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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化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2-15 06:39:34

㈠ 新的标准化法将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㈡ 操作风险计量的采用方法

一、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供的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的三种方法中,基本指标法是最简单的方法。根据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金等于其前3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α),α为固定值15%。计算公式如下:
Capital Charge=α×Gross Income
其中:Capital Charge指基本指标法衡量所需要的资本
Gross Income指银行前三年总收入平均值(此处总收入定义是,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交易净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总和)
α取固定值15%,由巴塞尔委员会自定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基本指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小型的、业务范围限于某一国内银行。它可以直接把操作风险资本同商业银行业务指标相联系,而不考虑银行具体业务范围。其中总收入指标具有易于获取、可以校验、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以及反周期性的特点,所以选取总收入是一个比较简便的做法。总收入反映的是业务规模,后者与操作风险暴露相关,但二者之间的相关性是不确定的。总收入并不反映操作风险管理质量,如果两个银行收入相近,其中总收益大的、利润率低,但按基本指标法提取的操作风险资本要高。这样银行会选择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收益,而不会通过提高总收入,但减少成本往往会削减储备和风险缓释工具。由于存在上述弊端,需要选取新的指标代替总收入指标,新指标需要同操作风险暴露有更高的相关度,且不会导致上述逆向选择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营业费用较总收入更合适。
二、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标准法的基本思路是:将银行业务活动划分为若干标准化业务种类(BusinessLine),并各设定一项指标以反映该类业务的规模及业务量。另对每类业务设定一固定百分比系数β,将其乘上相应的指标,即为该业务所占用的操作风险资本金配置要求。所以业务种类所占用的资本金配置要求汇总相加,即为银行的总操作风险资本金配置要求。
Capital Charge=∑[βi×EIi]
Capital Charge表示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βi表示8个业务类别中各类别过去3年的平均总收入
表示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比
EI表示有关业务种类的指针
与基本指标法相比,标准化法细化了银行的业务部门,不同的业务部门被赋予不同的操作风险权重,但并不意味标准化法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
表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不同业务类别的β值
三、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AMA)
1.内部衡量法 (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
该方法假定预期损失和意外损失之间具有固定和稳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是线性的,即资本配置要求是预期损失的简单倍数,也可能是非线性的,即资本配置要求是预期损失的复杂函数。内部衡量法在标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每一个业务类别划分为7个损失事故类型,对每一个业务类别/事故类型组合(共56个组合),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损失数据来计算组合的期望损失值(EL)。与标准法相同,巴塞尔委员会把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组合类型规定一个风险暴露指标(EI),该指标表示业务类型操作风险暴露的规模或数量。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损失数据计算出给定损失事件下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PE)以及该事件的损失程度(LGE)。然后监管者根据全行业的损失分布,为每个业务类型组合确定一个将预期损失转换成资本要求的转换因子,利用该因子计算出每个业务单位的资本要求。用内部度量法计算的总资本要求(K),其计算公式为:
KIMA=∑i∑jγijELij=∑i∑jγijxELijxPEijxLGEijxRPIij
其中i=银行的八大业务类型;j=操作风险的七大事件类型;Y=将预期损失转换成资本要求的转换因子;EL=操作风险的预期损失;EJ=操作风险的损失风险暴露;PE=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 LGE=给定事件概率下每个损失事件的平均损失比例率;RPI=各银行具体风险状况与行业风险区别的风险特征指数。操作风险需要的总资本是每个产品线和损失类型组合所要求的资本的加总。
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相比,内部度量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损失数据估计预期损失量(ELA),并作为计算资本要求的关键指标。内部度量法为银行提供了一种用内部损失数据度量操作风险状况的选择。然而由于模型所隐含假设的本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不同银行所采用的模型有很大差异。最大的问题在于模型的建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银行对不同的操作风险的定义和衡量方法不一致,导致了相对之间难以比较。
2. 损失分布法(Loss DIStribution Approach)
在损失分布法下,银行针对每个业务类别/风险类型估计操作风险损失在一定期间 (比如一年)内的概率分布,这种概率分布的估计建立在对操作风险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额度的估计之上,与内部衡量法相比,损失分布法的特别之处在于需要使用蒙特卡罗模拟等方法或者实现假设具体的概率分布形式。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操作风险损失分布F(x)的风险价值VaR直接度量了最大可能损失。设x表示操作风险损失的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其分布函数为:
F(x)=P{Xi≤x}≤q
其中,q为一定的置信水平,给定q,对于分布函数F(x),则可以确定其VaR值,即:
VaRq=F-1(q)
其中,F-1为分布函数F的反函数。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就是每个业务类别/事故类型组合VaR值的简单加总。
损失分布法与内部度量法的区别主要在于:
(l)内部衡量法是通过估计总体损失分布的预期损失入手,假定预期损失与非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是固定的,而不考虑相同预期损失水平下损失幅度和损失频率之间的可能存在的不同组合方式,直接估计出非预期损失即操作风险的大小。损失分布法则是直接估计出非预期损失。
(2)在内部衡量法中,监管当局为每一业务/损失类型规定一个系数Y,这个系数可以将预期损失转换成资本要求,它由监管当局按照行业数据确定。在损失分布法中,业务类型和事故类型的结构由银行自定,监管当局无须确定乘数因子Y,能较好地体现银行的业务类型。
(3)损失分布法强调建立模型,而不像内部衡量法是运用统计原理将历史数据作为未来预期的无偏估计,更具有前瞻性。
各种计量方法的特征
基本指标法最为简单,其逻辑是银行资产越大,非利息收入越高,操作风险就越大,分配的经济资本就越多。这类方法虽然容易实施,但缺陷也非常明显,它没有区分出银行之间的风险管理水平,不能起到激励银行提高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由于各银行使用统一的α参数,这样具有不同风险特征和风险管理状况的银行每单位的总收入被要求配置相同的监管资本,使得操作风险管理优劣奖惩机制不能自动发挥作用。
标准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业务风险特征的差异,且计算简单,各项指标系数由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具体给出,被许多国际活跃银行所使用。与基本指标法一样,该方法下的监管资本计算并不直接与损失数据相联系,而且也无法反映各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特征,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内部度量法与前两个模型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银行可以使用自身的损失数据来计算监管资本要求,监管资本的大小能够随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和损失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所承受的操作风险,银行可以因此做出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内部度量法的使用必须满足协议规定的一般标准和特定的定性定量标准。
损失分布法要求银行自主划定业务产品线,事故类型组合,通过计算VaR直接衡量非预期损失,而不是通过假设非预期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而得到,具有更强的风险敏感性;其次损失分布法采用银行自身的历史数据对风险进行模拟,较其他方法更能体现银行自身的风险特点,而且损失分布法强调建模,而不是利用历史数据对未来预期做出估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代表了操作风险量化管理的发展方向。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㈣ 标准化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

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金融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区别和特点

1、业务不同:

非标准化产品有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类似于一种债权资产的一种OTC转化业务;

标准化产品是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

2、在国家级交易所的管理不同:

标准化产品是在国家级交易所可以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非标准化产品不可以在国家级交易所挂牌并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

特点:

非标准化产品: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标准化产品:公开发行、流动性高,安全等级最高,但利率偏低。

(7)金融标准化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1、建立新型金融业标准体系,全面覆盖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等领域;

2、强化金融业标准实施,发挥政府、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

3、建立金融业标准监督评估体系,分类监督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

4、持续推进金融国际标准化,在移动金融服务、非银行支付、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口专家排出力度,争取主导1-2项国际标准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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