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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如何处理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1-15 21:30:46

Ⅰ 央行: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9月13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关于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观点新媒体获悉,对于下一步工作打算,央行提出,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稳妥有序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健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实施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市场化风险处置平台的作用。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问责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深化重点领域金融改革。深化债券市场改革,大力支持直接融资。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提升人民币资产吸引力,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进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改革。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深化法治央行建设,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

Ⅱ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

导语:“强化内控机制,增强风险掌控力成为培育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能否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是衡量各家银行核心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尺。”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

一、加强教育,打造合规文化。

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章制度是构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是各项业务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的总和,也是检查和纠正一切违规问题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着重解决内部控制的“真空地带”的问题,并且把可操作性的规程规范建设放在完善内控制度的首位,对那些不适应新发展的规定和办法,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修订的修订。在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坚持以制度为标准,事实为依据,不搞双重或多重标准,不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回避矛盾,不当“和事老”,报实情、说实话。对一切破坏内部控制运行的违纪违规者,不管是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否则,姑息迁就则久必酿成大祸。

三、运用科学,量化银行风险。

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是计量和跟踪,对数据进行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的阶段,当量化有关信息之后,要对它进行衡量,在第二阶段需要很多相关技术的开发。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可以计算出风险损失。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向各个管理层提供数据,以让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四、优选客户,防范信贷风险。

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而防范信贷风险关键在于选择客户。一是选择信用记录好及实力强的客户。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自身的信誉与实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

(一)保持理性的信贷增长。

现阶段银行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用风险,做大信贷总量实际上是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现在我国每年有10万亿元的新增融资投放,加上几十万亿元存量贷款到期后的重新发放,对后续的信贷风险管理、防控大面积金融风险将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各银行要恪守稳健的风险偏好,坚持稳健经营,信贷投放要循序渐进,不搞突击放款,坚决避免非理性的.信贷增长。要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宜把贷款增加多少列入对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指标,从机制上避免分支机构不顾潜在风险,过度强调业务的增长,过度激励贷款业务发展,过度追求短期业绩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信贷业务的后评价机制来杜绝分支机构发放没有实际用途或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严格限制过度依赖抵押品来偿还的贷款、过度依赖第三方保证的贷款、过度依赖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等。

(二)制定多维度的信贷政策。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结合本行的战略导向、风险偏好、资本实力等,统一制定信用风险政策,确定区域、行业、产品信贷政策与风险限额。经营管理层要进行市场细分,确定重点行业,分析行业经济周期、行业法律与政策环境、行业依存度、行业产品可替代性、行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通过行业数据的收集,确定银行信贷行业相关指标领先值、标准值、最低值,确定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明确哪些行业是进入类行业,哪些行业是禁入类行业,并制定出行业风险限额、授信总额等限额指标。在区域信贷政策方面,对于跨区域经营银行来说,要依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信用环境,制定差异化区域信贷政策,对县及县以下还需要制定有别于城市金融的信贷政策。有条件的银行应当实行区域评级,对区域授信额度的确定要遵循发展、收益、风险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制定多维度的信贷政策,将行业或客户区分为积极支持类、适度支持类、清收退出类。这样既便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明确风险政策、掌握整体风险状况,也便于前台营销部门有的放矢开展营销,有利于中台部门掌握统一的审批标准,还有利于后台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监控的重点。

(三)建立信用评级、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对客户市场竞争力、经营状况、管理能力、信誉状况、发展前景设置若干定性、定量指标,按照一定的方法与技术对客户偿债能力与意愿作出评价,并映射得出相应信用等级,作为投资与信贷管理准入的依据。对商业银行来讲,什么样的客户可以进入,什么样的客户不能进入,客户评级是基本依据。目前国内评级企业不少,几家较大的评级企业有了较快发展和一定声誉,外资及中外合资评级公司对上市企业尤其是境外上市企业及重大项目融资评级占有较大业务份额。但由于受文化习惯、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公认的评级管理。国内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开户客户群状况、风险偏好进行内部评级。各银行应当引进评级公司并结合自身力量,建立符合自身客户状况及风险偏好的评级系统。除公司类客户评级系统外,对个人客户还应当按照信用卡、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贷款等,分别建立评分卡系统。

(四)依托大数据创新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银行既不能弱化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又要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强化多信息的校验分析和逻辑判断,解决调查、审查、贷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经营决策、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提供支持。还要充分运用数据信息和技术,以大数据思维来改革风险管理方式。银行总行要发挥信息集中的优势,整合内外部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复合式动态风险评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及时发现其潜在的风险及变化趋势,为分支机构提供信息支持。

Ⅲ 张明:如何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注:本文为笔者在2020凤凰网 财经 峰会上的演讲实录,已经笔者本人审定修改,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张 明 中国 社会 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凤凰网 财经 的各位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参加这个年度论坛,我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张明。我演讲的题目是如何有效应对中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大概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当前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布,第二个问题是为何近期有些领域金融风险有抬头的迹象,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下面我先讲 第一个问题,当前中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如何分布的。 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分布在四个领域。

第一个领域是企业债务风险,尤其是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国企的债务风险。 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至今的十多年里,中国国民杠杆率上升得很快。截至今年三季度,中国的国民杠杆率,也即国民债务占GDP的比率大概是270%,这其中的大头是企业债,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占GDP的比例截至到今年三季度是160%。

第二个领域是居民债务风险。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中国居民债务占GDP的比率仅为18%,到2019年年底,这一比率上升至62%。众所周知,中国居民加杠杆主要是为了买房。换言之,居民杠杆率问题与房地产相关风险紧密交织在一起。

第三个领域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中西部的一些省份。 地方政府债务既有直接举债,也有他们对地方国企、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担保。根据官方数据,目前中国总体政府债务占GDP的比例大概是50%-60%,但是根据一些市场研究,如果算上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中国总体政府债务占GDP的比例可能达到90%,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

第四个领域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这些风险与他们过去表外资产累积的风险有关,也与他们的资本金与拨备不足有关。此外,最近这几年他们也承担了一些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任务未来也可能面临新风险。

我要讲的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当前有些领域的风险有所抬头,例如信用债领域。 在我看来,这是四重冲击叠加的结果。

冲击之一是新冠疫情的爆发。 疫情在中国是一季度达到峰值,导致中国一季度GDP萎缩了6.8%,二季度GDP增速反弹至3.2%,三季度进一步反弹至4.9%。尽管GDP增速显著反弹,但是依然低于经济潜在增速。疫情爆发不仅让宏观经济增长减速,同时也对服务业行业的中小企业产生了非常显著的负面冲击。此外,疫情爆发、经济减速与企业利润下滑,也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了显著负面影响。

冲击之二是中美经贸摩擦以新的形式在演进。

冲击之三是中国经济潜在增速的下滑。 从2007年到2019年,中国经济增速大致从12%上下降至6%左右,这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潜在增速下滑。导致潜在增速下滑的原因,一是人口老龄化,二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正是由投资切换到消费,由第二产业切换到第三产业。

冲击之四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常态化与持续化。 从2017年底2018年初起,中国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经成型,而且将会维持相当长的时间。这一政策取向在经历了中美经贸摩擦与新冠疫情爆发两轮负面冲击后岿然不动,已经扭转了很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不过,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常态化,一是会加剧很多中小开发商的困难,二是会造成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下降,加剧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

下面我想重点讲 第三个问题,也就是如何地有效应对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 我想先讲四点比较宏观的看法,然后我们再以最近的地方国企产业债违约来分析如何具体处置风险。

从大面上来讲,有效应对风险意味着至少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我们要对风险治理进行新老划断,做到严控增量风险、妥善处置存量风险。 要严控新增金融风险,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来堵住过去存在的很多漏洞。其实从2017年开始,中国政府已经加强了对很多金融领域的监管。比如说开始挤压银行表外业务、迫使影子银行业务回表、敦促银行增加资本金与拨备等。但是金融监管在很多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对于存量风险,这是长期以来逐渐累积下来的,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因此应该谨慎有序地加以消化。

第二,是中国政府依然要对资本账户保持适当管制。 笔者之前的研究指出,短期资本大规模流出很可能成为引爆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扳机性因素。尤其是短期资本大规模流出与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相互加强形成恶性循环,就可能迫使货币当局不得不提高利率,而提高利率可能引爆系统性危机。保持适当的资本账户管制,使得“肉烂在锅里”,这就给了中国政府在国内处置危机与应对风险的闪转腾挪空间。

第三,我们要及时制定危机应对预案。 无论我们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控风险,但风险还是有爆发的概率。一旦系统性风险爆发甚至酿成危机,我们应该怎么应对?我觉得提前做好一些预案是非常重要的。否则等到金融机构爆发风险,我们临时再制定预案的话,就可能错过了最好的救助时机。因此,针对未来危机可能爆发的路径,量体裁衣地来做一些预案,比如说房地产泡沫破灭了该怎么办,中小金融机构未来违约加剧了该怎么办,或者说国企和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集中违约了该怎么办,如此等等。有了这些预案之后,一旦发生负面情景,我们就可以根据预案来一一进行应对,这样就可以增强前瞻性和主动性。

第四,对于存量金融风险,我们应该采取稳妥、审慎的一揽子措施来进行消化,既要让风险逐步暴露出来,但是又要防止风险过快暴露造成雪崩效应,从而使得力图控制风险的政策本身成为引爆危机的导火索。 我们要尽量避免这样一个悖论或者怪圈。

那具体应该怎么来做呢?最后我想举一个例子,就是最近的一系列地方国企产业债违约应该如何应对。我想讲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大面上来讲, 让地方国企产业债打破刚性兑付,这对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 健康 发展,尤其是促进更加市场化的风险定价而言,非常重要。应该及时推进。

另一方面, 要把握好打破刚性兑付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平衡,避免地方国企产业债形成集体违约浪潮,甚至引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相应对策包括:

一是要严厉打击某些企业的恶意逃废债行为,最近召开的金稳委会议可谓恰逢其时;

二是要对违约的国企管理层进行合理问责与追责;

三是企业在宣布违约之前,要与主要债权人进行细致、坦诚的沟通,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宣布违约;

四是央行在必要时应该对银行间市场与债券市场进行干预,以避免企业违约行为加剧流动性紧张;

五是要提高企业违约处置的法制化市场化水平,在违约之后有序推进债务重组,保护债权人合理权益;

六是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券投资也可能是高风险投资,尤其是加杠杆投资于违约率较高的问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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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央行: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首先就是为了能够维护好经济的稳定大局,所以加强了监管,提升了防控能力,我国在宏观方面仍然保持持续上涨的势头,所以得到了非常有效的遏制。现在金融风险整体处于可控,而且不断收敛的情况之中。

但是金融局部的风险,经济大局的稳定仍然会有很大的挑战。所以一定要守住底线,持之以恒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温馨小提示

为了能够更好的化解金融风险,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在管理这方面一定要加强力度,在整个局面获得控制之后,要守住最后的底线。毕竟金融形势一直都在不停的变化,现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一定要坚持不懈的进行防范,要持之以恒的化解金融风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局面更加的稳定。

Ⅳ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管 辖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以本单位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其管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等因素,无法确定发生地的,原则上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应当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案件不适宜由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指定其上级行、其他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决定由特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集中行使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管辖权,具体方式和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许可证件、资质等级、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件、授予该资质等级、准许生产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三章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案件审理和审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上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设立方式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本单位涉及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对下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本单位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暂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具体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查;

(二)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和组织书面审议;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五)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督促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会议审议和书面审议两种方式。具体审议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章立案和调查

第十九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形,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向本单位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立案:

(一)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确切线索的;

(二)对于公安机关、其他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本单位管辖的;

(四)上级行指定本单位管辖的;

(五)本单位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认为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调查期限范围、调查开展时间、要求、调查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可以参照现场检查程序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案件调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阻碍、拒绝案件调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案件调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案件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后,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批准,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或者组织书面审议。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三)执法检查、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是否适当,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可以听取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官、律师、学者等外部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的方式,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从事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且理由充分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书面提出先行整改承诺申请,载明清晰、可查证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或者消除损害、不良影响的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事人通过先行整改能够更好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且不立即实施行政处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暂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到期未实质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拖延整改的,恢复审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先行整改承诺主要适用于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且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生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完成处置的,对当事人在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金融风险处置方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证据佐证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Ⅵ 央行对防控金融风险采取哪些措施

你好,央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总量适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调节好货币信贷供给,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继续优化流动性管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合理安排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处于适当水平,合理引导货币市场利率。灵活运用利率等价格调控手段,调节资金需求和投资储蓄行为,促进经济和价格总水平稳定。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结合起来,并根据经济景气变化、金融机构稳健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对有关参数进行适度调整,发挥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的逆周期调节功能。

二、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贷款投放节奏和结构,切实到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等。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三、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顺应市场需求,稳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品种和范围。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工作,做好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和监管工作,探索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继续推进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人民币对新兴市场货币交易。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

四、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发展,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快发方式转型。扎实推进中国农业银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统筹考虑政策性金融总体发展,坚持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稳步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五、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强对民间借贷、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全局的、系统的、长期的视角处理好信贷合理增长和银行贷款质量提升之间的关系,做好风险提示和防范工作。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风险,防范非正规金融及其他相关领域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既要防止金融风险蔓延,也要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Ⅶ 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发布,下阶段如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我国央行发布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汇报称,下一阶段将维持现行政策的连贯性和可靠性,执行好稳定中性的财政政策,重视正确引导预估,维持流动性有效平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构建中性适当的贷币金融自然环境。完善财政政策和宏观环境谨慎现行政策双支柱管控架构,推进利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管控工作能力,增加销售市场确定利率的幅度,维持人民币的汇率在有效平衡水准上的主要平稳。

创建社会化法制化的风险性处置体制。依据处置具体必须,参考国际性工作经验,规定了履行运营管理权限、迁移资产和负债、开设过河金融机构和独特目地媒介、中止停止净收益清算、拆换责任人员并讨回薪资、执行股份债务减记和可转债、中断境外汇款和调至海外财产、规定系统软件必要性金融组织隶属集团公司适用等多种多样处置对策。

Ⅷ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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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的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人民银行代表 *** 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手段、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有 *** 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市场在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十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是关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23条至第30条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从金融业务的范围。修改稿对该部分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区分出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二是对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债券”。调整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 *** 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 *** 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 *** 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 *** 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 *** 、各级 *** 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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