排金融监管框架。因此在双峰机构设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双峰理论” 的设想,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活动。相比之下,英国的监管改革是迫于金融危机的压力而为,其改革基础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监管,改革的指导依据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因而最终的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更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二是从金融监管传统来看。英国的双峰机构更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主要是通过继承金融服务局( FSA )的原有职能而来,故两机构从金融监管传统上看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或者说是一套专门的协调安排机制),以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减少监管重叠的同时也避免监管真空,保证两机构能从 “在同一机构下运行”的状态,顺利过渡到 “分拆并各自独立运行” 的状态,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与连贯,而澳大利亚则不存在这种传统惯势。
三是两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传统地位不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一开始拥有强大职能,不仅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同时还作为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运作。审慎监管局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分拆央行权利,在机构设置上自然形成了双峰机构与央行并立的局面。与此相反,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自 1694 年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职权,逐步成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器,在整个英国金融监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国改革前,英格兰银行就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分别负责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 PRA 与 FCA,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自然离不开央行的督导与监控。
(二)差异之二:审慎监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一直强调,要通过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监管来完成其法定职责。APRA 认为,只有当监管以风险为基础(risk- based),同时又关注结果(outcomes- focused)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相应的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审慎监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据 APRA 的解释,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就是要 “以识别、 评定受 APRA 监管机构或金融体系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为核心,然后引入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
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升监管领域内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高强度的监管,而在低风险领域实施较低强度的监管。
2.英国——以判断为基础(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国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务局( FSA )的时候采取的思路是基于原则的监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财政部强调,双峰模式下,审慎监管局PRA 将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于 判 断 的 监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并加速移除旧的应对式的监管观念。这一监管思路具体来说衍生出如下特点:( 1)主要以判断为基础,即 PRA 要主动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且稳定、 保险机构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合适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续符合基本监管门槛;( 2)具有前瞻性,PRA 对公司的评估不仅基于当前的风险,还基于那些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要提早进行干预;( 3)专注性,PRA 的监管特别专注于那些会对英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风险的问题或公司。PRA正是将以上判断作为监管基础,据以识别公司内部缺陷,从而并辅以合适的干预手段。 FCA 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时,同样也采纳了前瞻性的、 以判断为基础的监管思路。
3.监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亚提出 “以风险为基础” ,是从监管对象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在制定监管规则、 确定监管措施时,都以监管对象的风险、 监管对象对金融系统施加的风险为依据。英国提出 “以判断为基础” ,是从监管者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强调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活动时要进行主动判断,判断的依据为监管对象的风险,判断的结果为是否应采取提前干预措施。
两国在审慎监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英国对以前 “原则监管” 理念的反思和变革。英国在之前的原则监管思路下,强调的是被监管对象主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自主采取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监管要求,相对地,监管者就是被动地开展监管活动,较少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这种 “低干预” 模式使得监管者对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视而不见,闹出北岩银行破产风波,也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单个机构风险积聚给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风险,使得英国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故而在新的双峰监管模式下,英国特别提出了 “以判断为基础” 的审慎监管思路,提高监管者的主动性和干预程度。
(三)差异之三:双峰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两国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双峰机构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双峰机构独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别,这必然使得两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存在差别。这种独立性差异直接表现在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的关系上。
1.澳大利亚:双峰机构独立于央行
澳大利亚的双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拥有法定的独立地位,直接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相互之间,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之间,都无隶属关系。所以说,澳大利亚双峰机构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并行的、同级别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它的监管对象,这也说明其在金融监管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地位,不会受制于其他监管机构。
2.英国:PRA 为央行子公司
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审慎监管局根据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兰银行的直接控制与监督;另一方面,根据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还要受到英格兰银行内新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行为监管局,其作为 FSA 的继承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虽然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但根据 《2012年金融服务法》 的规定同样需要接受英格兰银行内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由此可见,英国的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联系紧密,在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二者的独立性小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机构。
三、 结语:双峰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固守机构监管模式,实施 “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共同承担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但随着监管者监管态度的放松以及实践中混业经营现象的出现,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态势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各国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也不会是简单变换一种模式就能够实现的。 但是,不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如何选择,双峰监管理念都可以为之所用,因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是金融监管不可绕过的两大目标。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两大目标,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个,一个通过审慎监管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个则通过行为监管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对此,澳大利亚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APRA 与 ASIC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独立运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并行的金融监管格局。而英国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PRA 与 FCA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接受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与指导,且PRA 为央行子公司,形成两机构在央行的监督指导下运作的监管格局。可见,同样是双峰监管模式,具体机构设置上完全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安排。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的监管机构整合中,也可以考虑采用双峰模式,设立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通过两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层级设计和职能配置,特别是考虑两机构与我国央行的关系,进行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机构设置改革。
第二,在监管思路上注重风险指标和监管者的主动判断。在监管思路上,澳大利亚表述为 “以风险为基础” ,英国表述为 “以判断为基础” ,虽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双峰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指导原则——注重风险,主动判断。我国在进行监管改革时,不管模式选择和机构设置为何,其实都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思路,依据风险评估和判断实施监管活动,既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在监管机构的协调上强调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澳大利亚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是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中可以看出,监管者协调的关键就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双峰机构之间、 双峰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和真空,保证监管者行动的协调与统一。当然,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相比来说不够明确和细致,没有解决交流什么信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下的成熟经验,设计合适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强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Ⅳ 2000年至今出台和金融相关的政策 都有哪些

(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政策措施: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汇报》,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付,以低费率起步,将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目前,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意义与效果: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50万元的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金融机构99.6%和城市商业银行99.5%、农村金融机构99.7%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能够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的信心和稳定。

(十)建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政策措施: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明确,发挥好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作用问题。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推动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意义与效果: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有利于将政府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为大规模棚改开辟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了1万亿元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额度,资金利率较市场利率低约1个百分点。截至10月末,使用PSL资金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3127亿元。

(十一)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政策措施: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意义与效果: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界定业务范围,妥善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本补充计划,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有利于其逐步建设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十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

政策措施: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批准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

意义与效果:开展民营银行试点的一小步,是打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玻璃门”的一大步,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进一步优化银行业结构,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微观金融效率,加大对薄弱领域和环节的金融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政策措施: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新增3000亿试点规模。

意义与效果: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源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腾挪信贷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2014年8-10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24单、914.5亿元,比2014年上半年多121.3亿元。

(十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范围。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有序扩大至全国,并推出做市商交易机制。截至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1434家,总市值3994.47亿元,累计实现融资151.16亿元。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一步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创新,规范私募基金发展。

意义与效果: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第三季度,新股首发家数为35家,募集资金136.3亿元,分别较二季度多增26家、86.7亿元。1月至9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033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4%,较上年全年提升1.1个百分点。

(十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政策措施: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汇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意义与效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一是2014年1-10月,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301.5亿元,同比增长18.25%。二是保险公司加大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服务力度。9月末,保单质押贷款1692亿元,比年初增加357亿元。三是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范围,放开创业板股票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截至10月末累计投资金额约6660亿元。

(十六)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资,为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创新服务方式,充实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成立总规模4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首期资本金100亿美元中,外汇储备出资65亿美元。支持中俄管道供油250亿美元。中俄原油增供673亿美元。向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提供外汇资金3848亿美元。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促进亚洲基础建设互联互通、加强地区贸易投资合作创建平台。

意义与效果:完善外汇储备运用和管理,有利于支持我企业“走出去”,带动消化过剩产能和劳务输出,扩大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政治外交战略。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政策措施: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金融风险。

意义与效果:目前,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加强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已就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业务等达成共识,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政策措施: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意义与效果: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十九)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3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听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汇报,并提请11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

意义与效果: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包括货币总量不小、企业杠杆率过高、地方政府进入偿债高峰、部分影子银行扩张过快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一是动态排查风险隐患,把握趋势,前瞻性掌握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和“引爆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妥善应对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有关部门发布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房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尤其是自住需求。三是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强总量风险控制,优化贷款结构,逐步化解存量风险。截至2014年9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为0.06%,比2011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四是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做好风险防控。五是妥善应对退保风险。六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三次启动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政策预案。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十)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意义与效果: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使内地与香港投资者能够互相买卖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程度,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沪港通交易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交易结算、额度控制等各个环节运行正常,为境外长期资金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便利。截至12月9日,沪股通总额度使用594.42亿元人民币,余额2405.58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使用效率19.81%。截至12月8日,通过港股通从内地流向香港的人民币资金累计65.88亿元。

(二十一)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

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共计54条,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

意义与效果: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有关金融政策,推动资金正常流动、市场化定价及其相关管理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经营,鼓励开展特色业务、针对性建立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深化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改革,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为金融改革开放探索出可复制的经验。

(二十二)推动双边本币互换

政策措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维护金融稳定,便利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贸易和投资。2013年3月以来,人民银行与巴西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涉及资金人民币12970亿元。

Ⅵ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指的是

法律分析: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热点内容
58金融怎么过户 发布:2025-07-22 01:12:48 浏览:137
炒股分为波段趋势还有什么 发布:2025-07-22 01:08:16 浏览:688
稳健型如何打理财富 发布:2025-07-22 01:06:39 浏览:598
让你知道什么是理财 发布:2025-07-22 00:57:31 浏览:948
股票昨日连数历史数据 发布:2025-07-22 00:51:59 浏览:168
君安证券股票交易 发布:2025-07-22 00:45:02 浏览:519
为什么炒股的人都挣钱了 发布:2025-07-22 00:05:54 浏览:68
主播炒股用的模拟器是什么 发布:2025-07-21 23:53:35 浏览:356
清华紫光股票2001年历史价格 发布:2025-07-21 23:39:20 浏览:109
你如何评价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的观点 发布:2025-07-21 23:32:44 浏览: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